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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四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第八条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第九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军队职业技能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国家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

国家采取措施,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实施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承担教育教学指导、教育质量评价、教师培训等职业教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培训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的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招用的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依法取得职业资格或者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等根据区域或者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

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支持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

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符合产教深度融合、办学特色鲜明、培养质量较高等条件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教师或者其他授课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民办职业学校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毕业生等方面代表的意见,发挥其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

职业学校在办学中可以开展下列活动: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五)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

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前款规定的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培养培训,鼓励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相关专业,培养职业教育教师;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取得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可以视情况降低学历要求。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国家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第四十九条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第五十一条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或者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六章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五十四条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财政专项安排、社会捐赠指定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五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等合理用途,其中用于企业一线职工职业教育的经费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到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教育的,应当在其接受职业教育期间依法支付工资,保障相关待遇。

企业设立具备生产与教学功能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第五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共建共享。

国家逐步建立反映职业教育特点和功能的信息统计和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

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第六十六条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参加相关保险、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

国家统计局

2022年2月28日

2021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我们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沉着应对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出新步伐,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实现了“十四五”良好开局。我国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快壮大,产业链韧性得到提升,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民生保障有力有效,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勠力同心、艰苦奋斗的结果。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国内生产总值[2]1143670亿元,比上年增长8.1%,两年平均增长[3]5.1%。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83086亿元,比上年增长7.1%;第二产业增加值450904亿元,增长8.2%;第三产业增加值609680亿元,增长8.2%。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7.3%,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9.4%,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53.3%。全年最终消费支出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3个百分点,资本形成总额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1个百分点,货物和服务净出口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7个百分点。全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80976元,比上年增长8.0%。国民总收入[4]1133518亿元,比上年增长7.9%。全员劳动生产率[5]为146380元/人,比上年提高8.7%。

年末全国人口[7]14126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8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91425万人。全年出生人口1062万人,出生率为7.52‰;死亡人口1014万人,死亡率为7.18‰;自然增长率为0.34‰。全国人户分离的人口[8]5.04亿人,其中流动人口[9]3.85亿人。

表12021年年末人口数及其构成

指标

年末数(万人)

比重(%)

全国人口

141260

100.0

其中:城镇

91425

64.7

乡村

49835

35.3

其中:男性

72311

51.2

女性

68949

48.8

其中:0-15岁(含不满16周岁)[10]

26302

18.6

16-59岁(含不满60周岁)

88222

62.5

60周岁及以上

26736

18.9

其中:65周岁及以上

20056

14.2

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4652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6773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员比重为62.7%,比上年末上升1.1个百分点。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269万人,比上年多增83万人。全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1%。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1%,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96%。全国农民工[11]总量29251万人,比上年增长2.4%。其中,外出农民工17172万人,增长1.3%;本地农民工12079万人,增长4.1%。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0.9%。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上涨8.1%。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上涨11.0%。农产品生产者价格[12]下降2.2%。12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的城市个数为53个,下降的为17个;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的城市个数为43个,持平的为1个,下降的为26个。

表22021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涨跌幅度

单位:%

指标

全国

城市

农村

居民消费价格

0.9

1.0

0.7

其中:食品烟酒

-0.3

0.0

-1.2

衣着

0.3

0.3

0.0

居住[13]

0.8

0.8

1.1

生活用品及服务

0.4

0.4

0.4

交通通信

4.1

4.2

3.9

教育文化娱乐

1.9

2.0

1.7

医疗保健

0.4

0.3

0.7

其他用品及服务

-1.3

-1.4

-1.2

年末国家外汇储备32502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336亿美元。全年人民币平均汇率为1美元兑6.4515元人民币,比上年升值6.9%。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速成长。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中,高技术制造业[14]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8.2%,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5.1%;装备制造业[15]增加值增长12.9%,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32.4%。全年规模以上服务业[16]中,战略性新兴服务业[17]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6.0%。全年高技术产业投资[18]比上年增长17.1%。全年新能源汽车产量367.7万辆,比上年增长152.5%;集成电路产量3594.3亿块,增长37.5%。全年网上零售额[19]130884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14.1%。全年新登记市场主体2887万户,日均新登记企业2.5万户,年末市场主体总数达1.5亿户。

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年末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4.72%,比上年末提高0.83个百分点。分区域看[20],全年东部地区生产总值592202亿元,比上年增长8.1%;中部地区生产总值250132亿元,增长8.7%;西部地区生产总值239710亿元,增长7.4%;东北地区生产总值55699亿元,增长6.1%。全年京津冀地区生产总值96356亿元,比上年增长7.3%;长江经济带地区生产总值530228亿元,增长8.7%;长江三角洲地区生产总值276054亿元,增长8.4%。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深入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新成效。全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22]比上年下降2.7%。在监测的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全年空气质量达标的城市占64.3%,未达标的城市占35.7%;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30微克/立方米,比上年下降9.1%。3641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中,全年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4.9%,Ⅳ类断面比例为11.8%,Ⅴ类断面比例为2.2%,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2%。

