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0日LPR公布,伤了我这个房奴的心
今天是12/20,按照央行惯例,今天LPR公布,然后伤了很多房奴的心,类似于我。
中国12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报3.65%,上月为3.65%;5年期以上LPR报4.3%,上月为4.3%。
LPR保持不变,向有些不了解的房奴,哦说错了房贷还款人解释下.2020年以前都是基准利率上浮或者下调XX基点,注意,是基准利率不是文中开头说的LPR,所以以前房贷是固定利率.
国家这两年推行的是浮动利率,LPR利率法,就是LPR+基点,如加100基点,就是4.3%+100基点就是5.3%。
这么做的好处是对于房奴来说,以后贷款利率有下调的机会,因为LPR是变动的,说不定以后LPR小于4.3%。此前2020年LPR4.85%,眼下就4.3%了,相比2020年还款少了.
银行比较懒,在合同上签订的是每年1月1日调整贷款利率。那就是说,那就是说,那就是说!这个事情比较重要,强调下,解释以下两点。
1,咱们的房贷合同假如是LPR+100个基点,那就是5.3%。如果2022年12月20日LPR不是4.3%了,是4.1%了,那2023年全年的贷款利率就是5.1%了。听起来不多,贷款100万只少了2000元,一个月少了167元,现在这个行情,少了就是赚到啊。
不少人今天很愤慨的就是这个,央行耍流氓呀,假如LPR到2023年1月份再降,全年贷款利率还是按2022年1月的来,降了也白降。
2,有的房奴说我以前6.37%,假如是2020年贷款的,基本属于LPR(4.85%)+152个基点,2023年我贷款利率是不是和今年贷款的人利率一样变成了4.3%啊?这个问题只能打击你了,加的152个基点不能变,至是LPR由4.85%减少到了4.3%。那整体您的贷款利率是4.3%+152个基点,5.82%。听起来不错吧,少了呢。。。。
你说LPR的定义是每个月变动,为啥银行就非要等年初调整呢。一来是签订的按揭协议是年初调整,二来房奴明显好拿捏,房奴说为啥不给我降息。银行说您瞅瞅,合同可是您签的字,利率可是您认的,老百姓直接被怼回去了。
可笑的是啥知道吗,给企业的贷款利率,企业说太高了,现在LPR低了,你银行得给我调。然后向银行申请,银行根据权限报省行或者总行,是可以调低的。。。
而老百姓没法和银行抗衡,就很可悲,尤其那些高位站岗站一辈子的人。
说起来在银行系列里面,房贷是优质资产,时间长(20年乃至30年),收益高(经营贷现在只有3.6%,房贷4%乃至6%),风险低(相比现在国家要求普惠金融,就是向小微企业放款的要求,解决小生产经营者难贷款的政策,国家出发点特别好,但是风险很高,笔者和银行人打交道时候,银行说,有些小微不敢贷啊,今天看着招牌还在,明天还能不能找到人都不好说)。
然后就说中国钢铁世界采购第一一样,铁矿石的定价权还是在澳大利亚那边,付钱的不是大爷。
LPR眼下不错,至于以后呢,嘿嘿,央行吗,这两年房地产不景气我降。过两年升不升看情况喽。
2018年首次!紧跟香港金管局 汇丰上调最优惠贷款利率
香港金管局上调75个基点后,汇丰银行紧随其后。
周四,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将基准利率(BR)上调了75个基点至3.5%,为连续第五次上调利率。几个小时后,汇丰宣布将港元最优惠贷款利率(BLR)从5.0%上调至5.125%,新利率将于周五生效,为2018年以来首次上调BLR。此外,其美元储蓄利率从0.25%上调至0.50%。
据媒体报道称,市场预计,汇丰加息后,其他香港本地银行也会一同上调BLR。
星展中国香港财资市场部环球市场策略师李若凡对媒体表示,上调BLR对香港楼市可能会造成情绪影响。
港元利率体系和加息机制1)基准利率(B):香港金管局贴现窗口提供的隔夜港元流动性贴现率。在联系汇率制度下,金管局放弃了货币政策独立性,因此基准利率紧跟美联储,一般高出联邦基金利率下限50;
2)Hi:每日香港20家大型银行隔夜拆借利率报价的平均利率,反映银行间市场流动性。Hi是香港主要商业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的基准。此外,Hi也是联系汇率机制下金管局维护汇率稳定的主要工具之一;
3)最优贷款利率(Bi或Pi):香港银行自主调整的贷款利率,汇丰银行每月底公布的报价往往是市场主要参考指标(当前为5%)。虽然名为贷款利率,但金融危机后持续宽松的流动性使得利率更低的Hi为基准的贷款成为主导(占2022年6月新发行按揭贷款的98%,而以最优贷款利率为基准的按揭占比不到2%),不过由于最优贷款利率仍是以Hi为基准的按揭贷款的封顶利率,因此影响仍不可忽视。相比之下,最优贷款利率和银行的存款利率联系更加紧密,因此其上调也会影响银行的融资成本。
上调最优惠贷款利率的影响中金分析师刘刚、陈南、丁寇玥在其《中金:解析香港加息机制与市场影响》中表示,上调BLR,可能会边际增加银行成本、推升房地产按揭利率;但由于BLR上调滞后于已经走高的资金利率,因此对港股整体的金融条件的增量影响有限。具体来看:
1.上调BLR或边际增加银行成本:
BLR与香港银行的成本端(存款利率)关联较大,因此上调BLR可能边际影响银行净息差。香港综合利率(衡量银行整体融资成本)与存款利率和BLR的相关性较高,也说明BLR上调可能意味着加息周期香港净息差大幅上升的阶段已经过去。从BLR-Hi和银行净息差的相关性来看,当前上调BLR可能对香港银行利润率的影响偏负面。
2.推升按揭贷款成本或增加香港房地产市场压力:
在Hi上行背景下,香港中原地产价格指数(C-iIx)自2022年3月以来开始同比下滑,7月中小型住房价格指数同比下滑5.1%。若未来进一步上调BLR,可能将加大住房按揭贷款的付息压力。历史上,香港银行上调BLR后房价往往面临压力。上轮加息周期银行于2018年9月上调BLR12.5个百分点后,香港地产价格于2019年2月累计下调约8.4%。
3.对金融条件边际影响相对有限:
由于BLR调整较为滞后,因此在港股已经计入金融条件收紧的情况下BLR的变动对港股金融条件的边际影响相对有限。
我们通过回溯方式测算上调BLR前后港股市场和板块的超额收益变化,来捕捉这一事件的影响程度。具体测算中,我们基于CAPM模型,测算2004年以来9次BLR上调前后港股(恒生综指)相对MSCI全球的超额收益变化。
结果显示,港股市场在上调BLR前后并没有出现显著的收益变化。上调BLR的5周内,港股较上调前的累计超额收益仅为0.92%,且显著性较低。
相比之下,金融板块(恒生金融指数)在BLR上调前数周便开始转弱,上调后第4周累计超额收益为-1.72%;地产板块(恒生地产指数)在上调BLR后小幅走弱,但上调后第4周基本收复跌幅。由此可见,BLR上调对港股整体短期表现没有显著影响,但对金融和地产板块影响较大,这也与我们上文中分析的结论基本一致。往前看,未来港股走势更多取决于中国增长和盈利前景、以及美联储政策的预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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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9——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
[裁判要旨]
1.实践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通常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是否系合理标准,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形予以考量。
2.无论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年利率24%以内的借款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可不认定为“过高”。
3.违约方请求调减违约金,是主张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律关系,应当由违约方负证明责任。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962号
