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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房贷利率下行,你的房贷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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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房贷利率:一路下行、两次“打折”,你的房贷减多少?

央行公布年内最后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均与上月持平。作为房贷利率的锚准线,LPR已连续四个月“按兵不动”,但房贷利率依旧呈下滑趋势。

记者据贝壳研究院监测的百城重点城市主流房贷利率进行梳理,如数据所示,今年以来,首套、二套房贷利率均一路下行,其中6月、9月变动最大,这与5月、8月央行超预期下调5年期LPR有关。

至12月,首套主流利率平均为4.09%,较之年初的5.56%下降了1.47%,降幅不可谓不大;二套平均为4.91%,相较1月下降了0.93%,降幅略低于首套利率。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贝壳研究院。制图:林少娟

首套利率为4.09%与5.56%,房贷相差几何?以一套300万的商品房为例,在30年贷款期限和每月等额还款条件下,4.09%利率最终本息合计521.23万,5.56%利率则合计617.28万,两者相差96万。

受益于此前9月公布的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石家庄、天津、武汉等城市的首套利率已降至4%以下,但一线城市首套利率暂未突破5年期LPR。据贝壳研究院最新监测,一线城市首套利率平均为4.60%,与5年期LPR仍相差30个基点。

在广州,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在内的银行已明确首套利率最低可达4.3%,此为下限,放款周期则基本在1个月内。“这已经是历史低位水平,短期内再难突破。”广州某国有银行支行经理评价。

在政策驱动下,今年以来,多家银行将“放房贷”列为年内重点业务。前述银行人士表示,近期,其所在的银行在总行层面单独成立了一个按揭部门,意在促进放贷,提振买房消费。在此之前,按揭业务则是与多个贷款业务合并在一起管理。“这次专门针对房贷按揭成立了一个部门,可见银行的重视程度。”

有银行则放宽了首付要求。在贝壳研究院监测的103个重点城市内,已有82城首套房商贷最低首付比例可至两成(含部分区域或部分银行地方支行),诸如武汉、石家庄、长春等省会城市。一线城市的按揭信贷环境仍较严,其中,北京、上海最低首付比例需达3.5成,深圳、广州则为3成首付。

房贷利率一路下行,银行伺机出招,但居民购房意愿仍有待提振。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前11个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跌23.3%,销售金额下跌26.6%,跌幅依旧保持在较高位置。与此同时,11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5520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0.0%,可见去化压力仍在。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降低LPR对居民增加贷款消费或买房的刺激效应正在减弱。其建议,或可对存量房贷定向降息。“2017-2021年时商品房超高位运行,按揭利率在5%左右。把这部分房贷的利率降下来,才能减少月供支出、激活生活消费和内需。”

采写:南都·奥一新闻记者林少娟

LPR连续4个月不变 专家预计明年房贷利率下行概率大

中新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庞无忌)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最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均与上月保持一致。LPR已连续四个月保持不变。

资料图为市民经过位于北京的中国人民银行。中新社记者蒋启明摄

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部总监庞溟对中新社记者表示,当日LPR按兵不动,最大可能是要配合多数居民房贷的重定价日(每年1月1日),同时作为LPR报价基础的12月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未发生变化。但总的来看,2023年尤其是2023年上半年居民房贷利率下行的概率比较大。

庞溟认为,下调LPR,尤其是调降房贷利率参考的五年期以上LPR,依然有必要。这样可以逐步降低增量和存量房贷利率以及购房成本,满足居民刚需、改善性按揭贷款需求,提高居民购房意愿与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推动楼市尽快出现趋势性回暖。此外,最近存款利率进入新一轮下调趋势,也助力了下调LPR报价的动因。

今年以来,中国5年期以上LPR累计下调35个基点。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今年以来,房贷按揭利率下降明显。截至目前,首套利率、二套利率较去年最高点分别回落了165个和109个基点,创历史新低。根据贝壳研究院数据,18城首套房贷主流利率已降至4%以下。但是,商品房销售并未出现明显反弹。

李宇嘉认为,目前稳楼市的当务之急是提振居民收入和市场信心。他建议,针对存量房贷降利率,以减轻居民还款负担,释放需求。2017年至2021年,商品房市场高位运行之时,许多人购房的按揭利率在5%左右。把这部分房贷利率降下来,也能激活居民的生活性消费需求,拉动内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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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年利率11.88%、实际年利率却达20%?小心“利率幻觉”

当你点击“申请贷款”等类似按钮之时,是否亲自核实过真实的资金使用成本?贷款机构展示页上提供的利率未必可靠。

近年来,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然而一些贷款机构利用其与借款人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对称,通过只展示较低的日利率和月利率,掩盖较高的年利率;或者只展示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费用,掩盖较高的实际利率,以服务费等名目收取砍头息等方式,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利率幻觉”。

