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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贷款没钱还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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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贷款买保险,老人负债370万,每年利息20万

最近呢,看了个新闻。

上海章姓老人,从2011年到2019年,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共计投保了29款保险产品。

截止到2022年3月5日,章先生已支付保费835.44万元,保单贷款金额达370.37万,每年的利息要近20万!

看到这类新闻,大家的第一印象可能是:

真有钱,真好骗。

然而实际上,被“骗”的,何止章先生一人,在座的各位或多或少有相似的经历...

根据保险公司所统计的保单明细清单,章先生缴纳的保费大头多是一些理财险产品:

xx年年,分红型年金险,保费395万;

xx盆,分红型年金险,保费150万;

xx相伴,两全险,保费60万...

至于老人为什么要买这些理财险,离不开一个人:保险代理人周某梅。

在销售过程中,周某梅称:

“3年交150万,5年后能拿200多万”!

“购买这份保险,以后能免费入住保险公司养老社区”...

在花言巧语之下,章先生脑子一热就开始了买买买。

而周某梅的这些话,想必你们也耳熟。

到了2014年,章先生买保险已经花光了家里400多万的积蓄,此时,周某梅又找上了章先生。

这次,周某梅告诉章先生:

可以使用贷款方式交付保费和购买新的保险。

根据一份保险合同贷款业务确认书显示: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利率为5.55%。

为了避免贷款失败,还特地把贷款用途写成了“消费-装修”。

然而,贷款到账次日,这50万元,就被周某梅投入到xx盆年金保险中,支付了第一年保费。

章先生为什么会选择保单贷款,再买保险?

个人猜测,周某梅可能事先告诉章先生:

“你买的保险收益非常高,每年给的利息超过保单贷款要偿还的利息,贷款买保险是稳赚不赔的生意。”

章先生耳根子一软,觉得未尝不可,便开始了贷贷贷...

但是,什么产品能保证超过5.55%的贷款利率呢?

以章先生所投保的xx年年(分红型)为例:

60岁投保,每年交1万,交3年,从60岁到80岁每年领取724.59元,80岁一次性领取16102元。

到了80岁,也才刚刚回本,算下来收益率只有0.131%。

要知道,余额宝每年也有2%的利息,0.131%有什么用呢?

另外,产品有浮动分红,但并不保证,想要达到5.55%以上的分红收益率,更是难于登天。

可惜呢,章先生不懂这些,然后就被现实狠狠毒打了一遍:

旧保单贷款买新保险、新保险付不出第二年保费,再抵押新保单继续交保费,钱不够就从家中拿,结果动用家中积蓄400多万,保单负债370多万,每年要负担近20万的利息...

除了许诺高额收益之外,章先生反映还存在代签名行为。

有的保单上,“被保险人”为章先生爱人曹女士或他们的女儿,但母女二人却对这一切全不知情,字迹完全不一致。

有的保单被保人则是一名曹某某的男性,保单上显示,章先生与曹某某是父子关系,而实际上曹某某是曹女士的侄子,业务员可能编造了虚假的“父子”关系。

事到如今,章先生只能求助于媒体和银保监会。

而根据保险公司反馈,业务员周某梅已经于2020年离职,这样就能脱身了吗?

在2021年1月实施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等待周某梅的,将是没收违法所得(产品佣金收入),以及巨额的行政罚款。

各种上当受骗的案例实在太多太多了,我只想说三句话:

1、不要贪心;

2、不要轻信别人;

3、不懂不要碰!

贷款370万元买29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又遇纠纷,这些事项要注意

买保险竟然背上数百万债务?近日,有媒体报道,已经退休的章先生9年多时间里,买下29只太平洋人寿保险,总计支付保费800多万元,不仅掏空400多万元积蓄,还质押保单贷款投保。

北京商报记者获悉,3月21日,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和当事人章先生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章先生部分保单予以退保,其余保单继续持有。

这起纠纷中被反复提到的保单质押贷款是什么?真的靠谱吗?

