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书
借款担保书(一)
分行:
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美元(或其他外币),配套人民币贷款(大写)元。本保证人同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贷款本金为元整(大写),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人在字第号贷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如账户中存款不足,我单位将继续负责偿还借款人应偿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人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盖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年月日
借款担保书(二)
编号:____
甲方借款人: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籍贯: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
现工作单位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贷款单位):________乙方(贷款单位)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_移动电话: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现工作单位:________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关系:同事、亲戚、朋友
借贷事由
因宁波市镇海金亿机电有限公司车间员工刘虎家中生活困难。
协议事项: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壹万元(¥XXXXX)于20XX年7月7日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无
三、借款期限: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从7月15日至20XX年XX月15日(共5个月)以XXXX元/月的额度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还借款。
五、(担保人)刘亮愿意为乙方贷给甲方刘虎人民币壹万元(¥XXXXX)提供担保:若甲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乙方的贷款,甲方担保人刘亮愿意无条件承担还清剩余贷款。
六、违约责任:若双方违反以上协议,需向对方承担支付壹仟元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均可提交当地司法部门仲裁或裁判。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甲方(借款人)
担保人:签订日期:
借款担保书(三)
________公司:
______(借款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你单位借款______万元(________元)。现我___(担保人)自愿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担保人在收到你单位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单位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一次向你单位付清全部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担保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经营贷,都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房屋抵押贷款所需资料包括什么?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房屋抵押贷款的具体流程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签定借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宜。
二、申请银行房屋抵押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不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6、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7、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办理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是什么?
房屋贷款,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是由购房者向贷款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手头有房产,在需要大量资金的时候申请银行房屋抵押贷款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办理银行房屋抵押贷款需要当事人具备一定条件,其实就是银行为了考察当事人的还款能力。这里需要大家留意,办理贷款的时候银行要求的资料会比较多,最好准备齐全并且提供原件。做标上海
最高法观点:《承诺函》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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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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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终100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2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03
争议焦点
(一)案涉《承诺函》的性质及效力;(二)高管局应承担的责任;
2009年3月16日,高管局向建行湖南分行出具《承诺函》,内容为:
“宜连公司投资建设宜连高速公路项目,……该公司自开工以来,尽管银行贷款没有及时到位,工程量完成了40%之多,支付的款项从未拖欠。经查实,到目前总共支付资本金8.2亿元之多,可见其投资诚信度。……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保护投资者利益,体现我局对该公司的信任和支持,我局承诺:贵行对宜连公司提供的项目贷款,若该公司出现没有按时履行其到期债务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危及银行贷款本息偿付的情形,出于保护投资商利益,保障贵行信贷资金安全的目的,我局承诺按《特许合同》第15.6条之规定全额回购宜连高速公路经营权,以确保化解银行贷款风险,我局所支付款项均先归还贵行贷款本息。”
银行:案涉《承诺函》并非道义上的安慰函也不属于保证或担保,其应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单方允诺。假定《承诺函》被认定为保证且保证无效,高管局作为公益目的的事业法人,明知其不能作为保证人仍出具《承诺函》,具有明显过错
高管局:《承诺函》只是针对银行的安慰函,不具有可执行性。
04
裁判要点
(一)关于案涉《承诺函》的性质及效力
各方当事人均对一审判决依据案涉《承诺函》认定高管局与建行湖南分行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提出异议。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综合案涉《承诺函》出具的背景、目的及其内容来看,该函虽然名为“承诺函”,但高管局在该函中明确表示当宜连公司不能按时履行贷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时,高管局承诺回购宜连高速公路经营权并以所支付的款项优先归还建行湖南分行贷款本息。建行湖南分行对宜连高速公路经营权享有质权,高管局的承诺提高了建行湖南分行贷款质押物的变现偿债能力,系高管局为宜连公司向建行湖南分行贷款提供的增信措施。高管局在承诺函中不仅明确表示“确保化解银行贷款风险”,还承诺了具体措施和责任。
由此可见,高管局并非仅承诺对宜连公司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履行之责,其通过出具《承诺函》的方式为宜连公司向建行湖南分行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建行湖南分行实现案涉债权的意思表示明显,其内容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故《承诺函》具有保证担保性质。
《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高管局向建行湖南分行出具案涉《承诺函》,建行湖南分行表示接受,并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建行湖南分行与高管局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本案中,高管局作为履行湖南基础设施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职责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依法不得作为保证人。故《承诺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因此,建行湖南分行、高管局关于《承诺函》性质及效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高管局应承担的责任
建行湖南分行主张,即便认定《承诺函》为保证且因违法而无效,高管局与该行过错相当,应当对保证无效承担同等责任。高管局则主张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高管局不具备提供担保的资格仍出具《承诺函》具有过错。但建行湖南分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信贷业务中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具有更多专业知识,其明知高管局作为事业单位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仍接受高管局出具的《承诺函》,并试图以此将信贷风险转嫁给无权提供担保的高管局,明显存在过错。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高管局承担责任的最高上限是宜连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在建行湖南分行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综合本案诉讼成讼原因、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高管局对宜连公司不能清偿的本息及以按照《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此外,高管局还主张建行湖南分行与宜连公司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因此其无需承担责任,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故建行湖南分行与高管局关于高管局承担责任比例问题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