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固定资产贷款提款期

本文目录

福建三部门出台重磅措施,“真金白银”促纾困稳增长

为帮助企业应对当前疫情影响,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工业企业纾困恢复加快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融资支持、促进增产增效、加快技术创新等方面出台若干措施,助力我省工业企业纾困稳增长。

加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且单行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予以1个百分点的贴息补助,同一笔贷款不重复享受有关贴息政策,贴息资金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支持融资贷款总规模为50亿元,其中支持泉州融资贷款规模不少于20亿元。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获得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和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其一级子基金股权投资支持的,按照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获得上述基金投资支持的,按实际到资额分别计算奖励,但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持续推动“技改贷”等政策性产品发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监测评价中赋予制造业贷款30%的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取消反担保等。

畅通产业链,促进企业增产增效

各设区市在兑现年度高质量发展等省级政策后,可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中安排纾困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增产增效。

支持各地根据当地省级工业龙头企业在本地协作配套产品采购金额、当地中小企业为龙头企业协作配套加工产值或加工费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相应的奖励。

组织钢铁、水泥等重点生产企业与重点工程项目开展“手拉手”对接,扩大产品销售。

对4、5、6月当月工业用电同比增速居全省前三名的设区市(不含厦门、泉州市)按月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正向激励奖励,统筹用于奖励当地对工业增长贡献大的企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组织企业参加闽货华夏行和服务贸易展洽会活动,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支持;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全国双品网购节,提升闽货网销水平;办好福建外贸云展会系列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给予单次参展费用最高50%的补助。

支持泉州工业企业抗疫纾困

从省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4000万元,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泉州等地区用于奖励疫情后复工复产迅速、用电恢复较快、拉动贡献较大、促进产业链畅通等制造业企业,泉州等地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

对泉州市列入省技改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支持的省重点技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款部分,在原年化2%贴息的基础上,再增加1%的贴息支持。

对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泉州市完工投产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技改项目,由省级财政按实际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比例由原先的5%提高到6%。

从省级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追加安排100万元单列支持泉州市举办专场民企招商活动。

支持泉州市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促销活动,活动奖补资金可以从切块下达的省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场活动最高列支100万元。

鼓励企业新增纳统升级,推进项目对接建设

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第二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市配套出台扶持政策。对新增纳入2022年省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报库且工业战略性新兴产品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或工业战略性新兴产品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5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本条政策不重叠享受)。

对2022年以来引进的备案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项目,年内实现开工或部分投产的,按单个项目投资额给予设区市民营企业对接部门前期工作经费分档奖励,投资额10亿元(含)至50亿元奖励10万元、50亿元(含)至100亿元奖励20万元、10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单个设区市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加大数字化转型力度

聚焦解决产业转型升级和重点领域“卡脖子”难题,支持50个左右提升省级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加快培育认定高水平创新平台,开展第三批产业领军团队遴选,对入选团队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资金奖励;对上述符合省重点技改项目相关政策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技改项目奖补或贴息政策。

支持20个左右软件业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其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加快“电动福建”建设

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

对省内电动船舶制造企业,在电动船舶交付且运行一定里程后,按交付船舶(含新建和改造)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40%给予补贴,其中省级首批次示范项目按60%给予补贴,单船补贴不超过1500万元。

对省内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生产企业拓展省外市场,按交付电池动力推进系统价格的20%给予补贴,单套设备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省内组建电池租赁企业,对在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装备等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电池租赁、分期付款等业务的,按照电池租赁企业向电池生产企业采购的电池金额3%给予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

对投用(投产)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符合省重点技改项目相关政策条件的,可叠加享受技改项目贴息政策。

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对省级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系统建设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培育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做好再生资源行业加工规范准入,对通过国家规范条件的,最高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经认定属于国内或省内首台(套)的节能重大技术设备、首次应用省认定的国内或省内首台(套)节能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内首台(套)政策予以补助。

此外,《通知》还指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此前出台的支持工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贯解读,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疫情防控、稳定增长、减税降费、转型升级、融资服务、社保减免、稳岗就业、市场开拓、要素保障等方面惠企政策规定,简化政策落实流程,加快政策资金兑现,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督查,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记者:林侃

来源:福建日报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控股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控股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证券代码:000716证券简称:黑芝麻公告编号:2018-069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控股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其担保金额:

1、湖北京和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和米业”),公司本次为其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2、义乌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润谷”),公司本次为其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3,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京和米业的自然人股东何念先生、朱玲林先生和何平高先生(合计持股49%)将所持有京和米业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为京和米业的上述额度贷款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义乌润谷的母公司深圳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润谷”)的自然人股东刘树青先生(合计持股49%)将所持有深圳润谷的全部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为义乌润谷的上述额度贷款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对外担保余额及逾期的累计数量:加上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8,5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48%。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京和米业因建设生产基地的需要,拟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京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京山支行”)申请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借款3,000万元,因经营业务扩张的需要,拟向农发行京山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2,000万元,京和米业就前述借款向本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公司属下控股公司义乌润谷因生产基地建设的需要,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义乌分行”)申请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借款13,000万元,义乌润谷就前述借款申请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为保证下属控股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年度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公司本次拟为京和米业、义乌润谷提供合计不超过18,000万元的银行借款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本次拟为京和米业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中长期贷款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为:中长期贷款期限为五年,流动资金贷款为一年期(自放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具体时间以公司与出借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2、公司本次拟为义乌润谷提供累计不超过13,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期限6年(宽限期1年),提款期2年,提款期为2018年提款10,000万元、2019年提款3000万元,具体按项目建设实际进度提款。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以全票通过了《关于为下属控股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为京和米业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中长期贷款3,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的贷款担保;为义乌润谷提供累计不超过13,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担保;授权董事长韦清文先生审批在以上额度之内的担保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情请查阅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内容)。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同意将本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湖北京和米业有限公司

京和米业成立于2002年7月,主要从事优质稻谷推广种植、收购加工、大米销售的全产业链经营企业,是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湖北省首家申请并通过“天然富硒米”企业质量标准的企业,其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湖北京和米业有限公司

2、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0693047X8

3、注册地址: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台岭街6号

4、法定代表人:李文杰

5、注册资本:6,122.449万元

6、经营范围:粮油收购、加工、销售;农副产品购销;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进出品贸易;农作物种植。

7、股东及持股情况:京和米业目前有四个股东,其中本公司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荆门市我家庄园农业有限公司持股51%,自然人股东何念先生持股24.49%,自然人股东朱玲林先生持股16.34%,自然人何平高先生持股8.17%。

8、京和米业不是失信披执行人。

9、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单位:元

注:2017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18年1至4月未经审计。

(二)义乌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

义乌润谷成立于2016年10月18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义乌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

2、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E803D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朝阳东路91号

4、法定代表人:刘树青

5、注册资本:500万元

6、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销售、实业投资、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7、股东及持股情况: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润谷食品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8、义乌润谷不是失信披执行人。

9、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2017年数据已经审计,2018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下属控股公司京和米业和义乌润谷分别向银行申请贷款,是因生产基地建设固定资产投入和正常运营流动资金的实际需要,公司本次为前述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是确保公司年度整体经营目标完成的保证,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持续发展的关键;同时,鉴于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有别于其他一般对外担保,担保风险低,对公司和股东无不利影响,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同意将本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加上本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8,5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4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68,1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零、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均为零。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7月23日发布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1][2]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