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的公司注销了,拖欠的货款怎么还?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
公司间相互负债是比较常见的。
近日,甲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乙公司为了逃避债务,
悄悄地把公司给注销了,
并且两个股东都不愿意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甲公司只得诉至法院
……
这是巨野法院民一庭法官邹祥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甲能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为采购油品向乙公司转货款569000元,但乙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油品,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10月12日,甲能源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退款通知函,函告乙公司最迟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款项退回至甲能源公司账户,但乙公司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乙公司在未还款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注销,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为维护甲能源公司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
刘某某、袁某某为乙公司的全体股东,刘某某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12日,甲能源公司向乙公司转账569000元采购其公司油品,乙公司收到货款后一直没有向甲能源公司交付油品。2018年10月16日,甲能源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乙公司发出退款通知函,要求乙公司在收到退款通知函后3日内将油款569000元退回甲能源公司,该快递因无人接收,于2018年10月19日退回甲能源公司。2019年6月11日,乙公司的股东刘某某、袁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刘某某、袁某某申请注销乙公司前,未退还甲能源公司的货款,也未通知甲能源公司关于乙公司注销清算事宜。
法院审理
甲能源公司购买乙公司的油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收到甲能源公司货款56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乙公司收到货款后,理应及时向甲能源公司交付油品,由于乙公司一直未能交付油品,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甲能源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并无不当。
乙公司现已注销,因乙公司注销时,未处理甲能源公司的货款,也未通知甲能源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而注销,且刘某某、袁某某作为乙公司的全体股东,在申请注销乙公司时,承诺对乙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法律后果。
因此,乙公司应退还甲能源公司的货款569000元及利息,由于乙公司已注销,应由刘某某、袁某某承担。关于利息的标准及计算利息时间点的问题。乙公司收到甲能源公司的货款后,一直没有向甲能源公司发货,2018年10月16日,甲能源公司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乙公司发出退款通知函,要求乙公司将油款569000元退回甲能源公司,2018年10月19日,乙公司未接收通知函,通知函退回甲能源公司,因此,法院确认2018年10月19日甲能源公司的通知函退回之日为乙公司违约之日,乙公司应自2018年10月19日向甲能源公司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某某、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甲能源有限公司货款569000元及利息(以56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时,很多股东不依法进行清算,认为把公司注销可以了事。股东以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可以依法清算并清偿债务,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也可以进入破产程序。如果不依法清算直接注销公司,法律后果是公司主体消亡,债务未了,股东承担。所以,当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时,即使把公司注销,也无法逃避债务。
拖欠银行贷款拒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发现原企业已倒闭……
原企业拖欠银行贷款拒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中发现原企业已倒闭,厂房和设备租赁给第三方企业经营。银行申请以物抵债,第三方企业希望继续经营,面对两难境地,看执行法官如何“破局”用司法守护一方产业。安徽某竹业科技公司与霍山县某银行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安徽某竹业科技公司系霍山县一家毛竹加工龙头企业,2020年5月,因无法偿还拖欠霍山县某银行的到期债务700万元及利息,银行遂向霍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安徽某竹业科技公司已倒闭,遂依法查封了该公司抵押给银行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并进行评估拍卖。在一拍、二拍均流拍的情况下,银行申请以物抵债。但早在2019年,安徽某竹业科技公司就将抵押给银行的土地、厂房及相关设备租赁给安徽某新材料公司使用。法官考虑如果实施以物抵债措施,无疑给正在热火朝天生产的安徽某新材料公司浇上一盆冷水。虽然安徽某新材料公司有强烈的受让资产意愿,但面对高达700余万元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价值,一时无法筹措充足资金。如果不及时交付,又将影响到银行的债权实现。一时间,案件执行陷入两难。
具体做法
为了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利益,执行法官从经营状况、市场销路等方面对安徽某新材料公司进行综合分析,认为该公司拥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遂提出通过二次招商,引入第三方投资者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当地政府接受了法院工作意见,经过一番努力,一名来自江西的客商表达了投资意愿。为推动投资落地,执行法官又详细向客商阐明了涉案企业债权债务、抵押资产归属等情况,并介绍了霍山法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做法,进一步打消客商投资顾虑。最终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成立一家新的竹业公司,由该公司与安徽某竹业科技公司、霍山某银行达成三方协议,新的竹业公司出资受让厂房、土地、设备等资产,支付的价款用于清偿安徽某竹业科技公司向霍山某银行的借款及利息。安徽某新材料公司老板成为新的竹业公司生产负责人,案件顺利执结,企业得以继续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该案的妥善执结直接带来了三个方面的正面效应,一是及时帮助申请人霍山某银行实现了抵押资产变现,及时回笼资金,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二是在执行过程中,租赁厂房、机器等生产设备的安徽某新材料公司始终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有效维护了其生产经营秩序;三是通过引入实力雄厚的第三方投资者,带动当地竹业经济做大做强,直接产生就业岗位150余个,实现每吨毛竹收购价从以往的450至470元上涨到530至560元,有效维护了竹农的经济利益,得到真正实惠。整体来看,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从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着眼,立足企业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创新思路、担当尽责,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来源:六安中院
热问|买房遇到烂尾、开发商破产清算,可以停止偿还银行贷款吗?
买房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大事,但假如所购买的房子“烂尾”了,银行的房贷对于购房者而言就成了巨大的包袱。
上海的刘晨(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多年前,刘晨贷款392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每月按时偿还贷款,但后来房屋烂尾无法如期交付。2018年,开发商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刘晨解除了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他因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再向银行按月支付贷款。2020年,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晨继续支付剩余贷款。2021年下半年,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晨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虽解除,但仍应归还银行借款合计220余万元。
刘晨不服一审判决再次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合同第38条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对刘晨不具有约束力,最终判决他不用偿还剩余贷款和利息,银行的贷款由开发商负责返还。
刘晨的案例并非个例。对于购房者来说,在购买期房时,万一不幸遇到项目烂尾,交房无望甚至开发商破产清算,房贷还需要继续还吗?
解答:
针对此类问题,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孙新华律师表示,像刘晨遇到的情况,争议焦点为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购房者是否还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一般来说,选择贷款买房的购房者会签订两个独立的合同,分别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借款及担保合同”也是会被解除的,出卖人(即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即银行)和买受人(即购房者)。从上述刘晨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因申请破产清算没有办法将房屋交付给他,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及担保合同”应一并解除,最终应由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不过,孙新华律师指出,并非房屋一出现烂尾,购房人就可以直接断供。其是否继续偿还贷款,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开发商继续履约的可能性和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所以,购房人在停止还款前,一定要先解除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否则直接停止还贷将影响个人的征信。
“有退房想法的购房人,可以选择在开发商烂尾初期进行,从而使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孙新华律师如是说。
新京报记者张建
编辑杨娟娟校对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