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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贷款20万20年月供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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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利率降至4.25% 20年期百万房贷总额可省约2万元 后续或还有“大招”

由于4月下旬降准落地且银行存款利率改革显著降低了银行资金成本,市场对5月的LPR报价尤为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5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45%。相比上月,1年期LPR保持不变,但5年期以上LPR下降15BP。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LPR报价改革以来首次出现一年期不变而5年期以上LPR下降的情况。5年期以上LPR是中长期贷款的定价基准,尤其是按揭贷款的定价基准,其单边下调主要是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

按照央行、银保监会5月15日的通知,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意味着当前首套按揭贷款利率的下限为4.25%。存量房贷利率则将在重定价日迎来下调,具体取决于个人和银行约定的重定价日。

此次5年期以上LPR下调有望带动存量、增量房贷下调15BP。以100万贷款本金、20年期、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平均每月可再减少月供约82元,需偿还的利息总额减少约2万元。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当前全球通胀高位波动,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加快收紧,国际形势更趋复杂多变。我国货币政策以我为主,本月LPR结构性降息,5年期以上LPR创历史最大降幅,体现了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稳增长的意图,对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振国内投资、消费需求,将发挥积极作用。

5年期以上LPR为何单边下调?2019年8月,央行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后的LPR由各报价行按照对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加点的方式形成报价。

其中MLF利率是央行中期政策利率,代表了银行体系从中央银行获取中期基础货币的边际资金成本;加点幅度则主要取决于各行自身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简言之,LPR等于MLF+点差。

从历次LPR调整看,如果MLF利率下调,那么LPR必下调,但1年期LPR调整幅度明显大于5年期以上LPR。在MLF利率不变时,LPR有过两次下调,但仅仅是一年期LPR下调、5年期以上LPR维持不变。因此,1年期LPR的降幅远高于5年期以上LPR。

数据显示,4月20日1年期LPR为3.7%,相比2019年8月下降55BP;5年期以上LPR为4.6%,相比2019年8月下降25BP。最新报价则是,1年期LPR保持不变,但5年期以上LPR下降15BP。

而5月16日,央行公告称,当日进行1000亿元MLF操作(含对5月17日MLF到期的续作)和100亿元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分别为2.85%、2.1%,均持平于上次。

MLF利率未变为何LPR却下调?原因在于银行资金成本显著改善。其中,4月25日降准落地,共计释放长期资金约5300亿元,降低金融机构资金成本每年约65亿元。更重要的是存款成本降低。

央行《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下称“报告”)披露,2022年4月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建立了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自律机制成员银行参考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债券市场利率和以1年期LPR为代表的贷款市场利率,合理调整存款利率水平。

报告还提出,新机制建立后,工农中建交邮储等国有银行和大部分股份制银行均已于4月下旬下调了其1年期以上期限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部分地方法人机构也相应做出下调。根据最新调研数据,4月最后一周(4月25日-5月1日),全国金融机构新发生存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37%,较前一周下降10个基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LPR报价改革以来首次出现一年期不变而5年期以上LPR下降的情况,且5年期以上LPR降幅最大的一次,此前最大降幅为2020年3月,降幅为10BP。

“4月份金融数据显示当前有效贷款需求不足,结构也不理想,特别是居民和企业部门中长期贷款下降明显,反映当前市场主体融资意愿偏弱,不利于稳增长。”温彬表示,“此次LPR报价首次只下调5年期以上品种,这种结构性降息对于稳定信贷总量、提振中长期信贷需求将产生积极作用。”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本次主要调降5年期以上LPR,且幅度超预期,主要是两方面原因:一是近几个月实体经济中长期贷款需求偏弱,此举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中长期贷款利率成本,提振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二是近几个月国内房地产复苏不理想,5年期以上LPR利率下降有助于降低按揭贷款成本提振刚需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平稳运行。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这主要源于当前企业贷款利率已处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的最低点,而居民房贷利率仍然处于较高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年初以来尽管房地产金融环境在持续回暖,但受疫情及行业本身运行规律等因素影响,楼市下滑势头仍在延续,其对宏观经济的拖累效应正在加大。当前楼市低迷,房贷需求较弱,市场平衡正在向贷款方倾斜,促使报价行下调5年期以上LPR。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5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45%。视觉中国

