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给你的利率是怎么算出来的
我们到银行贷款,银行向每个人索要的利率可能不一样。比如你到银行贷款,年利率是5%,而我到银行贷款,年利率可能就是8%。此外,不同期限的贷款利率也是不一样的,比如一年期贷款的年利率是6%,五年期则是8%左右。
银行为什么区别对待我们?确定利率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呢?有人喜欢存钱,有人喜欢借钱利率的差异是由利率的构成导致的。利率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是纯利率、通货膨胀率、违约风险报酬率。
什么是纯利率呢?假如你买彩票中了100万元的奖金,你可以选择在今天领取,也可以选择在一年后领取,假设未来一年物价不会上涨也不下跌,也就是说不存在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的问题,而且不存在任何风险,即100%肯定一年后你领得到钱。
即便这样,你还是会选择在今天领取,为什么?因为大家都知道,今天的100万元的价值大于一年后100万元的价值。为什么今天的100万元比一年以后的100万元值钱呢?这两者的差额就是纯利率造成的。
那么,纯利率是怎样产生的?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对待生活的态度,或者说个人偏好是很不一样的。有些人喜欢及时享受生活,上午挣了1元,下午就花掉这1元,甚至上午挣1元,下午要花掉2元。而有些人喜欢存钱,本质上就是推迟到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进行享受。喜欢现在享受的话,入不敷出怎么办?只有借钱了。
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美国老百姓,大手大脚消费而不喜欢存钱的习惯是出了名的。在过去的30年中,美国居民的平均储蓄率只有大约4%,也就是说美国人每挣100美元就会花掉96美元。2019年5月23日,美联储的报告说,美国40%的家庭连400美元的救急现金都没有。这样大手大脚消费的结果就是美国政府经常缺钱。政府缺钱怎么办?以发行国债的方式向别人借。
而大部分中国人都比较喜欢存钱。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里,中国居民的储蓄率高达20%,这个比例在全世界的主要国家中几乎是最高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能够一直高速增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居民的高储蓄率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
对于喜欢存钱的人,他们推迟享受的行为应该得到补偿,而且推迟享受的时间越长,获得的补偿也就应该越多。这个补偿就是纯利率。
把钱藏在床底下,资金就无法产生价值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出现了:如果推迟享受就能获得补偿,那么我把一笔钱藏在家里床底下或者埋在地底下,需要的时候再把它拿出来购物或者旅游,是不是也会获得补偿呢?答案是当然不行。为什么不行?这涉及一个关键的问题,即推迟享受而获得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把这笔钱投入到生产与消费这一运动过程中,让钱变成生产性资金。
把钱投入生产与消费这一运动过程的方式就是投资,而投资的方式有两种,要么是我自己用这笔资金创办企业,从事生产;要么是我把钱借给别人,让别人创办企业,从事生产。当我们把钱藏在家里或者埋在地下,钱就从这个运动过程中退了出来,我们的钱就被称为货币;当我们把钱投入生产与消费这一运动过程中之后,我们的钱就被称为资本。只有在生产与消费过程中,货币的价值才可能增加。
货币的时间价值
纯利率就是在没有任何风险,也不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将资金投入到了生产与消费过程中推迟了享受,因而获得的补偿。推迟享受的时间越长,得到的补偿也就越多。因为得到补偿的多少是与推迟享受的时间长度成比例的,所以纯利率也叫货币的时间价值。
那么,纯利率到底是多少呢?纯利率受到资金的需求与供应的影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知道的利率是包含风险、通货膨胀等很多因素在内的,因此要准确地测定纯利率非常困难。
什么时候应该借钱
央行与财政部的“神仙吵架”2018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发表文章说,多个现象表明积极的财政政策不够积极,甚至是紧缩的。这话的意思就是,现在经济不景气,经济增长速度下降,财政部应该多投资项目,拉动经济,比如投资基建之类,而事实上呢,财政部不但没多花钱,反而比以往少花钱了。证据就是财政部的收入不但没减少,反而增加了。2019年GDP的增长率才6.6%,财政收入反而增长了20%。然后,财政部官员匿名发表文章,进行反击。文章说,你又不是我们财政部的人,你哪知道我们花了多少钱?再说了,你们那些金融机构,例如银行,成天弄些稀奇古怪的金融产品,变着花样帮助地方政府弄钱。
