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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马上贷款极速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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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房贷一定划算吗?有人提前还了却后悔

今年以来,选择提前还贷的客户数量相比以往有明显增加。为什么这么多房贷客户现在选择提前还贷?提前还贷到底划不划算?需要考虑哪些因素?有没有额外收费?北青报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

提前还80万少还利息111万

提前还贷省利息

李女士在2019年买了第二套房,银行最终审批的利率是6.2%,贷款金额186万元,期限25年,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月供11700余元。今年李女士细查银行明细发现,原来月供里利息占了8000多元,本金也就3000元左右,还了三年本金只少了10万元。看着每月高额的利息,再想想买基金和股票的亏损以及日益下降的定存利率,李女士决定申请提前还贷。

在提前还掉80万元后,李女士的还款计划表显示,房贷利息少了111万元。兴奋不已的她在社交平台上分享了这份喜悦:“提前还了80万房贷,利息少了111万,这不比理财赚钱?”她计划再加把劲攒钱,争取明年把剩余的本金都还了,“彻底解脱”。

央行数据显示,今年2月、4月居民中长期贷款出现负增长,为2007年有统计以来唯二两次。这说明居民按揭贷款的偿还量已经高于了新增按揭贷款量。方正证券研报指出,居民提前偿还房贷的能力来自储蓄率处于高位。疫情冲击下,经济疲弱,居民收入承压,照理是没有余力提前偿还房贷的。但是因为居民消费下行的更快,这使得居民的储蓄率持续处于高位。疫情反复,居民对未来经济信心和收入增长预期减弱,防风险的诉求提升,从而增加了储蓄。储蓄率处于高位,居民偿还房贷的能力增加。

“居民提前偿还房贷意愿提升是因为低风险资产收益率降低,而按揭利率刚性偏高。”方正证券固收分析师张伟指出,今年以来,作为存款替代产品的货基收益率和理财收益率也逐步下行。截至4月11日,全市场理财产品收益率为2.8%,回落至3%以下。面对5.5%的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资产收益率和负债成本率的缺口不断扩大,居民提前偿还房贷的意愿提升。

房贷利率低于5.7%

提前还贷可能并不划算

房贷利率比理财收益率高,提前还贷就一定划算吗?方正证券研报举例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假设一些居民在2018年10月购买了房子,需还100万元商业贷,贷款年限30年,房贷利率为5.7%。这个时点是2016年新一轮房地产上行周期中的按揭利率的绝对高点。

居民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将现金用于一次性还清房贷;二是购买理财产品。如果选择方案一,通过房贷计算器算得最后一次性还款(剩余26年)94.94万元,节省86.14万元的利息。平均每年节约利息3.31万元。而选择方案二,以94.94万元用于理财,按当前的年化收益率3%~4%的水平计算,一年的收益能有2.85万~3.8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方正证券研报认为,当理财收益率为3.5%时,与5.7%的房贷利率提前还款节省的收益基本打平。这意味着,如果你的理财收益率比3.5%高或者你的房贷利率比5.7%要低,提前还贷也许并不划算。

不过,方正证券同时指出,不能直接对比房贷利率与理财收益率,还需要从还款时间年限、还款方式、已还款期数等多要素共同评估。当前出现提前还贷的情况也可能说明居民对于远期是否能保证每年3%~4%的理财收益持怀疑态度。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虽然理财收益率是下行趋势,但与LPR挂钩的房贷利率也有下调空间。当前全国首套房按揭利率下限为4.25%。3月份全国首套房贷款平均利率为5.28%,首套房贷款利率在理论上还有较大下调空间。

有人提前还了却后悔

提前还贷要综合考量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提前还贷后,不少人觉得每月负担小了,轻松多了;不过,也有人觉得后悔。

因为整个部门被裁而失去工作的赵先生最近非常糟心。他一直嫌自己的房贷利率太高。去年年末,想着年终奖马上要到账,一笔50万的理财又马上到期,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提前还贷。然而,春节之后,公司每况愈下,说好的年终奖迟迟不见踪影,最后连工作都没了。家里“余粮”已经不多,月供还在继续,赵先生只能马不停蹄地找工作,有时一天要奔波好几个地方。焦虑疲惫的时候,他总会想:“如果去年年底不还那50万,现在是不是可以从容许多?”

