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银行关注类贷款占比2.82%压力攀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跌至7.85%逼近红线
山东地区或将迎来第五家上市银行。
据公开消息,日前潍坊银行公开招标选聘IPO中介机构,或将赴港IPO。在此之前,山东省内已有青岛银行、青农商行、齐鲁银行、威海银行分别在A股或H股上市。不过,当前资本市场银行板块估值尚未走出低谷,山东四家上市银行均处于破发状态。
近年来,一直深耕潍坊本地的潍坊银行盈利能力稳步提升。今年上半年,潍坊银行实现营业收入26.32亿元,同比增长23.8%;净利润7.52亿元,同比增长21.07%。截至今年6月末,该行资产总额达到2272.75亿元。
但长江商报记者也注意到,去年以来潍坊银行资产质量压力上行。截至今年6月末,该行不良率提升至1.32%,同时关注类贷款余额33.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约10%,关注类贷款占比约为2.82%,依然处于较高水平。
截至今年6月末,潍坊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1%、9.8%、7.85%,其中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连续三年半下降,已经逼近监管红线。
东方金诚此前曾在评级报告中表示,潍坊银行内源资本补充效果不佳,同时受拨备下滑等因素拖累,其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较低水平,未来面临资本补充压力。
核心一级资本告急启动港股IPO筹备
公开资料显示,潍坊银行成立于1997年8月,2018年完成股权结构优化成为地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潍坊银行业务覆盖潍坊市全辖,其先后在青岛、烟台、聊城、滨州、临沂设立异地分行,并控股青岛西海岸海汇村镇银行。
截至今年6月末,国有法人股东对于潍坊银行的持股比例高达79.15%。其中,潍坊市城建发展投资集团持股比例13.58%,是潍坊银行第一大股东。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潍坊市投资集团、潍坊市金融控股集团等地方国有企业对于潍坊银行的持股比例均超过5%。
日前,潍坊银行港股IPO消息传出。根据采招标网信息,潍坊银行公开招标选聘首次公开募股项目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香港及中国境内法律服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此前,另一家区域城商行宜宾市商业银行也曾发布招标信息,披露该行有意向赴港股上市。
不过,当前H股市场银行板块依旧处于估值低迷期。同花顺数据显示,H股市场共有32家上市银行,绝大多数处于破发状态。截至12月16日收盘,32家银行中就有27家处于破发状态,10家银行股价不足2港元/股,其中哈尔滨银行、中原银行、江西银行等三家城商行的股价不足1港元/股。
而在潍坊银行之前,山东省已有四家银行先后在A股或者H股上市。截至12月16日收盘,A股上市的三家银行青岛银行、青农商行、齐鲁银行股价分别为每股3.55元、1.7元、4.28元,分别较其IPO发行价下跌1.7%、10.35%、13.36%。在H股上市的威海银行当前股价为每股3.1港元,也依旧低于3.35港元的首发价格。
寻求港股上市,潍坊银行将借此机会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当前的资本金压力。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去年以来,潍坊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降明显。
据其年报披露,2018年至2020年末,潍坊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64%、13.14%、13.55%;一级资本充足率9.38%、9.33%、11.2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38%、9.33%、8.78%。其中,该行资本充足率以及一级资本充足率呈先降后升趋势,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直处于下降状态。
2021年末,潍坊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75%、10.28%、8.06%,较上年末均有不同程度下降。而今年6月末,这三项指标继续下降至11.1%、9.8%、7.85%,其中该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连续三年半下降,已经逼近监管红线。
不良率及关注类贷款双双提升
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潍坊银行的业务主要扎根于潍坊本土地区。目前,该行在潍坊辖区的存贷款业务规模和营业收入占比均在80%以上。
近年来,潍坊银行的经营业绩整体保持稳定增长。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潍坊银行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1.5亿元、43.14亿元、43.46亿元,净利润8.36亿元、8.06亿元、11.75亿元。其中,2020年潍坊银行业务开展受疫情影响较大,当期增收不增利,但次年快速回升45.8%。
今年上半年,潍坊银行实现营业收入26.32亿元,同比增长23.8%;净利润7.52亿元,同比增长21.07%。截至今年6月末,该行资产总额2272.75亿元,同比增长16.67%;贷款总额1197.78亿元,同比增长22.3%。