为什么中国人民银行的官员与财政部的官员之间会发生这种“神仙吵架”的事情?因为最近一两年,全国上上下下都缺钱,企业与老百姓都感觉日子很难过。这场“神仙吵架”最终在2018年7月23日收场,怎么收场的呢?7月23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一是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二是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这话翻译过来就是:财政部应该适当多花钱,中国人民银行也要适当多印钞票、多放水。但中国人民银行如果不加控制地多印钞票、多放水的结果是什么呢?物价上涨,也就是通货膨胀。
逃不开的通货膨胀
物价上涨,也就是通货膨胀,是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避免不了的问题,区别只是物价上涨的程度不同而已。最近几年全世界物价上涨最厉害的国家是委内瑞拉,基本上每一个月的物价都要比上一个月上涨100%。2018年6月,在这个国家,一杯咖啡要100万元,而7月就上涨到200万元。
中国怎么样呢?有人计算过,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钞票总量是5198亿元,2018年增长到大约180万亿元,33年增加了300多倍。相对应的,在过去的30多年里,人民币的购买力贬值了91%,每年贬值9.3%,也就是说1985年的1元到2018年变成了只有大约9分钱。
美元也在贬值,在1913—2018年的这105年里,美元的购买力贬值了97%,每年贬值3.3%。跟人民币相比,美元贬值的速度要慢一些。
什么情况下借钱才划算
由于物价不断上涨,所以我们在把钱借给别人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利率里面,除了我们之前讲过的纯利率,还有一个通货膨胀率。举例来说,假如现在你有10000元,苹果1元一斤,银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是1.5%,2019年的通货膨胀率大概是2%。你有两个选择,一是把这10000元全部用来买苹果,可以买10000斤;二是把钱存入银行,存一年。一年之后,结果怎么样呢?10000元变成了10150元,但是苹果变成了1.02元一斤,买10000斤苹果要10200元,你的10150元只能买9951斤苹果了。
所以,如果把2%的通货膨胀率算进来,把钱存在银行,表面上银行给我们的存款利率是1.5%,但实际利率是-0.5%,我们是在倒贴钱给银行。所以,在物价上涨很厉害的时候,将钱存入银行或者把钱借给别人都是很不划算的,向别人借钱才是划算的。
2018年,中国金融市场中频繁发生违约事件。所谓违约,就是公司或者个人还不起债了。公司或者个人借了别人的钱,按照一般的做法,是要按时付给债权人利息与本金的,如果不能按时支付利息与本金,那就是违约。我们向银行贷款买房时,银行会与我们签订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银行要求我们每月按时支付月供。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银行要承担很多风险,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就是违约风险。
银行把钱借给我们后,我们可能因为两个原因而违约:一是赖账,有钱也不还,中国现在有很多老赖,这些老赖有钱也不还;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例如我们失业了。借钱不还的风险就是违约风险。当然,银行比谁都精明,它不会白白地冒这种风险,它会要求得到补偿。这就是利率的第三个构成部分——违约风险报酬率。
为什么不同的人贷款利率可能不一样
之前我们说到,不同的人去银行贷款银行索要的利率可能不一样,比如银行只收你每年5%的利率,而收我8%的利率。为什么银行要我多付3%的利率?就是因为我们两人的违约风险不一样,也就是说银行觉得把钱借给你不会有问题,但是我可能赖账不还,或者我可能失业,想还也还不起。银行把钱借给我,有可能这贷款就收不回去了,风险比较大,所以要多收我利息,作为保险。
关注我们,共同成长。本文由“金一先生2022”首发,微信公众号同名。
最近接到这种电话没?千万别上当
“您好,
现在可以帮您把房贷利率降到3%,
500万贷款10年可省百万利息,
请问需要吗?”
今年以来,
相信有不少人都接到过这样的营销电话,
他们有的自称是银行经理,
有的自称是助贷中心工作人员,
声称可以把利率调整前的
较高利率转换成低利率,
客户轻轻松松就能省下大笔利息。
真有这种好事吗?
