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专栏丨零售类不良批量转让破冰,特殊资产市场迎来全新机遇
2021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标志着自2012年《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发布以来被禁止的零售类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以部分银行试点的方式被正式重启。到2021年6月初,已有4家银行7个零售类不良资产包在银登中心完成了竞价,涵盖信用卡、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等多种形式。商业银行零售类不良资产转让业务的重启,对于规范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化解金融系统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零售类不良贷款持续增长
虽然没有全行业零售类不良贷款余额的数据,但从披露了分类不良贷款数据的30多家商业银行来看,2020年全口径不良贷款余额增长13%,而零售类不良贷款余额增幅为15%,高于对公类不良贷款余额11%的增幅。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再以信用卡业务情况为例,作为近年来高速发展的零售类业务,2019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3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0.98%,而到2020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39亿元,已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06%,金额增长接近100亿元。
2020年,各大商业银行均加大了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发布数据看,2020年商业银行贷款核销金额达1.2万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15%,创有记录以来新高。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规模为1536亿元,较2019年的584亿元几乎增长2倍;而从分类来看,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共处置不良信用卡资产887亿元,占比超过50%,而对公贷款仅有118亿元,占比不足10%,说明不良证券化主要用于零售资产特别是信用卡资产的处置。
零售类不良资产规模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部门负债规模急速扩张。近年来,居民杠杆率大幅度提升,随着时间推移进入风险暴露期,而疫情则加剧了风险暴露,造成了零售类特别是弱担保的资产集中逾期乃至不良阶段性爆发。二是处置渠道有限。根据财金〔2012〕6号文的要求,零售类不良资产无法采用批量转让的方式处置,而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规定,零售类不良资产核销需满足诸多条件,因此可自由选择不良资产进行规模处置的方式,仅有不良资产证券化一条,目前仅有不足4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该项资质,造成长期以来零售类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相对匮乏。
批量转让试点推动零售不良处置创新
总体上看,零售类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对于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提高资本运作水平、改善精细化管理能力等,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批量转让能实现不良资产的彻底出表。前期各类业务中,不良资产收益权业务仅能实现“会计出表”,而资产证券化和核销虽然可以减记风险资产,同时实现“风险出表”,但后续仍需要做好回款清收和客户服务工作,从业务层面并未减少银行的工作量。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按照现行规定,对于清收工作将交由受让方负责,另外包括客户的账务处理、征信申报、服务衔接等原则上也交由受让方,出让银行将可对前期此类工作繁琐但低效的账户进行“销户”,实际上实现了“管理出表”的效果。
第二,操作比较灵活。与证券化方式相比,批量转让同样可以减少资本占用,但操作更为灵活。根据现行税务规定,通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处置资产后,不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证券化类似,避免了增加低效资本占用的情况。同时,由于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不需要被动自持一定份额,对资本的释放较证券化方式更为彻底。同时,由于不良资产转让在监管层面没有注册备案等程序,因此可以较为灵活的组成资产包进行市场推介,而后择机出表。
第三,有助于提高银行不良处置效率。《通知》建立了核销资产的处置渠道,根据相关规定,此次参与银行可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纳入转让标的,而“管理出表”的效果则可以将商业银行从较为繁重的低效资产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避免长期积累的核销资产过度占用清收资源,从而提高资产管理的绩效。
仍待完善的工作
批量转让试点的启动,为零售类不良贷款的风险处置开启了全新的空间,但从实践来看,相关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的空间。