保单质押贷款竟引来多起纠纷

一则“800多万元买下29只太平洋保险!上海爷叔掏空积蓄,贷款370万元”的报道甚嚣尘上。据媒体报道,从2014年开始,章先生踏上了保单抵押贷款买保险之路。9年多时间里,上海市章先生买下29只太平洋人寿保险,总计支付保费800多万元,其中贷款370万元。

近年来,手续简单、贷款速度快的保单贷款频频引起纠纷。“驻马店残疾男子以捡废品为生,却贷款买七份保险”等类似报道也曾见诸报端。据报道,一保险业务员向李先生推销购买了7份保险,李先生身患残疾,以捡废品为生,而业务员却让李先生贷款买保险。从李先生家人提供的清单上看到,李先生从2006年开始,在某寿险公司一共购买了7份保险,而且最后还贷款两万多元,贷款是通过保单贷的。

家住韶关的一位退休老人黄先生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他最近4年一共买了3份理财保险,前前后后交了13万元。而买了保险之后,他的名下却多出了2.3万元的贷款,原来是保险业务员用黄先生的个人资料在保险公司办理了贷款。最终,欠款业务员写了一份还款保证书,明确表示会归还本息。

保单能借钱?真的可以!

这些纠纷中被反复提到的保单质押贷款是什么?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通过保单质押贷款,借款人可以以未到期的保单作质押,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从保险公司获得贷款额度,并且在质押贷款过程中客户的保险保障不受影响,保单依然有效。

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双向有益的。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保险研究所研究员张俊岩分析表示,保单质押贷款是保险公司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保单质押贷款的根本作用在于能够满足保险单的流动性和变现要求,这项业务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有益处。对投保人来说,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贷款,可以满足短期内的资金周转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由于保单贷款可以收取利息,是一种重要的资金运用形式,可以通过保单贷款获取收益。

哪些保险保单能用来抵押贷款呢?可以看出,可以贷款的保单必须具有现金价值,也就是一些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养老保险等。而短期健康险、短期意外险等消费型保险并不能抵押贷款,财险保单也不能抵押贷款。

保单贷款究竟能贷多少钱呢?贷款额度通常取决于保单的现金价值,目前对于保单贷款的额度比较常见的是现金价值的70%或80%。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定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贷款期限是多久呢?利息又是多少呢?保单贷款的时间较短,一般为6到12个月,而且,贷款利率也是高于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的,一般为5.5%。如2020年末,某人身险公司曾公告表示,该公司保单借款基准年利率为5.5%。

质押保单贷款来的资金,用途会有限制吗?某寿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介绍称,保险公司只负责审批放贷,无权干涉贷款资金用于何处。不过,根据《征求意见稿》,拟定保单质押贷款的用途未来会有一定限制,不能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等。

小心提防!保单质押贷款易成非法分子牟利工具

由于手续简单、贷款速度快,保单质押贷款也被不法分子盯上,成为其非法牟利的工具。

2021年末,山西银保监局曾发布关于警惕“保险分红补偿”骗局的风险提示指出,有不法人员拨打保险消费者电话或发送短信,谎称自己为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处理客户对保险分红收益不满的投诉,需要保险消费者携带身份证、保单和本人银行卡到该网点办理分红核算及补偿等事宜。待客户上门后,该网点不法人员诱导保险消费者直接在保险公司A或官方公众号在线办理保单贷款,签订“分红服务协议”,并将贷款所得款项转入不法人员指定账户。

对于不法人员以“分红补偿”名义诱导保险投保人办理保单贷款,山西银保监局提醒,对此类行为应保持高度警惕,保险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保障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谨防不法分子冒充监管部门实施诈骗。如接到相关电话,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官方途径向保险公司或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核实并反映情况;遭遇诈骗造成损失的,应保留相关证据、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俊岩也提示,投保人办理保单贷款业务时,首先要认真阅读条款。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贷款业务,必须在条款中写明保单质押贷款条款,并明确办理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其次办理业务一定要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保险公司办理该业务时,会与投保人签订贷款协议或者提供批单,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投保人说明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从事保单贷款业务是有严格的监管规定的,投保人要充分理解保单贷款的本质,通过保险公司官方渠道办理业务,避免不法分子的骗局。”张俊岩补充表示道。

投保人如何树立保单质押贷款的正确观念?需要注意什么?保单质押贷款后,一定要按时还款,绝大多数保险合同载明,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积累到退保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效力。也就是说,若借款人逾期,可能造成保单失效。张俊岩也提示,投保人需要注意的是,约定期满后贷款一定要及时归还,一旦借款本息超过了的保单现金价值,保单将失效,被保险人也失去了保险保障。

北京商报记者陈婷婷胡永新李秀梅

买了保险,可以欠债不还吗?

