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亿投资款3亿本金难收回,这6家信托可把上市公司坑了
记者吴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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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信托产品屡屡暴露风险,将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游戏大厂都拉到了同一个阵营。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界面新闻记者整理发现,截至上半年,有6家上市公司官宣“踩雷”信托产品,购买金额合计4.03亿元,违约本金超3亿元,受托人涉及民生信托、中融信托、重庆信托、中航信托、五矿信托、国通信托。
其中,金额最大的是安克创新(300866.SZ)购买的“中航信托·天启【2019】651号长沙中泛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购买金额达1亿元。
2021年6月,安克创新通过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购买了该款信托产品,认购期限为356天,临近到期却收到中航信托发来的《延期公告》,受托人已启动司法程序追索并同步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截至5月31日,安克创新共收到信托产品投资收益275.75万元,剩余本金1亿元和260.68万元投资收益存在逾期风险。
同样投资了1亿元,税友股份(603171.SH)曾购买“五矿信托-信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8期”,已经收回本金3444万元和收益561.2万元,剩余本金面临延期,信托计划到期日统一调整至2023年6月30日。
6月27日,天眼查APP显示,因“营业信托纠纷”,游戏大厂米哈游、莉莉丝分别诉五矿信托,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07月25日依法公开审理。
与安克创新、税友股份不同的是,塔牌集团(002233.SZ)“踩雷”多只中融信托产品,单只产品最高购买金额仅有2000万元。
今年4月、6月,塔牌集团相继发出4份投资理财产品风险提示公告,均为中融信托产品。4款产品分别为“中融-融沛23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丰腾8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承安9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融-融筑4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购买金额合计5000万元,信托资金最终均投向地产领域。
在塔牌集团官宣“踩雷”承安96号的前夕,便有个人投资者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其购买的承安96号进入延长期。
如今,塔牌集团从中融信托购买的这4款产品全部展期,最短展期11个月,最长需展期25个月。
面对已经风险暴露的信托项目,除了展期之外,信托公司也在寻求其他方式。
例如,南华仪器(300417.SZ)6000万元购买了“重庆信托•昆明融创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务人实质违约后,重庆信托宣布信托计划于2022年4月30日终止并设置“处置观察期”,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为首个“处置观察期”。
重庆信托表示,观察期内,设置阶段还款目标和资产处置进度目标;若观察期指标均能满足,受托人视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个处置观察期;若观察期内发生债务人、担保人经营及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受托人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依法维护投资人利益。
此外,向第三方转让债权也是处理方案之一。
杭州解百(600814.SH)6月29日公告显示,其购买的5000万元“国通信托▪东兴890号融创1890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融资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公司还有3928万元本金未收回。
国通信托表示,目前,已有第三方机构向国通信托表达收购本信托计划项下对融资人享有的债权的意愿,并要求国通信托尽快回复。国通信托紧急召开受益人大会,最终通过了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债权的议案。
背靠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频频“踩雷”信托,用益信托资深研究员帅国让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应该说是当前复杂经济金融环境下的真实写照,目前信托市场正在发生重大转变,强监管持续,信托产品违约风险频发,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也有信托公司自身经营问题。”
帅国让建议,投资信托产品应当转变投资理念,把风险放在第一位,获取收益放在第二位,选择实力雄厚或经营稳健的信托公司,关注底层资产以及风控措施是否有效。
南华仪器、杭州解百等均表明,公司将加强对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安全评估、风险控制分析和全过程状况跟踪。
塔牌集团从2021年下半年起暂停了地产类信托产品投资,截至6月28日,公司投资的地产类信托产品存量产品数量为13笔,存量产品余额为1.26亿元;杭州解百从2021年9月起暂停了地产类信托产品投资,截至6月29日,公司投资的地产类信托产品存量产品数量为2笔,存量产品余额为8928万元。
信托业务分类规则的调整与完善
来源:【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高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提要:
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既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又更加符合信托逻辑,可以说是信托业务监管的一次重大变革。
即将正式出台的《通知》,符合信托业务包含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资产服务、财富管理的逻辑,有效针对信托公司业务分类维度多元、边界不清、内涵模糊等问题,对信托业务进行了重新界定。
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围绕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主要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职能定位,预先设计好边界明确、商业可持续的业务类型,结合分类监管要求批准业务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和流程。
