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位一体”解林权抵押贷款融资难题
吉林省白山市地处长白山西麓,辖区森林覆盖率达83%,属于典型的“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山区城市,农民家庭的主要资产是林权。人行白山市中支着力破解制约林权抵押贷款开办的难题,探索出一条政、银、企、保、农、林“六位一体”的合作模式,搭建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贷款保证保险为保障、以林经公司为托底、以深化林权改革为目的的合作体系,积极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合作模式成立一个月来,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56笔、3850万元。
人行白山市中支通过调查,发现缺少林权流转平台、抵押物变现风险大、配套政策不到位、缺少增信机制等是制约林权抵押贷款开办的主要因素。为此,该行将搭建流转平台、建立增信机制、争取政府配套政策作为工作重点,并制定了推进举措。
推动政府资本与民间资本融合,搭建林权流转和信息发布平台。人行白山市中支和白山市政府多次组织拟投资企业、金融机构、林业部门召开座谈会,最终由市政府下属的白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山市林苑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白山市林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林经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专业从事林业要素与资源的综合性流转和信息发布服务,并为林权抵押贷款开办提供一条龙服务。
建立增信机制。经多方协商后,白山市采取了两种增信手段。一是与人保公司白山分公司合作,针对林权抵押贷款开办贷款保证保险,初期保额规模为1亿元。二是贷款出现不良后,由保险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再由林经公司负责评估拍卖,拍卖价与贷款本息差价由林经公司托底弥补保险公司,多出的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提供配套支持政策。一是政府购买服务,半年内免收借款人各项评估费,由政府财政对林经公司给予补贴。二是宽限期结束后,林经公司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林地评估免收手续费。三是财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给予贴息,由各县(市、区)在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四是人民银行对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支持。五是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发放贷款,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低于50%。六是保险公司对以村集体林地抵押贷款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专业合作社,减半收取保险费。七是林业局免收过户费。
确定贷款流程,制定贷款管理办法。人行白山市中支组织制定了《白山市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制度保障。该行组织林经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确定了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指导金融机构制定了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该方案提出的具体流程包括: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林权所有人)向林经公司或金融机构提出抵押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连同有关资料提交贷款银行,由林经公司、贷款人共同审查拟抵押林地是否符合可抵押条件,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金融机构和林经公司共同确定该客户可准入后,贷款银行在收齐企业或个人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森林调查资质的价格评估服务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对于抵押资产审查和评估合格的借款人,保险公司会同贷款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调查工作,出具贷款和承保意见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银行及时向林经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保险责任的证明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归还贷款,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取得抵押物的处置权,由林经公司负责代理评估、拍卖,拍卖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抵押林权拍卖完成之后,林权公司将等同于保险赔款金额的款项汇至保险公司账户内,保险公司确认收到该笔款项后,配合白山市林业经济发展公司办理解除林权抵押事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局长接待日活动
8月17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了局长接待日活动。针对来访群众提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资金、民营经济发展、市场开拓、品牌建设和企业改制等问题。市工信局领导耐心接待解答企业和群众提出的问题,来访群众对此接待日活动表示满意。
市民林先生拥有一项汽车节能减排新技术,已申请专利,咨询该项科技成果如何进行成果转化,在转化的过程中能享受哪些政府支持。市工信局领导答复,该科技成果可由工信局协调有关专家进行相关的论证,如果技术先进、确有市场前景,市工信局帮助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初创期也可以争取所在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支持。同时,建议林先生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申报,工信局将认真研究,如符合相应文件要求,将积极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中新食品区吉林市吉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张先生表示,由于企业处于初创阶段,在启动资金方面尚有2个亿的缺口,并且存在开拓市场等一系列问题。市工信局答复,建议企业对土地和厂房进行评估,评估后由市工信局联系相关银行贷款,由于资金缺口较大,企业可以考虑引入基金投资或新投资方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问题,并协调吉林环城农商行进行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建成后流动资金缺口可申请助保金池贷款和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对于企业提出的市场开拓问题,建议企业能够借鉴相关同类企业先进的销售经验,建立直销模式经营,加强品牌建设,迅速打开市场。同时,市工信局在域外展会及经贸交流活动中给予企业开拓市场帮助。
吉林省昌广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吉林省老字号”和“吉林市老字号”的企业,李先生咨询是否可以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知名度。同时,指导企业开展人参深加工。市工信局答复,作为吉林市民营企业,可以积极通过参加展会,提高知名度,扩大企业影响力。同时,充分利用政府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扩大线上销售渠道,助推企业开拓市场。对于指导企业开展人参深加工问题,建议企业开展产业链的人参深加工,避免粗加工所面临的市场激烈竞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仲秋野表示,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局长接待日活动是我局为全市工业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重要载体,是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良好平台。我们将在工作中逐步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的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做贡献!
