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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积金贷款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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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缴存职工,这份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请收好

即日起,新修订后的《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正式执行。新政明确,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70万元,二套最高可贷60万元,二套首付比例下调至30%。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新政采取“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的原则,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与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及缴存时长挂钩,实现缴存贡献与贷款权益的精准匹配。

此次调整有利于月缴存额度不高但缴存金额稳定、缴存时间较长的中低收入职工取得相应的贷款权益,更好地支持长存多缴的职工,更加支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

记者了解到,新政虽然正式实施,但是不少市民对于如何办理、办理需要哪些条件等还存在不少疑问。为了便于市民办理公积金贷款,了解公积金新政,3月1日,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发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于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基本条件以及房屋套数认定等内容给予详细阐述。

新政亮点

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为刚需家庭提供支持

取消最低贷款比例要求,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取消了房龄限制。记者了解到,新政实施后,出现了这三大亮点。旧政策此前要求首套最低还款比例不低于家庭收入的25%,二套要求最低还款比例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新政实施后,取消了这一限制,借款申请人可以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收入能力自由选择还款比例以确定贷款年限。这一政策调整进一步降低了借款申请人的还款压力。

此外,过去旧政策二套房首付比例为40%,新政策实施后,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这一政策调整对缴存职工购买改善性住房提供更有利的支持。

还有一大亮点就是,新政要求由过去房龄不超过20年调整为房龄不超过30年。这一政策调整放宽了对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或办理商转公时房龄的限制。

贷款对象

扩大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六地级市

哪些人群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呢?据了解,此次新政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的范畴,即由原先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城缴存职工扩大到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即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扩大范围后,在六市缴存公积金且户口在以上六市(任一即可)的缴存职工,在南宁购房可按照南宁公积金政策申请贷款。目的是有利于推进北钦防一体化融合发展,强化玉林、崇左等地联动发展,在吸引人才及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方面都有着积极作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借款人。

《指南》特别指出,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南宁市城区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级市)的自住住房,住房用途为住宅。自住住房类型包括新建自住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自住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特别提醒的是,商转公贷自住住房是指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尚剩余商业贷款余额,且可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住房。

房屋套数认定

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执行二套贷款政策

新政实施后,不少缴存职工对房屋套数认定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疑虑。那么,该如何认定房屋套数呢?

根据《指南》,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城区内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如何认定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呢?根据《指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认定为“二套二次贷款,执行二套政策”。如: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城区内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城区内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城区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借款申请人购买危旧房改造住房还建项目的,如在南宁城区内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受住房套数限制。

另外,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城区内有两套或以上住房的;或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或以上公积金贷款的情形,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对于高层次人员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及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本次贷款为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同时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南宁市城区内拥有的唯一自住住房。

贷款额度

综合评估取最低值确定首套最高额度70万元

另外,对于缴存职工较为关注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内容,《指南》也给予了明确。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记者了解到,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70万元,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至60万元,取消所购住房面积限制及贷款月还款比例下限,降低购买二套住房首付比例至房屋总价的30%,再交易住房及商转公贷款住房房龄放宽至30年。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贷额度计算公式、住房价值、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进行测算,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特别提醒,借款申请人要特别清楚新政的实施情况,避免由于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月收入认定标准

缴存职工存在异常缴存需提供资料核实

根据《指南》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30%。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如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人月收入的比例上限最高仍按50%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各类负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担保等)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借款申请人如遇缴存基数调整,需待调整完毕且按新的缴存基数正常缴存后,方可按新缴存基数认定。

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不能认定缴存基数。缴存职工存在异常缴存需提供资料核实。

存在异常调整缴存基数等情况的,需要提供银行收入流水、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进一步核实,确定月收入。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哪些情况会影响放款呢?

