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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资源网贷款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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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程,遇到保证金,亮资,交居间费,诚意金,几乎都是骗局,需谨慎

文:杨总工

记录:蒂泱

编辑:泱泱

审编:八方天

交和不交都让人操心

现在的工地什么乱七八糟的人都在包工地,认识几个小老板就可以“牵线搭桥”就出来招摇撞骗说自己是“大老板”,手里有个大项目,他们利用自己的工程圈的人脉,到处打广告“收工程介绍费”。

甚至很多这样的人什么都不懂,手里连图纸,中标通知书,进场通知书,什么资料都没有就开始骗人收费,这样的人真的可恶,大家一定要小心这样的“中间人”!

如何识别真假工程1、首先在包工地干活时,可能很多人说:一定要看对方手上的“图纸、中标文件、开工许可、进场通知书”,其实干了很多年工地的人都知道,这些一般都是工地已经开工了才派专人去负责跟进的这些问题,因为项目不可能等到什么都下来了才去施工,我可以明白的说,大多数工地图纸都是边施工边出图。

不要自以为是的聪明

【正确识别方法:】

A、如果是公司就查:

公司的相关信息、信用、历史案例、如果什么都好那么去工地实地考察。考察完没有问题就去查一下建设单位的所有公司信息,都没有问题就可以开始谈合作的相关问题。

记住:(超出市场价格很多的必须谨慎,天下没有馅饼掉下来的,不要贪便宜),否则会上当被骗。

B、如果是个人介绍就查:

个人的案件情况,如果都是空白,在和对方交谈过程中看看对方的要求(交保证金或者要求居间费用的且马上交钱,或者说交诚意金的)你可以马上走了。

记住:马上交诚意金的都是骗子,如果真要求居间费在“跟工程进度比例支付”可以谈,但是要考察项目,签约居间协议才行(最好不要谈,熟人就更不要谈)。

C、如果是要求验资:

如果对方要求马上验资再谈,你可以转身离开了,这是不好的信号,要么是在看你的垫资能力,要么是想开始行骗、要么找你借钱、要么是叫你的钱用来过一下公司户就行,这些永远是骗人的话,实话告诉你进他公司的账户就没有流出来的了。

记住:“财不外露”这句话永远是真理,在工地上这样的事情太多太多了。

谨防工程诈骗

包工程防止上当的几点温馨提示1、包工程不是熟人不交保证金,当然熟人不会让你交,如果一定要交一定要说明是,借款。

2、还没有三通一平的工地,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或者土地征收问题都没有实施的工程差不多宣布是假的了。

3、在所在地的官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没有看到所承包项目的土地竞拍信息,或者获得土地开发权的不是你约谈的公司请一定要注意。

4、凡事诚意金、居间费、高消费场所、超出或者远远低于市场行情价格请一定要注意。

5、验资、亮资、垫付到多少平米多少层的约谈内容的话题时,请直接远离。

6、对方答应什么单价或者承包方式都由你定时就一定是骗子。

7、刚开的公司只有营业执照,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的公司就出来叫你签约合同合作的多数是骗子。

8、凡事不要贪,不要有占便宜的习惯、不要总爱面子随意说资产。

9、工程老板不要好色经常出入娱乐场所高档消费地,预防被下套。

10、不要自以为是的聪明,以为干工地几十年了有经验,记住骗子无孔不入。

11、超出自己能力范围,一定不要把小心诱惑你跳坑。

你们还遇到了那些工地上的骗子,请说出来让工程人都看到,不再被骗

互联网金融犯罪常见形态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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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政府作工作报告时首次提出“互联网+”的行动计划,支持发展移动互联网、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改造传统产业”、“互联网+”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将互联网与金融行业进行有效对接,对整个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与动能,被称为“异军突起”,而国务院也陆续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引导其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

