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一次性可以挽回超过7000元的利息损失
今天有个客户,2年前在我们银行存了一个三年的定期,可是现在家里有急事,着急用钱怎么办?
这个事情确实还挺麻烦的,要是放在前几年,有“靠档计息”的政策,直接按实际存期兑付定期利息就可以了,但是现在却不行了,如果提前支取的话,只能按照活期计算收益了,但是这样的话,利息损失还是不小的。
相信遇到这样情况的朋友还真不少,那么该用什么方法既可以达到提前用款的目的,还可以少损失利息呢?
今天教大家一个方法,一次性可以挽回超过7000元的损失。希望看到这期视频的朋友记得收藏转发,万一将来你也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不至于“无计可施”。
这个方法呢就是“存单质押”,但是存单质押的方法也不能乱用的,搞不好不但挽回不了损失,还有可能要搭上贷款利息呢。
具体怎么操作呢?我还是按开始的时候这个例子为例,给大家算一笔账,大家就知道怎么操作了。
这位客户是存了10万元的定期,期限是3年,现在已经存了2年了,还有一年就到期了,当时的利率比较高,达到了3.85%。
那么通过计算,如果持有到期后,这位客户拿到的定期利息一共是11550元。
但是如果现在支取的话,只能按照活期的利息0.3%计算收益,那么最后得到的利息只有600元。
损失还是不少的,那么如果我们用“存单质押”的方法,最后会是什么结果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按照目前质押贷款的相关要求,一年期的利率是4.35%,质押率为90%,那么就意味着这笔贷款可以质押出9万元。
最后这位客户需要支付的利息一共是3915元。
那么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客户支付了1年的利息,拿到了9万元的现金应急,一年之后,定期存单到期后,还可以拿到原来说好的11550元的利息收益。
最后的结果就是,可以挽回超过7000元的利息损失,这算的话还是非常的合算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今后如果你的定期存款到期前,需要着急用钱的话,可以尝试着使用这样方法。
但是这里有个问题,那就是成本核算的问题,假如你的定期存单刚存了几个月,突然要着急用钱了,如果办理质押的贷款利息,高于存单到期的利息收入,那么这么做的话就不合算了。
我们还拿这个案例举例,假如支付的贷款利息超过了11550元,那么就不适合办理质押了,直接按照活期支取就可以了。
具体怎么办理呢?是不是很麻烦呀?质押贷款在银行属于低风险的业务,办理还是非常简单的,只要在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简单操作几下,几分钟就可以到账了,如果实在不会,去银行直接办理也可以,还是非常简单的。
其实通过这个案例的讲解呢,我只是向大家传达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银行的产品有很多,许多产品都是可以组合运用的,只要方法得当,就可以有效的解决我们遇到的很多问题,而且还可以省出一大笔钱,那可都是真金白银啊!
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多和银行工作的朋友沟通联系,遇到问题的时候,打个电话,发个微信,听听他们的建议,也许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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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你遇到和听说过哪些奇葩、搞笑或者让人感动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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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银行可以办理存单质押贷款?
存单质押贷款简单的说,是以未到期的存单作为质押物,办理贷款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后,不会影响到存单的利息预期年化收益。那么哪些银行可以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呢?
存单质押贷款,从贷款群体能分为两种,一是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据了解,各家银行都有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比如中国银行、邮储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重庆银行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比如农业银行、华夏银行、银行、宁波银行、郑州银行等。
需要借款人注意的是,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较短,一般来说,最长不能多于一年,并且不能超过存单的到期日,比较适合对钱有短期周转需求的人士。
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所需材料:
1、个人定期存单;
2、以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须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件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3、出质人委托行在存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的委托书;
4、借款人与出质人、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出质人、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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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可以质押。第441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第442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997年11月25日,为正确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自1997年12月13日公布起施行,其中第8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失效)第100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1条规定,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第102条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此外,银监会还出台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作出了详尽规定。
(二)对上述规定的解读
第一,存款单属于法定可以质押的一种财产权利,至于存单是活期、定期还是七天通知,在所不论。
第二,《民法典》基本沿袭了《物权法》上有关存款单质押的规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皆增设了银行因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即为签发银行是否“核押”。
(三)常见的法律问题
1.存单质押的设立要件有哪些?
2.存单核押究竟有什么法律效力和应采取什么方式?
3.存单质押有哪些风险?
(四)法律分析
1.存单质押的设立要件问题
《物权法》及《民法典》的规定基本一致,以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存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存单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理应经过公示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动产,以占有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存单等有价证券则不一定。货币、无记名证券、存单,公示方式与动产无异。但对于记名有价证券,转移占有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于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因此不存在无记名存单,存单质押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显然欠妥。
2.核押的效力和方式问题
关于核押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后者已失效)。按照上述规定,金融机构核押后,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核押的法律意义有二:一是判断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二是具有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金融机构对存单进行核押后,即便存款事实并未发生,金融机构也须对质权人承担责任。质权人可以凭存单核押来证明存单质押的真实性,有效性,债权人接受已核押的存单出质,属于善意无过失,金融机构即使可以证明存单虚假,也因核押行为而不能对抗质权人。二是具有通知债务人的意义。存单核押后,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出质人支取存单上的款项、不得办理挂失、补办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手续。
关于存单核押的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皆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做法。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签发核押书,明确出质存单的基本信息,如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存单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加盖金融机构核押专用章或者公章;二是金融机构直接在存单上签注“核押”字样。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存单核押并不是存单质权的设立要件和必经程序,但从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核押的法律效力来看,核押是保护质权人利益的必要手段。
3.存单质押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实践中,存单质押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第一,质权设立要件欠缺。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存单而并未签订质押合同。
第二,漏缺核押手续。由于怕手续繁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
第三,质权行使上的风险。即使存单质押手续齐全,仍无法防止第三方申请人民法院对出质存单予以冻结。防范措施除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存单质押、办理核押手续外,还应当在债务人出现风险时,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对存单进行冻结,不要以为有了优先受偿权就可以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