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不带息)的会计核算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都是因赊销造成的先付货后收款。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相比,只不过多了一张在规定的时间付款的承诺书。
这个承诺书就是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交易双方中任一方开具的,由购买方(付款方)做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有到期承兑人不付款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开具并由银行做为承兑人的商业汇票,理论上不存在到期不付款的风险。
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
企业收到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处理。
举例: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货物,价款10000元,增值税款1300元。
1.收到时
借:应收票据113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元
如果是销售后才取得的商业承兑汇票,则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票据11300
贷:应收账款11300
2.取得后
(1)持有到期
承兑人付款
借:银行存款11300
贷:应收票据11300
承兑人不付款
借:应收账款11300
贷:应收票据11300
(2)持有期间贴现
假定票据期限5个月,持有2个月贴现,年贴现率2%。
票据贴现相当于企业向银行短期借款(金额为到期值),用商业汇票做质押,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是扣贷款利息后的金额。
贴现息=(11300x2%/12)x3=56.50
借:银行存款11243.50(到期值11300—贴现息56.50)
借:财务费用56.50
贷:应收票据11300(无追索权)
贷:短期借款11300(有追索权)
对有追索权的,票据到期承兑人兑付
借:短期借款11300
贷:应收票据11300
对有追索权的,票据到期承兑人拒付的
贴现企业向银行归还借款的
借:短期借款11300
贷:银行存款11300
贴现企业无力归还的,做逾期贷款处理。
两种情况下,
借:应收账款11300
贷:应收票据11300
(3)持有期间背书转让
借:原材料等2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
贷:应收票据11300
银行存款11300
或:
借:原材料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
借:银行存款5650
贷:应收票据11300
或:
借:原材料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应收票据11300
有追索权的,背书企业:
借:应收账款11300
贷:银行存款11300
资金借贷行为涉税问题分析
资金借贷行为在经济交易中十分普遍,对于资金借出方取得贷款利息收入都要缴纳什么税,什么时候缴纳,我们一起共同学习。
一、相关概念
我们这里所说的借贷行为是广义的借贷业务,不仅包括金融机构从事的贷款业务,还包括各类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业务。从增值税相关文件的规定来看,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分税种分析借贷行为相关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1.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规定,从增值税对贷款服务的定义来看,可以说对所有的借贷行为都囊括其中了,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都属于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法定征收率为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贷款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该文件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服务,资金借方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归还本金及利息,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贷款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致的,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银行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利息何时缴税,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就有差异了。金融企业是哪些企业?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将该政策又扩展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非金融企业只能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不论是否实际收到,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结息时间缴纳增值税。
3.贷款服务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接受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且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1.利息收入确认方面。利息收入需要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金融企业有特殊规定,《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方面
利息支出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资比小于2:1,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才能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交易对方为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须以发票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债资比小于2:1,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资金贷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收取利息,应按利息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十四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缴纳印花税。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网络,个人进行整理和谈了一点学习思考,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受限于个人水平,难免有理解偏差和疏漏,欢迎大家共同交流,共同提高!)
小企业会计分录汇总(一)
一、流动资产(一)货币资金1.
从银行提取现金,按支票存根记载的提取金额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2.将现金存入银行,按银行退回给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上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3.因支付职工出差费用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
借:其他应收款等
贷:现金
收到出差人员交回的差旅费剩余款并结算时
借:现金(按实际收回的现金)
管理费用(按应报销的金额)
贷:其他应收款(按实际借出的现金)
4.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现金短缺或溢余
(1)如为现金短缺
借:其他应收款、现金(接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
管理费用(按实际短缺的金额扣除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后的金额)
贷:现金(按实际短缺的金额)
(2)如为现金溢余
借:现金(按实际溢余的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按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
营业外收入(按实际溢余的金额超过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部分后的金额)
5.发生的存款利息,根据银行通知及时编制收款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如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发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
6.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1)小企业发生外币兑换业务,如为购入外币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取得的外币按当日或期初市场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财务费用(按借方差额)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财务费用(按贷方差额)
(2)小企业发生外币兑换业务,如为卖出外币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按借方差额)
贷:实收资本(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按贷方差额)
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贷:实收资本
7.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簿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的汇兑损益,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时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期间内发生的,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成本;除上述情况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如为汇兑收益
借:银行存款——××外币账户应收账款等——××外币账户
贷:财务费用长期待摊费用
借:长期借款——××外币账户
贷:在建工程(
2)如为汇兑损失
借:财务费用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外币账户应收账款等——××外币账户
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外币账户
8.将款项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
借: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账单等报销凭证时
借: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将多余的外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
9.将款项存人银行以取得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
贷:银行存款
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根据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
借:在途物资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
存款如有多余款或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
10.将款项存人银行以取得信用卡,以及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向其账户续存资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贷:银行存款
使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
11.向银行开立信用证,交纳保证金
借: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贷:银行存款
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和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存款银行存款
12.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按实际划出的金额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银行存款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
借:短期投资等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二)短期投资
1.购入各种股票、债券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短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借: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应收股息(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借:短期投资
贷:实收资本等
3.收到原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股息
4.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
借:银行存款等
贷:短期投资
5.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投资收益(按借方差额)
贷:短期投资(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
应收股息(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投资收益(按贷方差额)
6.期末,应将持有的短期投资的总市价与总成本进行比较,如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按其差额借:投资收益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范围内转回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贷:投资收益
(三)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1.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借:应收票据(按应收票据的面值)贷:主营业务收入等(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以应收票据抵偿应收账款,接应收票据面值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3.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
借: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
4.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不带息票据)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财务费用(按贴现息)
贷:应收票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
5.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带息票据)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财务费用(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票据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应收票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财务费用(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票据账面余额的差额)6.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小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如申请贴现小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按转作贷款的本息
借:应收账款
贷:短期借款
7.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不带息票据)
借:材料库存商品等(接应计人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应收票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8.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带息票据)
借:材料库存商品等(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应收票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财务费用(按尚未计提的利息)
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