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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南生源地贷款「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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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生源地贷款 今年可远程续贷

本报讯(郑报全媒体记者张竞昳实习生胡影影)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日前印发《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续贷远程受理工作的通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降低人员聚集带来的病毒传播风险,同时提高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质量,今年我省将开启续贷远程办理模式,即日起开始受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属于国家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生源地贷款续贷远程受理是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现场受理的有效补充,学生可自由选择“资助中心现场签订合同”或“网上签订合同”申请办理方式。目前我省远程办理仅适用于续贷借款学生,首次申请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仍然需要和共同借款人在县级资助中心现场签订合同,现场核查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签订合同后会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然后网上填报生源地助学贷款网上办理信息统计表。

据悉,2020年度我省各县区均已具备网上签订合同的能力,2021年将实现续贷以“网上签订合同”为主。根据《通知》,2020年度生源地贷款续贷远程受理时间从8月10日开始,远程办理续贷必须由借款学生本人操作,不能委托共同借款人或其他人办理。远程办理续贷学生的关键信息不得变更,学生身份证信息、就学信息等关键信息,如需变更以上关键信息的,需携带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到县级资助中心现场办理。学生可以从系统中现有的共同借款人中选择一位,但不得新增共同借款人,如需增加新的共同借款人,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到县级资助中心现场办理。远程办理续贷的学生需要自备电脑及安装有支付宝APP的智能手机。借款学生使用电脑浏览器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续贷申请,在远程受理过程中使用支付宝人脸识别功能进行身份认证。

我省要求,各市、县(市、区)资助中心须安排专人负责对学生续贷远程受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

河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号)、《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行发〔2008〕271号)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分行)与河南省教育厅、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精神及要求,为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以下简称代理费),是指河南分行根据河南分行与省、市、县级政府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每年拨付给省、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市、县资助中心)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代理费依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额和对县资助中心的考核结果进行拨付,按照统筹分配、分级管理、奖罚分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1.县资助中心代理费=全县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额×1%×考核系数×60%。

县级考核系数:优秀为1,良好为0.8,合格为0.6。

2.市资助中心代理费=∑(所属县级资助中心贷款发放额×1%×考核系数)×20%。

代办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市级资助中心及直管县(市)资助中心同时享受市级资助中心和县级学生资助中心代理费。

3.省级综合业务费用=全省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金额×1%-市资助中心代理费-县资助中心代理费。

第四条代理费的使用范围

(一)机构建设。可用于落实办公场所,按规定购买或租用交通工具,购置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扫描仪、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

(二)日常业务开支。可用于资助中心工作人员(仅限于在省资助中心统计备案的各市、县资助中心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开支,如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等,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相关的贷前管理、贷后管理、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差旅和调研等支出。

(三)劳务支出。可用于集中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期间工作加班补贴(仅限于在省资助中心统计备案的各市、县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和外聘人员等劳务支出。

(四)其他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支出项目。

(五)超出以上范围的特殊支付途径,需报经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审批同意。

第五条代理费的拨付程序为:河南分行统一向省资助中心拨付手续费,省资助中心依据本办法向市、县资助中心拨付代理费。每年6月,省资助中心对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河南分行提交代理费支付申请。河南分行负责对全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经河南分行领导审批后,按照河南分行与省资助中心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将代理费拨付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根据本办法向各市、县资助中心拨付代理费。

第六条代理费属专项经费,市、县资助中心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代理费总额内自行确定用于上述支出项目的经费数额,不得挪用。各级资助中心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并专账管理,确保代理费按规定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代理费年终若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每年12月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资助中心将本市(含所属县、市、区)、县的代理费使用情况报省资助中心备案,市辖县(市、区)的代理费使用情况报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代理费的拨付与代理费的使用情况和各市、县资助中心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出现以下情况,将在每年对县资助中心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扣减20%-50%的代理费,对于行为严重的,暂停其代理费支付。

1.考核不合格的;

2.截留、挪用、挤占和平调代理费的;

3.因管理不力,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八条代理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确保代理费全部用于助学贷款工作,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资助中心会同河南分行加强对市、县资助中心代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若发现违规使用等有关问题,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各级资助中心根据本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制订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网站

最高1.2万!河南籍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发出《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切实做好202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贷款范围

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河南籍新生(含预科生)和河南籍在高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1.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6)当年没有获得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条件受疫情影响等特殊情况学生可申请最高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对本专科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研究生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助学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据实综合确定(贷款额度为100的倍数)。各市、县(市、区)要把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条件受疫情影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贷款金额可按最高额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展期。借款学生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年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加强学生隐私保护

《通知》还要求,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要高度重视诈骗所引发的舆情,密切关注学生疫情后心理健康所产生的舆情,加强对学生隐私的保护。贷款办理期间,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安排专人对本地区贷款工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天浏览省内和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及网络,如发现有关本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难方面的报道,在第一时间快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来源:河南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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