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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共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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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婚前买的房,婚后夫妻俩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怎么分?

婚前丈夫独自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增值收益妻子有份分割吗?

在广州市越秀区,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就为此意见不一致,发生争执。妻子称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丈夫却称,他是用母亲的资助还贷,与妻子无关!

法院会如何定断?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经广州越秀法院审理后,有了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丈夫为占房屋增益称还贷资金为其母资助

2017年,小红和小东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就登记结婚。小东婚前以其名义购得广州市天河区A房,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每月还贷金额约6000元。

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19年10月,小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东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东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辩称该房产应属小东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补偿。理由是该房贷还款账户有小东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小东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小东的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小东随后将这10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自2018年2月27日起,小东定期从其支付宝账户向房贷还款账户转入还贷款项。另小东母亲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共计转账13.5万元至小东的另一银行账户。因此小东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小红的申请,越秀法院摇珠对涉案房屋现价进行评估,评价价格为353.9万元,该房屋升值已高达百万。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

裁判结果:丈夫补偿还贷及还贷增值一半金额

越秀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小红与小东解除婚姻关系,小东应向小红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广州市天河区A房的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和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本案中,审查小东提供的证据后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东婚前财产22014.57元进行还贷,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贷款,大部分由小东在每期贷款到期前予以转账支付,小东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为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小东亦有通过别的银行转账用于还贷,另2018年5月小红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东负责还款。因此小东认为婚后还贷款项均为其父母资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2020年3月后,小东母亲每月直接转账到小东的还贷账户用以偿还贷款的行为,法院认为,小东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小红起诉离婚的诉状后,意图以上述的10万元形成证据链,说明该房自始至终由其家人资助,明显是为独揽房屋巨额增益,该行为有损小红的合法利益。

因此,法院对小东上述行为不予认可,并对该时段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从而有力地保障妻子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婚后共同还贷,夫妻一方企图独占房屋增值有违公平正义

近年来,国内大中城市房价增幅较大,婚前购置房屋、婚后还贷的情况亦越发普遍。

经办法官指出,在诉讼或准备离婚时,购房方通过擅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的手段,掩盖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多占房屋增值,这种行为显然有违公平正义。

如上述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无疑有悖于人们对婚姻的合理预期,增加夫妻双方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上述企图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为,必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该案例亦回应了如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工资收入还贷,另一方用工资收入等支撑家庭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将一无所得问题:另一方虽无法分割房产,但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

法律知多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梁艳华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婚前一方单独买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屋跟家庭的关系,自古以来就被牢牢捆绑在了一起,房屋虽然不能代表家庭,但却是家庭的基体,是家庭成员生活的寄托,也是家庭最私密的场所,从古至今但凡提及家庭,就不可能不谈论到房屋的存在。

房屋是家庭的必需品,尤其是如今的新婚夫妇组建一个新的家庭,房子问题总是绕不开的。但房屋作为固定资产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一旦夫妻离婚后,房子该如何分割?这成了很多人最为头疼也最为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是在结婚后买的房子,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计算,在离婚时一般根据婚姻双方是否有过错、孩子归谁、以及出资比例等因素进行分割。但如果是婚前某一方单独付了首付款,结婚之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这种情况离婚时房产要如何分割呢?

案例分析一:

林某在与董某结婚前曾购入一套房产,房产总价为65万元,林某首付付了20万元,剩余45万元选择向银行贷款。在结婚之前林某已经单独还完了319587元,剩余的180614元为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没想到结婚几年后林某与董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婚姻难以维系,二人决定离婚,房子的划分成了一桩难事。

这套房子购买时仅仅只要65万元,但当二人打算离婚的时候,房产已经增值到3587469万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要分割房产的话,林某至少需要向董某分割几十万资产,这让林某非常不乐意。为了不给董某分割财产,林某竟私自将房产转移到了自己兄弟名下,侵犯了董某的权利。