某国有大行理财师陈先生提醒大家,无论是否选择提前还贷,每个家庭都要保持比较充裕的现金流来应对各种变故,不能因为省利息,就把所有闲钱都还了房贷,那只会让自己非常被动。如果一年内有资金需求的按揭者,比如住房装修等需要大笔开支,提前还款可能不利于家庭的财务安排。

此外,还款时间已经较长的贷款者,因为在贷款期限后期的还款中,大部分都是本金的偿还,此时通过提前还贷达到节省利息的作用不大。陈先生认为,贷款者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贷,如果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一年限,比如贷了20年,已经还了7年以上,提前还贷的意义就不太大了。

提示

提前还贷要预约

北京地区普遍不收费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各家银行都要求提前还贷客户要预约申请,具体流程各家银行差异很大,有的可以完全线上办理,有的需要去网点柜面签字才行。客户在申请之前最好与自己的贷款经理或贷款支行联系,问清楚细节。至于大家关心的收费问题,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招行等北京地区主流银行的相关人士均表示,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不过,也有读者反映,自己3月份曾在一家全国性股份银行的北京分行办过提前还款。当时贷款经理说,要先到网点找他签字,全款到账后,15个工作日左右扣款,一年内提前还款有违约金,超过一年就不用了。

提前还贷后,后续还款会怎么变呢?据了解,大部分银行会提供两种选择,一种是月供不变,缩短年限,一种是年限不变,减少月供。前者节省的利息会更多,可以尽早结束还款;后者则减小了每月供款的压力,贷款者会轻松许多。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本组文/本报记者程婕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贷款电话频骚扰 信贷中介猫腻多

“我是某某银行的信贷部工作人员,我们系统显示您有一笔信用贷款,授信给到您这边使用,您最近有资金需求吗……”

这些话术,相信大家一定不陌生。最近一段时间,类似的“贷款业务”电话越来越多,而且对方都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甚至声称贷款可以用于与房子有关的用途,但这当中到底又有多少猫腻?

信贷中介的生意不纯粹

“我们要不是这么介绍自己,一般就会被直接挂掉电话。”小林曾是一名金融公司的信贷中介经理,他的工作就是每天打电话给陌生客户推销各种贷款,“信贷中介进行推销其实很正常,但跟以前不同的是,现在我们接通电话后的自我介绍,都会说自己是某某银行的客户经理,还会随便编一个工号,这样才容易得到对方的信任。”

证券时报记者对几个号称是银行客户经理的来电进行调查,发现电话号码“五花八门”,既有座机号码也有网路电话,在其中一通显示连云港的来电中,对方表示自己是深圳建设银行某支行渠道部的陈经理,可以提供一笔年化利率低至3.55%的信用贷,如果额度不够用还可以用深圳的房子作为抵押,额度可以提升至200万元,当然还有经营贷和消费贷等其他贷款,利率视客户具体资质而定。随后,这位陈经理便开始询问记者关于贷款的用途、工作收入水平以及房产的具体情况。

不过,当记者质疑这些资料仅仅在线上处理会不会存在风险,提出能否到现场进行业务咨询和办理业务之时,对方却显得有些犹豫。“审核资料以及出方案一般前期会在线上处理,处理好之后回到银行柜台面签,这也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当记者再三要求前往现场递交资料,这位陈经理却不断推脱,而且声称客户的电话号码是通过“大数据”获得。记者随后向建设银行官方客服以及相关支行进行咨询,银行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这位陈经理并不是银行的员工,银行的信贷经理不会主动联系陌生的客户。