随着生息资产规模的扩大,今年上半年,潍坊银行实现利息净收入21.97亿元,同比增长6.9%;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分别为1.12亿元、3.59亿元,同比增长75.79%、430%,共同推进该行营收快速提升。
但同时,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上半年潍坊银行信用减值损失7.34亿元,同比增长48.12%,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该行的利润空间。
这也与当前复杂的市场环境下,潍坊银行的拨备计提压力上升相关。2019年至2022年6月末,潍坊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78%、1.23%、1.28%、1.32%,去年以来处于抬头趋势。同期,该行拨备覆盖率147.66%、171.08%、145.66%、164.91%,呈现波动。
不仅如此,截至今年6月末,潍坊银行关注类贷款余额33.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约10%,关注类贷款占比约为2.82%,依然处于较高水平。
此前,东方金诚也曾在评级报告中指出,该行关注类贷款占比依然较高,受潍坊市化工、机械、纺织等传统制造业部分企业周转困难等因素影响,潍坊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存在一定下行压力。
除了资产质量之外,截至2021年末,潍坊银行向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以及建筑业等三大行业发放贷款占该行总贷款的比例为59.27%,今年6月末该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攀升至13.73%,贷款行业和客户集中度进一步上升。
本文源自长江商报
无缝续贷、无还本续贷和续贷梳理
近期上海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做好上海银行业无缝续贷有关工作的通知》,为企业解忧纾困,优化金融服务。此前国家、监管部门推广无还本续贷,要求做好续贷。由于续贷概念较多,难免让人们甚至业内人员分不清这些概念之间关系,有的还产生误读。因此,厘清无还本续贷、续贷和无缝续贷的联系与区别,对吃透用好政策,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金融抗疫十分重要。
一、无还本续贷和无缝续贷
(一)无还本续贷。通俗地讲,无还本续贷就是银行对生产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提供借新还旧等续贷服务,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划为正常类。
无还本续贷,是监管部门为解决贷款期限错配和先还后贷叠加所带来的倒贷成本高风险大问题,而出台的政策。长期以来,贷款服务存在两大突出问题:
第一,长用短贷,期限错配。企业不仅有临时性资金需求,更重要的是中长期资金需求。以流动资金为例,除了临时性资金需求外,定额流动资金对企业更为重要。定额流动资金也叫周转性流动资金,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最低需要、需长期占用的流动资金。例如钢铁行业平均每百元销售收入约占用36元流动资金、棉纺行业每1万纱锭需配套约1000万元流动资金等。定额流动资金不足会造成企业资金紧张甚至减产停产。
对企业定额流动资金需求,银行原则上应当提供中长期贷款,根据企业每年盈利额度确定贷款期限,以维持企业最低限度的流动资金水平。现举例说明:假定一家企业定额流动资金需要2000万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缺口100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该企业每年税后利润200万元,则每年还款能力约200万元,银行应把1000万元贷款期限定为5年。有的发达国家中小企业贷款一般7-10年就是这个道理。
但长期以来,一些银行忽视了企业最重要的定额流动资金需求,对大多数企业只单一提供短期贷款,“长用短贷”问题严重。某市近年三次对约200户中小企业调查,一年期贷款约占95%。过去常见批评企业“短贷长用”,这是不公平的,因为银行中长期贷款缺位,主要责任在供给侧。总体来讲,不是“短贷长用”,是“长用短贷”。“长用短贷”是期限错配,为企业资金“断档”、高息过桥等问题埋下了伏笔。
第二,先还后贷僵化。流动资金贷款“长用短贷”有重大风险,但可以通过展期或借新还旧缓解,以延长贷款期限。例如日本银行业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到期展期,不用先还后贷,实际上成为中长期贷款。又如我国过去借新还旧政策灵活宽松——2000年央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只要符合生产经营正常、属于周转性流动资金等四个条件,借新还旧列入正常贷款。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有利于银行为基本面较好的企业提供借新还旧服务,不需企业先还后贷。
但现行展期和借新还旧政策相对较严,导致企业展期难和借新还旧难,先还后贷压力大。例如《贷款通则》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最长一年。又如《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规定,借新还旧归为关注类贷款。在上述政策效应下,银行一般不愿办理借新还旧,要求企业先还后贷。
“长用短贷”叠加先还后贷,给企业带来两大严重后果:
