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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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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览表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指:

时间发生的当时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但“同期”央行挂牌公告的贷款基准利率档次有许多,如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档次,因此,必须明确“同期”内应该适用的具体利率档次。

2017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览表

更新日期:3月28日

银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现六个月(含)六个月至一年(含)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以上央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工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农业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建设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中国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交通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招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中信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光大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浦发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深圳发展银行5.6006.0006.1506.4006.5504.0004.50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平安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广发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华夏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民生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兴业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东亚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北京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德州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盛京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贵阳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丹东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哈尔滨银行4.6004.6005.0005.0005.1502.7503.250洛阳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富滇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吉林银行4.6004.6005.0005.0005.1502.7503.250江苏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郑州银行4.6004.6005.0005.0005.1502.7503.250泰安市商业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宁波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恒生银行5.6006.0006.1506.4006.5502.7503.250湖北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桂林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上海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嘉兴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滨海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浙江稠州商业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龙江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成都农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赣州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华融湘江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瑞丰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黄河农村商业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大连银行5.3505.3505.7505.7505.9004.0004.500临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东营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长沙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上海农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银行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现六个月(含)六个月至一年(含)一至三年(含)三至五年(含)五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以上晋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日照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河北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成都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永亨银行(中国)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上饶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在贴现利率基础上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广州农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柳州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与客户自主协商的贴现利率为准齐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绍兴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法兴银行5.6006.0006.1506.4006.5502.7503.250天津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东莞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常熟农村商业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天津农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福建海峡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吴江农村商业银行阜新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广西北部湾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温州银行5.6006.0006.1506.4006.5502.7503.250威海市商业银行4.6004.6005.0005.0005.1502.7503.250广东南粤银行4.6004.6005.0005.0005.15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珠海华润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顺德农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包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重庆三峡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重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北京农村商业银行4.6004.6005.0005.0005.1502.7503.250苏州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长安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渤海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深圳农村商业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紫金农商银行5.6006.0006.1506.4006.55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5.6006.0006.1506.4006.5504.0004.50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兰州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南昌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浙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莱商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南京银行4.6004.6005.0005.0005.1502.7503.250青岛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泉州银行5.6006.0006.1506.4006.55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齐鲁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宁夏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鄞州银行4.8504.8505.2505.2505.4003.0003.500杭州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西安银行5.6006.0006.1506.4006.5504.0004.500汉口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吴江农村商业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广州银行4.3504.3504.7504.7504.9002.7503.250厦门银行4.6004.6005.0005.0005.1502.7503.250来源:要理财网整理:钱来也理财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如何理解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附裁定书)

裁判要旨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明确具体。2.民事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最高法执监25号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某珂,女,汉族,19XX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喜,男,汉族,19XX年6月19日出生,刘某珂之夫,住河南省浚县。

被执行人: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XX路25号楼1单元20层02、03、04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刘某珂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0)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壁中院)在执行刘某珂申请执行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06执7号结案通知书(以下简称结案通知书)。刘某珂不服结案通知书,向鹤壁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鹤壁中院在执行刘某珂与郑州某公司债务利息时,违背了判决书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约定,将固定利息算法改为浮动的分段计息方法,算至2019年5月7日少算本金80多万元及以后的利息,侵犯了刘某珂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结案通知书,按照判决确定的2013年借款当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6.55%)的四倍计算本案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并继续执行。

郑州某公司辩称,在执行过程中,已就本金利息数额的确定及计算方法开过听证会,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之后郑州某公司已向刘某珂履行完毕,鹤壁中院也已作出结案通知书。郑州某公司对鹤壁中院利息的计算方法无异议,请求驳回刘某珂的异议请求。

鹤壁中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某珂申请执行郑州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郑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珂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其中:①10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②1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③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④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⑤13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计算,应执行郑州宏基公司本金2800000元、利息4085917.49元、诉讼费37964.77元、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65000元、执行费62400元。经拍卖、变卖郑州某公司的房产6676120.78元,郑州某公司主动履行381161.48元,本案执行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珂。

2019年6月27日,鹤壁中院作出结案通知书,载明:(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另查明,本案借款发生在2013年,实际付清之日是2019年。自201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分别为:6.55%、6.15%、5.90%、5.65%、5.40%、5.15%、4.90%。鹤壁中院根据判决表述及被执行人的履行期限,按照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对利息进行了计算,即:2013年至2019年分别按上述每年利率进行分段计算利息。

鹤壁中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中,对利息计算标准的表述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其中,“同期同类”应当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进行理解。关于“同档”,是指从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所对应的利率期限档次。该院根据借款发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作为计算利息标准并无不当。至于“同期”,《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中予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该院按照2013年至2019年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对利息进行计算,符合上述规定。刘某珂要求按照2013年借款当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即6.55%)的四倍固定计算本案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珂的异议请求。

