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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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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指出,优先满足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不再受理房屋装修、车库(车位)贷款业务和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业务(二手房除外)。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将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缴存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停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且未经中心同意缓缴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

此外,通知规定,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不允许将抵押物更换为其他房产,如申请注销抵押登记,需还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贷款年限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可贷年限较短的一方核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表示,此通知将于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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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购首套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最低20%

来源:澎湃新闻

5月22日,澎湃新闻从内蒙古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包头市出台《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

自6月1日起,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由房价的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

同时,职工结清贷款后即可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贷款申请时间间隔两年以上。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通知》提到,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包头市有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同时《个人信用报告》中近2年内无逾期记录,符合住房公积金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可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显示,提高“还款能力系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测算因素中的还款系数由0.4调整提高至0.5,提高借款人可贷额度。

此外,扩大异地贷款范围,放开公积金异地贷款呼包鄂乌区域限制,调整扩大至全国范围,允许全国范围内缴存公积金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公积金提取方面,按照新政,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可以办理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余额。取消“职工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购房提取”的限制。同时,取消“职工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允许办理按月对冲或余额对冲还贷业务”的限制。

在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方面,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个人缴存者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取消提供近三年纳税或免税证明。

同时,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承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即可,不再要求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参保证明。

此外,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的《关于实施疫情期间企业和职工纾困政策的通知》提到,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后次月,需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

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指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新政还将租房提取标准上浮10%,即市区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2900元/年,职工家庭提取上限为17800元/年;旗县区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0300元/年,职工家庭提取上限为14300元/年。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需费用20%的首期付款。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中心确认。

内蒙古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贷款最高限额由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笔贷款限额及其计算方式,由各盟市管理中心具体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高于住房价款或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二)不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三)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额

(四)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以及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确定。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对于信誉良好、收入稳定、身体健康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其借款期限视具体情况可延长一至五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下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十三条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办法,报当地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属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生活特别困难的借款人,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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