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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逾期利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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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2022版)最高审判研究2022-07-1909:38发表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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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全文: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2020〕17号)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9条等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息

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不同的规定。

据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需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6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法释[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8/20后

2020/8/2前

自合同成立至2020/8/19

“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4倍一年期LPR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4倍一年期LPR

来源:民法典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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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银行贷款逾期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一般来说,贷款合同上会对还款利息以及逾期后的利息有一个清晰的条款,当借款人逾期之后,就要按照合同多规定的利息来还款。如果贷款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话,可以参考以下两种情况:

1、逾期还款,逾期罚息一般是在原来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30%~50%。

假如合同利率是6%,逾期罚息再加50%,则逾期利率为9%。

2、合同里一般会对贷款用途做规定,比如不能用于投资赌博等,一旦银行发现借款人贷款用途有异常,那么银行会立即收回贷款或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100%。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逾期罚息是从逾期之日开始算起的;而如果逾期还款或者未按规定用途使用,那么从还款日次日开始计算罚息,直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含罚息)。

我们举个例子来演示一下银行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小王去银行借了一笔贷款,假设年利率是6%,如果有3000元未还,那么逾期罚息计算方法:

1、如果规定逾期还款,逾期利率上浮30%,则相应的逾期罚息利率为6%*(1+30%)=7.8%。换算成日利率为7.8%/360=0.02167%。因此假设逾期30天,则相应的逾期罚息可计算出来:3000*0.02167%*30=19.5元。

2、若是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上浮50%,则相应的罚息利率为6%*(1+50%)=9%,换算成日利率为9%/360=0.025%。如果3000元逾期30天的话,相应的逾期罚息为3000*0.025%*30=22.5元。

以上是对于贷款逾期罚息的基本规定,因此,财优化建议大家,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查看贷款合同。

普法小讲堂 | 借款逾期未还 利息利率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2019年案外人李某分包某建设工程木工项目,李某雇佣于某波负责木工项目现场管理(包括案外人段某辉在内工人共计19人)。

2019年8月30日,于某波给李某峰出具借条一枚,约定于某波因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峰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11月1日,利率为每月2%,2019年11月2日还清,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借条下方载明实付114576元。同日,李某峰(杨某华帐户)通过网上银行三次转给段某辉114576元。后于某波在代领人段某辉签字的某工程2019年8月木工班组工资表上签字。

于某波在借条中承诺的还款时间已过,但一直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峰将其诉至德惠法院。

法院裁判

于某波给李某峰出具借条,说明双方关于借款已达成合意。同时,于某波与段某辉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于某波亦在工资表上签字,李某峰将借款通过银行转给了段某辉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视为指示交付,故于某波向李某峰实际借款114576元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于某波应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利息,于某波应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李某峰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的4倍,即15.20%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于某波给付李某峰借款114576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5.20%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案例简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民法典实施后的民事纠纷则适用民法典规定,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关于利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相比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了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做出了新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利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上述规定取代了过去24%、36%的规定,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同时也有有利于商品经济的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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