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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贷款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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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理财保险可靠吗?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哪个信用等级高

保险公司的理财保险可靠吗?这是一个网友付费向我咨询的一个问题。这也是很多人都有的疑问吧?而且,大家内心真正的问题应该是:保险公司到底是不是可靠?

真实的情况是:我国的人寿保险信用是以国家法律背书的,信用等级比银行高,安全性仅次于国债。如果按安全性给金融产品排队的话:那排第一的是国债,有政府信用背书第二是人寿保险,有国家法律背书第三是银行存款第四才是其它各式金融产品。

为什么这么说?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我们国家有一部法律,叫做《保险法》。

保险法中所有条目当然都是规范保险业的。而有关保险安全性的条文是《保险法》中的第89条,原文如图所示:

《保险法》第89条

看图中划红线的这句话: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你开了一家普通的公司,无论什么原因吧,你不想干了可以把公司解散了,但是如果你开的是人寿保险公司,你说我不想干了,把它解散了,不行,不允许。人寿保险公司变动只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是分立,就是一家公司拆分为多家

第二是合并,就是一家与另一家合并成为一个公司。

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还是继续经营的,保单服务继续。

第三是依法撤销,也就是国家不让你干了。这种情况,保单是不是就会有损失呢?别急,保险法还有专门的规定,保险法第92条原文如下图:

《保险法》第92条

什么意思呢?就是国家不让保险公司干了,会要求保险公司将持有的人寿保单和责任准备金转让给其它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公司没能力转让的,由国家指定和保险公司来接受转让。

传言说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就是因为以上两条法律规定,现在我们看完法律条文了,可以看出,说保险公司不能破产,是不严谨的,保险公司可以破产,只是保险公司自己不想干不可以,得是依法撤销。即使破产了,对于人寿保单,国家也有安排,怎么安排,条文里面也明确了。所以,说人寿保险的信用是国家法律背书的。

再来看看银行,银行是可以倒闭的,这是大家都有的共识了,当然,银行轻易也不会破产倒闭的。到目前为止,国内倒闭的银行有四家,一是1998年倒闭的海南发展银行;第二家是河北省肃宁县上村农村信用社;第三家是汕头商业银行,第四家是于2020年11月破产的包商银行。

银行破产,兜底的是哪里?是保险公司。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后,各商业银行会强制缴纳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当银行破产时,同一个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最高偿付金额50万,也就是说一个存款人不管在一家银行存多少钱,最高赔付50万。

另外,在银行贷过款的人,有没有被银行要求购买贷款信用保险的?有些银行有这个要求的啊,这种保险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如果一旦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银行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

也就是银行都需要保险公司来兜底,大家觉得保险和银行哪个信用等级高呢?

只是因为保险本身是个专业性极强的东西,不好懂,我们国家又缺少保险方面的人才,在销售层面更是各种问题层出不穷,久而久之,保险名声不好,大家没有好感,所以造成大多数人认为银行的信用等级更高。

保险本身没有问题,它确实是我们家庭财务规划的重要工具,给我们家庭兜底,是社会的稳定器。有国家法律背书。

回到网友提的问题,保险公司的理财保险可靠吗?大家觉得呢?理财保险当然是可靠的。但是,保险的理财跟银行的储蓄性质是不一样的,银行储蓄是中短期性质的,保险储蓄是中长期的。在配置理财保险时,清楚两类工具的差异,清楚自己买保险的目的,再选择对应的保险产品,保险就不会买错。

还有一个问题,大家应该也很关心,那就是买保险要不要选保险公司,我的回答是:需要!这可能有人有疑问了,保险公司不是信用高吗?那哪个产品好我买哪个好了,为什么还要看保险公司呢?有此疑问的可以去问问河南村镇银行的受害者们,在不能正常兑付的时候他们的感受如何。先不说收益怎么样?兑付情况怎么样?就问你:如果你买保险的公司三天两头被接管,三天两头的出负面新闻,你心情如何?看到不少保险中介的前辈,之前认为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重要的,经过多年保险行业的浸泡,现在都在告诫买保险也要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了,何况是我们普通的消费者。买保险,安心最重要不是吗?

