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兴福村镇银行工作人员招聘启事
【导读】报名截至时间:2022年1月31日。报名方式:请登录在线报名,暂不接受其他报名方式。
江川兴福村镇银行工作人员招聘启事
江川兴福村镇银行成立于2016年5月26日,是由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19年9月19日,常熟农商银行发起设立的全国首家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正式开业。截至2021年6月末,兴福村镇银行全辖网点超330家,员工数超2600人,100%设在县域及以下,90%以上集中在镇、村和社区,全辖总资产340亿元,贷款总额257亿,存款总额达271亿,累计服务客户数共计90万户,累计服务贷款客户23万户,户均贷款21万元,八成以上的贷款涉农、八成以上贷款投向小微实体经济。
江川兴福村镇银行总部设在玉溪市江川区,自成立以来,江川兴福村镇银行积极响应国家金融政策,始终立足三农,专注为“三农”、“小微”提供金融服务,以“兴盛百业、幸福万家”为使命,践行普惠金融事业。
江川兴福村镇银行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积极探索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之路,支持了一大批小微企业创业、发展与成长,帮助了一大批江川百姓提高生活品质,始终以“没有难借的贷款”为企业使命,践行普惠金融事业。
现有网点业务发展需要,面向江川全区招聘员工6名。你想成为金融领域精英吗?你渴望加入一支优秀的团队吗?只要你有想法、有激情、有梦想、有干劲,那么,加入我们,给梦想一个机会。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1、综合柜员(4名)
岗位职责
1、办理客户开销户、存取款、挂失、支付结算和中间业务等相关业务
2、负责办理客户现金主辅币、残币兑换和整理、清点和上解等相关业务
3、负责按照本行会计印章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相关会计印章
4、负责执行每日现金和重要单证轧库制度,严格控制库存余额
5、负责对当天的业务按柜员流水清单排列并核对准确,日终执行换人核对规定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要求:
1、1990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玉溪市江川区常住户口
2、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金融、经济、会计、法律、市场营销类等相关专业优先)
3、具有较好的亲和力、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客户服务意识,身体素质良好,品貌端正,无不良记录4、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2、客户经理(2名)
岗位职责:
通过对小微客户进行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帮助小微客户从我行获取贷款,并完成一定量化的其他金融产品营销。
岗位要求:
1、1990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玉溪市江川区常住户口
2、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金融、经济、会计、法律、市场营销类等相关专业优先)
3、性格开朗,善于与客户交流和沟通,吃苦耐劳,身体健康,品貌端正,无不良记录
4、无色盲、色弱,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4.8(以体检报告为准)等不适宜金融系统工作的
5、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工作地点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三、薪酬福利
以上人员一经录用,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和本行相应的福利待遇外,根据岗位安排及应聘人员的表现等提供同业中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
四、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截至时间:2022年1月31日。
(二)报名方式:请登录在线报名,暂不接受其他报名方式。
(三)报名咨询电话:0877-8557688,15188171713(张女士),13150522050(张先生)
五、考试
我行根据报名者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凭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接到通知者,视为初审未通过。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各阶段程序者,视同放弃应聘。
六、录用程序
本次为在编员工招聘,应聘人员经考试、体检、上岗培训合格后,择优录用,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江川兴福村镇银行
2022年1月4日
「招聘12人」淮阴兴福村镇银行工作人员招聘启事
淮阴兴福村镇银行工作人员
招聘启事
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成立于2013年12月27日,是由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19年9月19日,常熟农商银行发起设立的全国首家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正式开业。截至2020年2月底,在江苏、湖北、河南、云南、海南五省共开业31家兴福系村镇银行,覆盖38个县域,营业网点超180个,员工人数超2200人。
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总部设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9号。自成立以来,淮阴兴福村镇银行积极响应国家金融政策,始终立足三农、专注为“三农”、小微提供金融服务,以“兴盛百业、幸福万家”为使命,践行普惠金融事业。
现因业务发展需要,淮阴兴福村镇银行诚聘以下英才加盟,一经录用,将为您提供充分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和持续发展的空间。
01
招聘岗位及条件
(一)小微金融客户经理(8名)
岗位职责:开展业务营销及拓展;负责尽职调查,收集客户资料;对小微客户进行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帮助小微客户从我行获取贷款;负责贷款发放,客户回访等工作。
岗位要求:
1、1990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淮安市常住户口(其中南陈集镇2人、渔沟镇2人);
2、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金融、经济、会计类等相关专业优先);
3、具有较好的亲和力、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客户服务意识,身体素质良好,品貌端正,无不良记录;
4、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零售客户经理(2名)
岗位职责:完成各项存款、零售、电子银行业务的营销目标;负责城镇社区、乡镇农村居民、三农等零售客户群体的拓展、信息收集工作,负责普惠金融工作的宣传及业务推进。
岗位要求:
1、1986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南陈集镇、渔沟镇常住户口;
2、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金融、经济、会计类等相关专业优先);
3、具有较好的亲和力、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客户服务意识,身体素质良好,品貌端正,无不良记录;