随着国内“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的迅猛发展,传统的金融模式已经逐渐被冲淡,互联网与金融密切结合之后,金融领域得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高新IT技术做支撑,出现了大数据金融、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使交易、融资、理财变得更加高效、便捷。但与此同时,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这种特殊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模式也显现出不小的风险,特别是近年来利用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案件迅速增多,这给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与挑战,如何才能在金融创新化、便捷化的同时更好地防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最大程度地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维护互联网金融良好的发展环境,成为了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根据近年来相关的报道以及案例可以看出,在互联网金融这个特殊的新兴行业中,由于互联网与金融的密切结合以及其各自的特殊性,互联网金融犯罪也呈现其独特的特点,并且导致犯罪类型也相对比较集中的,主要体现为非法集资类犯罪,组织、领导传销类犯罪,诈骗类犯罪等犯罪类型。

一、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涉案人员人数众多,犯罪所涉赃款金额大,地域覆盖广。

鉴于互联网金融的极大便捷性以及准入门槛比较低,使得其犯罪参与人员众多,涉案资金巨大,犯罪范围突破了地域的局限,不再局限于一市一省,而可能发展至全国甚至境外。如近两年发生的多起投资理财产品类的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其涉及的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涉案资金多达几百亿人民币。

(二)犯罪行为人操作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数据化,犯罪行为人反侦查意识逐渐加强。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比较广且准入门槛比较低,为了掩盖犯罪目的与犯罪事实,犯罪人员和单位基本上都取得了合法的形式要件,凭借合法企业的名义、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实施相应隐蔽的犯罪行为。在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犯罪行为人大多会聘请具有网络、金融、证券、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熟悉互联网金融各种交易运作模式的人员参与,并且还拥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数据管理维护,定期销毁、清除企业交易记录、人员结构、信息通讯等关键信息,增加了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网络的难度。

(三)所针对的犯罪对象不特定且多为高素质、高收入人群。

因为互联网金融所依赖的技术性很高,利益分配方式也很复杂复杂,所以与传统金融犯罪的侵害方式和受害群体均有不同,侵害方式和受害群体都更加多元化,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更多表现为“一对多”的侵害方式且受害群体中存在大部分受过高等文化教育和了解基本投资理财知识的高智商、高收入人群。

(四)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犯罪行为必须依赖于网络,从而导致电子数据成为主要的证据形式。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各项操作,资金的交易往来都是以数字形式呈现出来,业务合作也大多是通过电子合同达成,金融机构计算机后台存储着大量的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此外,犯罪行为人之间多用QQ、微信等移动端软件来联系,电子交流记录也是重要的犯罪证据。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

(一)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此种犯罪在P2P网贷领域中极为常见,目前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手法主要包含两种:一是“庞氏骗局”手段,其主要方法是P2P网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发布虚假的高利贷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新贷还旧贷的形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用于投资经营、高利转贷或者卷款跑路二是资金池模式,主要是平台通过虚设借款标、涉及理财产品等方式快速归集借款人资金后再寻找借款人发放贷款,使投资者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沉淀成资金池,在本质上背离了P2P平台点对点的交易规则,平台实际控制相当数额的资金以掩盖坏账风险甚至卷款跑路。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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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警方初步查明,自2011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投资公司及其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投资网站,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含有虚假借款人和虚假借款用途等内容的贷款信息进行非法集资。根据网站数据初步统计,周某向全国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资人约3亿余元人民币本金没有归还。

周某集资模式:犯罪嫌疑人周某对外宣称其投资是从事民间网络借贷的P2P平台,吸引投资人创建账户并充值,随后其利用掌握的40多个虚假会员账户频繁发布虚构的借贷协议,以高回报吸引投资。由于贷款到期后平台会将本金加利息转入投资人的网站账户,并可顺利提现转入真实银行账户。众多投资人误将周某投资平台当作可靠的P2P网贷平台。但事实上,周某将其作为自己的融资平台,投资者资金全部进入的是周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投资网站发布的贷款协议中90%以上属于周某虚构的项目,并且其利用平台接收资金直接用于消费的金额十分巨大,仅2013年至今用以购买车辆等高档消费品的金额就超过2200万元,公安机关已查扣其购买的劳斯莱斯、保时捷等豪华品牌车辆8辆。侦查机关依然在全力追缴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损失,并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等原则下尽快返还给投资人,减少投资人损失。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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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邓某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某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19日,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