图为接待日现场。
图为义务监督员李含冰在接待现场。
以案说法:吉林企业家夏中军被重判20年,法学专家提出质疑
吉林企业家夏中军因涉嫌行贿等罪名在2018年11月15日,被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而有刑法专家认为,夏中军的所为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各类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必须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慎重对待,仔细甄别,注意从政策层面把握违法犯罪界限。
120万元商业贿赂的疑问
夏中军是北京吉林企业商会常务副会长、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他涉足商海时间很长,先后创办了不少企业,辽源市绿洲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是其产业之一。2013年,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开始筹建,这是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全国唯一建在城市区域内的矿山湿地公园。由于绿洲公司速生林项目与矿山显地公园项目实施存在土地重叠使用的实际情况,辽源市政决定对绿洲公司速生丰产林项目林权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
可是,在征地的过程中,时任辽源国家矿山湿地公园指挥办公室主任谢某处处阻挠项目。据谢某向检察机关的供述称“2015年2月,辽源市政府研究决定由我们湿地办作为征收主体来收购夏中军的速生丰产林整体项目。我作为湿地办主任就非常不愿意干这个活,就想方设法不去推进这件收购工作的进程,想着能把收购这事“搅和黄’就39搅和黄’…,夏中军给我这120万元购房款是为了得到我的帮助,能加快推进收购他们公司的速生丰产林整体项目的进度…”
在领会谢某的意图后,夏中军多次拜访谢某,当他得知谢某在三亚买房款有缺口后,主动送上了120万元,这也成为后来他行贿的证据。
据天眼查显示,辽源市绿洲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股东分别为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出资1200万元、夏俊艳出资400万元。夏中军并没有占股,但在担任董事总经理。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认为,夏中军与谢某接触是由于政府要建设湿地公园,需要收购绿洲公司的速生丰产林,夏中军为配合政府征收工作,积极与负责该项工作的谢某商谈征收事宜,依法获得合法补偿。在商谈中,夏中军没有提出任何不合法的补偿要求,相反,谢某表面上履行政府决定,暗地里故意拖延政府的决定的实施,想将政府的征收项目“搅黄”,且严重影响政府的工作进程和绿洲公司整体发展的计划,夏中军对谢某不作为的真实目的没有任何察觉,仍与谢某反复磋商,在此过程中,谢某将自己的不作为的目的暴露出来,向夏中军提出自己在三亚购买房产缺少120万,其行为明显带有利用企业为获取索贿的主观故意,夏中军为早日完成政府征收工作,公平获取正当利益,无奈的情况下支付给谢某提出的用于私利的购房款项,因此,夏中军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3600万贷款是否合同诈骗?