二、农业

全年粮食种植面积11763万公顷,比上年增加86万公顷。其中,稻谷种植面积2992万公顷,减少15万公顷;小麦种植面积2357万公顷,增加19万公顷;玉米种植面积4332万公顷,增加206万公顷。棉花种植面积303万公顷,减少14万公顷。油料种植面积1310万公顷,减少3万公顷。糖料种植面积146万公顷,减少11万公顷。

全年粮食产量68285万吨,比上年增加1336万吨,增产2.0%。其中,夏粮产量14596万吨,增产2.2%;早稻产量2802万吨,增产2.7%;秋粮产量50888万吨,增产1.9%。全年谷物产量63276万吨,比上年增产2.6%。其中,稻谷产量21284万吨,增产0.5%;小麦产量13695万吨,增产2.0%;玉米产量27255万吨,增产4.6%。

全年棉花产量573万吨,比上年减产3.0%。油料产量3613万吨,增产0.8%。糖料产量11451万吨,减产4.7%。茶叶产量318万吨,增产8.3%。

全年猪牛羊禽肉产量8887万吨,比上年增长16.3%。其中,猪肉产量5296万吨,增长28.8%;牛肉产量698万吨,增长3.7%;羊肉产量514万吨,增长4.4%;禽肉产量2380万吨,增长0.8%。禽蛋产量3409万吨,下降1.7%。牛奶产量3683万吨,增长7.1%。年末生猪存栏44922万头,比上年末增长10.5%;全年生猪出栏67128万头,比上年增长27.4%。

全年水产品产量6693万吨,比上年增长2.2%。其中,养殖水产品产量5388万吨,增长3.1%;捕捞水产品产量1305万吨,下降1.5%。

全年木材产量9888万立方米,比上年下降3.6%。

全年新增耕地灌溉面积46万公顷,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88万公顷。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372575亿元,比上年增长9.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9.6%。在规模以上工业中,分经济类型看,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增长8.0%;股份制企业增长9.8%,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8.9%;私营企业增长10.2%。分门类看,采矿业增长5.3%,制造业增长9.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11.4%。

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中,农副食品加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7.7%,纺织业增长1.4%,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增长7.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长8.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1.2%,通用设备制造业增长12.4%,专用设备制造业增长12.6%,汽车制造业增长5.5%,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增长16.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15.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长10.9%。

表32021年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23]

产品名称

单位

产量

比上年增长(%)

万吨

2873.7

9.8

亿米

502.0

9.3

化学纤维

万吨

6708.5

9.5

成品糖

万吨

1482.3

3.6

卷烟

亿支

24182.4

1.3

彩色电视机

万台

18496.5

-5.8

其中:液晶电视机

万台

17424.3

-9.5

家用电冰箱

万台

8992.1

-0.3

房间空气调节器

万台

21835.7

3.8

一次能源生产总量

亿吨标准煤

43.3

6.2

原煤

亿吨

41.3

5.7

原油

万吨

19888.1

2.1

天然气

亿立方米

2075.8

7.8

发电量

亿千瓦时

85342.5

9.7

其中:火电[24]

亿千瓦时

58058.7

8.9

水电

亿千瓦时

13390.0

-1.2

核电

亿千瓦时

4075.2

11.3

粗钢

万吨

103524.3

-2.8

钢材[25]

万吨

133666.8

0.9

十种有色金属

万吨

6477.1

4.7

其中:精炼铜(电解铜)

万吨

1048.7

4.6

原铝(电解铝)

万吨

3850.3

3.8

水泥

亿吨

23.8

-0.4

硫酸(折100%)

万吨

9382.7

1.6

烧碱(折100%)

万吨

3891.3

5.9

乙烯

万吨

2825.7

30.8

化肥(折100%)

万吨

5543.6

0.9

发电机组(发电设备)

万千瓦

15954.6

19.2

汽车

万辆

2652.8

4.8

其中:基本型乘用车(轿车)

万辆

976.5

5.7

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SUV)

万辆

973.6

7.6

大中型拖拉机

万台

41.2

19.4

集成电路

亿块

3594.3

37.5

程控交换机

万线

699.6

-0.4

移动通信手持机

万台

166151.6

13.1

微型计算机设备

万台

46692.0

23.5

工业机器人

万台(套)

36.6

67.9

年末全国发电装机容量237692万千瓦,比上年末增长7.9%。其中[26],火电装机容量129678万千瓦,增长4.1%;水电装机容量39092万千瓦,增长5.6%;核电装机容量5326万千瓦,增长6.8%;并网风电装机容量32848万千瓦,增长16.6%;并网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30656万千瓦,增长20.9%。

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87092亿元,比上年增长[27]34.3%。分经济类型看,国有控股企业利润22770亿元,比上年增长56.0%;股份制企业62702亿元,增长40.2%,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2846亿元,增长21.1%;私营企业29150亿元,增长27.6%。分门类看,采矿业利润10391亿元,比上年增长190.7%;制造业73612亿元,增长31.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089亿元,下降41.9%。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百元营业收入中的成本为83.74元,比上年减少0.23元;营业收入利润率为6.81%,提高0.76个百分点。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6.1%,比上年末下降0.1个百分点。全年全国工业产能利用率[28]为77.5%。

全年建筑业增加值80138亿元,比上年增长2.1%。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利润8554亿元,比上年增长1.3%,其中国有控股企业3620亿元,增长8.0%。

