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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身份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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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南阳市终于迎来购房“组合贷”

4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内容如下: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2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下角“互动交流”栏目下的“建议”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jj0377@163.,邮件主题请注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信函邮寄至:南阳市宛城区汉冶街道范蠡东路700号,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邮编:47300),并在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规范住房信贷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同一套普通商品住房时,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两部分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组合贷款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

第四条本市的组合贷款业务由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与签订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的商业银行联合承办。

第二章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五条借款人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商品住房,在申请使用

公积金贷款满足不了资金需求、但仍具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商业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给予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支持。

第六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购买的普通自住商品住房所在的楼盘(或楼栋),必须同时符合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准入备案条件,且借款人必须以所购本套自住商品住房作为组合贷款抵押物提供担保。

符合公积金贷款准入备案条件的楼盘(或楼栋),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与房产开发企业应签订《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

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准入备案条件的,由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组合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审批。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负责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的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负责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的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八条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属于委托贷款,应由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共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由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负责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应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由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所购自住商品住房作为组合贷款的同一抵押物,将住房的全额价值抵押给商业银行,并配合商业银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房产开发企业应在商业银行开设一般账户(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账户、商业贷款保证金账户,分别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规定的标准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条组合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联合发放,分别按照各自《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三章组合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组合贷款只针对借款人购买符合贷款准入备案条件、且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一)借款人购买已付清全部房款的普通商品自住住房的,购买存量住房(二手自住住房)的,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后已

经办理(商业性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二)借款人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业用房、综合用房、公寓以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购买非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产权有异议的房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三)借款人个人信用不良的:个人征信中,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行为的,存在呆账、核销、被强制执行的记录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四章组合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采用相同的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组合贷款中,借款人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自住商品住房网签备案合同房价总额的30%(含);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所购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的70%,且首付款金额和组合贷款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自住商品住房房价总额。

第五章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贷款资料。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的要求提交资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已经实现信息

共享的,免于提交):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占购房款总额30%(含)以上的首付款发票

(三)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地的房管部门(或不动产部门)分别出具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五)主借款人在商业银行开办的一类银行账户;

(六)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贷款申请。借款人持所需资料首先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咨询和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后,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初步测算、确定公积金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并出具加盖业务印章的《商品房组合贷款联系单》(2份)后,由借款人转交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根据《商品房组合贷款联系单》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商业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将审核结论填入《商品房组合贷款联系单》并加盖业务印章后,由借款人携带其中的一联转交市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附件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借款人资料齐全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在前、商业银行在后的顺序,分别受理贷款申请、办理贷款手续,并分别按照各自的流程进行最终审批。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采用相同的贷款期限

限制,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合同签署。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公积金管理部门打印《签订合同通知单》,并将有关手续移交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待商业银行通过商业贷款审批手续后,由商业银行负责通知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和《抵押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抵押办理。借款人、抵押人(或售房单位)和商业银行凭《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原件交由商业银行管理,复印件交由市公积金中心保存。

第十九条贷款拨付。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后,分别通知房产开发企业按照标准缴纳保证金,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按照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将贷款资金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分别划入房产开发企业的账户内(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

第二十条贷款结清。借款人只有全部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后,才能依据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章保证担保

第二十一条房产开发企业必须为借款人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从贷款资金划入房产开发企业账户内(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之日起,至房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办妥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并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原件交至商业银行(复印件交至市公积金中心)保管之日止,或者至借款人一次性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房产开发企业应在其保证期间履行责任,如借款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出现逾期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从其保证金账户中将该笔贷款所拖欠本息及所剩贷款余额全部扣回,房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市公积金中心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上述所扣保证金。

第七章组合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在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开设一般银行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使用同一个还款账户的,应分别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贷款所占的份额比例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当借款人的还款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时,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日由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约定。

第二十五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配

偶可以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逐月冲还贷、提前部分还贷、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提前一次性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应按照商业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均已全部结清本息之后,方可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组合贷款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应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中清晰标注各自在组合贷款中的贷款金额、所占比例,并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手段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的

(五)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设立居住权或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贷款逾期时间达到或超过《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利益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市公积金中心或商业银行通知后仍不予纠正的

(十)借款人与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借款人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在公积金贷款全部结清之前,借款人及配偶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商业贷款的偿还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如需处分抵押物、或追索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时,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应按照两种《借款合同》债权余额的相应比例进行清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其全部债权的,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可依法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本息,在任何一方出现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行为的,原则上应由商业银行负责立即依法诉讼、收回全部组合贷款本息。

