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入伍的四大福利,除了学费补偿,还有这三种
大学生为什么要参军入伍,首要的心愿,自然是成为一名军人,能够为保家卫国贡献青春和热血,能够在军营接受到军事化的训练,并成为支撑今后学习和工作的重要精神财富力量。当然,除了实现保家卫国的梦想,大学生参军入伍,还能够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四大福利。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第一,享受国家资助学费的福利大学生参军入伍,是为保家卫国做贡献,因此,国家对于应征入伍的高校大学生,在学费方面也有相应的资助政策。对于应征入伍的高校大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的标准有多高呢?可以做到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6万元。如果你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形式上大学,国家也可以对你的助学贷款实行代偿,也就是说,你贷款之后,由国家代为还款。
如果大学生在参军之前,正在高校就读,也就是说,属于在校大学生,退役之后自愿入学和自愿复学,都可以减免学费,减免标准和额度同样如上。
第二,享受专升本优惠政策如果是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之后完成学业,想要申请读本科,可以比其他的专科生,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不考文化课考试,就能申请读本科。另一方面,如果你想读成人本科,可以根据你自身的意愿,选择就读想要读的本科院校。
第三,免修军事技能训练作为大学生,是需要修军事技能训练的,但因为你曾经参军入伍,就不需要再修该门功课了,可以直接就获得军事技能训练的全部学分。
第四,享受考研优惠政策组合拳大学生应征入伍之后退役,在考研方面,享受到的政策优惠组合拳最多。第一方面,大学生在部队荣立二等功退役之后,如果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可以直接免试入学,相当于保送生。第二方面,如果大学生退役之后考研,虽然没有荣立二等功,但能够享受初试加10分的优惠政策,基本上考研也是板上钉钉,而且,如果加10分之后,你和别的考生成绩仍然相当,还能够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资格。第三方面,如果不想参加学硕士生统招生,还可以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竞争更小,上清华北大等名校的几率更高。
大学生入伍的四项福利中,你更青睐哪一项呢?
手把手教你申请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山东教育电视台《高考直通车》栏目与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推出系列节目,解读高校贫困学子的资助政策。8月1日—8月14日,每天18:40分,不见不散哦~
接着昨天说的【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我们今天来看看具体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呢?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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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
搜索结果如下:
然后点击下载《申请表》
表格如下:
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
然后
每年9月30日前
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同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
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如果你想了解补偿政策的详细解读,请收看山东教育电视台18:40分播出的《高考直通车》或者点击山东高考一点通公众号里的视频点播~明天我们将会给大家讲讲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的资助政策,记得关注哦~
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20日
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加快促进社会基层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满3年及以上(从实际入岗之日算起),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现有基层单位,但仍在本办法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满3年的,具有学费补偿申请资格。对于服务未满3年,提前离开本办法规定的基层单位的毕业生不具有学费补偿申请资格。
第四条本办法的高校毕业生指经国家和我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下同)、研究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国家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省外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已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名单附后)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和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乡镇财政所、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二章补偿方式及申请办法第六条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服务期满3年经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第七条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第八条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第九条符合补偿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三年正常申报,毕业后的第四年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申请学费补偿。有关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须规范审核意见的签署,未签署审核意见(含签署时间等)、未署名及未加盖公章的均视同无效。审核不通过的须签署具体原因。
(一)符合补偿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向所在高校递交《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附后,简称《申请表》)一式2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毕业生所在高校对申请学生的个人信息、就业情况、缴纳学费、助学贷款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由学校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返还毕业生。
(二)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后,按原招录招聘渠道,依次向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递交毕业时经高校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对毕业生基层单位服务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每年9月底前,由毕业生本人将以下材料递交至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1.经高校,就业单位,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审核通过的《申请表》一式2份;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审核明细表》(附后,以下简称《明细表》),审核认定通过后,每年10月底前,将《申请表》《明细表》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申请表》《明细表》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审核汇总各地上报的材料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及补偿金额明细,省财政厅审核后于11月底前将补偿经费下达市县。
(五)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经费后,根据审核通过的《明细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经费兑付到毕业生个人。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由个人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自行向银行还款,所补偿的学费应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及本息。
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实施。
第十二条市级学生资助管理、财政和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材料的收集、审查、整理、上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学费补偿金的拨付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学费补偿资金监管和拨付;县级人社部门或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招录招聘实施单位负责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陕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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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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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