邓某及李某确实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会超过6%,并且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

2013年9月至10月间,爆发P2P平台公司倒闭潮,投资人出现密集提现,导致东方创投出现资金链断裂。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1325名投资人共计公众存款人民币126,736,562.39元(约1.2亿元),投资人已提现金额为人民币74,719,587.96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人民币52,503,199.73元。2013年11月2日,邓某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李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侦查机关历时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依法对“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和运营总监邓某、李某作出判决,判决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东方创投案”,成为国内P2P自融平台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

(二)组织、领导传销类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此类犯罪作案手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消费返利”为名,通过网站平台推出“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购物返本”等运营模式,夸大或虚构盈利前景,通过发展渠道商、加盟商、代理商、会员并进行实际或虚拟消费,从中收取佣金。二是以“慈善互助”为名,建立专门网站,以“爱心慈善事业”等为噱头,许以高额回报,引诱网民参与三是打着“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电子币”“互联网代币”或“网游、网赚”“玩游戏得大奖”“玩网游送红包”“电商返利”等旗号,以高额“静态收益”“动态收益”“推广返利”为诱饵,利诱、欺骗广大群众缴纳入会费用成为会员,并鼓动会员发展下线,骗取钱财。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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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集微店”A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上线试运营,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当事人设定网络微店运作模式为:每人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可以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实际上并不开店),成为所谓的“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根据当事人制定了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成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上下线层次模式分为两种:①公司——合伙人——导师——店主②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导师——店主。当事人设定现金利润分成方式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可获得70元、170元,以此获取利益。同时,“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费购买商品,则对应的“导师”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还商品销售利润的15%店主邀请新店主加入消费后,所对应的“合伙人”和“导师”也可以获得返利。

从云集微店对外发布的数据来看,其电商业务所占比重相当大,也就是说它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这就意味着即使云集微店的模式中有部分符合传销的特征,在实际情况中也不会被认定为传销罪,只会因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而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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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鲁某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该组织声称维卡币升值空间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会员注册后不能退会、退款。要成为维卡币组织会员,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缴纳不同级别的“门槛费”以获得相应级别激活码,注册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2015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于某加入“数字货币维卡币理财”项目的传销组织以来,采取以维卡币为道具商品,缴纳入会费,承诺给予会员高额返利,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返利依据的方式,欺骗他人投资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4月份,于某在山东烟台下属的海阳市温州商贸城成立维卡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继续组织、领导该组织的传销活动。2016年6月份,其又加入“UM理财”的传销组织,在其服务部内组织、领导维卡币、UM传销活动。至2016年12月份,于某维卡币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458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800余万元UM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373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600余万元。

维卡币理财项目和UM理财项目的注册和购买方式主要都是通过互联网的网站进行的,维卡币组织的经营其实质是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将上述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骗取财物。

(三)诈骗类犯罪

诈骗,该类犯罪诈骗的手法多为平台经营者在购买网站模板后搭建网贷平台,通过伪造或者套用公司证明文件等方式注册网络域名和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资金账户,虚构注册信息、合作公司、管理团队履历、办公地址照片后再以高额收益回报等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者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取现后卷款跑路。诈骗跑路平台存活时间通常不超过6个月,最短的一天不到。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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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向媒体通报称,该局破获一起特大现货交易平台诈骗案,涉案金额1.3亿元(人民币,下同)。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50余人,追缴赃款赃物9100余万元。警方透露,受害人周先生2017年6月在网上认识某“金融分析师”,在其指导下进行现货投资,结果一晚上亏损20万元。周先生意识到被骗,向警方报案。

接到报警后,重庆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开展调查。经过侦查,一个藏身于高档写字楼,以现货交易分析指导为幌子的诈骗团伙浮出水面。经过半年摸排,警方掌握该团伙的基本情况,锁定数百名主要涉案人员。警方近日调集750名警力,开展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打掉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捣毁犯罪窝点4个,抓获涉案人员350余人。经初步审查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从2016年3月以来,先后以多个文化或商贸公司的名义实施诈骗。犯罪团伙以公司化形态运作,组织架构严密,层级明显,分工明确,有组织、有计划、有剧本地实施诈骗活动。