欠债不还,离婚不分!

在某些保险业务员口中,保险似乎是无所不能的。

随着生活压力的加重,人人都欠了一屁股债——主要是房贷。有流言称“90后人均负债12万”。

那买了保险,就不用怕了吗?保险真的能避债吗?

首先,我要解释一下,什么叫“避债”。

举个例子,小明欠了人家一屁股债,小明的名下有一套房,一套车,还在银行给孩子存了一笔抚养金。债主追上门来了,房子车子都可以被法院拍卖抵债,但抚养金不能拿去抵债,这就叫避债。

为什么会有保险避债的说法呢?

其主要源于四条法律:

《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我来简单解释一下:

第一条,说明了除特殊情况下,只有投保人才有权利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不解除合同,也就拿不到合同的现金价值了,更没办法拿去抵债。

第二条,说明了任何单位(包括法院)和个人都不能限制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条就厉害了。

第三条和第四条结合起来,说明当一个人欠债时,他的债主可以以他的名义去收欠他的债。

有点绕吧,举个例子:小明欠小红5000块钱,小红欠小刚5000块钱,现在小刚要找小红还钱,小红没钱,小刚可以找小明要这5000块钱。

但有些债务不能代位行使,比如抚养费、人寿保险。

相关法律虽然有,但并不完善,具体执行起来各地也会存在差异。

我们先看个案例。

一、案例经过

唐某因做轮胎生意,向朋友毛某借款50万元,后来生意失败,欠款未能及时还清,毛某将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唐某赔偿,但唐某拒不执行,毛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经过财务调查,唐某名下无公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有账户但无存款、银行有账户及极少量存款,划扣银行存款共计8853.19元。

名下有一辆车,以51973元拍卖。

名下还有两张保单,于是法院向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提取保单现金价值。

到了保险公司这里,却又起波澜。

保险公司认为:

第一,非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单方不能解除人身保险合同。

果不其然,保险公司搬出了上面说到的《保险法》第十五条,并称保险公司能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形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虚假理赔等。

本案中投保人没有主动申请退保,也没有上面这些情形,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协助提取合同的现金价值是违法的。

第二,人身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不能被强制提取或划拨。

保单现金价值不属于到期可供执行的财产收入,人民法院也不能强制提取或划拨人身保险合同的退保现金价值。

总结下来就是两个字:不行!

请求法院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认为,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案中,唐某所投保的分红型理财保险具有储蓄性理财收益,是一种财产性收入,在唐某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冻结、提取该保单现金价值。

而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情形下,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该法律是用来约束保险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目的是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而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并非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有权提取保单现金价值。

对于唐某投保的另一款保险,则属于健康型保险,主要保障被保人确诊重大疾病、伤残等,该保险不是分红理财险保险,本院支持保险公司请求,不予提取该保单现金价值。

——裁判文书号:(2021)湘0528执异5号

同样是保单,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后果,不禁要问一句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呢?如果能,什么样的保单或者什么情况下可以避债?

二、做个总结

我们知道,一份保单上一般有两笔钱,一笔是保险金,即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给受益人的那笔钱,比如人死了,保险公司赔偿50万。

根据上文提及的《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金可以用于避债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寿险保单,一定要指定受益人,否则这笔钱就成了被保人的遗产,遗产自然没有避债的功能。

另一笔钱则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通过退保获得,这笔钱能不能避债,一直存有争议。

2018年7月份,江苏高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通知》,通知里面显示: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根据该通知,对于年金险中的年金,分红险里面的分红,万能险的账户价值,以及重疾险、寿险这些保险公司确定要赔付但还没有赔付的保险金,都能成为执行标的。

这下,只要保险的钱不在你手里,都有可能用来抵债。

而其他地区,关于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被强制执行,也存在两种做法:

1)理财险的现金价值可以被强制执行,寿险、重疾险等不予执行;

2)所有保单的现金价值都可以被强制执行。

虽然各地法院执行中存在差异,但从相关案例(如教科书式老赖黄淑芬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对于那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法律的铁拳从来不会心慈手软。

总结下来,能否避债取决于两点:

1、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还是保险金;

2、各地法院的执行差异;

写在最后

如何规避债务,貌似是富人所考虑的问题。

对我们而言,多了解一些保险知识,也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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