四、服务业

全年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110493亿元,比上年增长11.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47061亿元,增长12.1%;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17853亿元,增长14.5%;金融业增加值91206亿元,增长4.8%;房地产业增加值77561亿元,增长5.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43956亿元,增长17.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增加值35350亿元,增长6.2%。全年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8.7%,利润总额增长13.4%。

全年货物运输总量[29]530亿吨,货物运输周转量223574亿吨公里。全年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155亿吨,比上年增长6.8%,其中外贸货物吞吐量47亿吨,增长4.5%。港口集装箱吞吐量28272万标准箱,增长7.0%。

表42021年各种运输方式完成货物运输量及其增长速度

指标

单位

绝对数

比上年增长(%)

货物运输总量

亿吨

529.7

12.3

铁路

亿吨

47.2

5.9

公路

亿吨

391.4

14.2

水路

亿吨

82.4

8.2

民航

万吨

731.8

8.2

管道

亿吨

8.7

5.7

货物运输周转量

亿吨公里

223574.4

13.7

铁路

亿吨公里

33190.7

9.3

公路

亿吨公里

69087.7

14.8

水路

亿吨公里

115577.5

9.2

民航

亿吨公里

278.2

15.8

管道

亿吨公里

5440.3

4.9

全年旅客运输总量83亿人次,比上年下降14.1%。旅客运输周转量19758亿人公里,增长2.6%。

表52021年各种运输方式完成旅客运输量及其增长速度

指标

单位

绝对数

比上年增长(%)

旅客运输总量

亿人次

83.0

-14.1

铁路

亿人次

26.1

18.5

公路

亿人次

50.9

-26.2

水路

亿人次

1.6

9.0

民航

亿人次

4.4

5.5

旅客运输周转量

亿人公里

19758.2

2.6

铁路

亿人公里

9567.8

15.7

公路

亿人公里

3627.5

-21.8

水路

亿人公里

33.1

0.4

民航

亿人公里

6529.7

3.5

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30151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732万辆),比上年末增加2064万辆,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26246万辆,增加1852万辆。民用轿车保有量16739万辆,增加1099万辆,其中私人轿车保有量15732万辆,增加1059万辆。

全年完成邮政行业业务总量[30]13698亿元,比上年增长25.1%。邮政业全年完成邮政函件业务10.9亿件,包裹业务0.2亿件,快递业务量1083.0亿件,快递业务收入10332亿元。全年完成电信业务总量[31]16960亿元,比上年增长27.8%。年末移动电话基站数[32]996万个,其中4G基站590万个,5G基站143万个。全国电话用户总数182353万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64283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为116.3部/百人。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33]53579万户,比上年末增加5224万户,其中固定互联网光纤宽带接入用户[34]50551万户,增加5136万户。蜂窝物联网终端用户[35]13.99亿户,增加2.64亿户。互联网上网人数10.32亿人,其中手机上网人数[36]10.2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73.0%,其中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7.6%。全年移动互联网用户接入流量2216亿GB,比上年增长33.9%。全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7]完成软件业务收入94994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17.7%。

五、国内贸易

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40823亿元,比上年增长12.5%。按经营地统计,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81558亿元,增长12.5%;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9265亿元,增长12.1%。按消费类型统计,商品零售额393928亿元,增长11.8%;餐饮收入额46895亿元,增长18.6%。

全年限额以上单位商品零售额中,粮油、食品类零售额比上年增长10.8%,饮料类增长20.4%,烟酒类增长21.2%,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增长12.7%,化妆品类增长14.0%,金银珠宝类增长29.8%,日用品类增长14.4%,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增长10.0%,中西药品类增长9.9%,文化办公用品类增长18.8%,家具类增长14.5%,通讯器材类增长14.6%,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增长20.4%,石油及制品类增长21.2%,汽车类增长7.6%。

全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08042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12.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4.5%。

六、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8]552884亿元,比上年增长4.9%。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544547亿元,增长4.9%。在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中,分区域看[39],东部地区投资增长6.4%,中部地区投资增长10.2%,西部地区投资增长3.9%,东北地区投资增长5.7%。

在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中,第一产业投资14275亿元,比上年增长9.1%;第二产业投资167395亿元,增长11.3%;第三产业投资362877亿元,增长2.1%。民间固定资产投资[40]307659亿元,增长7.0%。基础设施投资[41]增长0.4%。社会领域投资[42]增长10.7%。

表62021年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速度

行业

比上年增长(%)

行业

比上年增长(%)

总计

4.9

金融业

1.9

农、林、牧、渔业

9.3

房地产业[43]

5.0

采矿业

10.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6

制造业

13.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

建筑业

1.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0.3

批发和零售业

-5.9

教育

11.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5

住宿和餐饮业

6.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8.2

表72021年固定资产投资新增主要生产与运营能力

指标

单位

绝对数

新增220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

万千伏安

24334

新建铁路投产里程

公里

4208

其中:高速铁路

公里

2168

增、新建铁路复线投产里程

公里

2769

电气化铁路投产里程

公里

4189

新改建高速公路里程

公里

9028

港口万吨级码头泊位新增通过能力

万吨/年

25368

新增民用运输机场

7

新增光缆线路长度

万公里

319

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147602亿元,比上年增长4.4%。其中住宅投资111173亿元,增长6.4%;办公楼投资5974亿元,下降8.0%;商业营业用房投资12445亿元,下降4.8%。年末商品房待售面积51023万平方米,比上年末增加1173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待售面积22761万平方米,增加381万平方米。

