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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信用社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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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人员帮助他人骗贷构成何罪

案情:谢某于2016年到乡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信贷员王某、马某在查询信用系统后得知,谢某曾经在该信用社有不良贷款记录,遂告知谢某不能用自己身份证件贷款。谢某于是通过在复印店中随手拿取他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方式,取得段某、张某等10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后谢某使用段某等5人的身份作为借款人,使用张某等7人的身份作为担保人在该信用社申请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所需的申请人、担保人签字均由谢某一人所签,王某、马某在复核材料时,又对贷款附属合同中谢某遗漏的签字进行了补签。自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谢某利用他人身份证件先后5次通过王某、马某在该乡信用社贷款50万元,至案发仍未归还。

分歧意见:案件办理中,对于谢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没有异议,但王某、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马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理由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一方面,王某及马某为信用社信贷经理,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主体的要求另一方面,王某、马某没有对谢某贷款进行认真审查和把关,明知谢某不符合条件而仍给予办理。王某、马某后期审批中补签材料的行为,客观上只是程序上完善,不属于帮助行为,依照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马某与贷款人谢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理由是:骗取贷款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二人作为信用社工作人员,也符合该罪主体条件。王某、马某明知谢某不符合在该社贷款条件,同时明知谢某冒用他人身份以欺骗手段申请贷款,客观上没有对其进行制止和监管,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王某、马某对于谢某提供的不实申请材料一概接收,严重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对不应审批的报批材料还进行了补充完善,直接对谢某骗取贷款行为提供帮助,客观上促成了谢某借贷合同的成立,应以骗取贷款罪共犯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马某没有对谢某贷款进行认真审查和把关,同时客观上对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应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王某、马某明知谢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申请贷款,而主观上又对其骗取贷款行为提供了帮助,应以骗取贷款罪共犯论处。王某、马某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触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同时又以一般主体触犯了骗取贷款罪,且两个罪名互为独立,因此,应以两罪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但理由不同。骗取贷款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认定该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与获取金融机构贷款是否具有刑法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谢某不仅冒用他人名义贷款,而且提供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证明材料及虚假保证人,信贷经理王某、马某明知其提供的材料及保证人严重不符合规定,且提供帮助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保证人必须到场确认担保。王某、马某在办理过程中,发放前明知办理贷款的不是实际借款人,在借贷人、保证人均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指导谢某签写保证人姓名,并替谢某补签完善了遗漏的签字,对谢某骗取贷款提供了相当大的配合和帮助,显然,王某、马某的行为存在明确的故意。正是因为三人的共同欺骗行为,致使谢某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得逞。同时,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据此,本案王某、马某也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综合本案情形,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原则,对王某、马某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贷款逾期两年多,银行说没利息和罚息只还本金,这是套路吗?

银行贷款逾期两年多,已无能力偿还,银行要求只还本金不用还利息了;现实生活中确实是有这种情况的,遇到这种情况不是套路,而是真实的。

我身边的人就有遇到这种情况的,我有一个同学他小弟,在2016年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开了一家快餐店。

快餐店开了不到半年时间,不知道由于啥原因,快餐店被人搞了,店开不了,这些钱等于打水漂了。

本身就是一个农村家庭,没有存款的,他爸妈在家里耕田种地,而且他本身有三个小孩,老婆带小孩,完全靠他在家里做一些临工维持生计。

他这样的收入只能勉强维持自己家庭开销,根本没有偿还能力,银行贷款根本还不上,只能继续逾期了。

逾期两年多后,在2019年之时,银行打开电话只要求他还本金即可,贷款利息以及其他逾期违约金都不用还了,这5万还是我同学帮他小弟还的。

这件事也是听我同学说的,但我相信他说的都是事实,没有理由来骗我,骗我对他也没有任何好处。

当然遇到这种事我始终也不敢相信银行贷款逾期后,银行要求贷款人只还本金不用还利息,银行没有这么人性化的,如果各个都这样做,银行都会倒闭的。

为了取证这件事,我特地去咨询了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证实特殊情况之下,贷款逾期后是减免利息或者直接只还贷款本金立刻,遇到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当银行清理不良资产之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多了,之前已经进行催债,但催债也没用,贷款人已经确实无力偿还了。

即使银行打包给催债公司,或者起诉贷款人结果都是一样的,贷款人都没有还款能力,这笔贷款已经进入银行不良资产系统了。

这个时候银行要清理这些不良资产之时,银行为了降低自己的损失,只能人性化一点,主动联系贷款人,减免贷款利息,能要回本金即可,也是可以避免银行出现更多坏账,能收回一点是一点。

第二种情况:银行充分掌握贷款人的债务之时,确实无力偿还之时这种情况就是我同学他小弟的案例一样,贷款人已经确实没有还款能力了,贷款人明显除了债务,根本没有任何资产抵押。

银行遇到这种人也是没有办法的,催账没用,通过拍卖也没资产,通过起诉麻烦而且也没钱,遇到这种人唯独银银行让步了。

完全就是属于一种无能力偿还的情况,这个时候银行只能自己让步,死马当活马医,主动联系贷款人,只要求还本金,其他利息和罚息都免了。

如果银行不让步,这笔贷款就这样一直逾期下去,反正贷款人还不起了。这个时候银行为了降低自己损失,能收回本金都已经知足了。

总结

银行有些时候也是有人性化的,当遇到特殊贷款人,特殊情况之下,银行为了降低自己的损失,能收回一些本金是唯一的出路。

所以当贷款人确实完全没能力还贷款之时,主动与银行协商,能减免利息和罚息,降低还款压力,共同协商一个还款方式,银行贷款持续拖着并非最好的处理方法,遇到任何事都会想办法处理,银行偶尔也是有人性化的,希望大家要明白这个道理。

祁东县农商银行信贷员违法放贷获刑5年 造成770万本息未收回

和讯银行

和讯银行消息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祁东县农商银行一名信贷员因违法放贷,造成770万元本息无法收回,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谢某伟,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祁东县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员,湖南省祁东县人。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伟在担任祁东县石亭子信用社主任兼贷款责任人期间,违反规定为他人办理贷款,致使三笔贷款逾期无法收回。具体事实如下:

1、曾某某为偿还其2010年在祁东县石亭子镇信用社的100万元贷款,伪造了房地产他项权证,安排其儿子于2011年11月12日向祁东县石亭子镇信用社申请再融资抵押贷款100万元。被告人谢某伟作为该笔贷款的责任人,未核实抵押物及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也未陪同曾某民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而签字同意发放贷款,致使该100万元贷款及利息至今未收回。

2、2012年4月27日,曾某某以伪造的7处房地产证作抵押向祁东县石亭子镇信用社申请贷款500万元。被告人谢某伟作为该笔贷款的责任人,未核实抵押物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也未陪同曾某某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而签字同意发放贷款,致使该500万元贷款及利息至今未收回。

3、2012年7月22日,陈某以伪造的3处房地产证作抵押,由曾某胜向祁东县石亭子镇信用社申请贷款260万元。被告人谢某伟作为该笔贷款的责任人,未核实申请贷款资料的真实性,也未陪同曾某胜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而签字同意发放贷款,致使该笔贷款至今仍有170.8万元本金及利息未收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伟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致使770余万元贷款及利息未予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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