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放宽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类型和申请条件
日前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
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进行修订
放宽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类型和申请条件
大连公积金
异地贷款政策调整
“异地贷款”是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大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大连中心核实职工缴存、贷款等相关情况,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大连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新修订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政策调整
主要内容如下:
一、异地贷款办理放宽至现有全部公积金贷款类型
原办法规定办理异地贷款仅限购买商品房和存量房,调整后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以办理异地贷款。
二、放宽借款人申请贷款条件
01
原办法要求“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调整后放宽信用记录要求与本地职工贷款一致,即借款人夫妻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具体要求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02
原办法要求借款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调整后放宽至审核标准与本地职工贷款一致,即借款人夫妻双方名下有商业贷款余额但偿还能力充分的可以办理异地贷款。
03
调整后贷款人本人作为房屋共有权人与他人共同购买行为可以办理异地贷款。
04
取消原办法“异地职工在大连中心只能享受一次贷款”。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大连放开住房公积金
市内还款业务区域限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惠民便民力度,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贷款业务“抵押房屋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在上述各办事处均可办理”的规定,市公积金中心于近日放开市内还款业务区域限制,具体内容如下:
■贷款所属机构为市内五区的,可在市内五区任一网点办理还款业务,包括偿还欠款、部分还款和全部还款。
■全部还款后涉及领取产权证及注销抵押手续的,仍到贷款所属办事处办理。
资料:大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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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积金贷款新规权威解读
近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对《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最新修订。
问
新规放宽了哪些贷款审核条件?
住房套数怎么认定?
一起看看
大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解读
放宽办理商品房贷款审核条件
及贷款业务办理地点
01
结合商品房预售实际情况,取消原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贷款”的限制。
举例说明
购房人2020年1月购买商品房,并在当月签订购房合同并登记备案,由于没有封顶等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2021年2月份该项目具备相关条件,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但是由于购房人的买卖合同备案时间超过一年,仍然不能办理贷款。
这次调整后,取消了一年的时间限制,只要项目和公积金中心的合作协议在有效期内,购房人持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付款发票随时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02
原办法规定市内五区商品房组合贷款只能在组合银行对应的办事处、二手房只能在所在区域的办事处办理。之前购买沙河口区的二手房,只能在沙河口办事处申请贷款。
这次调整后,只要是市内五区的房屋可以在市内任一办事处申请贷款。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要求,这个规定自2月1日起开始实行,方便大家自主选择、就近办理,减少活动半径。
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政策
原政策对公积金贷款审核时界定住房套数的规则为“按照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住房贷款情况”,也就是常说的“认贷不认房”,是以贷款情况来认定是否为首套。
这次调整后改为“按照大连行政区域内登记在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包括与他人共有)确定”,即“认房不认贷”。这个调整更明确了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需求。
举例说明
调整之前仅看借款人家庭名下的住房贷款情况,无贷款或者贷款已经还清的,界定为首套。
调整之后以住房情况判断住房套数,目前家庭名下没有住房,即认定为首套住房。
要明确的是
住房套数认定是指在大连区域内家庭名下普通住房,不含外地住房情况。而且住房套数是指普通住房,不含公建、写字间、商住公寓等其他类别。
规范申请人的条件
01
原政策允许“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时可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父母买房子,子女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规定要求借款人应是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即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之一,明确了公积金这种政策性贷款支持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属性。
02
规范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将原“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调整为“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夫妻双方名下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举例说明
之前,如果借款人单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正在还款中,在家庭购买新的住房时,其配偶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就是说借款人家庭允许同时存在2笔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调整之后,还清之前的贷款,可再次申请贷款。
规范贷款类型
按照“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要求,调整为“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取消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屋贷款类型。
放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01
放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将原“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调整为“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原有政策限制了新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调整后放宽了条件。
举例说明
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为父亲和女儿,调整之前如果女儿打算和配偶共同申请商转公贷款是不可以的,放宽条件之后这种情况就可以办理了。
02
按照“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要求,此次商转公贷款取消先抵后贷方式。调整后商转公贷款提供三种方式,即顺位抵押、先还后贷、阶段性担保,在全国公积金中心仍然属于办理方式最多的。公积金中心今后也将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扩大顺位抵押合作的银行,为职工提供更多的选择。
03
由于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方式客观上存在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时有两笔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不符合“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规定,此次予以取消。当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商贷部分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此外,这次调整放宽了贷款展期的申请条件,为收入降低的职工家庭减轻还款压力,具体内容会在3月1日政策正式实施前予以公布。结合当前商业银行实行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实际情况,调整贴息贷款的贴息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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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发布(微信号:-f)
资料: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记者:莲钰蓉
来源:大连交通广播
官方解答!关于住房公积金
✅异地购房的职工如何提取公积金?
✅小区加装电梯如何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吗?
近日,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做客大连新闻传媒集团FM103.3《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直播节目,就百姓关心关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等方面的热点话题,与听众和网友进行互动交流。
▲宋扬摄
强化创新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大连自1993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多年发展,住房公积金缴存规模逐渐壮大,目前,全市共有3.9万个企业、124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制度施行效果以及服务质量水平,不仅关乎到近4万个单位和120余万名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及营商环境大局。
2021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紧密结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需要和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的实际需求,紧紧围绕“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业务发展、强化精细管理、突出党建引领”四个方面的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业务探索创新、调整完善了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了系列惠企便民的服务举措,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服务保障作用,有效满足和提升了职工群众的业务需求和办事体验。
问:异地购房的职工如何提取公积金?
答:依据《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外地购房提取需满足房屋坐落地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在职工或配偶的缴存地或户籍地。
●在缴存地的需提供证明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在户籍地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户籍的材料。职工需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卡↓↓
其中
全款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
全款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票据;
以贷款方式购房的,提供商业贷款合同及该合同央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
问:大连已出台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对此,住房公积金将给予怎样的支持?
答: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大连今年年初出台了《大连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政策规定: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同一套房屋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扣除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自筹资金。如职工及其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
职工申请提取前,建设单位(委托人)在加装电梯工程验收合格后,到房屋所属行政区域辖区内的市公积金中心办事网点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备案后,职工再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加装电梯住宅的房屋权属证书、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拨单》,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向备案办事网点申请办理。
问: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吗?
答: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交的,现在社会上有这样的观点: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强制缴交,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交或者不缴。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还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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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采集:莲钰蓉
图片:雪林
制图:张欣潘晓晴
编辑:秦龙
校对:鞠传强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