“这就是现在信贷中介的另一个套路,先用大行的名头拉拢客户、建立信任,然后再视客户信用情况确定到底哪家银行。实际上,他们并不是银行工作人员,而是信贷中介。”小林表示,“纯粹的信贷中介其实也无可厚非,但有些信贷中介的生意并不纯粹,他们有自己的名目来加收各种服务费。”一位曾接触信贷中介的受访者表示,一些信贷中介先用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条件吸引借款人签约,中途却会以借款人的条件不符合等为由更改方案,要求增加服务费,而且这些服务费都是用于覆盖“成本”,不能叫做“中介费”。

另一位自称是银行信贷经理的高经理,却告知记者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地王大厦的一家信息咨询公司。记者到达现场后,这位信贷经理告诉记者可以量身定制方案,然后再去银行申请相关的贷款。而且,这位经理再三强调,公司与银行有合作,可以规避很多风险。

记着调查发现,目前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小微市场主体较以前能以更低利率获得贷款。以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为例,目前其利率在深圳已经挺进“3”时代。其实,客户可以直接银行办理贷款,何必再通过中介?这时,深圳一家金融公司的信贷中介告诉记者,如果想要取得低息的经营贷、信用贷等,但自己的资质条件不够,或者想拿到贷款后“另作他用”,例如将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他们都有办法可以帮助客户解决并制定方案。而且,中介人员一再向记者打包票,只是服务费会相对较高。对于如何运作,对方不愿意说明。“我们跟一些银行的客户经理都有私下的合作联系,所以成功贷款有保障。”这位信贷中介如是说。

或加剧市场恐慌

《证券时报》此前曾对房贷市场进行追踪报道,揭发了将房贷转换成经营贷、通过全款买房后套取消费抵押贷、信用抵押贷等贷款的乱象。在这当中,许多贷款人正是在信贷中介的帮助下“铤而走险”。正如消费抵押贷、信用抵押贷的出现,如今银行的各类贷款项目种类繁多,也给许多信贷中介留下操作空间,容易滋生新的金融乱象。

有熟悉此行业的人士在与记者交流时说:“传统银行以往主要服务中高端客户,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银行感受到了竞争压力,不排除一些人会跟外面的机构合作,加上一些客户与银行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信贷中介就有了生存的空间。不要随随便便听这些人的承诺,猫腻可能就在看不见的地方。”记者致电多家银行的官方客服电话,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对于类似的陌生来电,打着银行的幌子询问是否需要贷款,请立即拨打银行官方电话进行投诉。即便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得到银行贷款,一旦被查出问题或者被人向监管部门举报,银行会限期收回贷款,也就是抽贷。

的确,这些信贷中介之所以明知故犯,因为这就是他们的盈利方式。除此之外,记者还发现市场中也存在一些信贷中介利用银行信贷的幌子进行民间借贷,这其中的潜在风险更大。有业内律师表示,信贷公司也可能就是将自己的钱贷给借款人,那就不是金融贷款而是民间借贷。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现在‘银行’的各种推销电话非常多。不过,这个‘银行’需要谨慎鉴别,不排除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跟外包的合作机构,也可能是一些信贷中介打着各种银行的名义来进行推销,给普通市民带来很多骚扰。其实,他们的行为也是在变相推销贷款,甚至可以帮助借款人将借贷款流入楼市。我认为,如果不遏制这些违规的贷款渠道,对一些普通购房者来说也不公平。普通购房者想要申请贷款依旧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这些违法违规的资金带来乱象,也影响了大家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判断,甚至影响大家对楼市调控的预期走向,反而加剧市场的恐慌。”(记者浩林)

作者:浩林

来源:证券时报

无条件赠与女友240万且承诺不可撤销,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争议焦点

男方向女方出具赠与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女方购买房屋资金不够,我自愿赠送女方240万人民币在女方购房付款时,一次性转账到女方账上,或者按女方要求转到其他账号,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出具的赠与协议载明赠与金额以及赠与是无条件的,该赠与协议系男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之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男方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向女方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女方主张男方为其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完全属于无偿赠与,并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仅凭男方出具的赠与协议就将支付购房款等费用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确认本案中男方与女方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女方继续占有上述案涉款项欠缺合法依据。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酌定女方退还男方赠与款项120万元。