一是过桥成本高。资金缺口大的企业,不得不拆借高息过桥资金,大幅增加成本。据审计署一项报告,2018年393家企业过桥利率年息最低36%,最高108%。过桥成本高是融资贵的突出表现。
二是资金“断档”甚至资金链断裂。在短期贷款用于定额流动资金情况下,银行收回到期贷款,势必造成企业最低限度的流动资金出现缺口,资金紧张。尤其是有的银行续贷间隔时间长达一两个月,资金缺口大的企业极易资金链断裂。
鉴于上述突出问题,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出台了无还本续贷政策。2014年,银监会下发《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通知要求,为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和过桥成本高问题,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银行可提前开展尽调评审,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符合标准的划为正常类。从通知可以看出,无还本续贷主要是对小微企业提供借新还旧服务,或者说对小微企业恢复了2000年借新还旧政策。
疫情发生后,央行、银保监会将无还本续贷纳入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重要内容,并放宽到中型企业;湖北地区扩大至大型企业。山东等地监管部门也针对疫情实际,将无还本续贷拓展到大型企业。早在2017年,黑龙江银监局就立足国企发展、转型脱困任务艰巨的省情,创新运用无还本续贷政策,成功帮扶龙煤集团等重点国企解危脱困。
(二)无缝续贷。无缝续贷提法可以追溯到2012年。2012年11月29日,《温州日报》刊登《温州市首家推出“无缝续贷”》一文,报道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对生产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在贷款到期前(不含到期日当天),通过发放新贷款帮助企业归还或部分归还原贷款,实现还款与续贷无缝对接,减少贷款期限错配给小微企业流动性带来的压力。从报道内容看,这里的无缝续贷就是无还本续贷。2014年7月,银监会出台无还本续贷政策,当时《人民日报》以《小微企业可无缝续贷》为题予以报道。近期,上海银保监局出台无缝续贷政策,其业务范围重点是无还本续贷。
根据监管文件和官媒报道,无缝续贷主要是无还本续贷,即以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帮助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实现贷款到期和续贷的无缝对接,解决期限错配和过桥融资贵问题。
此外,笔者认为,无缝续贷还应加上展期,主要是符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展期。尽管在法律上展期和无还本续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从“无缝续接”、允许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和省去过桥成本等意义上讲,展期和无还本续贷的效果是相同的。“重展期”也是国务院金融委确定的疫情期间十五字工作方针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无缝续贷的专门解释。无缝续贷是相对于先还后贷、旨在提高服务效率的政策和工作要求,核心精神就是缓解期限错配、无缝续接贷款和取消过桥环节。
二、续贷
续贷包含的范围要大,包括无缝续贷和先还后贷。法律上的续贷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和先还后贷三项。
虽然先还后贷也属于续贷的范畴,但先还后贷有时间差,有可能导致企业还贷压力大和过桥问题,因此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提升服务水平,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提前开展调查评审,缩短续贷时间,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疫情发生后,央行、银保监会将三天内先还后贷纳入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并对地方法人机构按照贷款本金的1%予以激励政策。此前一些银行推出的随借随还,已做到当日先还后贷。
三、服务疫情防控,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续贷
(一)大力推广无缝续贷。
首先,大幅增加无还本续贷。要根据我国普遍短期贷款用于定额流动资金、期限错配严重的国情,扩大无还本续贷覆盖面,提高“无还本续贷笔数占到期贷款笔数的比例、无还本续贷金额占到期贷款金额比例”等两个占比。对于企业的续贷需求,银行要首先区分贷款性质,是用于定额流动资金还是临时性资金需要。对符合条件、属于周转性流动资金贷款的,予以无还本续贷,避免企业资金断档。浙江银保监局力推无还本续贷,截至2022年9月29日,无还本续贷余额超7500亿元,相当于疫情前2019年末1815亿元的4.1倍;为企业降低过桥成本超百亿元。不仅为解决过桥融资贵这一全国性难题提供了样本,也避免了大量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