一是通知债务人是否存在明确简洁的方案。作为债权转让的关键步骤,根据《通知》要求,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但未明确具体规则。因零售业务不同于对公,大量不良债务人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做到最为标准的逐一书面通知并取得回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事实上即便未履行通知,债务人也不能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对于出让方为商业银行的情形,也几乎不存在因转让不对债务人生效,而金融机构拒绝向受让方转让资金的道德风险,因此通知是否必要有待商榷。另一方面,即便联系渠道畅通且不需要借款人确认,考虑最为简便的邮政快递加公证的方式,预计单个成本也在百元以上,实际上会大大增加这一业务的交易摩擦。建议参考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权利完善”安排,既保证了受让方的利益,也减少操作性的障碍。
二是持续做好客户服务的要求有待明确。虽然转让的对象为不良贷款借款人,但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来说,商业银行仍需一视同仁做好服务,通过柜台、热线和互联网等渠道提供包括查询、动账、征信、投诉等多项服务。目前业务规则仅要求受让方在清收方面建立制度和人员队伍,对于其他服务未做明确要求,但对于出让银行来说,此次由于角色变化和信息不完备,也不具备服务能力,因此服务的衔接和受让方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档案资料的交接要求过于繁琐。根据《通知》要求,对于发文中未明确事宜,仍按照财金〔2012〕6号文执行,因此按该规定第21条,必须以原件形式转让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对于笔数较多的零售资产而言,搜集的相关资料往往散落在全国的上百家网点,对于不良资产而言,大量资料势必已归入历史档案库,归集整理存在较大工作量。鉴于目前各行均已建立了较为先进的影像系统,且电子资料的有效性目前已被广泛接受,建议对此项规则进行优化。
未来展望
从“破冰”到真正“批量”。根据人民银行数据,截至2020年末,居民短期贷款合计15.5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合计47.7万亿元,考虑中长期贷款多需附带抵质押担保措施,按1.84%不良率水平计算,有接近3000亿的规模,而考虑已核销资产,总规模可接近万亿,鉴于18家试点银行代表了市场头部机构,未来有条件进行不良批量转让的资产可达千亿水平。根据银登中心发布的数据,目前已有279家商业银行及其分行,128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登中心开立了业务账户,而随着信用卡、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等多种业务模式已有银行率先以小包进行了“演练”,目前行业内大量金融机构已在准备体量较大的资产包准备大规模操作,预计后续该业务将呈现供需两旺状态。
估值将逐步回归正常。鉴于缺乏经验、广告效应等原因,从首批项目实际情况看,最终成交价普遍高于资产证券化可比资产水平,最高的资产包估值甚至达到4折,甚至还有资产公司为抢包在报价中发生“乌龙”。相信随着业务的常态化,买卖双方都会逐步回归理性,更多用市场化方式来进行业务运作。从现有可比资产情况来看,预计正常价格应该在本金一折左右。另外,市场上部分机构将利息和手续费等也纳入估值的方法并不妥当,一方面各行的利息和费用计算方式具有较大差异,目前司法实践最高仍可支持年化36%的利息和手续费;另一方面此类无抵质押不良资产债务人偿还能力较弱,在银行清收过程中如对方可以偿还全部本金,大概率会获得息费减免的机会。
具有较强清收处置能力的市场化机构将获得新的发展机遇。由于监管在2012年至2021年之间长期严禁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资产管理公司在新经济周期下首先面临个人不良贷款的定价难题。但同时,受益于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催收业务的扩张,市场头部的催收公司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客户数据,可以借助统计分析方法对借款人进行精准分类,通过具体根据逾期账龄、金额、地域、是否有查封品、性别、年龄等因素进行较为精确估值。同时,在委外催收的过程中,大量机构不断向银行延伸服务,包括提供失联修复、客户债务重组、话术培训、系统输出等业务,由于其同时服务多家商业银行,部分企业的数据规模和业务经验甚至更为丰富。此类机构虽因缺少牌照无法直接参与资产受让,但其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对资产管理公司具有较强的互补作用,预计将成为零售类不良贷款市场较为活跃主体,为风险处置以及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本文作者:曾刚,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陈晓,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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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如何赋能?这家“小而美”标杆银行有好做法
江苏新沂农商银行有效应对人才需求新变化,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共享员工”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拓宽复合型人才培养路径和方法,缓解人力资源需求矛盾,走出了一条以组织变革破解人才瓶颈的“小而美”嬗变之路。
截至9月末,该行各项贷款占比为66.93%,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为93.87%,不良贷款率为1.34%,全行拨贷比11.52%,位居全省第一;拨备覆盖率861.7%,较全省平均水平高532.7个百分点,位居全省第一。