特别是对于部分前些年签约的购房者,
接到这种电话难免有些动心,
甚至心存疑惑。
记者了解到,
打电话的人其实就是资金中介,
他们电话里说的“低利率贷款”就是经营贷。
市民收到中介推销经营贷的电话和短信
顾名思义,经营贷款是指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其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是明令禁止流入楼市的。而资金中介通过不法手段,将房贷客户包装成企业经营贷客户,通过在银行申请利率较低的经营贷,来置换利率较高的存量住房贷款,从而赚取手续费、过桥费、中介费、维护成本等各种不法收入,甚至有可能让客户承受法律风险。
贷款置换“手续费”吓人
存量房贷要想转换成经营贷,首先要成为一名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记者暗访了多位资金中介获悉,目前贷款资料包装费用在1万元左右,同时在今后的贷款期限内,每年维持空壳公司的费用在1000元左右。
一般来说,这些中介会按照贷款金额的1%-3%收取服务费。此外,在办理经营贷时,需要提前将存量房贷结清,再将解押后的房产作为经营贷的抵押物,在这个过程中,中介会提供过桥资金,收费标准从每天万分之六到千分之三不等,即100万元每天需要600到3000元,按照整个流程半个月推算,200万房贷过桥资金的平均成本大约为5.4万元。并且,部分经营贷产品要求3至5年归还一次本金,此时客户可能又要找中介花费一笔过桥费用。
以贷款金额200万元、贷款时间10年,两次过桥费用计算,资料包装1万元+维护成本1万元+中介费4万元+过桥费用10.8万元=16.8万元。粗略估算,办理经营贷的成本就接近17万元。
那么付出了这么多成本,每个月的负担真的减轻了吗?
记者按照房贷金额200万元、利率5.6%、等额本息25年计算,每月月供1.24万元。
根据中介介绍,目前做得较多的是利率3.7%,期限10年,先息后本,10年后一次性还本的产品。以此计算,同样借款200万元,每月月供6166元。看似每月可以节省6234元,实际上忽略了10年后一次性归还本金200万元带来的压力。如果要想在10年后还清贷款,现在平均每月需积攒1.6万元,加上月供6166元,实际每月负担为2.2万元。
面临贷款收回风险或影响征信
当记者询问经营贷置换房贷是否有风险时,多位资金中介信誓旦旦地保证:“没有任何风险。”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
记者走访了多家银行,客户经理均反对客户办理经营贷置换房贷,原因是“风险极大”。
某国有银行客户经理介绍,该行会定期对经营类贷款进行数据筛查,系统会对资金流向不明确的贷款进行风险提示,银行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客户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会面临贷款收回的风险。
“这种经营类贷款期限一般只有3-5年,比房贷的期限短很多。通常来讲,银行为了检验客户的财务能力,会在贷款到期后要求客户一次性还完本金,再根据借款人当时的综合条件办理续贷,现在谁都不能保证届时可以续贷成功,更不能保证续贷时的利率与原来一样。”另一家国有银行某支行客户经理说。
武汉市民谢女士向记者反映,今年初曾在中介的操办下,用自己名下的一套二手住房抵押,申请了200万元经营贷置换房贷。7月末,她突然收到银行通知,根据前期签订贷款合同内的条款要求,如果贷款资金违规使用,则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将违规贷款还清,否则金融机构有权要求谢女士支付罚息,还可能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谢女士一时卖不掉手里的房子,又没有那么多余钱,情急之下只能借钱还贷,最后不得不将二手房降价卖出。
存量房贷置换经营贷涉嫌违法
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进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不明事理的购房者,如果经受不住资金中介的诱惑,而将名下存量房贷转换成经营贷,是会面临法律风险的。
就政策层面而言,我国是禁止经营贷流入房地产领域的。2021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此外,《通知》还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从法律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借款人除将面临前述的经济风险外,还将可能承担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后果。
新晚报综合极目新闻、潇湘晨报
来源:新晚报
最新!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由14.8%下降到14.6%,利率超出可以不还!
2022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65%,5年期以上LPR为4.3%。已经连续3个月保持不变。
相对于之前的LPR(2022年1月20日,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来说,5年期下调15个基点,1年期下调5个基点。
1年期LPR与民间借贷利率有关,5年期以上LPR与房贷挂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意味着,从2022年8月22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4.8%降到14.6%。
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来说,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可以拒还!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每日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