其次,用好展期工具。展期是缓解期限错配和倒贷问题的便捷方式。此外,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因还款集中或下游延迟付款等原因造成资金暂时紧张的企业,可提供展期服务。落实“重展期”工作方针,按照延期还本付息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安排,应展尽展。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当前防控形势严峻,许多中小企业因停工、交通限制现金流中断,无缝续贷是“保市场主体”的救命政策之一。要按照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对市场前景好、有特殊困难的行业给予“无缝续贷”,应续尽续。上海银保监局提出争取一年左右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无缝续贷增量达到1000亿元,增长10倍左右,这是为受到重创的中小微企业送及时雨。山东德州也开启无缝续贷工具箱,并纳入对银行机构年度考核。
(二)努力缩短先还后贷时间。对确需先还后贷的,要按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银保监会提高服务效率、合理压缩信贷获得时间的要求,提前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努力缩短续贷时间。对负债率较低的企业,积极推广随借随还等能当日先还后贷的产品。
(三)完善借新还旧和展期政策。建议出台临时展期政策,未来三年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可以三年。建议恢复2000年区别对待的做法,即只要符合生产经营正常、属于周转性流动资金借款等条件,借新还旧列入正常贷款。完善上述政策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倒贷频繁、高息过桥和还贷压力大等问题,续贷概念较多也相应解决。
范靖华律师代理宝路加公司与浦发银行运城分行关注类贷款名誉侵权
近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范靖华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宝路加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宝路加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浦发银行运城分行)名誉侵权上诉案收到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浦发银行运城分行的上诉,维持宝路加公司原审胜诉判决。
本案的缘起是宝路加公司在浦发银行运城分行处的一笔贷款有五个保证人,保证人之一某担保公司在该银行处发生应代偿而没有代偿的事实,虽宝路加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结清本息,没有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但该银行把该笔贷款列为关注类贷款并上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范靖华律师代理宝路加公司依据《民法典》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请求浦发银行运城分行删除该关注类贷款信息。一审法院率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等有关信用评价的规定,支持了宝路加公司的诉讼请求。
浦发银行运城分行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更不存在导致宝路加公司不能贷款的侵权损害后果;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的理解与原文本意严重不符,“关注类贷款”绝不仅限于该规定所列的六种情形。
范靖华律师代理宝路加公司撰写了二审答辩状、参加了庭审。首先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文详细阐明将正常类贷款列为关注类贷款,造成企业信用评价降低即为损害后果;其次,阐明了浦发银行运城分行片面引用《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关注类贷款的定义而没有引用正常类贷款的定义,曲解了条文的完整含义,宝路加公司贷款明显符合正常贷款的要求;再次,论述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规定中“至少”指的是贷款分类的等级不能高于关注,而不是指列入关注类贷款的最小范围。
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阐明,贷款风险分类应以借款人自身状况为核心依据,上诉人在借款人宝路加公司未出现违约的情形下仅凭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就将案涉贷款风险分类调整为关注,明显不当;上诉人将案涉贷款风险分类调整为关注后,宝路加公司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上诉人出具《贷款结清说明》,这一情况已给宝路加公司带来不便,构成本案侵权后果;无论上诉人将案涉贷款风险分类调整为关注还是次级、可疑、损失,均是对宝路加公司信用的负面评价,不影响侵权事实的认定。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民法典》颁行后因关注类贷款信用评价不当引起的名誉侵权新型案件。二审胜诉让宝路加公司的信用评价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彰显了个案正义,同时可以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参考,有助于守约企业依据《民法典》更好维护自身信用评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