《指南》的放款条件明确,借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所购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未封顶且未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等原因不予发放贷款。

来源:南宁晚报

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正式实施!热点问题解读来了

9月1日,备受公积金缴存职工关注的《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8月31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修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如下: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作出以下修订:

一、将《贷款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修改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在上述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一)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3.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4.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二)缴存余额倍数为25倍。

(三)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

4.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四)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

1.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

2.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

3.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

4.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资金使用率以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为准。

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31日

同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实施细则》里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政策的目的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购房贷款需求,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集聚人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对《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以下简称《贷款实施细则》)作出修订。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公积金缴存余额的认定

公积金缴存余额指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个人账户余额。

1

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处于封存、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不能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

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购买本套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3

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房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租房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4

借款申请人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往前追溯12个月内,为偿还本套商业住房贷款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目前我市部分缴存职工在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方面有提取公积金的需求,但因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与其当前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如提取公积金将导致其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满足贷款需求。为满足缴存职工租房、购房、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的公积金提取需求,同时不影响其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管理中心在公积金缴存余额认定标准方面作出调整,允许缴存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计算不受提取影响。

(二)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余额倍数

缴存余额倍数由10倍调整至25倍。

为进一步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的问题,管理中心将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余额倍数调整至25倍。调整后,缴存职工以当前个人账户余额计算可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

(三)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1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至11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2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12个月至35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至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4;

4

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等来邕留邕人员就业,解决该群体的公积金贷款需求问题,提升我市集聚人才的政策竞争力,管理中心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进行上调。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可在更短的缴存时间内获得更高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非新开户缴存职工以当前缴存时间计算也可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

三、常见问题

Q

《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后,可追溯的提取时间范围如何确定?

A

修订后的《贷款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可追溯的提取时间范围举例如下。

案例1

张三于2021年10月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2万元,现于2022年9月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其租房提取的2万元可合并至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关联计算。

案例2

张三与李四是一对夫妻,于2022年10月在我市共同购买一套住房并支付首付款30万元,李四于2022年10月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0万元,现张三与李四以该套住房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李四购房提取的10万元可合并至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关联计算。

案例3

张三每月偿还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并于2021年11月办理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5万元,现于2022年11月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在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张三还贷提取的5万元可合并至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关联计算。

Q

《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后,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A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2022年9月1日起,缴存余额倍数及缴存时间系数按《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后执行,缴存职工在当前状态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获得更高的贷款申请额度。

案例1

张三公积金缴存余额为2万元,连续缴存时间为12个月,2022年3月在我市购房并于2022年9月申请公积金贷款,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为60万元,较《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前提高44万元。

案例2

张三缴存余额为2万元,连续缴存时间为36个月,2022年10月在我市购房并于2022年12月申请公积金贷款,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为70万元,较《贷款实施细则》修订前提高46万元。

转自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南宁日报

3月1日起施行!南宁公积金贷款细则来了

1月16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了3则新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以及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3则实施细节通知公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其中,《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是继12月3日《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后续细化实施政策。

12月3日发布的《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该实施细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房屋的各项认定标准。主要实施细则如下:

1.适用于购买、建造、翻新、大修的南宁自住住房

第三条明确,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的自住住房(具有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2.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崇左6城可贷

第五条指出,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3.须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第六条明确,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第八条指出,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5.认南宁的房,全国的公积金贷。

第九条提到,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认南宁的房,全国的公积金贷;

五象新区(黄维业/摄)

6.首套最高可贷70万,二套最高60万。

第十九条明确,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7.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第二十条指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其中,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①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和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

②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24个月和35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

③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和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④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8.可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

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

①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

②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4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60%;

③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除满足本条以上两项规定条件外,还须不高于商业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

9.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

第二十三条规定,按还贷能力系数确定:

①借款申请人偿还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50%;

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

10.贷款申请时限及材料

第五十五条规定,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经济收入材料。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另行提供收入认定材料。

未缴存公积金及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近6个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月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佐证。

11.明确不予贷款的情形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①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不良记录的;

②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③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贷款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④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⑤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据悉,新的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整理编辑:涴来秋

■编审:钟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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