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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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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小贷登陆新三板

山西日报讯(记者张巨峰)10年前,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全国第一家商业性小贷公司诞生在晋中。10年后,山西小贷行业传承金融创新的薪火,挺进资本市场。5月12日,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太原宣布,该公司正式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成为我省乃至华北地区第一家进入新三板的小贷公司。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事件对小贷行业破解融资难题,更好地服务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有着重要意义。

阳光小贷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是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出扩大小贷公司试点的“23号文件”后,大同市最早成立的小贷公司之一。该公司是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百强企业,曾荣获“中国五星级小额贷款公司”“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十大影响力品牌”等称号。

阳光小贷公司能从省内众多小贷公司中脱颖而出,率先在新三板挂牌,其主要原因是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借鉴国际无抵押小额信贷技术,并加以创新,形成了独有的“阳光微贷模式”。截至今年4月,该公司累计为1600余户小微企业和个人解决了融资难题,累计发放贷款14.31亿元。与一些违背服务小微和“三农”的初衷、热衷于向中型企业发放大额融资的小贷公司相比,“阳光微贷模式”被证明利于风险控制和服务小微企业,也更符合小贷公司的发展定位。

阳光小贷公司进入新三板挂牌,为我省小贷行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只贷不存”制度设计下破解融资难题打开了一道新的大门。此前,小贷行业补充资金的主要渠道是银行业借款、同业拆借、发行私募债等。阳光小贷公司董事长张明元表示,挂牌新三板后,将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融入更多资金,从而提升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阳光小贷公司的主办券商为山西证券。去年下半年,山西证券仅用3个月时间就帮助该公司完成了股份制改造,使其从山西股权交易中心这一四板市场成功孵化,实现转板。

挂牌之后,阳光小贷公司在省内启动模式输出。5月12日,该公司支持成立的太原阳光普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作为省内首家小微金融一站式服务提供商,阳光普惠将在全省推广“阳光微贷模式”,并培养小微金融人才,提供融资服务。当天,阳光普惠与山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家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与首单业务方辰典创投签署了管理咨询协议。

大同市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阳光集团简介

大同阳光集团始创于一九九七年,历经二十年发展,已发展成为以汽车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为主的集团化民营企业。阳光集团旗下现拥有六家子公司,分别是大同市阳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阳光车城名车超市、二手名车广场、易修中心)、大同市大信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哈弗4S店)、大同市锦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东风本田4S店、华胜维修连锁加盟店)、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海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集团的发展路径,内含独特的企业文化背景。即在创业、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阳光、友爱、服务、创新的企业文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用之不竭的精神动力。

企业自创立以来,多次受到省、市、区各级政府表彰。2010年,荣获山西省人民政府创业就业贡献奖。阳光集团先后当选为大同市汽车服务业商会会长单位、山西省汽车流通商会副会长单位、山西省汽贸联盟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汽车配件用品市场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汽车后市场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单位。

汽车流通业是阳光集团最早进入的奠基行业。集团旗下的阳光汽车家园占地40多亩,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是由阳光集团于2003年投资5000万元兴建的大型汽车4S店园区,先后汇聚经营合资、自主多个中高端汽车品牌4S店,目前阳光汽车家园拥有东风本田、长城哈弗两个汽车品牌4S店及两个市内直营店、一家华胜高端汽车维修全国连锁加盟店、一家洗车美容中心。十一年来,阳光汽车家园享誉大同、蜚声汽车行业,累积客户群达五万多人,是大同市乃至晋北地区最大的汽车销售商。

阳光集团旗下的大同市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金2亿元,立足于我市经济发展的现实与未来,坚持小额、分散、短期、灵活的原则,专注服务于我市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业绩在全省名列前茅。2013年在全国6550家小额贷款公司中,阳光小贷公司荣获前20家五星小贷公司;2014年阳光小贷公司获批进入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成为华北地区首家可发行企业债券的小额贷款公司;2015年5月5日阳光小贷公司成功进入资本市场,阳光小贷(股票代码832382)在新三板正式挂牌上市。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汽车后市场成为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兴朝阳行业。春江水暖鸭先知,深耕汽车行业二十年的阳光集团把握先机,于2013年创设大同市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投资建设一座以汽车服务为主题的专业汽车后市场——大同阳光车城汽车服务园区。

