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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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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近百亿欲造高铁列车,沈阳利源却走向破产

记者唐俊

8月21日,在京东拍卖平台挂了一天的“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资产拍卖再度流拍。

这是其本月内第二次拍卖,上一次的起拍价格为20.71亿元,因无人出价流拍。此次的起拍价格是16.56亿元,比上一次少了4亿多元,但依旧因无人出价而流拍。

沈阳利源是上市公司利源精制(002501.SZ)的子公司,其目标是制造高铁、地铁等轨道交通车辆。但投入超过95亿元的资金后,沈阳利源还是未能产出样车,最终负债累累走向破产,拍卖房屋、铁路线、工厂设备、投资股权等资产偿债。

界面新闻在工作日致电沈阳利源官网公布的电话,已无人接听。负责拍卖的管理人对记者表示,不便透露相关信息。利源精制证券事务代表对界面新闻表示,他们同样在关注拍卖情况,但没有介绍沈阳利源此前的情况,称一切以公告为准。

利源精制作为一家铝材企业,为何要进入门槛颇高的轨道交通车辆领域?沈阳利源前期投入巨大,为何又走向破产?界面新闻记者梳理利源精制历年相关公告,大致复盘出沈阳利源“短暂的一生”。

雄心壮志造轨交车辆利源精制主要从事铝型材及深加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在成立沈阳利源之前,公司已经涉足轨道交通领域,包括实施“大截面交通运输铝型材深加工项目”和“轨道交通车体材料深加工项目”。

其2015年年报提到,设备先进的模具加工生产线在研发新产品、开发关键客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公司成为上海地铁11号线项目、深圳地铁7号线项目车辆型材的制造商。同时年报还提到,利源精制业务也包括地铁屏蔽门型材及零件加工。

或许是不甘于只做零部件供应商,利源精制在2015年5月份成立了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意图自己造轨道交通车辆,并为公司转型铺路。

当时的公告显示,这一决定得到了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当时沈北新区承诺,将本项目确定为“沈阳市重点项目”,享受市重点项目的所有待遇。沈北新区承诺,项目达产后,在同质量、同价格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公司产品,用于辽宁省各地及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

当时利源精制预计,沈阳利源项目的总投资为54.99亿元,项目建成后将具备年产客运轨道车辆1000辆(包括动车组400辆、铝合金城轨地铁400辆、不锈钢城轨地铁200辆)、铝合金货车1000辆、铝型材深加工产品6万吨的生产能力,形成高端装备制造能力。

项目占地面积约175.28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107万平方米,铺设轨道车辆动态调试专用线3条,约5.4公里;存车线9条,约8公里;配置产品所需生产工艺设备1826台套。生产设施也是一应俱全,包括车体车间、涂装车间、组装车间、调试车间、转向架车间、备料车间、门窗制造车间、深加工车间等。

利源精制想要进军轨道交通制造行业,或许也是看到了即将到来的轨道交通建设高潮。2013年,国务院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至省级,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历了一轮狂飙猛进。仅2016年,也就是沈阳利源成立的第二年,全国就有12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获得批复。

利源精制当时预计,项目达产后年均销售收入将达到124.26亿元,年税后利润10.91亿元,预期8.67年后可收回投资。

而现实情况是,沈阳利源投资额大大超出预期,而且直到破产也没有生产出可实际使用的轨交车辆。

投入大、无产出沈阳利源项目原计划的投资额为54.99亿元,2017年初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资30亿元,其中27亿元用于该项目,其他款项通过贷款等方式自筹。

不过根据中信建投证券后来的保荐总结报告书,截至2017年底,项目投入资金就已达到95.78亿元,远远超过计划投资额。这也意味着利源精制大幅举债筹资,为后续沈阳利源破产埋下伏笔。

根据2016年公告,利源精制主要负责沈阳轨道交通项目的土地、工厂设备等,日本三井物产金属负责提供日本轨道车辆制造技术人员,以及轨道车辆制造技术、设计、自动化系统等技术信息,同时负责整车的销售工作。

沈阳利源的轨道车辆整车样车原计划在2018年春节前后试制完成,但是在试制过程中出现前期考察的个别零部件供应商无法交付的情形,导致整车样车的试制计划多次延期。

利源精制并未主动披露无法按期完成样车的事宜,经过中信建投证券沟通,才在后续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并再次预计试制工作预计将于2018年7月底左右完成。此时,沈阳利源的财务状况已经开始恶化。

事实上,沈阳利源取得了一些小额订单,为铁建重工和土耳其一家公司生产车体,但并未有公告显示订单完成了交付。

目前国内只有7家企业有轨交车辆制造资质,其中6家是中国中车的子公司,另外一家为北京地铁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均是国有企业,没有沈阳利源的身影。

