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资小贷公司亚联财:官方年利率最高36%,推出首个放贷人NFT
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了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名录。名单显示,截止到2022年10月,该单位批准设立且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名录(未包含由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的注册地在前海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93家,其中网络小贷公司有7家。
近期,新经济观察团将分别介绍这7家网络小贷公司的发展脉络,本期聚焦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亚联财小贷”)。作为港股新鸿基集团旗下消金业务的主要承担者,我们通过上市公司报告以及公开资料,也窥得这家港资小贷公司的发展面貌。
01
隶属新鸿基集团,暂不满足注资门槛,上半年撇账率高达7.5%
工商资料显示,深圳亚联财小贷成立于2007年9月11日,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注册资本10亿元,实缴资本6亿元,尚不满足《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10亿元和50亿元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要求。2019年7月11日,深圳亚联财小贷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含增值电信服务)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正式拿下网络小贷牌照。
目前,深圳亚联财小贷有两大股东,由港资公司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财”)持股80%,亚联财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持股20%,而后者又是亚联财的全资子公司。
据媒体报道,长原彰弘原是台湾人,原名张炳煌,在台大法律系毕业后,留学日本东京一桥大学。张炳煌毕业后留日工作并入籍日本,后改日本名及结婚。他将日本的无抵押方式贷款带到香港,1993年跟人合伙开设亚联财。张炳煌拥有三十多年私人贷款市场经验,在香港素有“个人贷款之父”的美誉。
目前的亚联财,是香港上市公司新鸿基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6,以下简称“新鸿基集团”)控股的成员企业。
新鸿基集团2022年中期报告显示,该公司收入来自三大板块,分别为投资管理、融资业务和集团管理及支援业务。其中,融资业务主要分为以亚联财主体的消费金融业务、以新鸿基信贷为主体的按揭贷款业务以及私募融资业务。
而亚联财运营的消费金融业务,一直是该集团稳定与韧性兼备的主要收入来源。凭借完善的分行网络及成熟的网上及手机平台,亚联财主要在香港及中国内地为个人及企业提供无抵押贷款。亚联财在中国内地持有互联网贷款牌照,并在全国主要城市持有线下放债人牌照。
深圳亚联财小贷官网显示,“亚联财小额贷款”的服务网点深圳、沈阳、重庆、天津、云南(昆明)、大连、成都、北京、等十五个城市地区。
此外,新经济观察团发现,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亚联财小贷”)成立于2009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金5亿元,实缴资本3亿元。2016年8月16日,该小贷公司也获批互联网小贷牌照,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含网络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但从实缴资本上看,也不满足10亿和50亿的两大门槛。
但根据意见稿中34的监管要求,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控股数量不得超过1家。在行业内,平安、京东等企业也陆续注销了旗下超额的小贷公司,来满足此要求。而亚联财要想在过渡期之后顺利展业,除了满足实缴资本门槛,还需对旗下两家网络小贷牌照进行整合。
截图来源:新鸿基集团2022中期报告
财务数据上看,2022年上半年,新鸿基集团收入为20.56亿元,主要包括来自融资业务的利息收益19.43亿元。期内除税前亏损为5510万港元,去年同期溢利32.16亿港元,为集团有史以来最高纪录的首半年业绩。新鸿基表示,该变动主要是由于投资管理业务录得除税前亏损,部分被融资业务贡献的除税前溢利所抵销。
同期,投资管理除税前亏损为9.58亿港元,而融资业务在香港及中国内地疫情期间体现出其韧性,期内产生除税前溢利7.18亿港元。
其中,核心业务消费金融(亚联财)的收入达到17.59亿元,同比微增1.0%,占新鸿基集团总营收的85.5%;除税前贡献为6.45亿元,同比下降26%。
疫情对香港及中国内地的欠款及撇账率产生负面影响,导致亚联财的减值亏损净额增加到3.12亿港元,去年同期为2.07亿港元。
截图来源:新鸿基集团2022中期报告
逾期率方面,亚联财30天以内逾期额为8.29亿港元,占贷款结余净额的7.1%,31-60天逾期额为1.55亿港元,占比1.3%;总逾期额为11.56亿港元,比例为9.8%,去年同期为8.6%。
截图来源:新鸿基集团2022中期报告
具体到内地业务上,亚联财贷款余额为36.17亿港元,期内新增贷款22.8亿港元,新增贷款笔数20231个,平均贷款结余总额为76122元。同期撇账率高达7.5%,去年同期为6.8%。2021年全年为5.9%。而所谓撇账,是香港在财务上的说法,意思和内地冲销坏账差不多,是在消费者发生严重拖欠时金融机构采取的一种行为,通常认为这些账款难以追回。
02
曾被行政处罚和约谈,官网显示年利率最高36%,推出NFT
除了新鸿基集团的招股书,从其他公开资料我们也能发现亚联财旗下各家小贷公司的运营情况。
以深圳亚联财小贷为例。企查查显示,该公司涉及司法案件9048个,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
一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案号(2020)粤0304民初21940号)显示,原告深圳亚联财小贷与被告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了贷款利率和各类费用,即: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的0%、1%或2%计收(各案贷款手续费金额详见附表),并从放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实际发放贷款金额详见附表);贷款月利率为1.3%;管理费每月按贷款金额的1%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于每月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并偿还。相关金额截止到2019年7月26日。
因贷款手续费不明确,新经济观察团仅计算月利率1.3%和每月1%的管理费,被告的综合借款成本已经达到年化27.6%。
而上海浦东新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亚联财小贷”)涉及711个司法案件。其中,案号为(2022)沪0113民初3978号的裁判文书显示,原告上海亚联财小贷与被告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8.03万元,分24期偿还,月利率1.33%,即年化15.96%。但实际情况是,法院查明,原告在发放贷款时一次性扣除了5409元的“手续费”,因此实际本金为17.4891万元。若以此计算,被告的综合借款成本早已远超合同利率。
亚联财口中的贷款手续费,即为贷款行业常见的“砍头息”,早已被明令禁止。多家法院曾发文提醒,在借贷关系中注意甄别“砍头息”的情形,对于约定的提前收取的各种服务费、会员费、好处费、利息等条款保留警惕。
