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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17万10年利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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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这种电话没?千万别上当

“您好,

现在可以帮您把房贷利率降到3%,

500万贷款10年可省百万利息,

请问需要吗?”

今年以来,

相信有不少人都接到过这样的营销电话,

他们有的自称是银行经理,

有的自称是助贷中心工作人员,

声称可以把利率调整前的

较高利率转换成低利率,

客户轻轻松松就能省下大笔利息。

真有这种好事吗?

特别是对于部分前些年签约的购房者,

接到这种电话难免有些动心,

甚至心存疑惑。

记者了解到,

打电话的人其实就是资金中介,

他们电话里说的“低利率贷款”就是经营贷。

市民收到中介推销经营贷的电话和短信

顾名思义,经营贷款是指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其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是明令禁止流入楼市的。而资金中介通过不法手段,将房贷客户包装成企业经营贷客户,通过在银行申请利率较低的经营贷,来置换利率较高的存量住房贷款,从而赚取手续费、过桥费、中介费、维护成本等各种不法收入,甚至有可能让客户承受法律风险。

贷款置换“手续费”吓人

存量房贷要想转换成经营贷,首先要成为一名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记者暗访了多位资金中介获悉,目前贷款资料包装费用在1万元左右,同时在今后的贷款期限内,每年维持空壳公司的费用在1000元左右。

一般来说,这些中介会按照贷款金额的1%-3%收取服务费。此外,在办理经营贷时,需要提前将存量房贷结清,再将解押后的房产作为经营贷的抵押物,在这个过程中,中介会提供过桥资金,收费标准从每天万分之六到千分之三不等,即100万元每天需要600到3000元,按照整个流程半个月推算,200万房贷过桥资金的平均成本大约为5.4万元。并且,部分经营贷产品要求3至5年归还一次本金,此时客户可能又要找中介花费一笔过桥费用。

以贷款金额200万元、贷款时间10年,两次过桥费用计算,资料包装1万元+维护成本1万元+中介费4万元+过桥费用10.8万元=16.8万元。粗略估算,办理经营贷的成本就接近17万元。

那么付出了这么多成本,每个月的负担真的减轻了吗?

记者按照房贷金额200万元、利率5.6%、等额本息25年计算,每月月供1.24万元。

根据中介介绍,目前做得较多的是利率3.7%,期限10年,先息后本,10年后一次性还本的产品。以此计算,同样借款200万元,每月月供6166元。看似每月可以节省6234元,实际上忽略了10年后一次性归还本金200万元带来的压力。如果要想在10年后还清贷款,现在平均每月需积攒1.6万元,加上月供6166元,实际每月负担为2.2万元。

面临贷款收回风险或影响征信

当记者询问经营贷置换房贷是否有风险时,多位资金中介信誓旦旦地保证:“没有任何风险。”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记者走访了多家银行,客户经理均反对客户办理经营贷置换房贷,原因是“风险极大”。

某国有银行客户经理介绍,该行会定期对经营类贷款进行数据筛查,系统会对资金流向不明确的贷款进行风险提示,银行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客户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会面临贷款收回的风险。

“这种经营类贷款期限一般只有3-5年,比房贷的期限短很多。通常来讲,银行为了检验客户的财务能力,会在贷款到期后要求客户一次性还完本金,再根据借款人当时的综合条件办理续贷,现在谁都不能保证届时可以续贷成功,更不能保证续贷时的利率与原来一样。”另一家国有银行某支行客户经理说。

武汉市民谢女士向记者反映,今年初曾在中介的操办下,用自己名下的一套二手住房抵押,申请了200万元经营贷置换房贷。7月末,她突然收到银行通知,根据前期签订贷款合同内的条款要求,如果贷款资金违规使用,则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将违规贷款还清,否则金融机构有权要求谢女士支付罚息,还可能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谢女士一时卖不掉手里的房子,又没有那么多余钱,情急之下只能借钱还贷,最后不得不将二手房降价卖出。

存量房贷置换经营贷涉嫌违法

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进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不明事理的购房者,如果经受不住资金中介的诱惑,而将名下存量房贷转换成经营贷,是会面临法律风险的。

就政策层面而言,我国是禁止经营贷流入房地产领域的。2021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此外,《通知》还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从法律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借款人除将面临前述的经济风险外,还将可能承担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后果。

