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信托公司迎窗口指导 谨防信贷资产财产权信托成银信“新通道”
石诗语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石诗语)4月1日,记者从多位信托业内人士处获悉,日前有多家信托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窗口指导,不得新增以银行信贷资产作为底层资产的财产权信托,此类业务需按照金融同业通道业务进行逐步压降清理。
业内人士表示,上海地区有部分信托公司被监管部门窗口指导,特别是一些股东为银行的信托公司,涉及此类业务较多。
某信托公司产品部人士告诉记者,对银行信贷资产作为底层资产的财产权信托进行指导,一方面是为防止银行虚假负债出表,规避监管考核。另一方面,此类信贷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存在套利风险,信托公司通过财产权信托的方式为银行提供了规避监管要求的“新通道”。
谈及指导之后对相关信托公司的影响,业内人士认为,对部分信贷资产ABS业务较多的信托公司影响较大,他们需要在短期内对业务进行调整,业务规模会受到一定限制,而对其他非银行信贷资产不会有太大影响。
同时,该业内人士还指出,监管部门此举是为了加强对ABS产品中银信合作的监管。此前监管部门曾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以信贷资产或资管产品为基础资产,通过特定目的载体以打包、分层、份额化销售等方式,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场所发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资产非洁净出表并减少资本计提,属于违规开展表外业务,这就对ABS产品中以银行表内外资金为原始权益人通过信托贷款过桥的结构构成限制。
“去通道”是信托业在资管新规之下转型升级的重点。中国信托业协会日前发布《2021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中指出,目前通道信托的压降已经取得实质效果,四年间单一资金信托规模下降了63.20%,占比下降了24.24个百分点,到2021年底,规模仅剩4.42万亿元,占比仅为21.49%,规模和占比在信托资产中均已从2017年位居第一成功降至居于末尾。与此同时,非通道信托业务中的主动管理信托四年间持续增长,规模总计增长了14.00%,占比总计提升了18.42个百分点,到2021年底规模已达12.08万亿元,占比已达58.80%,主动管理信托已经替代通道信托成为信托业新发展阶段的主导业务。
此外,据了解,近年来受“去通道”“去嵌套”等政策因素影响,资金信托投向金融机构的占比在2018年-2020年三年间一直持续下降,2021年底略有反弹,同比回升了0.28个百分点,在6类投向中位居第四。
银保监会:信托业保障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
澎湃新闻记者蒋梦莹
为促进信托业稳健运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基金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积极作用,防范道德风险,保护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2月11日,银保监会就《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将原认购制基金更名为流动性互助基金,同时设立缴纳制信托业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缴纳,用于处置信托公司系统性风险、具有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资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信托业流动性互助基金是指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主要用于信托业流动性调剂的非政府性行业资金(以下简称流动性互助基金)。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较之前《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更加细化,对于信托行业的风险化解和处置更加市场化,有利于信托公司稳健应对不确定性市场风险,对行业长久健康发展也有积极意义。
“信托保障基金家族”将被拆分
具体来看,《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基金治理架构、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风险管控、监督管理、附则。其中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基金筹集机制。根据基金功能不同,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按照各类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基准费率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保障基金积累水平确定和调整,风险差别费率根据信托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可能给保障基金造成的预期损失等因素确定和调整。
流动性互助基金实行以下筹集标准,必要时可以根据信托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情况进行调整:(一)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逐季认购,其中,实质提供融资的资金信托由融资方认购,投资标准化产品的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认购,投资非上市股权的资金信托由用款方认购;(二)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按其收取报酬的5%逐年认购。
二是明确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流动性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性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性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两类基金均不得用于救助被撤销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
三是强化道德风险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严格执行恢复与处置计划,积极开展自救。信托公司因管理失当而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资本金为限,且股东和无担保债权人应当先承担损失。基金参与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性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明确基金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建立追责问责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性兑付。当信托公司面临流动性危机或清偿风险,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较大外溢性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时,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序开展风险处置:(一)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拓宽资金来源、增资扩股或市场化重组等自救措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二)若信托公司自救失败,应当核减资本直至资本清零,原股东退出;(三)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可以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化解,使其恢复正常经营;若信托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清算,基金不得对其实施救助。
有信托行业资深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过去笼统的保障基金区分为了信托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从而进一步厘清了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互助基金和赔偿准备金各自的功能与定位。
对信托公司有何影响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基金)是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13家信托公司出资设立,中融信托、平安信托、中信信托、重庆信托的持股比例最高,均为13.04%。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信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2、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3、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帅国让分析称,此次《办法》出台的背景是基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及不确定性的复杂外部环境,信托公司防范化解风险的压力巨大。