全年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165万套,基本建成205万套;全国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工建设和筹集94万套。

表82021年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主要指标及其增长速度

指标

单位

绝对数

比上年增长(%)

投资额

亿元

147602

4.4

其中:住宅

亿元

111173

6.4

房屋施工面积

万平方米

975387

5.2

其中:住宅

万平方米

690319

5.3

房屋新开工面积

万平方米

198895

-11.4

其中:住宅

万平方米

146379

-10.9

房屋竣工面积

万平方米

101412

11.2

其中:住宅

万平方米

73016

10.8

商品房销售面积

万平方米

179433

1.9

其中:住宅

万平方米

156532

1.1

本年到位资金

亿元

201132

4.2

其中:国内贷款

亿元

23296

-12.7

个人按揭贷款

亿元

32388

8.0

七、对外经济

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391009亿元,比上年增长21.4%。其中,出口217348亿元,增长21.2%;进口173661亿元,增长21.5%。货物进出口顺差43687亿元,比上年增加7344亿元。对“一带一路”[44]沿线国家进出口总额115979亿元,比上年增长23.6%。其中,出口65924亿元,增长21.5%;进口50055亿元,增长26.4%。

表92021年货物进出口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指标

金额(亿元)

比上年增长(%)

货物进出口总额

391009

21.4

货物出口额

217348

21.2

其中:一般贸易

132445

24.4

加工贸易

53378

9.9

其中:机电产品

128286

20.4

高新技术产品

63266

17.9

货物进口额

173661

21.5

其中:一般贸易

108395

25.0

加工贸易

31601

13.3

其中:机电产品

73657

12.2

高新技术产品

54088

14.7

货物进出口顺差

43687

20.2

表102021年主要商品出口数量、金额及其增长速度

商品名称

单位

数量

比上年增长

(%)

金额

(亿元)

比上年增长

(%)

钢材

万吨

6690

24.6

5289

67.9

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

9384

-12.2

服装及衣着附件

11000

15.6

鞋靴

万双

873231

18.1

3097

26.2

家具及其零件

4772

18.2

箱包及类似容器

万吨

244

21.4

1800

26.1

玩具

2980

28.6

塑料制品

6397

20.5

集成电路

亿个

3107

19.6

9930

23.4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

16488

12.9

手机

万台

95420

-1.2

9447

9.3

集装箱

万个

484

144.0

1514

198.3

液晶显示板

万个

142439

12.4

1788

30.5

汽车(包括底盘)

万辆

212

95.9

2227

104.6

表112021年主要商品进口数量、金额及其增长速度

商品名称

单位

数量

比上年增长(%)

金额

(亿元)

比上年增长(%)

大豆

万吨

9652

-3.8

3459

26.1

食用植物油

万吨

1039

-3.7

706

24.0

铁矿砂及其精矿

万吨

112432

-3.9

11942

39.6

煤及褐煤

万吨

32322

6.6

2319

64.1

原油

万吨

51298

-5.4

16618

34.4

成品油

万吨

2712

-4.0

1078

31.6

天然气

万吨

12136

19.9

3601

56.3

初级形状的塑料

万吨

3397

-16.4

3950

8.8

纸浆

万吨

2969

-2.7

1296

19.5

钢材

万吨

1427

-29.5

1210

3.9

未锻轧铜及铜材

万吨

553

-17.2

3387

12.5

集成电路

亿个

6355

16.9

27935

15.4

汽车(包括底盘)

万辆

94

0.6

3489

7.6

表122021年对主要国家和地区货物进出口金额、增长速度及其比重

国家和地区

出口额

(亿元)

比上年增长

(%)

占全部

出口比重

(%)

进口额

(亿元)

比上年增长

(%)

占全部

进口比重

(%)

东盟

31255

17.7

14.4

25489

22.2

14.7

欧盟

33483

23.7

15.4

20028

12.1

11.5

美国

37224

19.0

17.1

11603

24.2

6.7

日本

10722

8.5

4.9

13298

10.1

7.7

韩国

9617

23.5

4.4

13791

15.1

7.9

中国香港

22641

20.3

10.4

627

30.2

0.4

中国台湾

5063

21.7

2.3

16146

16.5

9.3

巴西

3464

43.4

1.6

7138

20.3

4.1

俄罗斯

4364

24.7

2.0

5122

28.2

2.9

印度

6302

36.6

2.9

1819

25.1

1.0

南非

1365

29.4

0.6

2147

49.4

1.2

全年服务进出口总额52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6.1%。其中,服务出口25435亿元,增长31.4%;服务进口27548亿元,增长4.8%。服务进出口逆差2113亿元。

全年外商直接投资(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新设立企业47643家,比上年增长23.5%。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11494亿元,增长14.9%,折1735亿美元,增长20.2%。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华直接投资(含通过部分自由港对华投资)新设立企业5336家,增长24.3%;对华直接投资金额743亿元,增长29.4%,折112亿美元,增长36.0%。全年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3469亿元,增长17.1%,折522亿美元,增长22.1%。