4、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综合柜员(2名)
岗位职责:在业务权限内受理公司、个人、中间等各项业务,处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完成储蓄、会计、出纳的各项业务操作,为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岗位要求:
1、1990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淮安市常住户口(南陈集镇优先);
2、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金融、经济、会计类等相关专业优先);
3、具有较好的亲和力,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和客户服务意识,身体健康,品貌端正,无不良记录;
4、无色盲、色弱,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4.8(以体检报告为准)等不适宜金融系统工作的;
5、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02
工作地点: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03
薪酬福利
以上人员一经录用,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和本行相应的福利待遇外,根据岗位安排及应聘人员的表现等提供同业中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待遇。
04
应聘时间和报名方式
(一)报名方式:请登录在线报名,暂不接受其他报名方式。
(二)报名截止日期:2020年7月15日。
(三)咨询电话:0517-84901278(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05
考试
我行根据报名者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凭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接到通知者,视为初审未通过。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各阶段程序者,视同放弃应聘。
06
录用程序
报名人员经考试、体检、上岗培训合格后,择优录用,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淮阴兴福村镇银行
2020年6月2日
来源淮安人才热线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2021)苏08民终1235号【裁判法院】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李某某、李某某曾一起做工程,双方为了各自偿还与他人的欠款,便协商由李某某向银行贷款500000元。2016年,李某某向淮阴兴福村镇银行申请贷款500000元,借据载明用途为备货、利率为月息12.5‰,借款日为2016年3月10日,到期日为2017年2月20日。2016年3月10日,淮阴兴福村镇银行向李某某放款500000元,李某某称之后李某某要求将该500000元都借给李某某以帮助陈某某,因陈某某购买钢材需要资金,利息也按二分五支付,如果陈某某不还则由李某某还,李某某同时于2016年3月10日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现李某某主张李某某已偿还其中的200000元本息,但另外300000元借款仅偿还了170000元利息(2016年9月20日还款30000元、2016年12月20日还款50000元、2017年7月25日还款40000元、2018年11月2日还款50000元),剩余未还,因而诉至一审法院。李某某对借款300000元、已还17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本案借款系李某某贷款所得,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已还部分应抵扣本金。双方由此引发争议。
另,2020年6月1日,李某某向李某某发微信称“借款是2016年3月10日到2020年3月10日是48个月到这个5月是50个月每月7500利息是375000,已经付利息170000元,余利息205000元加本金300000,共计还款505000元”,李某某回复称“发给陈总一下”。
2021年1月14日,一审法院与李某某谈话,李某某称“淮阴兴福村镇银行的贷款到期就还了,还了本息345000元”,李某某对此不表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一、李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某200082.9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8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60元,由李某某负担2500元,李某某负担4160元。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借款系从银行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对于资金占用费的利率标准存在争议。本院认为,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转贷合同无效,并不导致银行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转贷人仍然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李某某提供给李某某使用的资金,来源于其向银行的信贷资金,按照李某某与银行的约定,该部分资金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利息,产生的利息应为李某某的实际损失。考虑到李某某对于借款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知情,双方均不应因合同无效而获益,从公平角度出发,一审判决贷款期限内由李某某按照李某某与银行约定的贷款利率向李某某支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李某某已经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资金占用费标准从贷款到期后不应再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否则将变相使得出借人获利,一审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李某某的实际损失亦无不当。
【律师说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他人不但在民事法律层面收到否定性评价,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1.民事层面——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根据该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缔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对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形成的借贷合同,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
2.刑事层面——高利转贷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根据上述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如转贷获利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虽未达到10万元,但在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可构成高利转贷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