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00万元贷款逾期4年未偿,招行诉企业破产被驳回
本报记者杨井鑫北京报道
由于贷款拖欠4年多逾期,招商银行向法院提请企业破产被驳回,其原因是企业尚有财产可供执行。事实上,一方面企业有资产,一方面却长期拖欠贷款造成银行不良,这也成为时下银行讨债的一种无奈。
3月19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同时公布了三则民事判决书,涉及到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向法院提请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和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的破产。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三家被诉企业为关联公司,拖欠两笔金额750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超过4年。在民事判决胜诉之后,作为债主的招商银行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告终。由此,招商银行被迫提请三家企业破产,但是法院均未受理。
怒诉企业破产
早在2015年12月,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和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分别向招商银行绍兴分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两家公司为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25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7月,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用于偿还绍兴市中小企业转贷基金的转贷债务,贷款期限为一年,但是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清偿债务。
同时,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也向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中明确了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的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500万元。
2016年6月和2016年11月,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向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了两笔贷款,金额分别为2500万元和3000万元,贷款期限分别为12个月和7个月,贷款到期期限为2017年6月14日同一天。然而,直至贷款到期,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仍欠5300多万元未偿还。
2018年4月,对于招商银行绍兴分行起诉三家企业追讨贷款的纠纷,法院判定企业分别偿还银行5300多万元和2500万元的贷款。然而民事判决却一直未得到执行。
2021年1月,招商银行绍兴分行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三家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三家企业对此均提出了异议。
三家企业均表示,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根据此前法院执行裁定书“暂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定的,但是该情况与实际不符。三家企业均拥有数量较多、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和生产配套设备,其中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不动产有证房产面积1.1万平方米及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2.1万平方米;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则拥有有证房产面积7万平方米及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3.35万平方米;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拥有有证房产面积3.8万平方米及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4.8万平方米。
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称,按照当地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资产交易价格200万元/亩测算,仅仅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已经超过1.5亿元。
三家企业均提及,企业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并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更不是所谓的资不抵债。招商银行绍兴分行与三家企业的纠纷是因银行拒绝转贷才导致的诉讼,而当地政府多次主张银行与企业进行协调,也希望银行给予企业支持,甚至企业也提出了分期还款的和解方案,但是银行内部审批未通过。
相关信息显示,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和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其中,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为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大股东为华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大有国联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针对招商银行绍兴分行的申请,法院认为三家企业名下尚有其他财产,在企业尚有可供偿债财产未处置完毕前,法院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遂不予受理招商银行申请。
聚焦“还款源”
记者了解到,目前不少银行贷款深陷有固定资产却难以偿债的尴尬,这也成为了银行逾期贷款和不良的痛点之一。实际上,上述三家企业声称仍处在正常生产经营中,这也让银行很难将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变现拍卖。
事实上,对于三家企业合计7500多万元的贷款,拖欠4年已经被列入到了银行的不良贷款中,而银行在长期被拖欠且企业产生多宗官司的情况下,银行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也实属无奈之举(招商银行向法院提交了重大风险和不良资产案件律师聘用委托代理协议)。
如今,监管明确要求银行清理“僵尸企业”,而该类企业的特征在于企业的造血功能是否丧失。针对企业的定性和贷款拖欠4年的原因,记者联系了招商银行采访,但是截至发稿并未得到银行回复。
“早前银行对企业贷款最关注的就是抵押,也就是说企业还不起钱了拿什么抵债。只要有充足的抵债资产,银行至少不会血本无归,这是银行此前的贷款风控逻辑。但是,抽贷引起的企业倒闭频频发生,市场影响较大,目前采用固定资产偿债的前提是企业没有造血功能了,最直接的就是破产。因此,相较于贷款的押品来说,银行风控目前更重视企业的还款源,尤其是第一还款源。”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称。
该人士告诉记者,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是银行贷款的前提,这评估的是企业的现金流。“现金流好的企业贷款会更容易,而抵押品往往是第二还款来源,担保方式居其后。”
“一些抵押品的处置在现实中比较费劲,周期很长,银行也不愿意陷入其中。”该人士认为。
实际上,招行该笔贷款拖欠已经长达4年多了,而申请企业破产法院也未受理,这也意味着银行的讨债之路仍未结束。
招商信用卡逾期9万,无力偿还,怎么样避免刑事责任?