表132021年外商直接投资(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及其增长速度

行业

企业数

(家)

比上年增长

(%)

实际使用金额

(亿元)

比上年增长

(%)

总计

47643

23.5

11494

14.9

其中:农、林、牧、渔业

491

-0.4

55

38.4

制造业

4455

19.4

2216

2.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65

78.9

249

14.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93

17.1

351

1.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053

15.1

1345

18.8

批发和零售业

13379

23.7

1098

34.1

房地产业

1125

-5.5

1571

11.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290

23.7

2193

19.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22

16.8

31

44.6

全年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7332亿元,比上年下降3.5%,折1136亿美元,增长3.2%。其中,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203亿美元,增长14.1%。

表142021年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额及其增长速度

行业

金额

(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

(%)

总计

1136.4

3.2

其中:农、林、牧、渔业

11.3

-18.7

采矿业

49.8

-2.2

制造业

184.0

-7.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48.9

75.9

建筑业

55.7

7.9

批发和零售业

176.5

9.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0

92.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5.3

12.2

房地产业

24.9

-8.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6.2

-12.4

全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9996亿元,比上年下降7.1%,折1549亿美元,下降0.6%。其中,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完成营业额897亿美元,下降1.6%,占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比重为57.9%。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2万人。

八、财政金融

全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2539亿元,比上年增长10.7%,其中税收收入172731亿元,增长11.9%。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6322亿元,比上年增长0.3%。全年新增减税降费约1.1万亿元。

注:图中2017年至2020年数据为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数,2021年为执行数。

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238.3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9.0%;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64.7万亿元,增长3.5%;流通中货币(M0)余额9.1万亿元,增长7.7%。

全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45]31.4万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少3.4万亿元。年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46]314.1万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末增长10.3%,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191.5万亿元,增长11.6%。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38.6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0.2万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32.3万亿元,增加19.7万亿元。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98.5万亿元,增加20.1万亿元,其中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92.7万亿元,增加19.9万亿元。人民币普惠金融贷款[47]余额26.5万亿元,增加5.0万亿元。

表152021年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及其增长速度

指标

年末数(亿元)

比上年末增长(%)

各项存款

2386062

9.3

其中:境内住户存款

1033118

10.6

其中:人民币

1025012

10.7

境内非金融企业存款

730137

6.1

各项贷款

1985108

11.3

其中:境内短期贷款

520506

5.7

境内中长期贷款

1291149

13.5

年末主要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余额242496亿元,比年初增加26607亿元。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548849亿元,增加53181亿元。其中,个人短期消费贷款余额93558亿元,增加6080亿元;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余额455292亿元,增加47101亿元。

全年沪深交易所A股累计筹资[48]16743亿元,比上年增加1326亿元。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A股481只,筹资5351亿元,比上年增加609亿元,其中科创板股票162只,筹资2029亿元;沪深交易所A股再融资(包括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优先股、可转债转股)11391亿元,增加717亿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11只,筹资[49]21亿元。全年各类主体通过沪深交易所发行债券(包括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筹资86553亿元,比上年增加1776亿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50]挂牌公司6932家,全年挂牌公司累计股票筹资260亿元。

全年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51]14.7万亿元,比上年增加0.5万亿元。

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52]44900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4.0%。其中,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23572亿元,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9657亿元,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1671亿元。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15609亿元。其中,寿险业务给付3540亿元,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业务赔款及给付4381亿元,财产险业务赔款7687亿元。

九、居民收入消费和社会保障

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比上年增长9.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53]29975元,增长8.8%。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比上年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3504元,增长7.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比上年增长10.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6902元,增长11.2%。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2.50,比上年缩小0.06。按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54],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333元,中间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8445元,中间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9053元,中间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4949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5836元。全国农民工人均月收入4432元,比上年增长8.8%。全年脱贫县[5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51元,比上年增长1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8%。

全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100元,比上年增长13.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6%。其中,人均服务性消费支出[56]10645元,比上年增长17.8%,占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44.2%。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307元,增长12.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1%;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916元,增长16.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5.3%。全国居民恩格尔系数为29.8%,其中城镇为28.6%,农村为32.7%。

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807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454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4797万人,增加554万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36424万人,增加293万人。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35422万人,增加967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1002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2958万人,增加1268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5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28284万人,增加1521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9086万人,增加152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3851万人,增加283万人。年末全国共有738万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3474万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438万人享受农村特困人员[57]救助供养,全年临时救助[58]1089万人次。全年国家抚恤、补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817万人。

年末全国共有各类提供住宿的民政服务机构4.3万个,其中养老机构4.0万个,儿童福利和救助保护机构801个。民政服务床位[59]840.2万张,其中养老服务床位813.5万张,儿童福利和救助保护机构床位9.6万张。年末共有社区服务中心2.9万个,社区服务站47.2万个。