而即使沈阳利源最终造出了轨道交通车辆,市场也不像其预计的那么乐观。为控制地方政府盲目修地铁导致债务过高,国家发改委在2018年7月出台新政策,大幅提高了地铁和轻轨的申建门槛,此后城轨新增里程明显下降。

据《中国经营报》统计,去年全国地铁车辆年招标量仅为年产能的40%左右,城轨车辆产能严重过剩。

负债累累走向破产由于沈阳利源项目投入巨大,又没有产生收益,利源精制负债颇高。截至2017年底,利源精制短期银行借款为36.55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5.17亿元,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

2018年,利源精制公司现金流遭遇严重困难,先后发生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土地及房产被查封、因债务逾期被多名债权人起诉等事项。

利源精制内部控制也出现重大缺陷,多次发生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重大差错等问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以及被深交所处罚。未及时披露事宜包括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重大债务逾期、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及冻结和轮候冻结、关联交易等,同时其2018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错。

天眼查显示,2018年9月之后,沈阳利源频繁成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总金额超过40亿元。沈阳税务局2018年7月还发布公告,沈阳利源欠税694.9万元,

2018年至2019年间,沈阳利源一直在应付各种债务官司。直到2019年11月,一则关于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的公告发布。辽源兴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沈阳中院申请沈阳利源破产重整。

事实上,压垮沈阳利源的最后一根稻草是815万元的工程款,相较于90多亿的投资额来说并不算多。不过当时沈阳利源财务状况已极度恶化,无力偿还几百万元的债务,因此沈阳利源对破产重整申请无异议。

经过多次债权人会议后,今年8月份沈阳利源资产正式开始拍卖,收入用于偿还债务。拍卖标的包括54栋房屋及其共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门卫房及道路、铁路线等构造物及辅助设施、五轴联动万能铣车复合加工中心等机器设备、宇通客车等车辆5台、电脑空调等电子设备。拍卖物还包括18项专利、工程用软件和用友财务软件使用权,以及持有的江苏金建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等。

利源精制公告称,2019年底,沈阳利源的各项资产和业务的管理权就已交付破产管理人,沈阳利源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并对沈阳利源的股权投资进行了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此,破产重整进展对上市公司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轨道交通项目失败,导致利源精制2018年和2019年巨亏。2018年,其归母净利润亏损40.4亿元,2019年更是亏损了93.92亿元。

从2015年雄心壮志造高铁和地铁,到2019年被申请破产,沈阳利源“短暂的一生”只维持了4年,导致母公司损失超百亿元。

事实证明,想要造轨道交通车辆,并没有那么容易。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ST利源将迎新主

*ST利源(002501)1月11日晚公告,因执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将由王民、张永侠拟变更为倍有智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由张永侠、王建新拟变更为吴睿。

此前业绩连续两年巨亏

*ST利源主要从事铝型材及深加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产品可分为工业铝型材、建筑铝型材及多种铝型材深加工产品、轨道车辆装备型材配套加工等。

早在2015年的时候,*ST利源就已经形成了从铝型材生产到型材深加工产品,再到车头车体的生产能力,产业链完整,同时也不断引进大批人才。也正是在那个时候,*ST利源开始通过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实施轨道车辆制造及铝型材深加工建设项目。

沈阳利源项目原本被寄予厚望,然而令很多人没有想到的是,沈阳利源项目实际吸纳资金超过百亿元,远超*ST利源自身所能承担的能力。为了向沈阳项目输血,*ST利源除了向金融机构借款之外,甚至不惜向民间高利贷借款。公司自2018年以来发生资金链断裂、债务逾期、司法诉讼等情况导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困难。

受此影响,*S利源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经营业绩出现巨额亏损,亏损金额分别是40.4亿元和93.9亿元。2020年前三季度,*ST利源的净利润为-8.55亿元。

2019年9月即被申请破产重整

据公司记者了解,为了帮助*ST利源纾困,2019年1月22日吉林省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与辽源市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共同设立智晟达,2019年1月30日智晟达的全资子公司智晟达福源与*ST利源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合同》,智晟达福源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为*ST利源纾困提供有力支持。

2019年3月25日,吉林银行通过智晟达总额为14亿元的授信申请,其中9.1亿元为重组贷款,4.9亿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帮助*ST利源恢复生产。2019年3月29日,吉林银行将其对*ST利源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智晟达及智晟达福源,智晟达及智晟达福源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自2019年6月起,*ST利源开始通过智晟达福源纾困方式全面恢复生产经营,公司生产经营取得较大改善,仍具有一定优势。不过,*ST利源债务负担沉重,财务成本居高不下,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然无法有效改善。

2019年9月6日,辽源中院收到申请人刘明英、李春霖向辽源中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对*ST利源进行破产重整。辽源中院决定自2019年9月9日启动对*ST利源的预重整程序。