当事人: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等
合议庭成员:刘少阳孙祥壮熊劲松
裁判日期: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文书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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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公司)、原审被告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湛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集团)、何建梁、李江莲、原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以下简称交行五羊支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元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丽、被上诉人信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月、原审被告颐和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普丹、原审第三人交行五羊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圣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东湛公司、何建梁、李江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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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查,元阳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因此,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予以审理。但本院综合考虑一揽子化解纠纷等,在“本院认为”的文书说理部分对元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予以分析、论述。本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元阳公司是否应以借款本金41980万元为计息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信远公司支付违约金;二、元阳公司是否应向信远公司赔偿案涉债权实现费用954818元(包括法律服务费、评估费、财产保全保险费);三、原审法院关于抵押权人得以优先受偿的债权额范围为6亿元以及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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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因此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调整。实践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通常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是否系合理标准,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形予以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就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条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因此,无论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年利率24%以内的借款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可不认定为“过高”。承前分析,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案涉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元阳公司关于违约金标准应依法调减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LPR利率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经综合全部案件情况后认为,信远公司关于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将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合并主张,要求元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980万元、自欠付利息之日即2018年6月21日起支付违约金,且主动将计收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理据充分,应予支持;遂据此判令元阳公司应向信远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1980万元以及按借款本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收违约金,并无不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违约方请求调减违约金,是主张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律关系,故根据前述规定,元阳公司应对“支持该主张的基本事实”负证明责任,而非信远公司。故元阳公司关于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远超信远公司所遭受到的损失,而且信远公司也没有就其所遭受到的损失进行举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无论信远公司是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以及案涉合同是否解除,如元阳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信远公司则有权要求元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元阳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查明“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计算时间”,未诉请或判令解除《投资协议》《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合同》则不应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违约金等主张,明显与案涉合同中关于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的约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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