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尼尔投资贷款信息提供专业的股票、保险、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服务

国资委 委托贷款

本文目录

受同一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什么情况下进行表决时需要回避?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朱子明

AB两公司同受国资委控制,AB公司都是C股份公司的股东,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与A公司有关。那么B公司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是否需要回避?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因此需要回避。

虽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了“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属于关联股东,需要在上市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但是《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了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九条规定了上市公司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九条中对于关联法人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对于关联关系的规定分析《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法》对于同受国资委控制的一般都不应当回避,只有在双方有互相的控制关系的情况下才应当回避。其原因是在于:

第一,在实际管理中,国资委履行的是国有资产监督职责,是外部监管机构,只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日常事务管理均由国有企业自行决定,确切的来说由各企业的领导班子、党委、董事会决策,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之间对其各自的利益、业绩、考核负责,不会因同一国资委控制而导致相互的利益输送。

第二,各省国资委都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控制,那么如果按照此推论,我国所有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控制,那么所有国有企业均构成关联方,各个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均是关联交易,均有利益输送的嫌疑,这明显与实际情况及关联交易的立法要旨不符。

第三,市场上同一国资控制下,股东大会未回避的案例很多:

1、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浪奇000523.SZ)在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采取现金收购广州百花香料股份有限公司97.42%股权、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广州浪奇的股东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但其另一股东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未回避表决,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与前述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同为广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

2、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桥000498.SZ)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时,山东路桥的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但其另一股东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回避表决,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前述关联交易对方的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同为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露天煤业002128.SZ)在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关于通过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露天煤业的股东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但其另一股东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亦未回避表决,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与前述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为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

4、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宣工000923.SZ)在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关于出售工程机械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河北宣工的股东中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但其另一股东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未回避表决,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与前述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河北宣工机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同为河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

国资委:央企所属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变相发放贷款 | 全文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10日,国资委发布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通知规定,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模范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严禁违规投向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和措施的领域,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集团主业、实现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积累和暴露了一些风险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功能定位。中央企业要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发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优势,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直接租赁,不断提升服务主业实业能力和效果,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加强中央企业间协同合作,在拓宽上下游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模范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切实完善尽职调查,夯实承租人资信,有效落实增信措施,建立重大项目风控部门专项风险评估机制,加强“第二道防线”作用。规范租赁物管理,租赁物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存在,不得虚构,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严禁违规投向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和措施的领域,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三、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中央企业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开展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控制2家及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论证、统筹布局,对于业务雷同、基本停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对于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应当认真评估必要性,制定优化整合方案,对风险较大、投资效益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的及时清理退出。新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进行备案,集团管控能力弱、融资租赁对主业促进效果不大的中央企业不得新增融资租赁公司。

四、持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管控。中央企业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主体,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管理人员,厘清管理职责,压实工作责任,科学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战略,完善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治理水平。要将有效管控与激发活力相结合,合理开展放授权,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强化“三重一大”事项管控,加大派出董事、监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落实重大事项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制度,确保派出人员在重大问题上与派出机构保持一致,杜绝“内部人控制”。强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考核监督,将服务主业、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合规管理、内控执行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并赋予较大权重。

五、不断强化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中央企业应当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防止因盲目追求规模利润提升风险偏好。要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加强日常风险监测分析,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强化风控部门的资源配置和作用发挥。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进行风险资产分类,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不断提高租后管理能力,定期开展租后检查,分析判断承租人真实经营情况。落实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和激励约束制度,依法约束不当行为。

六、加大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提升化解风险的能力,稳妥有序处置风险项目。对于逾期的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承租人资不抵债等情况的,进行展期或续签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对于已经展期或续签的项目,应当采取特别管控措施,不得视同正常项目管理。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化解,不得简单进行账务核销处理,不得将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国资委将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项目处置跟踪,中央企业按要求定期向国资委报告风险项目处置进展。

七、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移交查处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有关人员,建立追责问责档案,严肃追究责任。国资委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等,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责任约谈工作。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和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见习编辑:杨志莹审核:李震总监:万军伟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三、依法合规筹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各项金融法规,维护国家金融秩序。要通过合法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禁止通过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渠道融资,不得借入高息资金。对闲置资金运作和理财要依法合规,禁止对集团外企业拆借资金。要审慎开展对集团外企业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对象应当选择资信良好、有业务关系且具备偿还能力的大型企业,其中对中央企业之外的企业或单位还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加强对委托贷款对象的风险评估及后续经营情况跟踪,确保资金安全。要切实加强担保管理,严格控制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中央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国资委批准。要严格信用证业务管理,开立信用证必须有相对应的真实业务,严格限定支付条件,原则上应做到验货后付款;加强信用证贸易融资风险管理,防范资金损失风险。要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适度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全面清理“预付加赊销”业务,减少资金占用,不得以各种形式变相出借资金。

四、加强资金内控管理,堵塞管理漏洞。资金内控管理是企业内控管理的中心环节,各中央企业要加强资金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资金支出范围和审批程序,实行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制衡。要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和过程监控,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要加强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资金运行管理,实行事权和财权分离,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经济业务活动统一办理资金收支结算,并认真审核资金收支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及合同、发票、商业票据等真实合法性,防止虚假购销合同套取资金或票据欺诈。要严格实行钱、账分开管理,出纳和会计岗位不得兼任,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定期轮岗,禁止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禁止将办理资金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禁止通过个人账户办理资金收支业务。要切实加强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密钥密码的安全管理,防范泄密、盗用等问题发生。要定期进行现金清查盘点,及时开展银行对账及客户往来款项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和资金安全。要建立资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和监控,禁止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和资金账外循环,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五、开展定期监督检查,严格损失责任追究。各中央企业要将子企业资金运作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资金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纳入监督检查范围,通过定期检查、重点抽查或审计评价等方式,及时发现资金内控缺陷,堵塞资金管理漏洞,实现持续改进。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违规决策、内控存在缺陷的要督促子企业及时纠正和整改;对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对挪用、诈骗、贪污、携款潜逃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对子企业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密切监控,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发生重大资金损失案件要在48小时内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