刘某珂不服鹤壁中院异议裁定,向河南高院提出复议称,一、本案是双方当事人有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约定且判决认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案件。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的计算标准合法有效,应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固定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二、(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判定的是固定贷款利率。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作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标准判定。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一年以上为月息2.5分,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为6.55%,四倍为26.2%,即月息2.183分应为本案判决确定的利率标准。三、鹤壁中院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下调为由实行浮动的分段计息方法计算本案债务利息,明显错误。请求执行法院纠正错误,继续本案的执行。请求撤销鹤壁中院结案通知书、(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定期贷款利率(2013年五年以上定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借款利息。

郑州某公司辩称:执行法院执行行为正确,应驳回刘某珂的复议申请。事实与理由:一、央行会根据市场经济情况调整基准利率,利率必然存在浮动,但在央行调整之前均是固定的,所以利率是相对固定利率。二、在基准利率调整前,贷款利率会因为贷款期限长短不同而不同,同期同类标准的适用除了要考虑执行债务的年份,也应考虑执行债务时距应当履行债务时的时间长短。换言之,法院作出判决时,因为不确定债务人何时履行,所以不能确定是按哪一年哪一类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才会载明为同期同类,就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本案中,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时的情况确定执行利率,所以会存在浮动分段,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错误计算的情形。

河南高院查明的事实与郑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河南高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争议判项表述为,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所谓“同期同类”应理解为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刘某珂引用《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等的片断表述,与全文主旨不符,不能得出利率变化时仍按借贷发生时利率计算而不分段计算的结论。鹤壁中院按照2013年至2019年五年期以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利息,裁定驳回刘某珂的异议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河南高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20)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珂的复议申请,维持鹤壁中院(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

刘某珂不服河南高院复议裁定,向本院申诉称,1.复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鹤壁中院依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是对“同期”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定,不是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定。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固定利率,实行浮动分段计息方法计算本案债务利息是错误的。本案借款发生日是2013年的五张借据时间,执行款给付时间是2019年5月,按以上“同期同档”定义理解,本案的利率标准为2013年央行公告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是唯一的。3.(2018)最高法执监6号执行裁定和2010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债务利息计算中“同期同档”的理解与适用》认定“同期同类”是固定利率。4.在银行业中“同期同档”贷款利率都是固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是浮动的,但“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是固定的,将央行贷款利率的浮动理解为“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也应浮动是错误的。5.本案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2.5分,一审判决的利率为月息2分,二审改判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是固定利率,判决没有判定让浮动分段计息,且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为月息2分,鹤壁中院执行本案从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计算的债务利息低于2分,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6.针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法院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请求:1.裁定撤销河南高院(2020)豫执复20号执行裁定和鹤壁中院结案通知书、(2019)豫06执异11号执行裁定;2.裁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定期贷款利率(2013年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应付的借款利息。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河南高院、鹤壁中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明确具体。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刘某珂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河南高院(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因此,本案执行过程中,鹤壁中院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计算方法,按照2013年至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五年期以上利率的情况,以四倍分段计算利息,并执行完毕,由此作出结案通知书,并无不当。鹤壁中院、河南高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刘某珂主张按照2013年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6.55%的四倍计算全部未履行期间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刘某珂提出判决确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不符合当事人双方约定,侵犯其合法权利的问题,系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综上,刘某珂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珂的申诉请求。

审判长孙建国

审判员于明

审判员薛贵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燕东申

书记员李伟凡

来源:微法官

注意!再也不能用"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了(起诉状和判决都要改,详细表述规则)

来源:宁波法院网

转自: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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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三庭、清算破产庭关于利息诉请统一表述的意见

来源:宁波法院网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为便于统一宁波市两级法院相关裁判表述,我们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九民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范畴,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二、判决主文部分关于利息的表述可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合同中关于利率有明确约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从约定;无明确约定的,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表述;

(二)对于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仍应表述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如: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对于起算点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可表述为“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五、上级法院如有其他意见,以上级法院文件为准。

九民纪要后起诉状和判决书利息计算标准怎么写(12个真实判决书)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以下是九民纪要发布后,各地人民法院执行纪要精神,就贷款利息问题在判决主文中如何表述的问题所作的最新尝试,值得关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兵04民终70号】

二、被上诉人新源县诚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诉人新源县兴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411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4知民初102号】

一、河南有色汇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华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项目效益分享款项2252218.76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以2252218.7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5日至全额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11民初4553号】

一、被告鲍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潘明利款项5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19年5月22日利息损失为24013.89元)。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1081民初10676号】

被告台州市兄弟鞋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金兴斌借款143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1003民初5238号】

一、被告台州市南鹰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市黄岩宏晔模锻有限公司货款517562元,并赔偿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506民初2950号】

二、被告周昌国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金永武货款8878元,并以所欠货款887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一年期)的1.5倍支付利息。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9003民初7219号】

一、被告陈颖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山河立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76229.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以136229.4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7月29日起以14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05民初2309号】

一、被告方郭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精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0702元和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32000元,并支付以58070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1024民初4550号】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沪广液压气动元件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永灵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39473元,并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2019年1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货款金额639473元为基数偿付利息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1081民初10863号】

被告梁玉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横峰神达鞋厂货款41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1081民初10595号】

被告王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货款49267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681民初12320号】

一、被告深圳市非凡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玺润服饰有限公司货款302023.0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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