基本案情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女方立即返还男方用于购买厦门集美区房屋购房首付款220万元、过户费55000元、中介费41027元、税费10万元、替其偿还的房贷款10615元、替其偿还合肥自有房屋贷款余款430666.73元,合计2837308.73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由女方承担。

一审查明

男方与女方自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双方系恋爱关系。

2018年9月1日,男方向女方出具赠与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女方在厦门购买房屋资金不够,我自愿赠送女方240万人民币在女方购房付款时,一次性转账到女方账上,或者按女方要求转到其他账号,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

后男方分别于2018年9月18日、9月25日、9月26日支付100000元、2100000元、96027元、100000元为女方用于购买位于厦门集美区房屋的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税费共计2396027元。

2018年9月20日,女方向男方借款430666.73元用于偿还合肥房屋贷款。

2018年11月16日男方向女方转账10615元替女方偿还厦门房屋贷款。

2019年8月9日,男方向女方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已收到女方归还的44万借款(现金形式)”。

后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男方要求撤销赠与,遂诉至法院请求女方返还财产。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出具的赠与协议载明赠与金额以及赠与是无条件的,该赠与协议系男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之后男方赠与女方2396027元用于支付女方所购的位于厦门集美区房屋的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税费,双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一旦转移,赠与方要求撤销返还财产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之一: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男方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其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男方主张撤销赠与,要求女方返还首付款220万元、过户费55000元、中介费41027元、税费100000元共计2396027元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的430666.73元及10615元,根据男方举证及女方庭审陈述该款项属于民间借贷,与本案赠与合同无关,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男方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诉意见

男方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赠与协议并非签订于2018年9月1日,协议内容是按照被上诉人口述内容及日期书写,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无条件赠与。

1、从协议形成的时间来看,赠与协议的日期是2018年9月1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见面,在2018年9月1日双方刚刚开始有买房意向,房屋选址、面积款项等均未确定,不可能未卜先知首付款就是240万元,因此该赠与协议内容明显是不真实的。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恋爱期间均向对方出具过多份协议和承诺书,2018年10月28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签署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本人男方,和女方是自由恋爱。我保证用心经营,互敬互爱,不疑心病,不任性,不乱发脾气,互相信任,多多理解,少索取,少控制欲,用实际行动让对方不后悔,并保证将来不以任何理由与她闹分手及讨要首付款”。被上诉人也曾向上诉人作出过2019年6月底拍婚纱照、后期领证等承诺,从双方的行为和承诺可以看出上诉人支付房屋首付款、还贷均是以和被上诉人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和前提的,而不是无条件赠与。

二、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结识过程、日常行为来看,双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不能仅凭一纸协议就将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定性为无条件赠与。

1、从双方的关系来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通过婚恋网站结识的进而确立恋爱关系,且相识之际被上诉人正值适婚年龄,而上诉人在第一次婚姻结束后亦急欲再觅良缘,可见双方从确立恋爱关系伊始即是朝着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景而往,而非纯粹以获得恋爱过程的情感体验为目的。

2、根据被上诉人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与其父母、亲属见面,并且承诺“6月底之前拍婚纱照”、要求“结婚前给我买二手车,结婚卖了二手换大路虎”,上诉人亦带被上诉人见过自己父母、并向被上诉人说明其资产、婚姻状况,足以表明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之后就开始积极推动双方关系朝着缔结婚姻方向迈进。因此,上诉人支付相关款项,均系在“意向结婚”的合意之下为之。

3、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8年11月27日微信聊天记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吵架闹分手时,被上诉人曾说“要不先把房子卖了我们分一分”,另外,被上诉人的母亲也答应说服女儿如数归还上诉人的首付款。这些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本身就认为如果双方分开则应当返还首付款。

三、一审判决认定案涉430666.73元为民间借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是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虽借款给被上诉人还贷,但被上诉人在2019年8月9日带现金“还款”时要求扣除2019年5月到8月的生活费16万元以及2019年4月欠下的生活费5000元、二手车钱25万元及打赌输的万元,被上诉人认为扣除这些款项之后只需向上诉人还款5000元,上诉人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并未同意,该借款实质上已经转化为被上诉人扣除的购买二手车钱和大额生活费,该部分款项也应当予以返还。