2013年5月,夏中军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西宁支行(简称吉林银行)申请贷款,夏兴集团财务总监苗某制作并向吉林银行提交虚假财务报表和以此为基础的审计报告及与吉林省佳庆米业有限公司(简称佳庆米业)签订的虚假玉米饲料代收代储合同,以其实际拥有的辽源市夏兴健康产业高效生物有限公司(简称夏兴生物)的名义,与吉林银行签订了36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二年,约定用途为购买饲料。该笔贷款由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省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振兴公司)为省担保公司反担保。2013年6月,吉林银行将3600万元贷款分三次汇入佳庆米业。
在夏中军与振兴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过程中,夏中军将林权证作价1.98亿元于2013年3月22日抵押给振兴公司,并以夏中军及其配偶个人名下资产、王书堂配偶个人名下资产、盛京黑猪繁育有限公司负无限连带责任。2015年1月,夏中军将抵押给振兴公司的林权证取回,未再提交其他抵押物。2015年5月25日,贷款到期后,夏中军没有偿还到期贷款,而是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续贷一年,贷款金额变成3500万元(实际发放3495万元)。2016年6月,贷款逾期后,夏中军未偿还贷款,吉林银行依保证合同向省担保公司追偿,省担保公司依反担保合同要求振兴公司实际代偿。截止2017年9月28日,振兴公司代偿人民币1018.1万元,还需代偿本金人民币2476.9万元。经评估,夏中军抵押的林权林地总价值人民币288万余元。
法院认为,夏中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企业连年亏损的事实,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骗取吉林银行贷款,同时虚构抵押物价值,骗取被害单位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贷款反担保,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贷款,造成被害单位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指出,夏兴公司与振兴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既然认定是合同诈骗,合同双方为夏兴公司与振兴公司,认定夏中军采取虚假审计报告向吉林银行贷款与该案无关,不是认定该罪名证据。夏兴公司出具的担保的林权证是真实有效的,所谓虚假是面积计算存在瑕疵,并不能否定林权证合法有效。夏兴公司反担保的财物超过贷款额度,足以偿还振兴公司代偿的资金,不能造成损失。公司将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符合贷款要求。振兴公司已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之中,振兴公司既没有报案,法院没有移送案件,检察院没有立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不符合法律程序。
夏兴生物厂房
骗取中央专项资金720万元的问号
法院判决指夏中军于2007年开始建设夏兴健康产业高效生物有限公司(简称夏兴生物)综合利用长白山黑木耳生产功能液态食品项目(简称“黑木耳”项目),并以此项目于2008年得到了中央预算内投资717万元。2011年5月,夏中军开始建设“黑木耳”二期工程。2011年6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实施2012年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多元化产业体系培育专项的通知。夏中军为申请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简称中央专项资金),于2012年3月至10月,采取提交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虚假设备采购合同、项目进度证明、采购支付凭证等方式,虚构夏兴生物利润和综合利用长白山人参生产功能液态食品项目建设(简称“人参饮项目),利用“黑木耳,二期项目的厂房、设备,以“人参饮〃项目的名义骗得中央专项资金720万元。
对此,国家检察官学院原院长石少侠认为,“人参饮”项目是公司发展中规划设计的开发项目,且在省政府、市政府立项审批成功,证明该项目是真实的,是公司继黑木耳饮品又一开发产品。该项目获取了国家专利发明,是该项目开发的基础和有效保障。该项目在申请中央专项资金前先期投入2500万元,在立项审批、专利申报、生产建设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些都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虚构事实去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且用2500万元骗取720万元是违背常理的。“人参饮”项目与该公司开发的“黑木耳”饮品有相似之处,都是符合环保条件的原生态饮品,且生产流程及设备有相似之处,在没有盈利前,为节省企业资金成本,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进行立项和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符合立项的要求和企业发展所要实现的目标。申请中央专项资金中存在虚假材料申报的行为只是在申请过程的瑕疵而已,国家级要求申报各类材料条件非常严格,程序严谨且繁琐,存在弊端,企业为自身发展急需资金扶持,在项目及先期投入真实的情况下,变通一下书面材料,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企业发展之初存在条件不足的情况也不是认定诈骗的虚构事实,主客观都没有犯罪的构成。需要强调的是该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是市里开会要求企业积极申报的,且时间节点在“人参饮”的立项、投资后,该项目立项后,辽源市政府对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认为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申报,根本不存在利用该项目诈骗中央专项资金的目的。
小结:刑事法治应成为社会创新的保护神
民营经济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决胜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要意义。全面完善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制度是国家层面激发民营企业活力的重要决策和部署,虽说仅靠刑事法律绝不可能完成,但刑事法律在这样一项重大的系统性工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性作用。由刑事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所决定的,过早、过度的刑事介入以及适用不合时宜的刑法条文必将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扼杀新事物产生的萌芽。分析近年来发生的涉民营企业冤假错案,不难发现法律适用错误是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而且集中发生在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领域而非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领域。在这些冤假错案中民营企业实际上是最普遍的受害者,只不过因不涉及人命问题而没有引发广泛关注。准确地适用刑法、加强企业产权刑事保护是刑事法治发挥社会治理作用、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的重要举措。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下,刑事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社会创新的守护神,而不应成为横梗于前的拦路虎。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产权。详言之,司法机关应在恪守刑法谦抑性理念、合理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准确理解、适用刑法条文,以避免过早、过度的刑事介入以及不恰当地适用不适时罪名给民营企业发展增加不必要的刑事负担。当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刑法保护只是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中的一环,想要构建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需要各个部门法的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