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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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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交楼”再迎政策助力 多部门推进政策性银行提供专项借款

央广网北京8月20日消息(记者夏青)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保交楼”又增加了新的政策助力。昨天(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日前出台措施,完善政策工具箱,通过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方式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业内专家表示,这是要解决当下楼市突出的问题,避免影响到民生、社会稳定,避免系统性风险发生,也是稳定房地产市场信心的重要一步。

据了解,此次专项借款精准聚焦“保交楼、稳民生”,严格限定用于已售、逾期、难交付的住宅项目建设交付,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通过专项借款撬动、银行贷款跟进,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浙报传媒地产研究院院长丁建刚分析说,通过专款专用,银行贷款跟进,推动复工和交付,恢复市场信心。“政策性银行先去做这件事情,先去把它撬动起来,把建设继续下去。然后把后边可售的房源销售掉,能够基本平衡。后边如果再需要钱的时候,因为已经开始销售了,这个时候商业银行就可能跟进,大部分的项目用这种办法,应该可以达到‘保交楼’和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这样一个目的。”

不过,相关部门也表示,房地产企业作为“保交楼”责任主体,要积极处置资产、多方筹措资金,努力完成“保交楼”任务。地方政府为防范房地产企业风险外溢,要切实承担“保交楼、稳民生”属地责任,帮助企业做好保交楼工作。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当前最重要的除了解决现有的“保交楼”问题,还要防止出现新增“烂尾”。

“对于当下‘保交楼’来说,其实不是没有政策,而是很多政策不执行,特别是像预售资金监管以及项目封顶之后再放款等,这些政策过去都有,但是很多地方在执行的过程中不严,所以这次很多城市出台了对应的政策,是针对预售资金监管,包括银保监会针对各个银行的放贷等,这些都从严从紧,这就保证了目前在售的项目,接近交付的项目不会新增,我们所说的这种接近烂尾的情况(不会新增)。”张大伟说。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7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下降城市个数略有增加。一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微涨、同比涨幅回落,二三线城市环比整体呈降势、同比降幅扩大。因此,近期,多地在不断调整楼市政策。在丁建刚看来,关键还是要解决信心问题。“如果信心问题不解决,那么后边的销售速度仍然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整个房地产市场已经低迷了一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政策都出台了很多,但是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整个市场复苏的程度仍然非常微弱。所以根本问题还是要解决人们的信心和预期问题。”

南昌:银行对借款用途监督不严,并不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

西湖法院网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装修,实际用于重大疾病支出,银行对借款用途监督不严是否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借款用途变更,并不因此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最终依法判令被告郎某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郎某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向郎某提供30万元贷款,借款利率11.8%,逾期年利率17.7%,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到期还本付息,借款用途为装修。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郎某发放了30万元贷款,但郎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将款项用于装修,而是用于其母亲治疗癌症。后因郎某未依约还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郎某返还借款本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银行对借款用途监督不严,导致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借款人是否免除部分还款义务?某银行称,借款用途变更,并非免除还款义务的法定理由。郎某辩称,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是对合同必要条款的重大变更,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核义务的情况下,贷款合同应归于无效,借款人也可以免除部分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某银行依约向郎某发放了贷款,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郎某提出的某银行未尽到严格审核的义务导致借款用途变更之辩解,法院认为,贷款人发放贷款后,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并非合同无效之法定情形,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郎某上述辩解不能构成有效抗辩,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系借款人自主利用资金之行为,出借人并无监管之义务。即便银行对借款用途监督不严,也不并能因此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并未约定贷款人对借款用途的监督义务。而贷款人一旦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中,贷款人已经履行了贷款发放义务,而借款人即有权自行支配,贷款人并无监督义务。除非贷款人已在合同中明确承诺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且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贷款被挪作他用的,借款人可以免除部分还款责任。但本案中,合同并未约定银行对借款用途有监督义务。

其次、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并未加重借款人的义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但《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角度加以规范,属管理性规范,并非强制性规范,未履行该义务并不导致合同无效。银行对借款用途未尽监督义务,实际上并未加重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责任,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也不超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预期,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仅仅导致加大借款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监督,也是银行对贷款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手段。但如银行对借款用途监督不严,仅仅导致其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加大,使债权人处于一种不利益状态,由此导致的风险及责任由银行自行承担。但不能成为借款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

具体在本案中,郎某收到并实际使用某银行贷款30万元,其虽然未按合同约定将贷款用于装修,而是用于治疗母亲的癌症。但一方面,合同并未约定某银行对贷款用途负有监督义务,另一方面,借款用途的变更,并未加重郎某的返还义务,仅仅是导致加大借款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因此,银行对借款用途监督不严并不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基于以上理由,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国家开发银行200亿元专项贷款支持春耕备耕

记者近日从国家开发银行了解到,国家开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设立总体额度200亿元的春耕备耕专项贷款,服务全年农业生产顺利开展,助力保障城乡居民重要农副产品稳定供给。专项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多个业务环节予以优先安排,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同时,加强风险防控,严控贷款投向,确保专款专用。

专项贷款重点支持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生产、流通、配送,以及粮油、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供应等。为抢抓农时,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共同努力,加快专项贷款工作进度,截至2月末,已实现专项贷款评审承诺120.88亿元,发放48.8亿元。

据介绍,国家开发银行于2020年首次设立100亿元春耕备耕专项贷款,覆盖全国27个省份,有力支持了各地农业生产企业应对疫情影响。2021年,国家开发银行进一步扩大春耕备耕专项贷款支持力度,全年实现贷款发放177亿元。在支持农资生产流通领域,专项贷款重点支持供销社系统企业,全力保障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生产流通,累计支持种子采购流通3万吨、农药采购2万吨、化肥采购550万吨、饲料采购加工30万吨等。在支持农副产品保供领域,以龙头企业为重点,支持粮食生产流通138万吨、棉花2万吨、油脂11万吨、糖类(含原糖及甘蔗)130万吨、乳制品(含鲜牛奶及生牛乳等)28万吨、肉类4万吨和其他果蔬2万吨等,为农业产供销一体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开发银行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与农业农村部合作,充分发挥中长期信贷优势,累计发放现代农业贷款1460亿元,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补短板,支持种植结构调整优化、生猪保供等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创新融资模式,服务乡村产业发展,探索“以产业收益反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的综合平衡融资模式,有效发挥开发性金融引领作用。

2022年,国家开发银行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稳定,持续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种业振兴等;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产业振兴支撑乡村全面振兴基础;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服务“双碳”战略实施,为农业现代化建设贡献开发性金融力量。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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