而在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调整为LPR的4倍,当时的LPR利率为3.85%,LPR的4倍即为15.4%。由此来看,亚联财小贷在此前业务开展中,存在不少问题。
而在去年5月12日,深圳亚联财小贷还因存在1.隐私政策中没有列举说明获取位置信息和相机权限的目的、方式、范围;2.未经用户阅读隐私政策,应用就申请读取电话状态和获取位置信息权限等违规,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警告,并处责令限期15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
此外,亚联财小贷曾经历了一波收缩。根据媒体此前的报道,新鸿基方面曾介绍称,亚联财拥有的14家小贷公司下布局了165家网点。但目前,官网网点已大幅缩减。而新经济观察团发现,云南亚联财小贷的15家分支机构已经全部注销,重庆亚联财小贷也注销了两家分支机构。
2021年5月,界面新闻、中国经营报等媒体报道称,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约谈,其中就包括亚联财,主要涉及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中国经营报的报道还显示,彼时亚联财小贷的官网产品介绍出现了变动,剔除了楼易贷款、企业贷等产品。
如今,亚联财小贷的官网显示,产品有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平台商户贷款三类,贷款年化利率在24%-36%之间。其中,信用贷款包含薪易贷、生意贷;抵押贷款主要是房押贷;平台商户贷款则包含富商贷、开业贷和富安贷。
进入到2022年,亚联财小贷的也有新的动作。新鸿基集团在中期报告中提到,上半年经营成本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为继续加强产品及用户体验而增加信息科技相关的投资和成本,以及加大追收力度和于2021年底推出的市场营销及各种推广活动增加所致。
根据公开资料,自2021年11月1日起,亚联财小贷“会员推荐计划”,对推荐贷款成功的用户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被推荐人贷款金额的2%。例如,B在借款时填写了A的邀请码,B成功贷款10万元,A就可以拿到2000元。
此外,今年10月,亚联财还发文称,“亚联财点指贷”APP/微信小程序已于各大平台全面改版上线。
有意思的是,亚联财还加入了NFT混战当中。新鸿基集团中期报告中提到,随着经济复苏,其他放债人亦重启市场营销及激励计划,以在无担保贷款领域争夺更大的市场份额。作为市场领导者,亚联财通过增加资讯科技开发投入,继续致力于产品创新。亚联财于2022年7月推出了NFT产品——限量版3-D机械臂NFT,激发了NFT收集者的兴趣,为所有放债人中首个推出的NFT产品。亚联财将不断投资并升级网上平台及线下客户服务设施,以更好地服务客户及促进业务增长。
不过,面对监管对网络小贷实缴资本门槛、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下调等合规问题,以及行业利差下降、竞争压力加剧的现状,亚联财小贷需要做的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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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晚报:银保监会重点打击非法放贷等,点融获大连金投融资
一、银保监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非法集资放贷等
8月7日,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部属银行业、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提出要重点打击非法集资放贷、非法催收贷款、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保险诈骗等。
二、点融获大连金投4000万美元融资,拟加强大连金融云项目研发投入
8月7日,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点融宣布获得4000万美元融资,由大连金融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点融CEO罗龙翔表示,本轮融资将主要用于金融技术创新和强化优质资产的布局,加强对大连金融云、供应链金融等金融科技项目研发方面的投入。
三、嘉融小贷拟2.9亿转让全部股权,重庆电力旗下企业清仓退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获悉,重庆两江新区嘉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项目已于2018年8月6日起在重庆产权交易网正式挂牌。作为嘉融小贷股东,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的10家旗下企业拟将持有的所有股权倾数转出,100%股权对应的挂牌价为2.912亿元。(每日经济新闻)
四、消费金融去年前三甲净利均超10亿元,5家亏损
近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了《中国普惠金融创新报告(2018)》,披露了多家消费金融公司数据:19家有数据显示的消费金融公司中,5家公司2017年亏损,不过行业龙头企业却赚得盆满钵满。(证券日报)
五、监管整肃重拳来袭,央行一日内开出近亿元支付罚单
央行重拳整治支付机构乱象,昨日对四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出了合计近亿元的“天价”罚单。其中,海航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国付宝被合计罚没4646万元,一举超越此前智付支付的4152万元的罚没纪录,成为今年以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吃”到的最大罚单。
大连银行两员工违法放贷2400万 去年不良贷款增37亿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日讯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李某武、李某川违法发放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川01刑终847号)显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员工李某武、李某川违法放贷约2400余万元并造成重大损失。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为:李某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李某川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2年左右,李某武、李某川先后入职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分别任该行成都分行业务四部(后变更为双庆支行)负责人、客户经理。
2012年3月,金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1(已判决)及葛某分别通过李某武准备在大连银行办理贷款。之后朱某1使用金鑫公司名义向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并使用葛某提供的房产作为抵押,同时提供了伪造的金鑫公司与二重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回执、说明等虚假材料,谎称金鑫公司对二重公司有应收账款,并以此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为金鑫公司向大连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取得大连银行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额度授信8000万元,其中应收账款质押对应授信额度2500万元。