9月中旬,在监管部门召开的信托业务分类座谈会上,与会监管人士表示,《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将正式出台。伴随着信托业务分类调整的尘埃落定,信托业转型正迎来关键时点。
毋庸置疑,稳步推进信托公司转型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背景下的历史必然。而信托业务分类调整则是整治金融乱象、严防影子银行风险、统一同类产品监管标准等工作框架下的具体操作。《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信托业务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以下简称“新三类”),既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又更加符合信托逻辑,可以说是信托业务监管的一次重大变革。
考虑到信托关系复杂的信托贷款已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以及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需聚焦于金融业务,建议监管层持续完善监管规则和配套机制,清晰界定信托业务范围,系统构建规则体系,形成监管有效、商业可持续的业务模式,防止出现紧缩效应和合成谬误,稳步提升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新三类”划分体现了信托业改革的问题导向
根据信托行业“一法三规”(“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三规”是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既是可以开展贷款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也是可以提供资产管理类业务的金融机构,还可以从事与投融资无直接关联的服务信托。这导致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标准和尺度一直不够清晰,信托公司往往在内部管理、数据治理方面存在较多困扰。
一段时间以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部分监管要求会套用至信托公司,甚至成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依据,但信托贷款与银行信贷在业务逻辑层面还是有明显差别的,债券和权益投资以及服务信托更难以适用;信托公司是私募资管机构定位,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又是资产业务逻辑;作为资管机构,信托公司业务需按照“资管新规”进行规范,但事务管理信托又不是资管产品,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范也有逻辑瑕疵。正因如此,“八大业务”分类、《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夭折”也就在情理之中。
而即将正式出台的《通知》,符合信托业务包含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资产服务、财富管理的逻辑,有效针对信托公司业务分类维度多元、边界不清、内涵模糊等问题,对信托业务进行了重新界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私募投行业务,严禁新增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对于资产管理业务,严格按照“资管新规”的分类,定位于私募资产管理服务,又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对于资产服务信托,定义了业务内涵,并明确不涉及资金募集,不得开展负债业务,不得发放信托贷款,不得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以与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事务管理类贷款业务相区分,并将财富管理业务归为资产服务信托。同时,考虑到慈善信托在英美等国家信托业务中的重要地位和社会作用,以及推动共同富裕的积极意义,将公益/慈善信托单列一类。
可以说,“新三类”划分是信托业务监管分类的一次巨大进步,分类标准和依据相对统一,各类业务的边界更加清晰,这对于构建信托公司收入稳定、边界清晰的业务体系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构建信托公司收入稳定、边界清晰的业务体系
《通知》出台后,将为信托公司原有存量业务设置5年整改过渡期。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银保监会将继续完善监管规则和配套机制。考虑到信托关系的广泛适用性,以及信托公司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特殊性,要想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和信托本源,就需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围绕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主要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职能定位,预先设计好边界明确、商业可持续的业务类型,结合分类监管要求批准业务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和流程。
●可参照银行业构建信托私募投行业务监管体系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其实遵从了“巴塞尔协议”的思路逻辑,在净资产基础上对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监管层也明确,未来融资类信托业务将保留一定比例,不会完全消亡。以融资类业务为主的信托公司私募投行业务已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在当前全球经济衰退风险加大的情况下,放松监管很可能会引起影子银行业务反弹、宏观杠杆过快增加,但若采取“一刀切”简单压降又可能产生合成谬误,引发紧缩效应。因此,可参照银行业的净资本、集中度管理等模式,消除私募投行业务的影子银行特征,在增强信托公司风险抵补和流动性缓释能力的同时,更好防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
考虑到信托公司私募投行业务与银行贷款和资管业务的相似性及差异性,笔者建议:一是,明确为满足融资人资金需求提供资金支持的私募投行业务为信托公司的合法业务之一。二是,私募投行业务包含所有向单个或具有统一特征的有限几个融资人提供资金支持的非标业务,不论是信托公司发行募集,还是委托人及资金已事先确定,不区分主动管理和事务管理,也不论非标债权还是未上市公司股权。三是,私募投行业务仅限于向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不得向个人发放贷款,与银行零售业务以及消费金融公司差异化定位。四是,继续修订完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照银行等贷款机构,按照业务类型提高风险资本计算系数,私募投行业务总体杠杆不高于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并对行业、区域、主体等集中度进行约束。五是,对单个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亦视为私募投行业务,只是风险系数不同。带有对赌条款的股权业务等同于贷款等非标债权业务。而参照私募股权基金模式管理的股权投资为资产管理信托、员工持股计划为资产服务信托,不属于私募投行业务。