市公积金中心同样有权利直接对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债权

总额依法提起诉讼、收回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组合贷款中,无论商业银行或市公积金中心任何一方依法提起诉讼、需要处分抵押物时,即宣告两个《借款合同》同时提前终止,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应全部同时予以清偿。

第三十四条鉴于组合贷款使用同一抵押物的特殊性,借款人若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商业银行不得单独将商业贷款部分的债权打包处置给第三方,应由商业银行或市公积金中心依法提起诉讼、依法处分抵押物,并就处分所得全部价款用于清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债权总额。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其补充说明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信贷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拟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商品房组合贷款联系单

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南阳终于迎来了“组合贷”,这是购房者的福音,也是房产商的福音,随着“组合贷”的到来,南阳又会新增一批购房者,组合贷既解决了购房者公积金贷款不够,商业贷利息高的尴尬局面,二者结合后帮助了许多条件不够格的购房者,又能为其剩下一笔不小的开销。

大家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以去官网或邮箱留下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宛城区检察院:骗取贷款罪

6月16日,宛城区检察院信息中心主任兼综合业务部副主任李雷做客直播间。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进行了修改。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入罪门槛做了适当调整,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修改为“造成重大损失”,删去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这一修改有利于正确区分违约与违法、违法与犯罪的关系,审慎处理涉民营企业融资案件,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定。

一、历史背景

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罪名,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或者给银行造成损失,而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进行处罚的问题,此罪名的增设,弥补了《刑法》对骗贷行为无法规制的不足,维护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此罪名的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困惑。如有足额担保的骗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发前主动归还本息的骗贷行为构成不构成犯罪等。时隔十四年后,立法机关对此罪名进行了修改,符合经济形势需要,也贴近司法实际。刑法修正案(十一)删去了原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条件,修改后本罪原则上要求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一定损失,以适当缩小打击面,但另外保留了第二档刑中情节犯的规主要是考虑到对特别重大的骗取融资行为,例如有的案件围重大,损失一时还不好认定,或者给国家金融安全、银行资产造成特别重大风险,或者骗取手段极其恶劣,或者骗开数额特别巨大信用证等,可依法适用本罪,目的是维护金融系统信用安全。因此,一般来说,对于并非出于诈骗银行资金的目的,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但归还了银行资金,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法律条文解读

根据骗取贷款罪的规定,构成这一犯罪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的主体。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2.犯罪人必须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所谓34,是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符合这一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对34的理解不能过于宽泛,欺骗手段应当是严重影响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判断的实质性事项,这类事项应当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旦知晓真实情况就会基于风险控制而不会为其融资的事项。如:(一)个别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借款。实践中,借款人可能因征信、资产等状况不符合贷款条件,从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人身份若为假,会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确定真正的借款人,不能合理评估审核是否发放,也不能在后续准确催要贷款。(二)提供虚假采购合同,编造虚假借款用途。贷款用途也影响着银行是否发放贷款,银行可据此判断该贷款被发放后回款的可能性大小。若是真实且具有营利性的项目、借款用途,借款人在取得回报后便可正常还款。若知道借款人要将贷款用于风险巨大的活动、投机活动、违法的活动,银行是不会发放贷款的。实务中,借款人可能会以虚构的项目、虚假的购货、买卖等经济合同来骗取银行贷款。(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还款能力。借款人通过制作虚假财务资料,如收入证明、征信报告、家庭财产状况(包括负债、存款、动产不动产情况)等,对公司企业而言,则以财务报告等资料,掩盖企业已经处于亏损经营的现状,达到银行放贷的目的。(四)提供虚假的贷款担保。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通过使用伪造的权属证书、伪造的抵押登记文书、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抵押,虚构应受账款质押、使用以假充真的财物质押,空壳保证等方式,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信任取得贷款。提供担保能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上一道保险,但若担保为假,银行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将无法通过实现担保权来回收贷款,这对银行信贷资金来说是一大风险。

3.犯罪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这里所说的34,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34,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

4.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是区分是否有罪的界限。一般来说,对于并非出于诈骗银行资金目主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使用了34手段获得资金,但归还了银行资金,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不作为犯罪处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是一个客观标准,指的是上述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无法追回,银行由于出具的信用所承担的还款或者付款等实际损失。

对于构成本罪的,本款规定了两档刑,即: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档刑罚中保留了34的规定。这种立法体例在刑法其他条文规定中也是有的,如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34一般也应当以34为条件,如果具有欺骗手段特别严重或者涉嫌数额极其巨大,给国家金融安全造成特别重大风险的,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界定两罪的关键在于主观要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两罪采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观目的不同。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有以下几个方便的区别: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3、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则应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个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编辑:华山

监制:冯京蕊、顾世创

总监制:毕晓峰

从新野农商行被罚款140万元 看贷款发放乱象

从新野某银行被罚款140万元看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近期,“新野某银行被罚款140万元,4名高管被行政处罚”的消息,短暂的出现在本地新闻里。两周时间过去,一切又归于平静。好似刷了一天短视频,一旦关上手机,丝毫不记得自己看过什么内容一样。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个银行拿到了140万元的罚款大单?