林某应当分给董某的房贷数额,按照二人共同还贷的180614元乘以房产增值倍数,也就是乘以大约为5.5倍的差价,得出995745的结果。再将此结果除以二,得出董某最终能够获得的房产,为497872元。

但考虑到林某存在可以转移房产来逃避财产分割的情况,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因此在最终判决时会出现更加偏向董某的情况,也就是董某最终获得的财产,将在497872元以上。

案例分析二:

如果说林某与董某之间的财产分割还涉及到了财产转移这类比较复杂的情况,那么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财产分割可以说更具有代表性。

家住河北邢台的李某与王某是一对情侣,2018年时二人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李某深知这年头男人要娶妻必须得有房的道理,早在结婚前就已经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当然这套房并不是全款买的,而是通过首付加按揭的方式,当李某结婚时房子的按揭并没有偿还完。

结婚后一个人需要偿还的按揭变成了两个人一同还款,王某也很乐意承担这份责任,甘之如饴与李某一同还贷。

但好景不长,这段婚姻仅仅持续2年时间就因感情不和而破裂,王某竭力要求与李某离婚。一开始去法院申请离婚时,考虑到双方都有情感冲动的因素在内,因此并没有判决二人离婚;但第二年王某又跑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一回法院见王某铁了心要离婚的模样,知道这段婚姻已经感情破裂再无挽回的可能,因此准许了二人离婚请求。

既然要离婚,王某肯定要要回自己偿还的房贷部分,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得知,这些年二人共同还贷的部分共计金额87718.4元。

由于这三年内当地房价波动并不高,不存在差额较大的情况,再加上虽说是一起还贷,但实际上还是李某偿还的更多等因素,因此在最终审判时并没有乘以房屋差价,而是直接按照共同还贷的部分对半分,因此王某最终获得了43859.2元。

结语: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如果碰到了婚前一方单独买房,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结果夫妻要离婚的情况,大致分为两种计算方式。

第一种就是房屋购入时跟卖出时差价比较大的情况,会乘以增值倍数进行计算,当然这种计算方式是一种照顾共同还贷者的方式,一般出现在房屋拥有者一方在婚姻中错在一些过错的情况下。

第二种就是在房价波动较小的情况下,按照共同还贷的金额对半去分,这种分割方式最简单粗暴,但可能会因为房屋的增值对某一方造成一定的损失。

当然这只是大概的两种分割方法,实际上还是得根据离婚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件回放】

甄某与闫某于200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3年4月7日,甄某购买某楼1307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1307号房屋),产权人登记在甄某名下。2003年6月12日,甄某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签订《B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5年,自2003年6月12日至2008年6月11日,等额还款月还本息2735.48元。

2005年6月8日,B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出具了贷款还清确认书,确认借款人甄某购买1307号房屋所申请的由该中心提供担保的贷款已于2005年5月23日提前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9月23日,双方购买了B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某楼311号房屋(以下简称311号房),房款为1094526元,产权登记在甄某名下。为购买此房屋,双方借款47万元。经评估公司确定311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520500元,1307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120700元。2007年2月甄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闫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同意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准许甄某与闫某离婚。二、共同债务47万元,甄某负担23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闫某,由闫某代为偿还);闫某负担235000千元。三、311号房屋一套归甄某所有,甄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闫某房产折价款1260250元。四、1307号房屋一套归甄某所有,甄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闫某折价款10万元。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瀛台律师论法】

甄某与闫某虽系自主结婚,但未建立牢固的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双方对其他财产的分配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为购买311号房屋所欠共同债务47万元,应当由双方依法负担。311号房屋是双方婚后所购,系共同住房。从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考虑,该房产归甄某所有,由甄某参照评估价值给付闫某房产折价款。1307号房屋系甄某婚前购买,属于甄某婚前财产。但该房的贷款系婚后偿还,故甄某应给付闫某偿还贷款的折价款。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瀛台律师提醒】

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双方均享有产权的,应按份取得财产利益。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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