作为标志性事件,2019年11月14日沈阳利源被沈阳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9年11月29日沈阳中院指定沈阳利源破产重整管理人,管理人已接管了沈阳利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沈阳利源不再纳入*ST利源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19年11月,辽源市人民政府为顺利推进公司重整工作,妥善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风险,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决定成立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地方政府在*ST利源重整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前,即有吉林省当地人士告诉公司记者。

2020年可形成债务重组收益约67.54亿元

时隔一年之后,2020年四季度,*ST利源的重整事宜迎来了突破性进展。2020年11月5日,辽源中院下发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ST利源重整,并指定*ST利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紧接着*ST利源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也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日,辽源中院裁定批准*ST利源重整计划、终止公司重整程序。2020年12月31日,辽源中院再度做出裁定,裁定确认*ST利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重整成功与否,对于*ST利源来说至关重要。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根据现行生效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将自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ST利源在2020年12月31日的公告当中表示,公司已经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公司因司法重整产生的重整收益将计入2020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有利于实现公司2020年度的净利润、净资产由负转正。经初步测算,公司2020年可形成债务重组收益约67.54亿元。

倍有智能将成公司控股股东

依照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ST利源以原有总股本12.15亿股为基数,以每10股约转增19.2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23.35亿股股票,转增后利源精制总股本扩大至35.50亿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股份已于2020年12月31日上市。

本次权益变动前,*ST利源控股股东王民(已逝世)、张永侠合计持有公司2.7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26%。本次权益变动后,王民、张永侠持股数量不变,股份性质不变,持股比例由22.26%变更为7.61%(被动稀释)。

*ST利源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并依法办理完毕股份划转手续后,倍有智能将持有*ST利源8亿股股份,持股比例22.54%。倍有智能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届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倍有智能将成为利源精制控股股东。

目前*ST利源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张永侠、王建新。*ST利源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并依法办理完毕股份划转手续后,作为倍有智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吴睿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天眼查系统显示,倍有智能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贸易、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等。倍有智能的股东分别是吴睿、于海斌、陈阳和深圳市罗曼奥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是34%、29%、27%和10%。吴睿持有深圳市罗曼奥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5%的股份。

在迎来新主之后,*ST利源接下来将会如何发展,公司也将持续关注。

北京刑事律师:骗取贷款罪的损失认定及追诉起点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行业法律服务、职务犯罪辩护律师、企业家犯罪刑事辩护和诈骗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目录

一、2022年《立案标准二》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50万以下的不构成“重大损失”

二、“重大损失”的计算:限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三、损失必须具有“债权无法实现”的特征

四、不宜以金融机构出具“形成不良贷款”的结论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

五、“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结束语

正文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施行)增设的罪名。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当时规定有两项入罪情形,一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二是有其他严重情节。两项情形是选择关系,符合一项即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作了修改,将两项入罪情形改为一项,取消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情形,只有在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骗取贷款罪。

修改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75条之一第一款)

可见,对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构罪。另外,损失的大小、是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决定刑罚档次,是3年以下还是3-7年。

一、2022年《立案标准二》5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50万以下的不构成“重大损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2022年《立案标准二》)规定,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50万以上。第二十二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2022年《立案标准二》是规范性文件。关于“重大损失”的标准,目前还缺正式的司法解释。

2010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在正式司法解释出台之前,2022年《立案标准二》所确定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入罪门槛是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的起点。

换言之,若未达到50万门槛,不予起诉。

二、“重大损失”的计算:限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刑事律师为争取不起诉的结果,首先需要对损失进行计算。2022年《立案标准二》规定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损失数额是否包括未还的利息?已还利息是否扣减?保证金、手续费等是否计算在内?

这一点是有争议的,有待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澄清。目前有不同的观点,理论上有人认为“损失”是指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包括利息、保证金及金融机构收取的违约费用,已经支付的保证金和利息,应当从损失数额中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损失”包含利息。2020年山东出台的《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二)》中39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39不良贷款’不等于39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39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五、“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骗取贷款罪的第二档处罚是3年以下还是3-7年,适用于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节。截至目前最高院没有对“特别重大损失”作司法解释。

有的案件判决对于何为“特别重大损失”也未论理,比如朱×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等刑事一审案〔(2021)豫1724刑初615号〕,法院直接认定“420万元逾期未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另有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案〔(2021)浙0203刑初254号〕,尚有本金1044751.26元无法归还,直接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实务中对“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出现较大的不一致。较早的判决中,比如李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二审案〔(2021)陕08刑终147号〕,2021年3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

在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中,相类似的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机构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重大损失”与“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断数额之间大致相差5倍。

2022年《立案标准二》实施后,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50万以上。若将其视为“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根据“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之间大致相差5倍的方法认定,则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为300万。

至于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2-4倍掌握。

结束语

以上就2022年《立案标准二》后,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相关问题,作了一些整理。

骗取贷款罪是悬挂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剑。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本罪要成立,需区分具体情形,对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明显轻微的企业融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为了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手续存在一定虚假,但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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