四、原审法院仅凭一纸协议将支付首付款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违反公平原则,如果被上诉人通过这种欺骗、套路手段无偿获取他人财物被认定为合法,必将导致被上诉人变本加厉、人人效仿,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原则。

双方恋爱期间,被上诉人还要求上诉人每月向其支三、四万元的生活费,从2018年11月到2019年4月,上诉人共向被上诉人支付了18.5万元生活费,现上诉人已放弃讨要,但对于支付首付款及其他巨额款项则远超过男女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范畴,如果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则有违公平原则。如果被上诉人通过这种欺骗、套路手段无偿获取他人财物被认定为合法,势必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原则。

现上诉人生意受疫情影响,生活极为困难,如被上诉人不予以返还相关款项,将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利益,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女方辩称:

一、原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其代付购房首付款及过户费、中介费、评估费、税费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2018年9月1日,被答辩人出具《赠与协议》载明:“由于女方在厦门购买房屋资金不够,我自愿赠送女方240万元人民币,在女方购房付款时,一次性转账到女方账上或者按女方要求转到其他账号,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随后,被答辩人为答辩人购买房屋分别于2018年9月18日支付10万元购房定金、2018年9月25日支付购房款210万元、2018年9月26日支付购房过户费55000元和税费10万元及中介费41027元,合计2396027元。此时,被答辩人已完全履行了《赠与协议》的全部内容。

其次,虽然该赠与行为发生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恋爱期间,但《赠与协议》明确了该赠与是不附任何条件且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的普通赠与行为。该赠与系在被答辩人同答辩人恋爱交往过程中基于情感关系,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而自愿赠与给答辩人的,并非被答辩人所述为缔结婚姻而实施的赠与行为。

基于以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及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且已履行完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出借答辩人用于结清合肥房屋贷款及还厦门房屋贷款,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首先,被答辩人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2018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30,666.73元用以支付其合肥自有房屋的贷款余款及还厦门房屋贷款10,615元,合计441,281.73元,至今未予偿还。由于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属于赠与法律关系,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偿还其借款441,281.73元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显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被答辩人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其次,2019年8月8日,答辩人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包河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中提现了44万元人民币偿还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于2019年8月9日向答辩人出具《收据》载明:今已收到女方归还的借款44万元(现金形式)。可见,答辩人已归还了被答辩人出借其用于结清合肥房屋贷款余额44万元,尚欠被答辩人1,281.73元。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出具的《赠与协议》明确该购房款项是不附任何条件的普通赠与且也已履行完毕,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其赠与给答辩人的购房款项,有失诚信,且于法无据。同时,因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偿还其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维持原审的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诉请女方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发生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期间。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情感关系,确定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将来缔结婚姻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基于这种美好愿望,处在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除了会发生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外,可能存在一方为另外一方进行大额资产支付的情况。男女恋爱过程中,男方为了表示好感,或为了促进感情升华,主动给与女方一些财物,也符合人之常情。

这种给付行为系无偿的,一般也不需要接受支付的一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案中,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男方与女方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进而确立恋爱关系仅一个月时间后,就为女方在厦门购房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等合计约240万元,虽然男方向女方出具了赠与协议,载明是无条件赠与,但双方心里都明白,男方为女方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男方出具赠与协议目的也是为了获得女方好感,想以后结婚,由此可见,男方向女方赠与大量钱财的基础建立在双方之间的感情存续,以及继续往下发展直至结婚可能。

本案男方向女方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女方主张男方为其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完全属于无偿赠与,并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仅凭男方出具的赠与协议就将支付购房款等费用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本院确认本案中男方与女方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女方继续占有上述案涉款项欠缺合法依据。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定女方退还男方赠与款项120万元。

男方在本案中诉请女方返还的用于结清合肥房屋贷款余额430666.73元及偿还厦门房屋贷款10615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转款凭证、收据等证据,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本案赠与法律关系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男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

二、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男方120万元;

三、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0)皖01民终8796号裁判文书网

转自:天津二中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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