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做生意借款,妻子必须还吗?
导读
丈夫因公司发展向朋友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出借人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因证据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判决由丈夫个人偿还。
案情简介
林先生与王先生是多年好友,自2016年起,王先生以其公司业务发展为由向林先生借款,双方于2017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为1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先生仅向林先生偿还了本金2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均不再支付。多次讨要未果,林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同时由于王先生与其妻子刘女士共同持股经营红杉公司,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先生认为此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求刘女士与王先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刘女士辩称,林先生与丈夫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自己的签名,二人也未告知自己存在本案的民间借贷情况,自己从始至终都不清楚借款事宜,该笔资金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红杉公司于2018年注册成立,远远晚于借款时间,该公司成立不久就倒闭了,自己从未参与经营,王先生的借款系用于其经营的另一家绿木公司,自己并非绿木公司的股东,该笔借款亦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经营的绿木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借款时间,王先生收到案涉借款后曾向绿木公司的股东等相关人员转账,而红杉公司成立则远晚于借款发生,亦晚于向上述人员转账的时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债务用于王先生与刘女士共同生产经营,故应由刘先生个人进行还款,刘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既要注重维护婚姻外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要充分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各方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仅因被告双方为夫妻关系或存在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即判定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类型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合意形成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以及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其中,双方合意形成的债务既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另一方的事后追认;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满足借贷时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支出的意图,欠款有实际用于家庭支出的事实,且一般借款金额需在家庭支出的合理范围内;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则需要根据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的身份、借款的实际用途、不知情方是否因此受益等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王先生虽与刘女士共同经营红杉公司,但王先生本人还同时经营绿木公司,庭审中提交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了王先生将该笔借款转至绿木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的账户内,无法证明债务用于二人共同生产经营,故王先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无需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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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一帆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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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借款200万超出家庭日常开支 南昌法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西湖法院网讯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邹某向原告魏某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与被告邹某系朋友关系,两被告邹某、丁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8月协议离婚。2020年6月,邹某以需要资金购买房产为由向魏某借款200万元并承诺借期20天,借期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魏某遂于2020年6月通过其银行账号向邹某转账支付200万元,并备注为“借款”。到期后,邹某未向魏某还本付息。魏某认为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邹某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5万元。
邹某辩称,其借款时称借款用于购买别墅,实际上借款均用于偿还债务;丁某称其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邹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承诺的利息。关于被告丁某是否应与被告邹某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的问题,虽被告邹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总金额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原告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邹某的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债务不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丁某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丈夫在外欠债累累,不知情的妻子需要共同承担吗?松江检察告诉你
两人结为夫妻之后
不仅会产生“共同财产”
也可能会产生“共同债务”
一起还房贷、还车贷
自然理所应当
那么,当丈夫在外欠债累累
不知情的妻子需要共同承担吗?
让我们从一个故事说起……
小明和小花一起来沪打拼,经过三年恋爱,终于买房结婚了。婚后,两人十分恩爱,生下了可爱的孩子,收入虽然不高,但日子过得简单幸福。
一天,小明偶遇高中同学小王,两人遂相约聚餐。饭后,小王建议到一个秘密的地方小赌一下。
小明推脱不过,跟着小王来到了赌场。尝了一点甜头后,小明沉迷其中,不料之后屡战屡败,欠下高额赌债。无奈之下,小明向同事老张借了50万,并以个人名义写下借条,用以还清当日欠下的赌债。
可这些小花全都不知道,她只是觉得小明这段时间像是丢了魂似的,每天萎靡不振、无精打采,还动不动发脾气……
随着争执不断升级,两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差……不久后,忍无可忍的小花依照法定程序和小明离了婚。
后来,因为迟迟没有还钱,债主老张一纸诉状将小明和小花告到了法院,要求小花共同偿还债务。
得知自己也要承担这笔债务,小花急得不得了。那么,小花该不该和小明一起承担债务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哪些情况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钱款,如果超出了家庭生活需要,并非服务于家庭开支,那么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担债务的。这一点在以往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
在这个故事中,小明以个人名义借钱,且这笔钱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花不用承担还债的责任。
如果老张坚持要求小花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呢?
也就是说,如果要另一方共同承担,就需要债权人,也就是平时我们说的“债主”,由他来举证,证实所借钱款确实用于夫妻的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确实是双方共同借款。
结合故事来看,如果债权人老张能够证明小明所欠他的50万元债务系用于小明和小花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小明和小花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这笔债务才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花才需要承担债务。
所以,遭遇类似情况时,婚姻中的未举债方不必担心。已经实施的民法典通过合理公正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妥善协调了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了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助于防范无辜者,特别是女方“被负债”现象,更有效地保障婚姻安全。
通讯员:贺英、李茹茹、蒋芸芬
编辑:韩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