●参照证券系统和银行理财细化资产管理信托
“资管新规”主要借鉴了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完善的管理模式,适度考虑了各类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特殊性,并明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征求意见稿》中的资产管理信托,全文照搬了“资管新规”中按照投资性质对资管产品的分类,稍显笼统。未来,应进一步考虑信托公司参与资管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与证券投资的差异性,构建更为清晰、利于监管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体系。
因此,笔者建议:
第一,进一步细化资产管理信托的分类,如分类为证券投资信托、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分为固定收益、权益(不含未上市公司股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混合四大类,按照“资管新规”要求进行规范和管理。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可单独定义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
第二,证券投资信托中,固定收益和混合类可以投资非标债权,但仅限于底层为非标债权的信托产品,不得发放贷款,不得直接投资于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专项债权、各类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融资等其他非标债权资产,以与私募投行业务相隔离。
第三,设置资产管理信托投资非标债权的比例上限。鉴于已有私募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信托投资于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占所有资产管理信托资产余额的比例应明显低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券商和期货私募理财产品35%的水平。
第四,参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证券投资信托设置“双25%”投资比例限制。同时,明确银行活期存款、央票、政策性金融债、政府债投资以及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产品例外。
第五,参照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规定对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进行管理,并在发行上市、解禁退出等方面享受与私募投资基金同等待遇。
●资产服务信托限定为金融领域进行前置审批
我们常说“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但信托丰富的概念内涵及其多变的应用模式是信托行业屡次整顿的内在原因。“新三类”中的资产服务信托仍然面临信托业务专属性和业务模式稳定性等问题。
考虑到服务信托种类繁多,且不少类型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笔者建议:对信托公司现有业务模式进行全面收集整理,除私募投行、资产管理外,其他业务一律先划入资产服务信托。区分与标准化市场直接相关、底层资产或抵质押物为标准化产品、与其他金融行为相关、与金融行为无关等情况,结合委托人情况分析研判是否便于监管、风险可控。对于可设计标准统一、执行有效的监管规则,直接或间接与标准化产品相关,特别是委托人为金融机构的模式,优先考虑为允许开展的资产服务信托业务。
与标准化产品直接相关的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标准化产品的一个环节,主要有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和债券担保品受托服务信托。后续,监管部门可根据标准化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增加新的资产服务信托模式。
而底层资产或抵质押物为标准化产品的服务信托,主要有标品质押信托、阳光私募信托等类型。其中,标品质押信托易与私募投行业务交叉,应限于按照“资管新规”杠杆比例要求,将有关资金继续投入标准化产品或账户留存现金。而阳光私募信托是目前信托公司证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属于资管产品受托服务信托。此外,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的托管、存管业务虽然已是银行的优势,但也可允许信托公司参与,提供差异化服务。
与其他金融行为相关的服务信托,不仅包含企业市场化重组和企业破产两种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还包含员工持股计划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受托服务信托等。而企业/职业年金受托服务信托则需根据信托公司承担角色确定。如只是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则为服务信托;若承担投资管理人角色,或应归为资产管理信托。
至于预付费、押金、保证金等涉众性社会资金服务信托,基本与金融无关,多数情况下信托介入反而可能会增加交易摩擦,目前成功落地或正在推进的业务都有特殊的政策或资源背景,很难有正常的市场机会,还会增加监管难度,甚至产生涉众风险,基本上不建议信托公司开展。目前,与金融行为相关且有市场空间的涉众资金服务信托类型,可能就是商品房预售资金受托服务信托,但这只是信托公司行使了原本应由监管银行行使的审核、监督职责,还面临异地展业、现场核实缺乏分支机构的劣势。
●分账户监管财富管理等特定主体综合化信托
财富管理本质上是向特定委托人提供综合信托服务,通常都含有资产管理功能,不宜简单归为资产服务信托。在企业/职业年金受托服务信托中,如果信托公司承担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重角色,加上企业年金的管理、分配与资管产品有所区别,也具有了财富管理性质。广义上,财富管理信托可以是私募投行、资产管理、资产服务的集合,但考虑到私募投行业务的特殊性,财富管理业务不能直接发放贷款,应只包含资产管理和资产服务信托。《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等,也不能完全视为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其实也可属于广义财富管理范畴或者与财富管理信托具有较大共性,部分资金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剩余资金可以进行投资管理。