房贷利率继续下调经过持续推进,LPR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效:LPR已经成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金融机构绝大部分新发放贷款已将LPR作为基准定价,即“贷款利率=LPR+点差”。其中,5年期以上LPR作为住房抵押贷款的定价基准。

今年4月14日,时任央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的邹澜(本周调任货币政策司司长)在发布会上介绍,我国房地产市场区域特征明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的确定遵循因城施策原则,采用了全国、城市、银行三层的定价机制。

以利率下限为例,全国层面首套房贷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的LPR(最近已调整),二套房贷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加60个基点,这是全国都要遵守的下限政策;

人民银行各省分支机构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全国政策下限基础上,确定辖内每个城市的贷款利率加点下限,这是本城市范围内都要遵守的下限,实践中,多数城市直接采用了全国下限,没有额外再做加点要求;

银行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和信贷条件等,明确利率的定价规则,在各城市利率政策下限基础上,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加点数值,这是完全市场化的经营决策。

“3月份以来,由于市场需求减弱,全国已经有一百多个城市的银行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经营情况,自主下调了房贷利率,平均幅度在20个到60个基点不等。”邹澜称。

此次5年期LPR下调有望带动房贷利率下降。增量房贷方面,央行、银保监会5月15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即首套、二套房最低贷款利率为LPR-20BP、LPR+60BP。此次LPR调整后,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可至4.25%,二套房则是5.05%。

存量房贷方面,点差已经固定,贷款利率随LPR报价而变,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对于重定价日在5月下旬的个人而言,马上就可享受“福利”,房贷利率有望下调15BP。但一般重定假日在1月1日,意味着大多数个人明年才能享受此次5年期LPR下调的“福利”。

总体而言,此次5年期以上LPR下调有望带动存量、增量房贷下调15BP。以100万贷款本金、20年期、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平均每月可再减少月供约82元,需偿还的利息总额减少约2万元。

温彬表示,对于存量住房贷款而言,LPR的下降会通过贷款的重定价,降低房贷成本,不仅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销售,同时负债成本减少也有助于促进居民消费需求增长。

“5年期以上LPR利率调降,一方面意味着支持刚需住房需求金融政策力度有所加大;另一方面,存量按揭房贷成本也下调,有助于减轻存量购房者按揭还款负担,提振消费需求。”周茂华称。

王青表示,历史规律显示,为助力楼市企稳回暖,需要房贷利率出现较大幅度下调,而2008年以来的三轮房地产下行周期中,居民房贷利率最小下调幅度为142个基点。这意味着未来仍可能通过MLF利率下调直接带动5年期LPR报价进一步下行。

安信证券固收团队的一份研报称,虽然近期央行银保监下调了首套利率下限,但预计全国层面政策仍有继续放松空间,继续下调首套利率,二套利率也可适当下调。当前首套房最低利率仍高于2008年的4.1%-4.2%,也明显高于2015年底的3.4%-3.5%。

前述研报还表示,为充分解决居民“不能买”、“不敢买”和“不想买”三大问题,后续在全国层面可以继续下调首套利率、对“因城施策”制定基本规范和阶段性限制土地供给,地方层面需要更多城市更大尺度放松“四限”、加大购房补贴、降低落户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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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房贷利率最低降至4.4% 央行重磅调控释放哪些信号?

