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法院:替人贷款担啥责?
生活中,很多人出于义气或碍于情面,为他人在银行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并签订书面合同,认为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贷款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
2020年4月,李某夫妻受好友张某所托,以李某夫妻的名义向甘泉某银行贷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1.8%,逾期年利率为17.7%,并签订了《贷款合同》。同日,李某夫妻找另一好友秦某为其担保,秦某与甘泉某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收到贷款后,李某夫妻将银行卡交予好友张某,该贷款实际由张某占有使用。贷款到期后,李某夫妻将该笔贷款利息清偿至2021年3月,其余本息未付,故甘泉某银行将李某夫妻和保证人秦某诉至甘泉县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被告李某夫妻认为该贷款虽然是以其名义申请并办理借贷手续的,但实际由其好友张某占有使用,银行应向张某主张债权,其不愿意替张某偿还该笔贷款。承办法官向李某夫妻解释道:“借款合同案件中,法院根据书面《贷款合同》审查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你们以自己的身份证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在《贷款合同》上签字、按印,该合同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你们作为直接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不能以并非实际使用人为由免除还款义务。”
经调解,被告秦某作为保证人主动向原告甘泉某银行还款20000元,被告李某当天筹集到40000元并全部付给原告甘泉某银行,原告代理人同意将二被告偿还的60000元认定为贷款本金,所欠利息由被告李某夫妻于调解书生效之日偿还,所欠罚息予以免除。
法官说法: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忙属人之常情,但替他人贷款不仅面临经济损失,还要承担法律风险。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银行贷款是不可取的,基于合同相对性,自己成为债务的直接承担人,而他人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他人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自己需要全部偿还,逾期还款还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用自己的名义替朋友贷款买车,担心出交通事故要过户成了难事
“朋友征信有问题,用自己的名义帮其贷款买车,担心出现交通事故想过户却犯了难。”3月29日,家住宝鸡市凤翔区魏女士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她用自己的民义帮同事贷款买了一辆22万的车,自己成了名义上的车主,担心出现交通事故说不清,现在要求其过户但对方不配合。
市民:代替朋友贷款买车还借钱,担心出现交通事故说不清
魏女士说:“同事以跑业务方便想买车但他没钱,征信也有问题,找到我让给他担保,给我老公打电话也阐述了这个事情。2019年12月24日,他到我家里来,他手头没钱,让我给他借我信合当家乐卡的钱,承诺2-3万补偿,于是就用了我的家乐卡4.5万,他自己掏了2.1万,缴纳首付款,购买了一辆斯柯达速派2.0T豪华版轿车,贷款15.4万,分60期,每月还3060.8元。
魏女士说:“4.5万元已经还清,现在因为他违反规则,让他还清剩余车贷过户,他不同意,态度恶劣还恶语伤人。现在我想把车卖掉还完银行剩余车贷,他不同意过户。车辆产权证在银行质押,现在越想越担心,朋友不还款的话,我还得背上一笔贷款。万一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我虽然是名义上的车主,但我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其提供一份合同显示,魏女士愿意借用自己的名义于2019年12月28日从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斯柯达速派2.0T豪华版轿车一辆。购车款及相关费用(购置税及车辆保险等)均由朋友承担,包括分期月供的本金及利息等产生的相关费用,车辆为甲方所有。同时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违约责任显示,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必须赔偿另一方所有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朋友:签有协议并按期履约,剩余贷款争取半年内还清
随后记者拨通魏女士朋友的电话,他说:“魏女士之前在我公司上班,而且是我公司股东,我们之前上班关系很好。所以才帮我贷款买车,按照贷款月供,我每月约定时间都把钱以微信转账方式给她,贷款还了两年都按约履行,保险一切都正常,交通违章都是我在处理。后来因为公司的事情,她离职了,现在要求过户买车我肯定不同意。”
据其朋友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每月27日以微信转账支付给魏女士月供,贷款则由魏女士代偿还给银行。
同时,他表示,现在贷款还剩余9.1万元,复工复产后公司业务转入正常,争取半年内把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魏女士就不同意,如真的无法在履行当时签署协议,要么等半年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要么,可以去法院起诉。
律师:双方签署协议如一方未违反,车辆过户则难以实现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魏女士的朋友以魏女士的名义购买车辆,属于借名买车。因为车辆登记在魏女士的名下,根据车辆登记主义原则,车辆所有权人系魏女士,而且车辆的贷款是以魏女士名义所贷的,因此,如果贷款还不上,魏女士和其朋友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银行有权直接向魏女士索要。
赵良善表示,至于魏女士目前能否直接要求还清后期剩余贷款,以及对车辆过户,还要依据魏女士和其朋友所签订的协议,如果魏女士的朋友未违反协议约定,一直按期偿还贷款,那么魏女士要求付清的剩余贷款并对车辆过户就难以实现。魏女士和其朋友尽量协商处理此事,如协商不成,魏女士可持协议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董晓明编辑汶威承
为帮朋友公司度过难关向银行贷款,结果反被起诉,发生了啥?
一说到“借钱”相信不少人都会避而远之但如果朋友有难
不是向你借钱
而是借所谓的“贷款额度”你会借吗?
朋友之间
排忧解难本是常事
但“贷款额度”不能说借就借小心朋友久拖不还玩起消失
那么,最后“倒霉”的还是你!
以案释法
老沙有一个朋友,在经营公司A的过程中资金不足,于是就找到了老沙帮忙。他以公司A的名义与老沙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再以老沙名义向银行贷款。
老沙作为借款人,公司A及融资公司B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15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后,一直是公司A以老沙的名义在还款。
不想,自2016年8月起,公司A不再通过老沙的账户按时向银行还款。银行以老沙无力偿还借款为由,要求融资公司B作为保证人向银行还款,直至还清。
后融资公司B将老沙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老沙向融资公司B偿还代垫款本金及利息。
而公司A作为实际借款人,融资公司B的代偿款应由公司A支付,故老沙在偿还钱款后又将公司A诉至法院,请求公司A支付代偿款及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判令:限公司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老沙代偿款人民币166850.96元及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此外,公司A与老沙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商品买卖之合法形式掩盖下获得银行贷款为目的虚假合同,属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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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的名义帮朋友贷款,表面上看是朋友在借钱,但要向银行负责的却是你。帮朋友贷款看似讲义气,但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问:“借名”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只对合同相对方有约束力。换言之,银行跟谁签合同,就只能向谁主张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即使借款人和担保人实际上未曾使用过任何款项。在借款人、担保人向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
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不能因为朋友请求就代为借款。例如本案中的老沙就是因为朋友关系,于是同意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向银行申请贷款。虽然是实际借款人向银行偿还借款,但一旦实际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根据合同相对性,银行则会向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老沙或保证人融资公司B主张权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借款人、担保人没有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还可能会对自己的征信产生影响。
替他人贷款或担保时
一定要慎之又慎
不要因为所谓的“哥们”义气
最后把自己坑了一旦名下贷款不能如期归还
很可能官司就会找上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