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落地!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首套最高80万
5月20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针对天津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上调至80万元。
另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天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
为了保证在资金运用率较高时职工及时获得贷款,《通知》规定了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的两档调节机制: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保持40万元不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贷款受理日期在2022年5月27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2年5月27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明确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取条件、提取限额,加大对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调整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加大对职工基本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助力职工实现住有所居。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
2.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3.为了保证在资金运用率较高时职工及时获得贷款,《通知》规定了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的两档调节机制: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相同程序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
四、《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本市缴存职工。
五、《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1.关于执行时间。《通知》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2027年5月26日废止。
2.关于执行对象。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审批贷款按《通知》规定执行。
3.关于新老政策衔接。《通知》规定,贷款受理日期在2022年5月27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2年5月27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保持40万元不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关键词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2.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指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
八、《通知》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1.根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特点,明确了职工租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取条件和提取限额,为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支持。
2.本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九、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1.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以前我市没有针对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2.本市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津云新闻记者董立景
天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天津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1.商业贷款政策
2019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019年第15号公告《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即日起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按照上述通知,天津市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政策如下表:
2.当前商业贷款利率
根据2022年10月20日最新LPR,1年期为3.65%,5年期以上为4.3%,即首套最低利率为3.9%。二套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LPR+60个基点”,即最低4.9%。
3.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时首套住房、二套住房如何认定?
【房】以家庭为单位,在津私产住房套数,网签在其家庭名下和登记在其家庭名下的住房都认定为其拥有的房屋套数。
【贷】以家庭为单位,当前名下贷款用途为住房的贷款笔数(已还清的不计入),贷款笔数包含征信体现的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二、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以下6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目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个人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家庭名下在津公积金贷款记录小于两条且在津住房套数小于两套;
(4)通过公积金计算公式所得贷款额为正数;
(5)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须在天津缴存,且开户1年以上并且近12个月连续缴存(且无异常补缴);
(6)本人及其配偶征信状况良好。
2.购买哪种类型的房屋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只有居住类房屋(含50年公寓型住宅)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住两用房屋及商业用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3.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是什么?
公积金贷款的基准利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贷款利率的有关通知进行调整,目前公积金贷款中五年以上利率是首套3.1%,二套3.575%,五年以内(含五年)的首套基准利率是2.6%,二套3.025%。
4.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5.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套、二套住房如何认定?
【房】认住宅,就是以借款人(购房人)家庭为单位,在津是否有居住性质的住宅,若有一套就会认定为二套,没有则是首套。
【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天津的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在天津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不包括按揭贷款记录及外地公积金的贷款记录,如主借款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中共同使用了公积金贷款额度,那么主借款人配偶也视为使用过公积金贷款。
(1)家庭名下天津无房且没有天津的公积金贷款记录:首套;
(2)家庭名下天津仅有一套住房或在津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二套;
(3)家庭名下天津仅有一套住房且在津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二套;
(4)家庭名下天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在津有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拒贷。
6.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要根据还贷能力、首付比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和贷款最高限额等条件来确定,根据下述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其中公积金的贷款基数等于网签价。
(一)由还款能力决定
贷款额度公式计算={(月缴存额/缴存比率的2倍+单位缴存额)*0.4-月负债}*12*贷款年限
(二)由首付比例、最高贷款额、公积金余额决定
1.公积金贷款视为首套:首付款3成,最高贷60万元或80万元,余额20倍(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夫妻总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
2.公积金贷款视为二套:首付款6成,最高贷40万元,余额10倍(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夫妻总余额不足2万元按2万元计算)。
7.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公有现住房产权等自有住房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3.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4.职工名下在津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情况下,租房的;
5.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注意: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不能提取出公积金,公积金只能用于还款或大额冲抵。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
6.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组合贷款
1.组合贷款的政策是什么?
2.组合贷款的首套、二套住房及首付成数如何认定?
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的首付成数和利率,根据按揭贷款(住房商业贷款)的首套、二套认定方法去执行;公积金部分的贷款额度和利率,根据纯公积金贷款的首套、二套认定方法去执行。
天津推出扩大汽车消费措施,涉及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等
11月14日,天津市商务局等二十一部门发布关于天津市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中明确,鼓励天津市及外省市新能源汽车在本市销售,不设定额外地方标准要求或单独定义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不设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同时,天津将积极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对于新建居住社区,将按照住建部对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100%预留安装条件。对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居住社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桩。
《通知》中还将多举措活跃二手车市场,对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取消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
市商务局等二十一部门关于天津市搞活汽车
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汽车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汽车消费是拉动消费的“顶梁柱”,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对助力提振消费稳住经济大盘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精神,促进汽车消费提质扩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稳定和扩大新车消费
1.促进新能源汽车跨区域自由流通。鼓励我市及外省市新能源汽车在本市销售,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进口新能源汽车相关规定,不设定额外地方标准要求或单独定义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不设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进一步深化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支持汽车经销商集团加大促销活动优惠力度,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区出台下乡支持政策,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积极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继续在居民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干线沿线以及物流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等地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不断织密充电服务网络;优化居民个人报装流程,深化和完善个人报装“联网通办”政策,将居民报装时间前移,要件简化。新建居住社区,严格落实国家住建部对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标准,100%预留安装条件。对具备安装条件的既有居住社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桩。(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新车消费。结合新能源汽车和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做足做好政策配套,有效发挥叠加效应引导释放消费潜力,推动存量汽车更新换代消费升级。持续优化汽车指标供给,适时适量调整指标额度。通过市区联动,发放汽车消费券的方式,对消费者购买新车给予一定补贴,组织开展汽车经销商让利促销,举办汽车展销会、汽车文化节、汽车嘉年华、汽车下乡等活动,激发消费者购车意愿,营造良好购车消费氛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5.进一步畅通二手车经销。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允许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本市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落实国家部署,对符合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取消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本市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做强二手车出口贸易。(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8.推动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研究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的政策措施,引导高排放车辆加快淘汰更新,促进汽车消费。(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市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出台《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推动现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快提质升级,指导和服务企业按时完成重新资质认定。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扩建项目用地支持力度,按国家文件规定做好企业用地审批工作。(市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10.支持汽车平行进口壮大发展。按要求做好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工作,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修订完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推动在滨海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平行进口汽车标准符合性整改业务。鼓励平行进口车集中销售地区政府出台配套政策,扩大零售规模。(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有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11.加快建设城市停车设施。落实《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做好停车管理办法制定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项目建设,构建起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限时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结构,着力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挖掘长期闲置用地潜力,充分利用桥下空间、闲置空地等资源建设停车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针对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合理设置限时道路停车泊位,缓解停车难题。(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优化重点区域交通规划。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充分挖掘我市“城市大脑”的协同优势、“交通大脑”的数据优势,对中心城区重点区域、交通流量较大路段等设施整体优化,对修路架桥、地铁施工等长期占用主干道路的,通过退绿、分流等措施,保障车辆行驶和通行效率。(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充分发挥我市国际赛车场资源优势,积极引入赛车类品牌赛事活动,开设汽车主题乐园,引进国际知名汽车品牌,打造集合汽车文化、体育活动、休闲旅游、娱乐体验于一体的产业集群。组织开展京津冀房车巡游活动,制定房车自驾游驿站服务规范,加快推动房车自驾游、露营地等新型旅游业态。在用地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汽车金融服务
14.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汽车消费创新信贷产品,优化服务流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积极满足汽车消费群体融资需求。(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
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管委市体育局市金融局
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海关
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天津银保监局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