金鑫公司之后通过多笔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取得了大连银行的授信额度内的贷款,贷款中的5500万元交由葛某使用。贷款到期后,金鑫公司于2013年4月、2013年10月继续以虚假的对二重公司有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办理贷款。2014年9月金鑫公司通过过桥拆借方式还贷后继续以前述担保方式续贷。之后金鑫公司经营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截至2019年4月11日该笔贷款仍有4789.646338万元本金未偿还,其中包括金鑫公司以应收账款质押名义取得的贷款2480万元。
李某武作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实际联系、指导、安排、参与金鑫公司在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四次贷款业务。李某川作为业务部门的客户经理参与经办2012年3月、2013年4月、2013年10月金鑫公司在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贷款业务。李某武、李某川在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在明知未对金鑫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作尽职审查并向二重集团现场核实的情况下上报贷款申请,导致该行贷款审批部门同意授信并发放贷款。李某武、李某川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分别于2017年7月17日、2017年7月18日到案接受调查。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武、李某川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400余万元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武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川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李某武系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李某武的职责认定问题。法院表示,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金鑫公司所有授信项目所涉环节及人员明细等证据证实,李某武时任大连银行成都分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其职责包括指导、监督其部门的客户经理办理业务,且职责不仅限于对书面资料的形式审查,还包括对业务工作办理情况的实质性监督。同时,在大连银行工作的多名证人的证言及李某川、朱某1、李爱武本人的供述均印证证实,李某武联系涉案贷款业务,并实质参与该笔贷款贷前调查及放款,在明知客户经理未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回执到现场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同意上报贷款申请并违规办理发放贷款业务,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
关于认定李某川与违法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关联性问题。法院表示,本案最终损失虽然是第四次贷款的结果,但第四次贷款并非完全独立于前三次贷款,而是前三次贷款的延续。前三次贷款均未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尽职审查,李某川作为前三次办理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在明知未对金鑫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的真实性作尽职审查的情况下,仍违背其自身职责上报贷款申请,导致金鑫公司以虚假资料获取了巨额贷款,最终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故李某川的行为与银行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李某川的职责认定问题。经查,第一,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金鑫公司所有授信项目所涉环节及人员明细、多名证人及上诉人李爱武均证实,李某川作为业务部门的客户经理实际参与经办2012年至2013年金鑫公司在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的相关贷款业务。同时,涉案大量贷款资料中所载明的银行客户经理均为李某川,且相关贷款流程均已由大连银行成都分行认可并审批通过,证实李某川系大连银行成都分行客户经理的身份,并负责本案所涉贷款业务的事实。第二,李某川的供述与朱某1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李某川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客户经理,明知应当对金鑫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的情况下,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为金鑫公司办理发放贷款业务,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处罚。第三,在贷款流程的各个环节中,不论贷款资料上李某川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签署,均反映了李某川怠于履行客户经理职责的客观事实。
关于本案量刑问题。李某武、李某川作为大连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约2400余万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银行官网显示,大连银行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重要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68亿元,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成都、沈阳、丹东、营口设有8家异地分行,在大连地区设有总行营业部及10家管理型支行,全行共有187个营业网点,员工5900余人。截至2019年末,大连银行资产总额413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01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2787亿元。
年报显示,2019年,大连银行实现营业收入80.00亿元,同比增幅2.51%,净利润12.51亿元,同比降幅23.33%。
2019年末,大连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9.0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7.5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93%,较上年末增加1.64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