新晚报综合极目新闻、潇湘晨报

来源:新晚报

女子将20万血汗钱存入银行,说好有2w多利息,结果倒欠银行7000

徐女士是一个很传统的人,平时也没有特别大的爱好,10多年打工攒下了20万块钱,心想放到银行可以吃点利息。

这天徐女士拿着省吃俭用的20万准备来到银行,存定期三年,因为经过充分的考虑,三年的利率比较高,而时间又不算太长。

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一番介绍,徐女士得知自己三年后可以得到2万元的利息。徐女士听了很高兴,于是兴致勃勃的办完了存款手续回家。

一晃两年过去了,这天徐女士家里打算买一套房子,急需17万凑够首付。徐女士一想自己银行里不是还有20万存定期吗?虽然现在取出来有些亏,但是为了买房子也顾不得那么多了。

于是徐女士来到银行,向工作人员咨询是否可以将20万其中的17万提前取出来和办理业务的会员告诉徐女士,这20万存了定期不到期是不能取出来的。

看到这里我有一个疑问,定期不是可以取出来的么?只是利息算活期,也不知道我的理解是不是正确。

见徐女士实在是着急用钱,柜员告诉他了一个取巧的办法,只是需要收取1万左右的费用,但徐女士还是可以收获2万元的利息。

徐女士一算2万除掉1万还能有1万的利息,这比活期得强得多,于是就答应了。

在办完手机后,徐女士的银行卡就是收到了一笔17万的款项,徐女士拿着这笔钱就去买房去了。

徐女士万万没有想到,过了没多久他就收到了一条信息:自己有一笔贷款,光利息就涨到了7000多元。

这可把徐女士吓坏了,连忙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凑够了17万将贷款和利息全部还清。

为了弄清楚事实的真相,徐女士特意到银行去查询事情的真相,这不查不知道,一查把陈女士惊出了一身冷汗,原本存的三年定期不知从什么时候变成了活期。

徐女士还以为是银行的系统出了问题,您是要求柜员给他查账户的变更动向,在一番查询后柜员告诉徐女士,早在一年前办理质押贷款时,徐女士的20万就由定期变回了活期!

听到这里徐女士一肚子的火,当初说好了自己的利息照样还有,如今不仅自己的定期,利息没有了,还要向银行支付7000元的利息钱,这一来一去自己不是亏了2万多吗?

于是徐女士愤怒的要求银行给自己一个说法,银行的领导经过调查后承认了是银行的失误表示,等到到期的那一天,该给的利息一分都不会少,而经办的柜员也敢做敢当,自己掏腰包出了这2万多的利息钱。

其实这事很简单,就是银行用徐女士的20万做了抵押贷款,贷款出来17万,这样贷款的利息要1万左右,而定期到期有两万多利息,一来一去确实还有得赚,但是工作人员自己失误,把20万变成了活期,这样的失误当然要由银行来买单!

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2022版)

民商事实务

来源丨微法官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文试图在法律“理解与适用”的层面上,将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相关问题梳理清楚,望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风险的规避。

一、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由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逾期利息的计算又可以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对于后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2020〕17号)第24条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就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支持出借方对于利息的主张,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主体

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

不支付利息

不支付利息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不支付利息

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所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就“借期内利息”而言,当事人之间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权利人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

三、借期内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需注意,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逾期利息。

四、逾期利息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9条等规定,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

明确约定逾期利息

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

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4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与下述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后产生的利息相比,该利息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下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上述《迟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但是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2009年5月11日)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有不不同的规定。

据此,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第一部分:根据上述批复,截止2014年7月3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第二部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需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一项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也即,不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是否引用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

六、其他问题

(一)砍头息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有的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有的则是预先扣除借期内全部利息。对此,法释[2020]17号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二)复利

所谓的“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计算复利是金融机构使用的一种计息方法,民间借贷中也有常出现此种约定。法释[2020]17号第27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

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受理时间

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计息期间

利率

2020/8/20前

不考虑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8/20后

2020/8/2前

自合同成立至2020/8/19

“二线三区”利率最高24%

2020/8/20至

借款返还之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4倍一年期LPR

2020/8/20后

自合同成立至

借款返还之日

不超过合同成立时

4倍一年期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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