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欺诈借款人,这份贷款合同就是明证
某财险公司诉某借款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大贺律师对原告举示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该合同共三页,每一页上均无盖章、签字,等于该合同尚处于待签订阶段,未经签订,明显无法与本案待证事实以及被告之身份主体建立联系,即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真实性、合法性】该证据材料实际为待签订的格式文本,并非已经签订过的格式条款,缺乏合意,形同废纸,根本不能称之为合同。原告将该证据材料称之为合同,显然是在伪造合同,虚假陈述,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故,该证据材料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合同显系伪造,缺乏证据资格,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具有证明力。但是,该合同却存在如下欺、瞒条款:
欺骗。该合同标题由“个人贷款合同”六个字与大小、颜色相同的“(无担保条款)”五个字组成,明显、直接给人以无抵押、无保证、无保险、纯信用贷款的假象。
隐瞒。该合同第6条确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借款人需根据贷款人某银行的要求购买某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即不可拒绝,不可选择),且该保险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即不可撤销,不可解除)。可见,本案原告作为所谓的保险人,并不是被告选择的,而是某银行指定的。这就是暗藏的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条款,但是,某银行、某财险对此均未向被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因此,在对捆绑销售、消费欺诈等事实的确定方面,该合同具有证据资格,可以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搭售、原告串通某银行对被告实施消费欺诈的事实。
原告举示该证据的行为,明显是在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展开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年化利率3.85%!中原银行推出纯线上信用贷款“原e贷”
【大河财立方记者陈玉静】近期召开的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都把扩大国内需求、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激活消费市场、增强消费能力。
中原银行作为省级法人银行,积极响应政策,依托数智技术,从人民的需求出发,创新推出纯线上化的信用贷款产品——原贷,以金融支持中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原贷”年化利率低至3.85%
中原银行不断优化原贷,降低利率、提升额度、设置灵活的还款方式,以“好”金融温暖人心、打动人心。
据了解,中原银行原贷利率低至年化3.85%,充分降低使用成本,积极服务新市民等群体消费,提振人民群众消费信心。除此之外,中原银行还秉承“贴心、专业、合作、共赢”的理念,推出免息券、折扣券和还款金的“两券一金”补贴权益体系,将补贴融于申请和还款流程中,让人民群众享受实实在在的优惠,金融服务更有温度。
业务流程全线上
申请更方便、服务更贴心
中原银行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基于大数据、生物识别、数字签名、知识图谱等技术,实现原贷业务全流程线上化,仅需一张身份证无需到网点即可申请,全部流程均可在“中原银行一点通APP”上操作,方便快捷,解决了传统贷款线下提交资料、人工审批、签订合同、放款等多环节耗时耗力的痛点。
此外,原贷在线上化基础上,还通过主动授信、智能风控,让金融服务人民更贴心、更精准、更安全。
登上“郑好办”APP
助力政府“融资通畅工程”
为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金融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中原银行主动对接郑州市金融工作局,探索政务数据如何作为生产要素有效支撑金融服务发展。
经过反复讨论与多方论证,原贷授信模型部署在政务云,成功上线郑好办APP,在政务数据不出域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满足政务数据安全性要求的同时,又最大限度解决客户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郑州市广大居民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中原银行相关人士表示,人民群众的需求,就是中原银行的愿景。中原银行将继续扛稳省级法人银行的责任担当,全力做好“中原人民自己的银行”,持续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多措并举提振市场消费信心,朝着“家家有中原、户户有授信、人人有服务、个个有额度”的“四有”目标奋力前行!
见习编辑:杨萨审核:李震总监:万军伟
套用“借呗”资金借给朋友,借款合同有效吗?
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网络借贷平台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这些借款平台出借款是基于个人信用,自己借钱自己支配无可厚非,但如果从平台上借钱后再借给他人,性质就另当别论了。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对于出借人的损失,应考虑借款人对资金来源是否知情,有无及时还款等过错,并结合出借人转贷的过错,进行合理分担。
基本案情
李某与曹某系朋友关系。曹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提出借款,并承诺五天内还款。李某没有自有资金,但出于朋友感情,便想到通过“借呗”借款。李某随后明确告知曹某其出借资金来源于“借呗”,在曹某表示同意后,李某于当日通过“借呗”借款30000元(分十二期还款),并将该30000元转入曹某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后因曹某未还款,李某自行偿还了“借呗”本金,并为此支付手续费、利息4000余元。李某无奈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支付“借呗”手续费、利息,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
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李某出借给曹某的30000元系套取自“借呗”的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曹某应向李某返还30000元。曹某明知李某的出借资金系自金融机构套现而仍然借用,且未按期还款,存在过错。李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同样存在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李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曹某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对于李某偿还“借呗”的利息4000余元,由李某自行承担。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姬广锴
JIGUANGKAI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华山法庭副庭长
二级法官
法官说法
“借呗”是重庆市蚂蚁商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个人现金借款产品,类似于虚拟信用卡。套取“借呗”的资金转借他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合同约定的利息也归于无效。朋友之间相互帮助,是人之常情,但也要量力而行。朋友之间借贷时,要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倘若为了朋友套取了信用卡、银行贷款,亦或者“借呗”“微粒贷”等网络金融平台的资金而转借,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该款项,出借人作不但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要承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若无法按时还款,甚至还会造成自身征信不良记录,影响生活。
特别提醒: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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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