2020年该行首次获评监管二级、人民银行综合评价A级,获得全省农商银行“综合考核优胜奖单位”“党建考核先进单位”“四好领导班子创建先进单位”“中国金融科技创新大赛最佳金融综合智能平台奖”“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十佳绩效管理机构”等多项荣誉。
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通过“共享员工”新模式探索实施,最大程度发挥了人才的价值作用,2020年该行员工离职率0.5%,远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人力资源赋能
该行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在组织管理上,根据岗位需求匹配人力供应,打破传统“一人一岗”边界,解决了岗位需求与人员配置不平衡矛盾,促进部室管理由“人员数量”向“人员质量”转变。
挖掘需求,敏锐洞察。紧扣全行业务发展对专业人才需求,灵活用人机制,创新人力资源配置方式,组织召开“共享员工”需求调研专题讨论会,调研各部室部分专业性较强、现有人员相对较难胜任的岗位,以及现有工作效率较低、可通过专业人员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的岗位。
策应需求,选苗建库。坚持系统思维和全局观念,突出组织主导,强化源头把关,真正把好苗子选出来,建立科技、法学、财务、审计等20个各种类型的“共享员工”人才库,搭建突出融合性、强调专业性、基于选择性的多学科交叉新型课程体系,提高共享人才素质,保证共享工作高质量开展。目前部分“共享员工”已在共享岗位正式履职,解决了部分岗位人才短缺和专业性问题。
建立机制,有效激励。为进一步促进“能岗适配”,通过常态化跨部门、跨岗位员工联合培养方式,积极组织共享员工到共享岗位锻炼、学习、培训,通过成果展示、专题讨论、理论测试等方式,进行达标考核。
将在“共享岗位”上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共享员工”,优先推荐为评优评先对象,且共享期间每月岗位工资在原基础上给予一定额度增加,绩效工资按照本职岗位和“共享岗位”孰高计算发放。
对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共享员工”优先提拔使用,让敢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位置,目前已有2名共享员工提拔至中层管理岗位。
持续健全“共享员工”监督管理配套机制,从共享员工选用、培育、留用、晋升等方面进行体系化机制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体系,储备更多优秀共享人才,促进该行人力资源管理有序、高效、高质量地开展,助力“小而美”标杆银行建设。
坚持效果导向,收获生动实践成效
“共享员工”模式,是为员工打造的一个赋能场景,增强了信息的高效快速流转,增进了团队成员间的横向协同与合作,打通了部门间信息壁垒,畅通了信息流通渠道。
在“搭建员工成长平台”上实现了突破,提高了员工归属感。“共享员工”多为科技、法学、会计、审计等方面高素质专业人才,学历和技能层次较高,自我成长和成就需求强烈,将共享理念带入人力资源管理,让管理体制更加透明、更加公平,使员工更加清楚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价值。
同时,该行积极树立注重实绩、崇尚实干的鲜明导向,让想干事、能干事的员工当主角、占C位,激励广大“共享员工”敢于担当、善于作为,大力营造担当实干的企业文化。
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上实现了突破,提高了企业竞争力。至2021年11月,该行已有8名“共享员工”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审计稽核部开发审计模型、为人力资源部优化系统、为信贷管理部开发报表、为电子银行部整合数据、为董事会办公室管理股权,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优势,实现工作经验共享、工作方法共享、专业技术共享,极大降低银行人力成本,促进了员工间交流,培养全面型人才。
在“节约人力时间成本”上实现了突破,提高了人力资源使用效率。共享员工在信贷管理部“共享岗位”上自主开发自动生成报表工具,自动生成省联社和监管部门月报、季报40张,极大地提升了报表的效率和准确率,节省了大量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自主开发了信贷综合管理平台,实时反映全行贷款余额、预欠息贷款、全口径不良贷款、涉农贷款、房地产贷款等数据及存在的问题,有效预防和控制信贷风险。
在审计部“共享岗位”上开发新模型两百多个,跑批疑点数据数10万余条,为10余个审计项目提供强有力数据佐证,极大地提高了审计效率,当年全省农商银行系统审计考核排名上升了20名。
坚持赋能导向,延伸拓展共享成果
“共享员工”不仅是各种项目的“实施者”,更是业务与流程整合的“建议者”和“创新者”,该行在共享员工落地实践基础上,加强银企、银政合作共享,培养出复合型、创新型、可持续发展型的人才。
“银行+企业”为经营管理赋能。该行共享员工积极推动渠道建设,加强银企、银政合作,拓展业务覆盖面,共享员工与公司合作开发的“线上快贷”产品,实现了全流程一站式放款、全流程无纸化、全流程跟踪式服务,此项目获得省财政厅和科技厅联合颁发的江苏省技术转移奖励11.76万元,获得徐州市科技局引进新技术补贴12.16万元。
“银行+政府”为转型发展赋能。该行推荐员工至地方金融监管局、房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挂职共享,开发的“富通钟吾”项目,被新沂市政府列为“为群众办实事”清单,荣获“2020中国金融科技创新大赛最佳金融综合智能平台奖”、江苏省支付清算服务协会和金科创新社颁发的“数据智能应用创新优秀案例”。
为中国人民银行新沂支行开发“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系统”,有效提升人行监管工作水平;帮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做好数据迁移工作,更新数据库配置,提升数据库整体性能和查询效率;为新沂公交公司开发“线路查询系统”,实现公交公司对公交车是否准点行车进行检测。