阳光车城汽车服务园区项目位于大同市南环西路大同汽车文化广场西侧,由阳光集团海域地产开发,占地130亩,总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米,总投资7.5亿元,开创华北一站式全业态汽车综合服务园区的先河,将彻底改写大同汽车后市场散乱差的现状,擎动大同汽车后市场全面实现产业升级,对充分发挥大同市作为国家重要的区域级流通节点城市作用,促进大同经济转型发展有着重要意义,2015-2016年阳光车城汽车服务园区项目连续两年被省政府列入山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阳光车城汽车服务园区,一站式汽车服务综合体,由七大业态十八大功能构成。耀世夺目的六大中心——新车及二手车交易中心、汽车配件中心、汽车用品中心、汽车维修养护中心、汽车金融中心、汽车电子商务中心,鼎撑阳光车城24小时永不落幕的汽车消费盛宴。阳光车城建成后将是晋冀蒙金三角区域首席国际汽车综合服务园区,华北地区规模最大、业态最全的现代化汽车后市场商贸物流平台,大同汽车后市场总部基地,大同汽车后市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孵化基地,大同互联网汽车后市场实践基地,大同首席体验式汽车消费中心。阳光车城为中国汽车后市场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由此入围2014年中国汽车后市场总评榜获中国汽车服务业综合体最佳范例金奖,荣获中国大同古都2015精品房博会最具商业投资潜力奖。

阳光车城汽车服务园区建成后预计可入驻500多家商户,年营业额可达30多亿,将解决8000多人就业,对大同经济的转型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阳光集团的发展,离不开该集团董事长张明元这位不断学习、不断创新的大同汽车行业领军人物。2002年-2003年张明元在清华大学汽车营销EMBA学习,2005年-2007年在清华大学资本战略研修班学习,2012年-2013年在北京和君战略研修班学习。2008年张明元荣获山西省汽车工业协会汽车营销突出贡献奖;2010年在第五届中国汽车品牌满意度调查中,荣获中国最佳汽车经销商总经理称号。2007年起,连续当选大同市第十三、十四届政协委员;2017年,当选为大同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大同发布2起抗拒执行和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近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进行详细解读,并通报打击拒执罪和执行不能五起典型案件。

执行难

执行不能

发布会上,大同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韩毅结合当前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进行了详细解读。

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01

案例1孔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孔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案情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孔某向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沙岭村王某给付人民币1063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大同市南郊区法院多次催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大同市南郊区法院将孔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孔某被列入网上通缉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将执行款及利息13万元交至法院,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大同市南郊区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晋021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孔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孔某因未给付申请人王某人民币10万元,经法院多次催缴,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果其能在法院多次催缴时积极履行义务,可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02

案例2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李某每月有工资收入,有房屋拆迁款,却拒不履行36万余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让家属代其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最终被法院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于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有能力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边某等四人诉至灵丘县法院,经(2010)灵民初字第45号、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同民终字第492号判决书判决李某支付刑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4379.5元,支付边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163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时履行,灵丘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李某工资账户冻结,但李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工资账户,并将冻结的账户销户,将工资从其他账户领取。2012年9月27日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灵丘县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灵丘县法院裁定扣留了李某在右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一笔拆迁款,而李某却将该款于2015年6月26日领走,在法院与其多次协商给付执行款时,李某避而不见,拒绝支付。并将该笔拆迁款私自用掉,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灵丘县法院将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2月25日李某被朔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的家人代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灵丘县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法院判决其支付36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李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最终被以拒不履行判决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法院也告诫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否则终将会为自己的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就是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二是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01

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仝某、韩某一案

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仝谋、韩某借贷纠纷一案,大同市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与仝某、韩某给付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652246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裁决生效后,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仝某、韩某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大同市某房地产公司的门面房,难以查找得到,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市中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02

阳高县某煤炭运销公司申请执行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阳高县某煤炭销售公司申请执行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中院已做出民事调解书。确定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阳高县某煤炭销售公司货款1200万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调解书生效后,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300万元,至今仍欠900万元未给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市中院于2017年12月13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执行案件。

03

杜某申请执行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杜某申请执行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中院已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杜某42772173元。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银行存款和车辆;市中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大同市城区南环路某小区2号楼、3号楼、4号楼的负一层11200平米,负二层5600平米的地下建筑,在产权部门没有登记信息,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处置。市中院将此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该财产没有产权登记,无法处置。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编辑:梁慧杰

投稿:大同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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