据警方介绍,该团伙先从网上购买受害人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通过网上异性交友的形式,骗取受害人信任,进而冒充资深金融人士,以荐股赚钱引诱受害人进入该犯罪团伙虚构的农产品现货交易平台,通过多次虚假交易,收取买卖双方手续费,并在投资人完全不知情情况下,逐渐亏空受害人账户资金,达到诈骗目的。经初步查明,该案受害者数千人,遍及中国各地,涉案金额1.3亿余元。警方已依法刑事拘留207人,逮捕66人,网上追逃67人,扣押作案计算机、手机770部,查封、扣押、冻结、登记保存赃款赃物9100余万元。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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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1、赵某、王某、李某2招聘其余9人为“话务员”,并在网上购买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由“话务员”以“中国金币总公司”或者“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向全国各地的被害人拨打电话推销所谓的“藏品”,或高价回收被害人自己收藏的藏品,谎称只要被害人购买该公司“藏品”或“回收合同”,就承诺该公司或者是外商随后会以高价收购被害人购买的“藏品”或其手中收藏的藏品。

被害人同意购买“藏品”或“回收合同”后,被告人所在团伙通过顺丰速运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藏品”或“回收合同”寄给被害人,由被害人支付购买“藏品”的费用或“回收合同”的保证金。如遇被害人称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全额购买“藏品”时,“话务员”便称自己可以与被害人合伙购买该“藏品”,待公司高价回收“藏品”后,双方平分利益。

当被害人收到“藏品”后,其他被告人冒充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与被害人联系,告知被害人该公司已发现被害人与“话务员”一起购买“藏品”一事,这种行为是公司禁止的,要求被害人补足由“话务员”承担的那部分费用,以证实“话务员”的清白。被害人同意后,“话务员”再将“补款证明”通过顺丰速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给被害人,由被害人补足购买“藏品”的费用。被害人将钱款支付给顺丰速运公司后,顺丰速运公司按照与李某1、赵某签订的月结协议将钱款打入其预留的银行账户。通过上述方式,李某1、赵某等人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787428元。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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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6日,被告人余某与郑某1(另案处理)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B座1006室为公司住所地,以被告人余某为法定代表人,二人各占公司50%股份,注册成立常州正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良公司)。公司成立后至2016年8月底,被告人余某与郑某1共同经营管理正良公司平台,并通过熟人介绍或网络招聘等方式,先后聘用被告人包某、余某、周某和郑某2、傅某3、陈某2、蔡某、柯某2、姜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话务员,负责与被害人电话沟通、促销“渲染”并吸收会员,聘用陈某3、李某2(另案处理)为公司客服人员,负责制作网站等2016年8月底,郑某1离开正良公司并分得人民币200200元。同年9月23日,被告人余某邀请郭某3(另案处理)加入成为正良公司股东,给其40%公司股份,郭某3负责培训员工等同年11月初郭某3离开正良公司并分得人民币26500元。2016年9月底被告人柏某(系被告人余某之女友)入职正良公司,协助被告人余某管理公司人事、行政等后勤保障工作。

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利用正良公司平台,设置“电话流程”、“配合说辞”、“疯狂促销说辞”等话术剧本流程和内容,对员工进行培训后开展诈骗活动。指使其他被告人员工,利用“博购”软件从“慧聪网”等网站导出全国各地中小微企业的信息资料,向获取信息资料的中小微企业主拨打电话进行推销。在电话联系中使用话术剧本,声称正良公司是“红芒果”网、“八方资源”网、“淘金地”网等网络平台代理服务商,可以帮助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行网络优化推广,在明知公司没有能力办理高额低息贷款的情况下,仍要求话务员按照公司话术剧本的内容,以承诺可以联合多家金融机构办理10-50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高额低息随借随还信用资金贷款为切入点,以网站优化推广和办理信用资金贷款捆绑销售为主要模式,在经过话务员的多次电话沟通、促销“渲染”,话务员与被告人余某、郑某1的“抛配合”等流程后赢得客户的信任,诱使企业负责人签订服务合同成为网站的会员,并向某公司交纳6800元、7980元、8800元、10800元等不同标准的会员费。被害方听信电话销售人员的话术说辞并汇款给正良公司后,发现被告人不能兑现推销说辞中办理信用资金贷款的承诺,即与电话销售人员联系或者要求退款时,各被告人在明知公司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仍配合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或者直至中断联系,最终所有签约的客户都未能办理出正良公司所承诺的信用资金贷款,绝大部分客户被骗后,最终不了了之,只有极少数被害人实现了退款。