十、科学技术和教育

全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27864亿元,比上年增长14.2%,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2.44%,其中基础研究经费1696亿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共资助4.87万个项目。截至年末,正在运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533个,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91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636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212家。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累计设立36支子基金,资金总规模624亿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60]1287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61]2551家。全年授予专利权460.1万件,比上年增长26.4%;PCT专利申请受理量[62]7.3万件。截至年末,有效专利1542.1万件,其中境内有效发明专利270.4万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63]7.5件。全年商标注册773.9万件,比上年增长34.3%。全年共签订技术合同67万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37294亿元,比上年增长32.0%。

表162021年专利授权和有效专利情况

指标

专利数(万件)

比上年增长(%)

专利授权数

460.1

26.4

其中:境内专利授权

445.1

27.0

其中:发明专利授权

69.6

31.3

其中:境内发明专利

57.8

33.2

年末有效专利数

1542.1

26.5

其中:境内有效专利

1429.5

28.6

其中:有效发明专利

359.7

17.6

其中:境内有效发明专利

270.4

22.2

全年成功完成52次宇航发射。天问一号探测器成功着陆火星,祝融号火星车驶上火星表面。天和核心舱发射成功,神舟十二号、神舟十三号等任务相继实施,中国人首次进入自己的空间站。羲和号探日卫星成功发射运行。祖冲之二号、九章二号成功研制,我国在超导量子和光量子两种物理体系上实现量子计算优越性。海斗一号全海深无人潜水器打破多项世界纪录。华龙一号自主三代核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行。

年末全国共有国家质检中心869家。全国现有产品质量、体系和服务认证机构932个,累计完成对87万家企业的认证。全年制定、修订国家标准2815项,其中新制定1900项。全年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64]为93.08%。

全年研究生教育招生117.7万人,在学研究生333.2万人,毕业生77.3万人。普通、职业本专科[65]招生1001.3万人,在校生3496.1万人,毕业生826.5万人。中等职业教育[66]招生656.2万人,在校生1738.5万人,毕业生484.1万人。普通高中招生905.0万人,在校生2605.0万人,毕业生780.2万人。初中招生1705.4万人,在校生5018.4万人,毕业生1587.1万人。普通小学招生1782.6万人,在校生10779.9万人,毕业生1718.0万人。特殊教育招生14.9万人,在校生92.0万人,毕业生14.6万人。学前教育在园幼儿4805.2万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为95.4%,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91.4%。

十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和体育

年末全国文化和旅游系统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044个,博物馆3671个。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3217个,总流通[67]72898万人次;文化馆3317个。有线电视实际用户2.01亿户,其中有线数字电视实际用户1.95亿户。年末广播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9.5%,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9.7%。全年生产电视剧194部6736集,电视动画片78372分钟。全年生产故事影片565部,科教、纪录、动画和特种影片[68]175部。出版各类报纸276亿份,各类期刊20亿册,图书110亿册(张),人均图书拥有量[69]7.76册(张)。年末全国共有档案馆4233个,已开放各类档案18931万卷(件)。全年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119064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16.0%。

全年国内游客32.5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2.8%。其中,城镇居民游客23.4亿人次,增长13.4%;农村居民游客9.0亿人次,增长11.1%。国内旅游收入29191亿元,增长31.0%。其中,城镇居民游客花费23644亿元,增长31.6%;农村居民游客花费5547亿元,增长28.4%。

年末全国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03.1万个,其中医院3.7万个,在医院中有公立医院1.2万个,民营医院2.5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7.7万个,其中乡镇卫生院3.5万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6万个,门诊部(所)30.7万个,村卫生室59.9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3万个,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380个,卫生监督所(中心)2790个。年末卫生技术人员1123万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427万人,注册护士502万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957万张,其中医院748万张,乡镇卫生院144万张。全年总诊疗人次[70]85.3亿人次,出院人数[71]2.4亿人。截至年末,全国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102314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94792例,累计死亡4636人。全国累计报告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283533万剂次。全国共有11937家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总检测能力达到4168万份/天。

年末全国共有体育场地[72]397.1万个,体育场地面积[73]34.1亿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2.41平方米。全年我国运动员在16个运动大项中获得67个世界冠军,共创12项世界纪录。在第32届奥运会上,我国运动员共获得38枚金牌,奖牌总数88枚,位列奥运会金牌榜和奖牌榜第二位。全年我国残疾人运动员在5项国际赛事中获得110个世界冠军。在第16届残奥会上,我国运动员共获得96枚金牌,奖牌总数207枚,第五次蝉联金牌榜和奖牌榜第一位。

十二、资源、环境和应急管理

全年全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4]69.0万公顷,比上年增长4.8%。其中,工矿仓储用地17.5万公顷,增长4.9%;房地产用地[75]13.6万公顷,减少12.2%;基础设施用地37.9万公顷,增长12.7%。

全年水资源总量29520亿立方米。全年总用水量5921亿立方米,比上年增长1.9%。其中,生活用水增长5.3%,工业用水增长2.0%,农业用水增长0.9%,人工生态环境补水增长2.9%。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76]54立方米,下降5.8%。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31立方米,下降7.0%。人均用水量419立方米,增长1.8%。

全年完成造林面积360万公顷,其中人工造林面积134万公顷,占全部造林面积的37.1%。种草改良面积[77]307万公顷。截至年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74个,国家公园5个。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2万平方公里。