借鉴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中由基金会负责慈善赠款投资项目、信托基金负责保值增值、基金会所有资产来自信托基金定期拨付的模式,可考虑对财富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特定委托人综合化信托服务,根据信托资产的运用方式和特点分账户管理:若履行资产隔离、账户管理、抵质押物锁定等职能,计入资产服务信托;若涉及信托项目、资管产品等投资,则分账户按照资产管理信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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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益家族办公室带你了解保险金信托的两种模式
随着疫情增加了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中产家庭及高净值人士在财富守护、健康养老、隔离风险等方面的需求旺盛。相比家族信托动辄千万级别的准入门槛,有一种家庭财富传承工具逐渐出圈,百万级门槛、“首付+分期”模式都显得格外亲民,这就是保险金信托。
自2014年我国首单保险金信托落地后,保险金信托正在以破竹之势快速发展,单笔规模跨越百万到数亿元,最高达3.74亿,服务的客户数从最初仅有10人到2021年的近万人。中产家庭及高净值客户既可以借助这一相对简单的工具,作为家庭财富规划的起点,满足财富守护和传承需求;又可以充分利用保险的杠杆功能,将现金用于生产、生活和投资,一举多得。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了保险与信托功能的服务,由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将人寿保单或年金保单合同的权益(即未来产生的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分红、年金等)作为信托财产。一旦发生保险利益给付,保险公司直接将资金交付于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根据与委托人(保险投保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管理、运用、分配资金,实现对其意志的延续和履行。
保险金信托涉及的主要险种为年金险和终身寿险。通常来说,以年金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信托规模通常以总保费计算;以终身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信托规模通常以总保额计算。
保险金信托通过信托接收保险金模式运作,委托人(投保人)购买大额保单后,不希望巨额偿付金直接交付保险受益人,而是选择交付给信托,由信托长期管理这些资金,并逐步给付想给的每一位受益人,让他们长期受到委托人(投保人)的支持和资助。解决了单纯的保险身故金分配不够灵活的缺点。
目前,保险金信托的主流业务模式主要有1.0、2.0两个模式,其中,2.0是在1.0的基础模式上演变升级而来,通过两种不同的具体运作流程,达到不同程度的资产守护效果。
两种模式,各有千秋保险金信托1.0模式:将保单受益人设为信托公司
首先,客户作为投保人自行投保保险,同时,客户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接着把已生效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该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达到保单约定的赔付条件后,保险金会赔付给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也将遵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分配信托财产。
1.0模式是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保险金信托业务形式,发挥保险的杠杆优势,最大化降低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同时,投保人对保单依然保留控制权,需要定期缴纳保费。在触发赔付条件前,保单现金价值可以通过保单贷款取出以灵活应对大额现金流的需求。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保险金信托1.0的模式中,投保人对保单仍旧具有控制权,且仍然需要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仅在赔付时,配合信托公司将保险金转入信托专户。
不足之处是存在失效风险,比如委托人离婚导致保单被分割,委托人先于被保人身故,保单变成遗产,委托人中途退保等,都可能导致保险金最终无法进入信托。
保险金信托2.0模式:保单投保人和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
保险金信托2.0模式是基于1.0的升级版。客户缴纳首期保费成立保单,在信托成立后,将续期保费装入信托计划,将保单投保人和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后续由信托公司代为缴纳续期保费、受托管理和分配保险金。
由于后续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避免了投保人身故后保单作为遗产被分割或者作为投保人财产被强制退保等风险。最大的优点是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更好地实现资产隔离和保护。
版本越高越好吗?保险金信托的模式并不是版本越高越好,需要结合使用场景和需求个性化选择。
1.0模式主要针对身后事的规划和传承,可以用较少的保费撬动更高的保险金,并且现金价值的使用更为灵活。
2.0模式可以帮助客户将信托成立前的大额保单也装入信托架构,虽然信托成立之初仅接受终身寿险保单、年金险保单,但在达到设立标准后,定期寿险以及附加身故赔偿责任的重疾险也可以装入信托。
此外,2.0模式中,投保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所以客户实际上失去了保单控制权,现金价值无法通过保单贷款取出使用,除非解除信托。
综合来看,保险金信托的1.0和2.0模式各有优势和不足,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佳选择,实现财富传承的最优方案,需要专业的服务和陪伴。
普益家族办公室为客户提供保险金信托咨询服务,结合客户偏好、人生阶段、家庭状态、事业背景等情况,对客户的现有保单进行梳理和分析;对客户及其家庭成员面临的税务、法律、人身等风险情况进行梳理、告知和建议;为客户提供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建议;为客户提供财务和税务规划建议;依据客户需求挑选合适的信托公司;提供财务会计和报告服务,让客户了解运作情况。
普益家族办公室作为独立买方顾问,链接市场机构,为客户提供全面、个性化的服务解决方案,整体统筹客户名下的多张保单,背靠普益集团严格的产品甄选和风控体系,为私有财产提前铸造防火墙,帮助客户拿走担忧,完成心愿,陪伴中国家族幸福地走向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