最后,再强调一句,保险理财是可靠的,人寿保险公司信用等级高于银行。买保险第一要匹配自己的需要,不要错配,第二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保证长期服务。

理性认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警防“代理退保”陷阱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是为借款人提升信用的一种方式,即消费者自身信用达不到资金方的放贷要求时,可以通过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提升自身信用,从而取得从资金方贷款的资质,以提高融资成功率。在消费者未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约定,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时,保险公司向资金方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将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可以向消费者追偿其未清偿的款项。消费者办理个人借贷及投保业务后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还款付息并承担保险费。

针对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目前存在个人或团体组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网购平台、电话、短信、广告宣传等方式发布“代理退保”相关信息,怂恿消费者委托其进行不实的投诉和举报并要求退保,却避而不谈退保可能导致的后果和风险,更有甚者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重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丧失保障权益受损

1、消费者退保后丧失了抵抗风险的保障,且未来再次投保时,由于年龄、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将面临重新计算等待期、保费上涨甚至被拒保的风险。另外,消费者在轻信前述个人或团体组织后可能作出停职还贷、断交保费等违反相关合同的行为,从而形成不良征信记录或是被列入“黑名单”,进而对消费者未来的贷款、出行、就业等产生不良影响。

2、从事“代理退保”的不法个人或团体组织通常存在以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阻止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保险机构沟通,切断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利用“信息阻断”骗取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牟利,退保后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或其他公司保险产品以赚取佣金;

(2)在获取消费者信任后利用消费者提供的银行卡、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恶意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进行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或在消费者不知情情况下办理网络借贷,使消费者蒙受各种未知损失;

(3)诱导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一旦落入骗局,消费者资金损失难以挽回;

(4)与黑恶势力勾结,以扣留银行卡、身份证件等手段对消费者加以控制,消费者提出解除委托或不愿支付费用时,即遭到极端手段的骚扰、恐吓和威胁;

(5)教唆、指使、诱导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消费者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投诉、举报或诬告,消费者可能因此参与非法行为,甚至构成欺诈,严重干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使这些消费者面临较大的被诉讼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正确认识警防“代理退保”陷阱

中国银保监会及多地银保监局都曾陆续发布风险提示,特别提醒通过购买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办理贷款的金融消费者,要正确认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办理个人借贷业务后应遵守合同约定,并且非常清晰地阐述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的作用,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谨慎理性办理退保,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但依然存在个人或团体组织为牟取私利极力怂恿消费者委托其进行不实的投诉和举报并要求退保。然而,这些个人或团体组织其实是在为消费者“挖坑”。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认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警防“代理退保”陷阱。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念,不断提升自己的金融素养,让骗子无机可乘,无缝可钻!

(编辑/马静责任编辑/陈连荣)

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经批复≠经签订,持此条款向借款人要钱就是欺诈

李大贺律师对本案原告举示的《关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的批复》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

该批复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不属于司法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范畴,即保险合同文本经过了行政审批不等于保险合同文本被签署过,既不等于保险合同成立,也不等于保险公司向金融消费者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更不等于保险合同有效且生效。故,原告从行政审批这一事实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进行推论,既违背逻辑,又违背事实,也欠缺法律支撑。

又,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涉及收费内容的条款,例如第15条、第24条之内容,均是与投保人有重大厉害关系的条款,原告作为保险人应当用加黑加粗的方式突出显示之,以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并没有以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故其中的收费条款即使成立,对投保人也无效。

另,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当中有绝对免赔率条款,具体在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据此,相应保险单中必须有免赔率,且免赔率必须大于0,至于比例具体是多少的问题则可以经过协商确定,但不可能等于0,否则就等于没有绝对免赔。然而,原告举示的保险单,其中显示的绝对免赔率却是0,等于没有绝对免赔,明显与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不相符。由此可见,该《批复》所对应的保险合同格式文本显然与本案无关联。

李大贺律师对原告举示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关联性】该证据在名义上是合同,在实质上却是可供签订的合同格式文本,即未经任何单位、个人实施过要约、承诺等与签约之意思表示有关的任何行为,且其生成时间不明,故其与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生效等事实方面的争议问题没有关联,与被告等民事主体也没有关联。

又,该份证据涉及收费内容的条款,例如第15条、第24条之内容,均是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原告作为保险人应当用加黑加粗的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并没有以加黑加粗的方式显示,故其中的收费条款即使成立,对投保人也无效。

另,该证据当中有绝对免赔率条款,具体在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据此,相应保险单中必须有免赔率,且免赔率必须大于0,至于比例具体是多少的问题则可以经过协商确定,但不可能等于0,否则就等于没有绝对免赔。然而,原告举示的保险单,其中显示的绝对免赔率却是0,等于没有绝对免赔,明显与该证据不相符。由此可见,该证据显然与本案无关联。

【真实性、合法性】原告将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随意提供的这一份合同格式文本冒充为保险合同,又将其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且其系复印件,明显是在伪造证据,故其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证据资格、证明力、证明目的】该证据材料完全是一份欠缺客观性、合法性而极度虚假的证据材料,相对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对原告的拟证明方向根本不能够形成支持。

但,反过来看,其却足以证明原告在通过虚构签约事实、伪造保险合同、捏造保险合同纠纷等手段实施消费欺诈和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撰写的质证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证据、事实等等),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或者委托代理,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地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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