5月15日,央行联合银保监会提出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降低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

这无疑拓宽了商业银行的贷款空间,同时进一步降低首套房的购房成本。随后各地也将快速执行这一政策,但每个城市的市场影响还需要看各自落地细则情况。对此,有业内人士预计,未来更多城市会下调房贷利率至最低要求,促进住房需求释放。综合来看,政策的意义在于释放了更加积极的信号,提振市场信心。

500万元30年贷款,月供或少还600元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无疑使得商业银行的贷款空间变大。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这有助于促进房贷利率的下调,进一步降低购房者的成本。尤其是一些交易行情疲软的城市,将基于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工具,积极开展更宽松的房贷政策。另外,从下降20个基点来看,下调的力度比较大。

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表示,此次调整前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要求是5年期以上LPR(4.6%),二套房贷款利率最低为5年期以上LPR+60个基点,那么本次下调首套房贷款利率20个基点,即最低可为4.4%,是加大了对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如果考虑到今年以来部分城市已经调整认房认贷标准,部分改善性住房需求亦将受益。

对于调整后的“最低可为4.4%”,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王小嫱表示,该房贷利率水平重回了2015年9月后的房贷利率水平,2016年全国房地产升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信贷环境宽松,可以预测到本次中央信贷政策是房地产市场回稳的助推器。

“从央行发布差别化房贷政策发布专门文件来看,体现了当前房贷持续发力、扭转近期房地产交易行情颓废态势的决心。而央行选择在周末发布政策,也说明政策非常紧迫和必要。”严跃进如此称。

央行发布的《2022年一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在全国个人按揭贷款利率方面,利率为5.42%。严跃进据此测算,按照减20个基点计算,那么实际的利率可以做到5.22%。从500万贷款金额、等额本息、30年月供偿还的方式计算:在利率从5.42%降到5.22%的情况下,每个月可以少还约600元,30年加起来可以少还约22万元。

不过,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从之前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4.6%降低到4.4%的确是利好,但是并不是直接降息,只是给地方贷款执行的空间,预计各地将快速开始执行,政策影响需要看各地落地细则的情况。

坚持“房住不炒”,拉大首套房与二套房贷款利差

值得关注的是,央行此次仅调整了首套房商贷利率下限,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于这样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调整,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杨畅认为,由于“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这是拉大了首套房与二套房贷款利差,在刺激首套房需求释放的同时,有利于避免加大投资投机性需求。这也意味着在刺激需求的同时,坚持“房住不炒”。

在此次政策表述中提到,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及城市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加点下限。

“对于部分人口流入数量较大,住房具有刚性需求的城市,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加点方式,这有利于对需求释放进行精准调控,防止产生房价快速上行的压力。”杨畅这样表示。

此次政策对于未来市场的影响如何?对此,严跃进认为,在持续的LPR利率降低、银行本身的利率下调、央行明确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多方面发力下,将为5月中下旬以及后续市场交易的活跃创造更好的条件。

在陈文静看来,本次全国统一下调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对当前的市场预期将起到积极作用,亦将对市场产生实质性利好。本次全国统一下限调整后,各地下调房贷利率的空间进一步打开,预计各地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房贷利率,降低购房者置业成本,提高购房者置业意愿。

“此前,苏州、广州等城市部分银行已经下调优质客户的房贷利率至最低基准线4.6%,对市场情绪产生了一定积极带动,未来预计更多城市下调房贷利率至最低要求,促进住房需求释放,热点城市市场有望逐渐企稳回温。”陈文静说。

此外,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调整首套房房贷利率下限,释放了更加积极的信号。对此,王小嫱认为,除了降低了居民的购房门槛,也提振了市场的信心。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律中,短期看金融,金融环境的宽松必然有助于市场向好。在中央的加持下,购房者对于市场的信心加强。

新京报记者袁秀丽

编辑武新校对卢茜

正式通知: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5.4%降到14.8%,利率超出此标准可以不还!

正文

2022年1月20日,央行公布最新LPR:

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这是时隔21个月LPR再现“双降”:此次1年期LPR为连续第二个月下调(2021年12月20日调至3.8%,2022年1月20日调至3.7%),5年期以上LPR在保持21个月后首次下调。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着,从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5.4%降到14.8%。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法律公园

转自:民法典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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