在河南银保监局的官网,挂着连贯的5份处罚决定书,都是新野县农商银行的。根据河南银保监局南阳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宛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有三项:(一)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批;(二)内控管理存在不足,员工管理不到位;(三)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行政处罚决定为罚款140万元。

网上搜了搜,没有新野农商银行“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批”的消息,也没有看到与“行政处罚决定为罚款140万元”相挂钩的贷款“三查”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的具体案例。该农商银行的违规行为,造成了多大的经济损失,有什么后果,也不得而知。但在裁判文书网的查询,可以看到新野县农商行(新野县农村信用社)一些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特点。进而看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根据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对有关合同纠纷案,做了简单梳理。有争议的贷款(借款合同纠纷),基本上“借款人”称自己“没有收到过新野农商行(新野县农信社)的钱,等到接到法院传票时,才知道名下有一笔几十万元的贷款”。不同借款人,也会出现“新野农商行在将贷款发放给当事人账户之后,马上又将该笔款项转出给第三人账户”等相似情节。

还有些内容显示,“主贷”与“担保人”之间互相不认识,有些从来不出庭应诉的“担保人”反复出现在一些与新野农商行借款的合同当中,好似一个“职业担保人”。有些“借款人”“担保人”反复出现在不同的贷款案中,并且从来没有到庭应诉。

这些多次出现的被执行“贷款人”“担保人”,甚至在上笔贷款逾期、个人信用不良的情况下,仍然能从该行拿到新的贷款。而这些人,最终证明并无可执行的财产。发放的贷款收不回去,造成了银行资产的流失。

并且,作为有着先进储存设备的贷款发放部门,面对当事人(一审被告)称“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农信社发放贷款到其同名账户、随后又转出”等情况,农信社无法拿出“贷款人、担保人共同到场办理业务的照片或视频,发放贷款时办理转账业务的原始档案”等有力证据,无法证实贷款发放流程合规、自身不存在漏洞。

贷款手续、贷款过程,双方各执一词。据说存在“A是做生意的,需要资金周转,B是在A手下打工或是熟人,A拿B的身份证办贷款,B或为了面子或为了一点好处,B以为就是一个担保人,承担不了多大的责任就答应下来了,并且B也从来没到过银行的信贷大厅履行手续,过后就遗忘了,直到B被起诉到法院才知道自己是主贷人,而真正使用贷款的A早已找不着了”。

民间借款纠纷原因较多。虽然“没收到过贷款”,不过凭着“合同上有签字、有指纹,账户有收款记录”,当事人基本上都不会胜诉。

当然,也有例外。新野县当地居民孙女士在接到传票后才得知自己身负几十万贷款,通过笔迹、指纹鉴定,证实就是她本人的,所以她输了一审官司。不服判决的孙女士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即将开庭前,她通过打听找到她的“担保人”对质,并寻找真正的贷款人。最终该行以“收到了贷款为由”撤回二审诉,并承诺将她的信用记录进行修复。

通过查询领导留言板发现,其实在网络平台上也有人声称“贷款文书上签字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在办理过程中没有见到农商行的工作人员、自己没收到过钱”……只是该留言至今几个月过后,仍是待回复状态,是非曲直尚待该银行做出回应~

相信主管部门给新野农商行开出的140万罚单,是有依据的,是公正的。相信收到罚单的该单位会以此次为契机,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深查深摆、真改实改,以实践回答、以业绩作答,奋战四季度、拼出全年红,展现新野农商银行的新作为、新形象。

而对于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说,一定要珍惜个人信用,不在空白纸上签名、捺指纹,不出借身份证、信用卡等。更不能以面子或职位甚至利益等因素,就轻率同意提供信用担保。

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对方“家大业大”有偿还能力,认为“没在银行办业务、没见到银行工作人员就不算数”,认为“四个担保人呢,我只是其中之一”。因为现实中的教训,比比皆是。这个我们下期再讲!

内容来源:河南银保监局、顶端新闻领导留言板、中国裁判文书网、新野农商行及综合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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