初步核算,全年能源消费总量52.4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5.2%。煤炭消费量增长4.6%,原油消费量增长4.1%,天然气消费量增长12.5%,电力消费量增长10.3%。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6.0%,比上年下降0.9个百分点;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5.5%,上升1.2个百分点。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单位电石综合能耗下降5.3%,单位合成氨综合能耗与上年持平,吨钢综合能耗下降0.4%,单位电解铝综合能耗下降2.1%,每千瓦时火力发电标准煤耗下降0.5%。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78]下降3.8%。

全年近岸海域海水水质[79]达到国家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面积占81.3%,三类海水占5.2%,四类、劣四类海水占13.5%。

在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监测的324个城市中,全年昼间声环境质量好的城市占4.9%,较好的占61.7%,一般的占31.5%,较差的占1.9%。

全年平均气温为10.53℃,比上年上升0.28℃。共有5个台风登陆。

全年农作物受灾面积1174万公顷,其中绝收163万公顷。全年因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77亿元,因干旱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1亿元,因低温冷冻和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3亿元,因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全年大陆地区共发生5.0级以上地震20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7亿元。全年共发生森林火灾616起,受害森林面积约0.4万公顷。

全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26307人。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1.374人,比上年上升5.6%;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0.045人,下降23.7%。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1.57人,下降5.4%。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国内生产总值、三次产业及相关行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总收入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格计算。

[3]两年平均增速是指以2019年同期数为基数,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的增速。

[4]国民总收入,原称国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初次分配收入总额,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加上来自国外的初次分配收入净额。

[5]全员劳动生产率为国内生产总值(按2020年价格计算)与全部就业人员的比率,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对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

[6]见注释[5]。

[7]全国人口是指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8]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及以上的人口。

[9]流动人口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扣除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

[10]2021年年末,0-14岁(含不满15周岁)人口为24678万人,15-59岁(含不满60周岁)人口为89846万人。

[11]年度农民工数量包括年内在本乡镇以外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外出农民工和在本乡镇内从事非农产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地农民工。

[12]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是指农产品生产者直接出售其产品时的价格。

[13]居住类价格包括租赁房房租、住房保养维修及管理、水电燃料等价格。

[14]高技术制造业包括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化学品制造业。

[15]装备制造业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

[16]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包括: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行业法人单位;以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法人单位。

[17]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和数字创意产业等八大产业中的服务业相关行业,以及新技术与创新创业等相关服务业。2021年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速按可比口径计算。

[18]高技术产业投资包括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等六大类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九大类高技术服务业投资。

[19]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主要从事实物商品交易的网上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

[20]东部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区是指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省(区、市);东北地区是指辽宁、吉林和黑龙江3省。

[21]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对2017-2019年年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数据进行了修订。

[22]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按2020年价格计算。

[23]2020年部分产品产量数据进行了核实调整,2021年产量增速按可比口径计算。

[24]火电包括燃煤发电量,燃油发电量,燃气发电量,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量,垃圾焚烧发电量,生物质发电量。

[25]钢材产量数据中含企业之间重复加工钢材。

[26]少量发电装机容量(如地热等)公报中未列出。

[27]由于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变动、统计执法、剔除重复数据等因素,202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指标增速及变化按可比口径计算。

[28]产能利用率是指实际产出与生产能力(均以价值量计量)的比率。企业的实际产出是指企业报告期内的工业总产值;企业的生产能力是指报告期内,在劳动力、原材料、燃料、运输等保证供给的情况下,生产设备(机械)保持正常运行,企业可实现并能长期维持的产品产出。

[29]货物运输总量及周转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管道五种运输方式完成量,2021年增速按可比口径计算。

[30]邮政行业业务总量按2020年价格计算。

[31]电信业务总量按2020年价格计算。

[32]移动电话基站数是指报告期末为小区服务的无线收发信设备,处理基站与移动台之间的无线通信,在移动交换机与移动台之间起中继作用,监视无线传输质量的全套设备数。

[33]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是指报告期末在电信企业登记注册,通过xDSL、FTTx+LAN、FTTH/O以及其他宽带接入方式和普通专线接入公众互联网的用户。

[34]固定互联网光纤宽带接入用户是指报告期末在电信企业登记注册,通过FTTH或FTTO方式接入公众互联网的用户。

[35]蜂窝物联网终端用户是指报告期末接入移动通信网络并开通物联网业务的用户。物联网终端即连接传感网络层和传输网络层,实现远程采集数据及向网络层发送数据的物联网设备。

[36]手机上网人数是指过去半年通过手机接入并使用互联网的人数。

[37]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和其他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

[38]根据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和制度规定,对2020年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数据进行修订,2021年相关指标增速按可比口径计算。

[39]见注释[20]。

[40]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调查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调查单位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41]基础设施投资包括交通运输、邮政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

[42]社会领域投资包括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投资。

[43]房地产业投资除房地产开发投资外,还包括建设单位自建房屋以及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投资。

[44]“一带一路”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45]社会融资规模增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总额。

[46]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是指一定时期末(月末、季末或年末)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资金余额。

[47]普惠金融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

[48]沪深交易所股票筹资额按上市日统计,筹资额包括了可转债实际转股金额,2020年、2021年可转债实际转股金额分别为1195亿元、1342亿元。

[49]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筹资额按上市日统计,筹资额只计入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日起新上市公司,精选层平移公司历史筹资数据保留在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统计报表中。