“银行+监管”为行业发展赋能。选派优秀员工到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共享。开发的金融服务站管理平台被人行采纳运营并在全省金融系统推广;开发的江苏银行业首贷扩面专项行动对接平台,为全省161家省级行及其分支行提供融资对接服务,超过2万名客户经理通过该平台走访企业。
截至11月末,已走访企业17.58户,授信企业9338户,授信金额244.41亿元,用信企业5048户,用信金额113.21亿元。为徐州银行业协会开发“六稳六保”小程序,链接徐州银协48个会员单位金融支持产品。
下一步,新沂农商银行将继续以数字化、智能化视角,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思路,用制度驾驭人性,用文化凝聚人心,探索与尝试促进银行人力资源管理有序、高效、高质量地开展,为推进“小而美”标杆银行建设助力赋能。
曾刚 陈晓:零售类不良批量转让破冰,特殊资产市场迎来全新机遇
曾刚,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
陈晓,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1年初,《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标志着自2012年《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发布以来被禁止的零售类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以部分银行试点的方式被正式重启。到2021年6月初,已有4家银行7个零售类不良资产包在银登中心完成了竞价,涵盖信用卡、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等多种形式。商业银行零售类不良资产转让业务的重启,对于规范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化解金融系统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零售类不良贷款持续增长
虽然没有全行业零售类不良贷款余额的数据,但从披露了分类不良贷款数据的30多家商业银行来看,2020年全口径不良贷款余额增长13%,而零售类不良贷款余额增幅为15%,高于对公类不良贷款余额11%的增幅。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以信用卡业务情况为例,作为近年来高速发展的零售类业务,2019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3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0.98%,而到2020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39亿元,已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06%,金额增长接近100亿元。
2020年,各大商业银行均加大了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发布数据看,2020年商业银行贷款核销金额达1.2万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15%,创有记录以来新高。另外,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规模为1536亿元,较2019年的584亿元几乎增长2倍;而从分类来看,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共处置不良信用卡资产887亿元,占比超过50%,而对公贷款仅有118亿元,占比不足10%,说明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用于零售资产特别是信用卡资产的处置。
零售类不良资产规模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部门负债规模急速扩张。近年来,居民杠杆率大幅度提升,随着时间推移进入风险暴露期,而疫情则加剧了风险暴露,造成了零售类特别是弱担保的资产集中逾期乃至不良阶段性爆发。二是处置渠道有限。根据财金〔2012〕6号文的要求,零售类不良资产无法采用批量转让的方式处置,而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规定,零售类不良资产核销需满足诸多条件,因此可自由选择不良资产进行规模处置的方式,仅有不良资产证券化一条,目前只有不足4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该项资质,造成长期以来零售类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相对匮乏。
二、批量转让试点推动零售不良处置创新
总体上看,零售类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对于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提高资本运作水平、改善精细化管理能力等,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批量转让能实现不良资产的彻底出表。前期各类业务中,不良资产收益权业务仅能实现“会计出表”,而资产证券化和核销虽然可以减记风险资产,同时实现“风险出表”,但后续仍需要做好回款清收和客户服务工作,从业务层面并未减少银行的工作量。但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按照现行规定,对于清收工作将交由受让方负责,另外包括客户的账务处理、征信申报、服务衔接等原则上也交由受让方,出让银行将可对前期此类工作繁琐但低效的账户进行“销户”,实际上实现了“管理出表”的效果。