信保基金官网显示,信托公司向信保基金申请短期流动性支持,是在信托公司面临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之下,双方签署资金有偿使用合同,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旨在提高信托公司的预防和化解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近年来,信托保障基金全面参与高风险信托机构风险处置,深入推进公司业务转型,与此同时,为信托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额度也呈现出增长的态势。2021年信保基金公司通过保障基金和资本金项下业务为信托业提供742.44亿元资金支持,资产总额1467.03亿元。2021年末,信保基金公司资产余额677.35亿元。2020年末,信保障基金总资产1491.95亿元,全年通过流动性支持和风险资产收购业务向信托行业提供资金支持563.17亿元。
2021年,经纬纺机控股子公司中融信托获信保基金10亿元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实际上,向信保基金“借钱”的信托公司并不在少数。其中,个别风险较高的信托公司,使用的通常是信保基金的保障基金,属于风险处置业务。公开资料显示,信保基金目前正在参与安信信托重组;四川信托拟协调信保基金提供支持;信保基金高管参与到新时代信托的接管工作。
信保基金受热捧,反映出信托公司尤其是非上市信托公司的外部融资渠道比较有限。因此,需要推动信托公司增加新的融资模式。
前述信托行业资深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办法》的出发点就是出于增强对信托行业风险处置的管理能力,同时也可能增加信托公司财务压力。
责任编辑:郑景昕图片编辑:沈轲
校对:刘威
资金信托案件中,常见的无效信托合同分析与研究
很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募集了资金后会进行一系列投资操作,有的会拿去发放贷款,有的会购买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有的甚至会拿去炒股,各种操作目标都很简单:赚取更大的利益。本文分析一下,那些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信托操作。
资金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简单描述,就是委托人将钱交给受托人(信托公司)管理,然后受托人将收益支付给受益人,很多情形下,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个人。
按照资金来源,信托可以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信托,把多个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到一起管理,就是集合信托。
对于集合信托,信托公司一般会先设立、发布信托计划,然后会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投资者会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认购一定数量的信托单位,双方会签订信托合同,募集到的资金会交给保管人(一般是银行),信托公司会根据信托计划对资金进行管理。
投资股票市场而引发的无效合同信托公司在募集到资金后,经常会为了谋取高额收益而做各种操作,例如,有些案例里面,信托公司就将信托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当然了,如果通过一般的信托计划拿到资金,然后再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资金投入到股票市场,这当然是违规的,因此,很多信托公司就变着花样来玩,目的很简单,就是进入股票市场赚钱。
案号:(2021)京民终403号,北京的案件,甲信托公司向乙合伙企业提供1.4亿元的过桥贷款,用于认购特定股票,贷款期限为3个月,在乙企业购买完股票后,甲信托公司再向乙企业发放1.4亿元的信托贷款用于偿还第一笔过桥贷款,第二笔贷款期限为3.5年。甲信托公司以信托项目下的资金从乙企业处认购该股票400万股的“收益权”,并约定将来由乙企业以不低于两倍的价格回购。如果在此期间,股票价格越高,甲信托公司就可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根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挪用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银监会《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
一审法院认为,严禁信贷资金用于炒股是监管部门基于国家金融安全以及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制定的监管制度,体现了国家宏观监管政策,也反应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甲信托公司目的是将信托资金用于炒股牟利,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该信托的相关合同、协议、担保合同均是无效的。判决后,甲信托公司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利用信托资金放贷的合同效力贷款信托是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例如将信托资金贷给基建用户,一般的期限为3年以上,这样的操作风险较小,收益并不会太大。贷款信托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有一些没有金融行业资质的公司,就利用该方式进行非法放贷。
甲公司只是一家科技公司,它拥有一定的现金流,为了能让资金贷给有需要的中小企业或者个人并从中收取高额利息,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合谋,以贷款信托的方式将资金出借。
乙信托公司发布信托计划,该计划主要用于将信托资金发放贷款,在募集的过程中,丙公司认购了大部分的信托计划,丙公司看似是一家普通的公司,但实际上是甲公司的关联公司(同一股东、法定代表人)。乙信托公司在“募集”了资金后,再出借给“相关”的人和公司,这些人和公司均由甲公司指定。以上这种情形,就是利用贷款信托从事非法放贷业务。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63号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九民纪要》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裁定书显示,如果存在规避监管,违规放贷的情形,则属于违反金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会直接影响相关合同的效力。对于该案件,最高法认为存在可能违规放贷的问题,最后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通道业务”将可能导致信托合同无效什么是信托的通道业务?《九民纪要》第93条规定,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
简单来说,信托只是一个渠道、工具,由委托人自己决定资金管理并承担风险。这种经常出现在“银信合作模式”,银行作为单一信托的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然后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新增业务,应严格规范,对于存量业务,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至2020年底,后面又延至2021年底。《九民纪要》规定,在过渡期内,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2021年刚刚过去,目前信托通道业务案例中,基本上都判决相关的合同有效。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03号。甲银行通过乙信托公司,将10亿资金出借给丙公司,丙公司作为被告,丙公司在上诉时认为,该模式属于通道业务,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案件的交易属于通道业务,但该交易发生于2014年,相关合同也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形,因此,仅以通道业务为由主张无效,不予支持。过渡期之后,如果还提供通道业务,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写在最后我们可以在信托的相关案件中看到当事人主张无效的意见,有人可能会说,钱都已经借走了,即使信托相关的合同无效,钱仍然需要偿还,为什么仍然需要主张无效呢?这是因为,这些案件并不是只有一个债务,还有很多的担保人,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话,担保合同也会无效,所以在信托案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各种主张无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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