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
抵押物谁是投保人
贷款抵押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
作者本意想写贷款抵押物的投保人,因投保人操作中不好理解。但保险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四个方面,正确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的区别,可有效确保保险的有效性。
1,投保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支付保险费用的人,所以,不限定投保人,但限定被保险人。
2,被保险。被保险人是保险的承保对象,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一般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如果您给自己的财产投保,您就是被保险人,给您儿女投保,您的儿女就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主要在于财产的所有者是谁,谁就是被保险人。被保险对象为抵押物,抵押物与被保险人是一致是关系,抵押物一定是被保险人的,这一点在保险合同中不可张冠李戴,不可笔误。
3,受益人。就抵押物的保险而言,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贷款人即债权人应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
4,保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
投保人与抵押物不是同一人
阳光人寿总裁助理任秀红:保单贷款套路深 擦亮双眼辩是非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任秀红
所谓保单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在保单有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保单贷款期间可以持续享受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对于短期内需要资金周转的消费者而言,保单贷款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是近年来,不法人员却将保单贷款“玩”出了花样,致使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常见的诈骗套路有:
一是不法人员多冒充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人员;二是诱导欺骗客户,谎称保险公司可提供“免息”保单贷款,所得贷款可以购买更高收益理财产品;三是以回馈老客户、保单升级以及赠送礼物为由,将客户骗至其营业场所办理业务,但营业场所并不是保险公司的职场;四是利用年长客户防范意识弱、手机操作不熟悉的特点,将客户手机骗至手中代客户在保险公司APP或官微上进行线上操作。五是诱骗客户与其签订理财协议后将保单贷款资金转走。以上骗局当被发现时大多客户本金无回,原“客服人员”也楼去人空,更有甚者还会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诈骗行为,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客户线上办理保单贷款确为本人申请,如阳光人寿已上线视频实时人脸活体检测等技术以降低风险,并在保单贷款等高风险业务办理中植入可回溯功能,确保办理全流程可回溯。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和义务提示广大消费者牢记以下几点,保障个人金融财产安全:
第一,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保险合同等重要信息告知陌生人,更不要将重要证件、合同原件交给陌生人;保险合同作为重要的有价单证,包含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要轻易转交他人并委托他人办理业务,避免被非法利用、遭受损失。
第二,警惕陌生电话的邀约或主动服务。保险公司致电客户均会使用统一的客服热线,如遇陌生来电自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邀请前往某地址参加活动,应询问工作人员姓名工号等信息,并通过各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客服电话等正规渠道核实来电内容真假。
第三,切勿轻易将手机交与他人或在他人手机上进行人脸识别等操作。目前智能手机普及度高,保险公司在手机端向客户提供各类便捷服务,客户通过手机即可完成操作。因为年长客户对智能手机功能不熟悉,不法分子往往骗取其手机实施诈骗。因此切勿轻易将手机交与他人,如确需办理保险业务,建议不熟悉智能手机操作的消费者可前往保险公司柜面办理,或致电官方客服热线获取帮助。
第四,认真阅读保险条款,谨慎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需要支付利息,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若投保人到期无法归还,不但要支付罚息,甚至会因利息总和超过保单剩余现金价值而被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进而失去保险保障功能。建议消费者明确自身需求,正确认识保险产品功能和作用,根据自身需要谨慎办理保单贷款。同时请广大消费者牢记,保单贷款作为权益类、高风险等级业务,只能本人亲办,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第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发现被不法分子窃取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骗取资金的情况,建议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存在涉及保单的情形,应及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
本文源自金融界
3·15 | 办理个人贷款必须买保险?官方提示来了
近日,山西银保监局在部署“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之际,发布了《山西银保监局关于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指出当前部分消费者反映贷款保证保险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投保不知情、强制投保、信息不透明等,影响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山西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贷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该产品借款人为投保人,出借人为被保险人,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是否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而非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必须购买。
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时,投保人需确保本人购买,避免指定他人代为操作,勿将个人信息随意告知他人。签署保险合同前,投保人要仔细阅读保险产品介绍、保险责任、违约后果、赔偿处理等内容,慎重签署保险合同。
事实上,近年来有关“办理贷款被强制捆绑保险”现象频出,引发大量消费者投诉。第一财经记者在某投诉平台以“贷款保费”为关键词检索发现,目前至少有上万条关于贷款过程中被强制收取保费的投诉,涉及多家保险公司以及银行、消费金融、小贷等放贷机构。
针对上述现象,监管也频频出手整治,严厉打击各类机构“捆绑销售”保险产品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今年2月3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通报显示,光大银行因存在将个贷业务与保险产品强制捆绑等违规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被责令整改。此外,同样因“强制捆绑销售保险”违规行为,平安普惠曾于2020年11月21日遭到银保监会的点名通报批评。
不仅仅是放贷机构,针对保险公司本身,2020年9月,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0号)也规定,保险公司要确保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代消费者投保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融资的过程中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
记者注意到,多位消费者在投诉平台上发帖称,办理贷款后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捆绑了保险公司保单,每期被强制收取少则数十元多则数百元的保费,多次沟通未果,既不能“退保”,也不能提前结清高息贷款。
业内人士对此分析称,如果确实是在借款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投保了相关保险,那么就涉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借款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保险合同。如果用户借款页面上有充分的投保告知,并且给到用户“不投保直接借款选项”,理论上就不存在捆绑销售。换言之,判断是否为捆绑销售可参考两个依据:是否有明确告知;是否提供“不投保直接借款”选项。
有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提供的借款保证保险,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资金方。这是独立的风险评估及增信的手段,保险公司会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情况,评估是否承保,核定保费费率。当投保人(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将直接向被保险人赔付贷款本息,而且在赔付后,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位追偿权,向投保人(借款人)追偿贷款本息。在借款过程中,借款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借款渠道或增信方式获得借款。在此业务场景下,信用保证保险的提供/接受两方都可公平、自由地选择交易对手及产品。
当前,仍然有个人或机构为牟取私利怂恿消费者成功借款后再退保。自2020年3月以来,辽宁、新疆、山西、海南、山东等多地银保监局发布风险提示,呼吁消费者要做到理性投保、谨慎退保。在2020年“7·8保险日”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向保险机构及广大保险消费者发布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警惕“全额退保”陷阱,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
值得一提的是,山西银保监局发布的消费提示还提醒广大消费者,一些机构或个人可能教唆、胁迫投保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违法使用投保人个人信息,牟取不当利益。投保人要提高警惕,避免自身涉及法律风险。投保人如果对保险产品有疑问或相关服务需求,可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进行咨询。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保险行业纠纷调解组织申请免费调解;也可以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投诉维权热线反映,或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消费者要对投诉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