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将贷款视为商品,那么利率即是其价格,贷款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利率,为其提供的贷款商品“明码标价”。视觉中国

平均年利率11.88%、实际却达20%7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在首届长三角金融司法论坛上发布了首批长三角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在田某、周某诉中原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确认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

基本案情显示,2017年9月,借款人田某、周某与中原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600万元,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

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还款期数为96期,每期还款均包含本息,每年12期还款金额一致,每12个月递减一次还款金额。

可等到田某、周某2018年11月提前还清贷款时仔细一算才发现,按照《还款计划表》这笔贷款实际年利率竟然高达20%。

田某、周某认为,中原信托未向其披露实际利率,仅告知其平均年利率为11.88%,但实际执行利率却高达20%多;而且实际放款前已经收取了第一期还款,该款项应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据此计算中原信托多收取利息88万元。

中原信托称,借款人签字确认按《还款计划表》还款即为认可。另外,由于在贷款实际发放前确实收取了第一期还款141000元,故愿意补偿田某、周某20万元。

双方协商未果,田某、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按照《还款计划表》载明的每期还款金额核算,系借款的实际利率为年化20.94%,并改判中原信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周某返还84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贷款利率应该如何计算,以及中原信托披露平均年利率而不是实际年利率,是否涉嫌故意混淆视听。

两种利率计算口径背后的“猫腻”中原信托表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该表系以借款本金600万元×平均年利率11.88%×借款期限8年的公式计算出应还的总利息,再加上本金后分摊至每月做成。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中原信托的算法,借款人已经还款的部分在后续的还款月份中仍在按11.88%的平均年利率计息。

这样的计息方式类似APR(名义利率)口径,即按照放款金额进行计息,即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期初放款金额。对于借款人来说,APR相对好理解,计算起来也简单。但是它忽略了资金被实际占用的时间,无法真实反映借款人的借款成本。

而田某、周某主张的实际年利率则是用IRR(实际利率)口径计算得出,即按照贷款余额进行计息,当期利息的计息基数是剩余贷款本金。实际利率又称内部收益率或内部报酬率,是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借款成本。

IRR的计算公式稍显复杂,但由于已还贷款本金没有计入计算利息的基数,同一款贷款产品用IRR口径计算出来的实际利率往往会明显高于APR口径,这也是贷款机构倾向于展示APR口径下的名义利率来吸引客户的原因。

除了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在扰乱金融消费者的视线,各种还款方式也在掩盖着借款人真实的资金使用成本,并不精于计算的普通金融消费者很容易陷入“利率幻觉”的陷阱。

目前借贷市场上常见的还款方式有随借随还、先息后本、等本等息、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每种还款方式下即使标注的利率相同,实际用资成本也可能相去甚远。由于利息计算具有专业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计算的复杂难度,贷款产品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直观的标尺来衡量资金的实际使用成本。

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下称“3号公告”),要求所有续作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

3号公告的附件显示,计算贷款年化利率较为公允的方法是,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每期还款金额、贷款期数等要素,考虑复利后计算得出的年化内部收益率(IRR)。不过,央行也提到,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应说明是单利。

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实际利率上海金融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中指出,贷款产品的提供者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原因如下:

首先,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关系到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根本利益,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借款人作出是否立约的决策。在将竞争机制引入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将贷款视为商品,那么利率即是其价格,贷款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利率,为其提供的贷款商品“明码标价”。

其次,只有实际利率方能如实反映借款人的用资成本。利息是货币在一定时期内的使用费,因此贷款人只有实际将货币交由借款人使用方能获得利息,借款人只有实际获得货币才须支付利息。在本金因分次归还而逐渐减少的情况下,使用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率必然低于实际利率,并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实际用资成本。

再次,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是确保借款合同平等缔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一般而言,实际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的利率,但利息计算具有专业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计算的复杂难度,缺乏会计和金融专业知识的普通民众难以具备计算实际利率的能力。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对利率、费用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进行解释说明,不得有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若贷款人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利率,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原信托应当对实际利率作出明确提示并说明,其主张按照《还款计划表》收取利息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原信托未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解释原则,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利息计算方式。借款人田某、周某主张以11.88%为年利率,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应予支持。

本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告知、合同解释等规定,认定贷款人在与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若因贷款人未予披露导致借款人没有注意或理解该实际利率,则贷款人无权按照该实际利率计收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规范贷款业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要求具有积极作用。该案例不仅对于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效应,而且为金融监管工作提供了借鉴,获评2019-2020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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