第二,操作比较灵活。与证券化方式相比,批量转让同样可以减少资本占用,但操作更为灵活。根据现行税务规定,通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处置资产后,不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证券化类似,避免了增加低效资本占用的情况。同时,由于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不需要被动自持一定份额,对资本的释放较证券化方式更为彻底。同时,由于不良资产转让在监管层面没有注册备案等程序,因此可以较为灵活的组成资产包进行市场推介,而后择机出表。
第三,有助于提高银行不良处置效率。《通知》建立了核销资产的处置渠道,根据相关规定,此次参与银行可将已核销的不良资产纳入转让标的,而“管理出表”的效果则可以将商业银行从较为繁重的低效资产管理工作中解放出来,避免长期积累的核销资产过度占用清收资源,从而提高资产管理的绩效。
三、仍待完善的工作
批量转让试点的启动,为零售类不良贷款的风险处置开启了全新的空间,但从实践来看,相关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的空间。
一是通知债务人是否存在明确简洁的方案。作为债权转让的关键步骤,根据《通知》要求,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但未明确具体规则。因零售业务不同于对公,大量不良债务人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做到最为标准的逐一书面通知并取得回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事实上即便未履行通知,债务人也不能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对于出让方为商业银行的情形,也几乎不存在因转让不对债务人生效,而金融机构拒绝向受让方转让资金的道德风险,因此通知是否必要有待商榷。另一方面,即便联系渠道畅通且不需要借款人确认,考虑最为简便的邮政快递加公证的方式,预计单个成本也在百元以上,实际上会大大增加这一业务的交易摩擦。建议参考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权利完善”安排,既保证了受让方的利益,也减少操作性的障碍。
二是持续做好客户服务的要求有待明确。虽然转让的对象为不良贷款借款人,但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来说,商业银行仍需一视同仁做好服务,通过柜台、热线和互联网等渠道提供包括查询、动账、征信、投诉等多项服务。目前业务规则仅要求受让方在清收方面建立制度和人员队伍,对于其他服务未做明确要求,但对于出让银行来说,此次由于角色变化和信息不完备,也不具备服务能力,因此服务的衔接和受让方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档案资料的交接要求过于繁琐。根据《通知》要求,对于发文中未明确事宜,仍按照财金〔2012〕6号文执行,因此按该规定第21条,必须以原件形式转让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对于笔数较多的零售资产而言,搜集的相关资料往往散落在全国的上百家网点,对于不良资产而言,大量资料势必已归入历史档案库,归集整理存在较大工作量。鉴于目前各行均已建立了较为先进的影像系统,且电子资料的有效性目前已被广泛接受,建议对此项规则进行优化。
四、未来展望
从“破冰”到真正“批量”。根据人民银行数据,截至2020年末,居民短期贷款合计15.5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合计47.7万亿元,考虑中长期贷款多需附带抵质押担保措施,按1.84%不良率水平计算,有接近3000亿的规模,而考虑已核销资产,总规模可接近万亿,鉴于18家试点银行代表了市场头部机构,未来有条件进行不良批量转让的资产可达千亿水平。根据银登中心发布的数据,目前已有279家商业银行及其分行,128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登中心开立了业务账户,而随着信用卡、个人消费、个人经营等多种业务模式已有银行率先以小包进行了“演练”,目前行业内大量金融机构已在准备体量较大的资产包准备大规模操作,预计后续该业务将呈现供需两旺状态。
估值将逐步回归正常。鉴于缺乏经验、广告效应等原因,从首批项目实际情况看,最终成交价普遍高于资产证券化可比资产水平,最高的资产包估值甚至达到4折,甚至还有资产公司为抢包在报价中发生“乌龙”。随着业务的常态化,买卖双方都会逐步回归理性,更多用市场化方式来进行业务运作。从现有可比资产情况来看,预计正常价格应该在本金一折左右。另外,市场上部分机构将利息和手续费等也纳入估值的方法并不妥当,一方面各行的利息和费用计算方式具有较大差异,目前司法实践最高仍可支持年化36%的利息和手续费;另一方面此类无抵质押不良资产债务人偿还能力较弱,在银行清收过程中如对方可以偿还全部本金,大概率会获得息费减免的机会。
具有较强清收处置能力的市场化机构将获得新的发展机遇。由于监管在2012年至2021年之间长期严禁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资产管理公司在新经济周期下首先面临个人不良贷款的定价难题。但同时,受益于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催收业务的扩张,市场头部的催收公司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客户数据,可以借助统计分析方法对借款人进行精准分类,并根据逾期账龄、金额、地域、是否有查封品、性别、年龄等因素进行较为精确估值。同时,在委外催收的过程中,大量机构不断向银行延伸服务,包括提供失联修复、客户债务重组、话术培训、系统输出等业务,由于其同时服务多家商业银行,部分企业的数据规模和业务经验甚至更为丰富。此类机构虽因缺少牌照无法直接参与资产受让,但其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对资产管理公司具有较强的互补作用,预计将成为零售类不良贷款市场较为活跃主体,为风险处置以及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