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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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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长乐农商行违法被罚150万 违规发放个人经营贷等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显示,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周转贷贷前调查不尽职;普惠金融卡贷后管理不到位;向未竣工验收的商业用房发放按揭贷款;违规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四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处以150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第三条: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第四点: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货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货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陕西秦农农商行违法发放个人贷款遭罚 3人遭警告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7号)显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存在发放个人贷款违反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8号)显示,黄忠对陕西秦农农商银行碑林支行发放个人贷款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9号)显示,陶溢涛对陕西秦农农商银行碑林支行发放个人贷款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80号)显示,郭莉对陕西秦农农商银行碑林支行发放个人贷款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警告。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26号。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注册资本80亿元,成立日期为2015年05月15日。彬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和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持股9.5%,为持股份额最大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观案|伪造贷款资料 益阳农商行一90后员工骗贷34次 此前多名员工违法放贷被判刑

日前,银保监会益阳监管分局一日之内对益阳农商行开出12张罚单,主要披露了该行4家支行的行长、客户经理等人在任职期间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中,益阳农商行七里桥支行客户经理叶浩宇,因对违法发放贷款、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而在任职客户经理违法放贷之前,叶浩宇作为一名员工还曾骗取“自家”银行贷款。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叶浩宇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其为缓解资金紧张,制作虚假贷款的相关资料,并伙同益阳市农商银行七里桥支行三里桥分理处信贷员周翔宇等人,在益阳农商银行三里桥分理处骗取贷款34次,共骗得银行贷款282万元。

90后员工伪造资料骗贷近300万担任客户经理后继续违法放贷

相关一审判决文书显示,叶浩宇系益阳农商银行千家洲支行员工,1993年出生。在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为缓解资金紧张,叶浩宇让樊某、吴某、彭某(另案处理)、胡某(另案处理)等中介为其寻找名义贷款人,并伪造含名义贷款人身份信息的虚假营业执照、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贷款资料,意图骗取贷款。

之后,叶浩宇伙同负有贷款审批权的益阳市农商银行七里桥支行三里桥分理处主任周翔宇(另案处理),以陈某胜等34人的名义及虚假的贷款资料,在益阳农商行七里桥支行骗取贷款34次,共骗取银行贷款282万元。在骗取34次贷款过程中,每办理一次贷款,名义贷款人及中介可获利7千元至1.2万元不等,剩余贷款由叶浩宇所得。

另据同案犯周翔宇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8月,其担任益阳市农村商业银行七里桥支行三里桥分理处主任,叶浩宇找到他并提出介绍客户过来贷款,因为其所在的网点被分派了大量的贷款业务,于是便同意了这个计划。

此后,叶浩宇介绍了许多客户前来贷款,一般是叶浩宇事先通过手机告知周翔宇客户的名字,再由客户带着资料过来申请贷款,周翔宇未详细审查资料就通过了审批。据了解,这些客户申请的贷款为“益商通”小额贷款,是一种专为小微商户提供贷款的产品,只要持有营业执照、征信或者财产证明就可办理。

2019年8月,益阳农商银行总行指出七里桥支行存在违规操作问题,周翔宇担心叶浩宇介绍的客户是否存在问题。在他的再三追问下,叶浩宇承认介绍过来的客户都有问题,申请贷款的营业执照、财产证明等资料均系伪造,且这些贷款均被叶浩宇自己用作投资与偿还债务。

同时,叶浩宇还称其资金链出现问题,让周翔宇继续放款用于偿还之前贷款的利息,并表示待其调来益阳担任客户经理后,会主动将这些贷款转入名下。于是,周翔宇同意了叶浩宇的请求,再度审批了几名叶浩宇介绍的客户的贷款。

财经网金融了解到,2021年12月17日,银保监会益阳监管分局对于叶浩宇开出的罚单指出,其担任益阳农商行七里桥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对违法发放贷款、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可见之后,叶浩宇确实如他所说从益阳农商银行千家洲支行的一名员工,调任为益阳农商行七里桥支行客户经理,并从事了违法放贷的行为。

而纵容叶浩宇骗贷的周翔宇,也因在担任益阳农商行七里桥支行三里桥分理处主任期间,对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终身。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叶浩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周翔宇向益阳农商银行归还刘某伟等9人名下贷款合计64万元;叶浩宇向益阳农商银行归还欧阳喻创名下贷款2万元。现陈某胜等25人名下贷款均为不良贷款,除去蔡某2名下的贷款已提起民事诉讼外,其余贷款皆因贷款手续不合规,致使益阳农商银行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其权益,给该行造成经济损失206万元。

多名支行员工同时被罚均涉及违法发放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叶浩宇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益阳农商行来说并不是孤例。2021年12月17日,银保监会益阳监管分局一日之内对该行下发了12张罚单,涉及总行及4家支行,均指向其员工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益阳农商行大码头支行、七里桥支行、李昌港支行因贷款调查和审查不严,导致贷款被违法发放,分别被罚款20万元。同时,益阳农商行七里桥支行客户经理叶浩宇及三里桥分理处主任周翔宇、益阳农商行李昌港支行客户经理张益辉分别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终身,益阳农商行李昌港支行行长刘东方被取消高管任职资格2年,益阳农商行大码头支行行长夏美新、迎风桥支行行长郭韬均被给予警告。

财经网金融了解到,上述被罚终身禁业的张益辉已经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

相关一审判决书显示,张益辉在益阳农商银行李昌港支行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未履行相关贷款前调查手续便编制贷款文本,然后照相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采用新贷款还旧贷款等形式逐步提高贷款人信用等级,逐步增加贷款数额方式发放贷款,向匡淑霞等人违法发放15笔抵押担保贷款,累计1089万元,所有贷款实际由郭某1(另案处理)使用。至案发,尚有305万元贷款逾期未能归还,造成重大损失。

此外,1月18日,银保监会益阳监管分局再次披露一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阳农商银行大码头支行原副行长唐伟,因对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行政处罚。

相关判决文书显示,唐伟利用担任益阳市农商银行大码头支行副行长的便利条件,在帮亲友发放贷款时,由亲友提供身份信息,然后由唐伟负责组织或伪造相关贷款申请、担保等资料到其所任职的大码头支行贷款。最终,唐伟采用上述手段以亲友张某1等6人名义在大码头支行累计发放贷款459万元,至案发,尚有146万元贷款逾期未能归还。

多家支行出现员工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益阳农商行总行难逃其责,因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报告、贷款审查不严,被罚款45万元,监事长陈建福、副行长蔡范均因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予以警告。

事实上,员工犯罪行为屡次出现,与银行内控管理不严的问题息息相关。去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持续深入做好银行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就明确提到,部分银行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管理有效性不足,案件风险事件频发。

银保监会指出,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岗位有效制衡,规范不相容岗位管理,强化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严厉打击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针对重要岗位关键人员,要丰富监测手段建立更为严格的异常行为排查机制,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处理,提升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和规矩意识。

【作者:钱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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