信用卡逾期后,每个月的利息违约金不断上涨,想还也还不起,该怎么办?我接触到大部分负债的朋友都是这种情况。每个负债逾期的人都有各自的原因,再去追究为什么会逾期还不上已经没有多大的意义了。在这里就直接讨论,逾期还不上的问题有没有解决的办法,该怎么去解决。
举个例子:招商信用卡欠款9万,从欠款额度来看,已经达到刑事起诉的标准,如果处理不好是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处理好了也能够避免自己被起诉,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这里给信用卡逾期的朋友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帮到逾期后正在迷茫的你!有句话说得好“最穷不过讨饭,不死终会出头。”
一、不要自暴自弃,即使无力偿还也要有个积极的态度去应对。
1、逾期后不要失联,躲避银行的催收,会加快银行起诉的脚步,同时有可能会被银行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超过5万,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2、确实没有能力全额还款,甚至连最低额还款都还不上了,可以每个月或多或少还一点钱进去,表示你有意愿还款,而不是恶意逾期,这样银行至少在短期内不会起诉你。
二、合理面对催收。
信用卡逾期后,最让债务人心烦和讨厌的就是催收了,如果是第三方催收,不排除会使用一些比较过激的措施。其实面对催收,并不是说每个电话都要接,选择性地接听就可以。只要保证不绝对失联就可以。有时候催收一天打几十个电话,如果每个都接的话,我们还要不要工作了?催收电话基本上都是有录音的,所以我们可以提前想一套既能够应对催收,也能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逾期的话术,每次的接电话时,都可以拿这一套话术去说,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你是因为短期的资金困难还不上,并且逾期时间不长,其实你接不接电话都可以,后续你能够及时把逾期的欠款还上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你知道自己短期内还不上,可能会长期处于逾期状态,或者是你逾期时间比较久,那么我建议你一天接一两个电话就可以。催收问你为什么不接电话,那么你也可以跟他们说,上班不方便接电话,这样的理由我觉得大家都能够接受吧。
三、自己主动找银行协商还款,避免被起诉!
不管银行怎么样催收,银行最终的目的是希望能收回欠款,所以,逾期一定的时间之后,银行可能会采取刚柔并济的催收方式,有可能会同意持卡人协商还款。或者是银行同意减免逾期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然后让持卡人一次性还上。每个银行的协商政策都不一样,只要你找对了方法,都能够协商成功。
信用卡逾期被起诉真实案例(一)招商银行
真实案件分析,为保护原被告的隐私权利,把原被告具体信息隐藏,只分析具体案情,法院判决,此案被告未到场,未提供答辩状,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宣判,此案件对被告比较有优势的地方是招商银行没有按照信用卡诈骗起诉被告,也许是被告比较聪明,没有让原告拿到能够依信用卡诈骗起诉被告的完整证据链,所以我们处理信用卡逾期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技巧,不要鲁莽,保护好我们的合法权利,如果十五日内不起诉,那么此判决生效,很快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着重理解蓝色标识部分,如有不懂可私信或者留言,本人随机回复。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x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10月25日信用卡欠款本金82935.06元、利息14906.35元、滞纳金22667.49元、账单分期手续费7423.96元,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至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xxx自2010年7月1日始向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62×××16。截至2021年10月25日,累计欠款共计人民币127932.86元整未给付。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xxx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人民币账单等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0年6月23日向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申请招商银行铁臂阿童木信用卡,卡号为62×××16。被告同意接受的《招商银行铁壁阿童木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利息、滞纳金等各项费用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二条第3款载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日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第7款载明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
被告从2014年1月12日起有逾期行为。截至2021年10月25日信用卡欠款本金82935.06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确认知悉并自愿遵守领
用合约等相关规定,其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被告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被告尚欠的利息、滞纳金的总和应以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限且不超过年利率24%。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本金82935.06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4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滞纳金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载明的金额为准);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