[5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累计筹资不含优先股,股票筹资按新增股份挂牌日统计。

[51]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以及公司债、可转债等。

[52]原保险保费收入是指保险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53]人均收入中位数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或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调查户的人均收入。

[54]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低20%的收入家庭为低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间偏下收入组、中间收入组、中间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

[55]脱贫县包括原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以及新疆阿克苏地区7个市县。

[56]服务性消费支出是指住户用于餐饮服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和医疗服务等各种生活服务的消费支出。

[57]农村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58]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59]民政服务床位除收养性机构外,还包括救助类机构、社区类机构的床位。

[60]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且经过科学技术部批准确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6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是指符合《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规定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且按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经科学技术部审核备案的众创空间。

[62]PCT专利申请受理量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专利申请受理局受理的PCT专利申请数量。PCT(PCiT)即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

[63]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是指每万人口本国居民拥有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

[64]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是指以产品质量检验为手段,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实施质量抽样检测,判定为质量合格的样品数占全部抽样样品数的百分比,统计调查样本覆盖制造业的29个行业。

[65]普通、职业本专科包括普通本科、职业本科、高职(专科)。2021年高职(专科)招生人数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包含五年制高职转入专科招生人数。

[66]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67]总流通人次是指本年度内到图书馆场馆接受图书馆服务的总人次,包括借阅书刊、咨询问题以及参加各类读者活动等。

[68]特种影片是指采用与常规影院放映在技术、设备、节目方面不同的电影展示方式,如巨幕电影、立体电影、立体特效(4D)电影、动感电影、球幕电影等。

[69]人均图书拥有量是指在一年内全国平均每人能拥有的当年出版图书册数。

[70]总诊疗人次是指所有诊疗工作的总人次数,包括门诊、急诊、出诊、预约诊疗、单项健康检查、健康咨询指导(不含健康讲座、核酸检测)人次。

[71]出院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医嘱离院、医嘱转其他医疗机构、非医嘱离院、死亡及其他人数,不含家庭病床撤床人数。

[72]体育场地调查对象不包括军队、铁路系统所属体育场地。

[73]体育场地面积是指体育训练、比赛、健身场地的有效面积。

[74]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是指报告期内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法以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出让合同或签发划拨决定书、完成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总量。

[75]房地产用地是指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的总和。

[76]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按2020年价格计算。

[77]种草改良面积是指通过实施播种、栽种等措施增加牧草数量的面积以及通过压盐压碱压沙、土壤改良、围栏封育等措施使草原原生植被、生态得到改善的面积之和。

[78]万元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按2020年价格计算。

[79]近岸海域海水水质采用面积法进行评价。

资料来源:

本公报中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技工学校数据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汇储备、汇率数据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市场主体、质量检验、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数据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环境监测等数据来自生态环境部;水产品产量、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数据来自农业农村部;木材产量、造林面积、种草改良面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数据来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新增耕地灌溉面积、水资源总量、用水量、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数据来自水利部;发电装机容量、新增220千伏及以上变电设备、电力消费量数据来自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港口货物吞吐量、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新改建高速公路里程、港口万吨级码头泊位新增通过能力数据来自交通运输部;铁路运输、新建铁路投产里程、增新建铁路复线投产里程、电气化铁路投产里程数据来自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运输、新增民用运输机场数据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管道运输数据来自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民用汽车保有量、道路交通事故数据来自公安部;邮政业务数据来自国家邮政局;通信业、软件业务收入、新增光缆线路长度等数据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上网人数、互联网普及率数据来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数据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货物进出口数据来自海关总署;服务进出口、外商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数据来自商务部;财政数据来自财政部;新增减税降费数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货币金融、公司信用类债券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境内交易场所筹资数据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数据来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数据来自国家医疗保障局;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民政服务数据来自民政部;优抚对象数据来自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数据来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技术合同等数据来自科学技术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等数据来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利、商标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宇航发射数据来自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教育数据来自教育部;艺术表演团体、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旅游数据来自文化和旅游部;电视、广播数据来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数据来自国家电影局;报纸、期刊、图书数据来自国家新闻出版署;档案数据来自国家档案局;医疗卫生数据来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数据来自国家体育总局;残疾人运动员数据来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据来自自然资源部;平均气温、台风登陆数据来自中国气象局;农作物受灾面积、洪涝和地质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干旱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温冷冻和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地震次数、地震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生产安全事故数据来自应急管理部;其他数据均来自国家统计局。

来源:国家统计局

两部门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据财政部网站,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要求,我们对《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4〕16号)进行了修订。全文如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核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风险补偿金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后执行。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六条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商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年度结余奖励资金提取金额和分配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将结余奖励资金分别拨付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按规定纳税。

第八条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第九条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一)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力能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的风险。已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不得重复核销损失。

(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宣传教育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经费、业务培训经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结余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国家开发银行和相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每年1月31日前,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汇总分析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教育部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政部、教育部将适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汇总分析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总额、分配情况、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余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结余情况、对资金使用的下一步打算等,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形成总报告报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金分配和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风险补偿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风险补偿金的单位、企业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管理由各省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与该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同时废止。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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