三、互联网金融犯罪对策与建议

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过程中,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针对上述提到的种种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问题,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与规范,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现笔者就此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当保证互联网金融法律基础的夯实,对目前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完善,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范畴、准入、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法律责任等问题,并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在融资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进一步指明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修正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融资安全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行为规范性文件,规范资本运作,维护金融秩序。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要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相关制度的作用,扩大监管覆盖面,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配套跟进监管措施,着力加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金融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着重维护金融稳定,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知识宣传,逐步培养公众的互联网金融防范意识,在防范风险的基础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引导互联网金融走上正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诚实守信原则是整个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诚实守信原则更为重要,金融征信体系便是诚实守信原则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最基本的体现,该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石。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大大增加了金融征信体系的大数据范畴,“互联网+金融”模式得以充分利用电子交易平台信息、物流信息、资金信息等方式收集互联网大数据,进而综合判断授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现了交易双方信息沟通充分、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据化的目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信息鸿沟等问题,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安全。随着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最终将能打通线上线下、新型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信息壁垒,实现大信息大数据共享,确保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安全稳定。

(四)强化风险预警和管控力度

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参与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机制。公安经侦部门要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动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经济犯罪风险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预警信息的搜集和研判,努力发现、挖掘、提炼深层次、预警性信息,及时提出打击和防范涉及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要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制定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防范。要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经济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快侦快破,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要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醒公众理性投资,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的确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与契机,突破了原有的传统金融模式,使得金融资金有了更加多元化、多模式的运用途径,但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也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模式,只有在充分了解了互联网金融犯罪特点、主要类型的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对该类犯罪的防控对策,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健康稳定的发展,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加安全可靠地互联网金融秩序。

不卖书,免费租书,一年净赚百万元

有一刘老板在大学城开了一家书店,但是他不卖书,他免费提供租书,他每年可以净赚上百万元,免费租书却能赚到上百万元,原因是刘老板在免费的基础上通过后续的产品服务来赚钱。

刘老板书店里的书基本上是考研、雅思、托福、考公务员必备的一些参考书,同时还有一些考试必备的教辅材料,也提供一些往年考试的卷子,这些都是免费向大学城的学生租用,免费的,完全免费。

由于完全免费,吸引了大量的大学生向刘老板租书还书,让这群学生不停地要来刘老板的店,同时每个大学生租书都会有针对性,比如考研的就会租考研的书,考雅思的就会租考雅思的书,考公务员,圆的也一样,刘老板通过系统登记,学生们曾经租过哪些书,现在在做哪些书,从而发现既然考研的学生向我租了这些书,那么他们是否要上培训班?

大部分的学生还是要上这种强化班的。但是老板没有培训,公司没有老师没关系,刘老板与培训雅思的合作与陪伴,更悟缘的合作与陪伴中智的合作与刘老板推进的培训班,成交率就比普通的业务员要高很多,于是刘老板通过免费租书吸引了大量的学生之间又会相互传播,互相介绍,来的学生更多了。

接着刘老板都知道他们接下来要考什么?是考研还是考公务员,然后针对性地推广给每一个学生对应的培训班,帮助相应的机构招生,一年轻松赚百万元。前端的零利润是让客户体验产品价值的最好方法。

由老板通过前端让利后端赚钱,这两部思维整合了各方资源来实现轻松盈利,要想真正把生意做大做强就要学会运用整合思维在八方资源触手可及,但又并非一人可以独揽的时代,资源整合变得尤为重要,成功的人并非全能,而是会不断的整合资源来增强自身,懂得掌握思维方法,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你认同吗!认同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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