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婚前房子的贷款,婚后该不该一起偿还?
作者:冯炯恒律师,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还贷的情况日益增多,那么一方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房子,另一方应不应该一起去偿还贷款呢?在离婚时到底能不能不进行分割?小红和小明便恰好遇上了上述情况,于是他们分别向我提出了其内心的疑惑。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冯律师,这房子是他婚前买的,我该不该跟他一起还贷?如果一起还贷,万一离婚我能分割吗?
答: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同样,按揭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如果该房屋婚后是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该房屋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另一方婚后可以不偿还贷款,但想要分割婚前房产婚后的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前提就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贷款,所以在离婚时想要分割该部分财产,就要想方法设法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贷款,其中最常见的便是使用婚后的工资收入进行还贷。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由一方用婚后个人的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工资还贷,都会被认定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因为婚后无论是哪一方的工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
所以,只要婚后一方是在用自己婚后的工资来偿还贷款的,也会被视为使用共同财产还贷,所以非购房的一方即使在婚后没有特意去共同偿还该房产的贷款,在离婚时还是可以主张分割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
冯律师,房子是我用婚前财产买的,我不想分给对方,有什么办法吗?
答:婚前的房产是否需要进行分割,是否有使用共同财产还贷是关键,所以想要婚前房产不被分割,方法有以下几种:
1、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或婚内财产协议书。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后,通过签订协议书的方式约定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一方所有,与另一方无涉,那么该婚前房产在离婚时与对方就没有任何关系,无论是还贷部分还是增值部分,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2、使用婚前的财产进行还贷。正如前文所述,婚后的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的前提是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贷款,那么只要一方没有使用共同财产去偿还贷款,那么婚后的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便不再属于共同财产。所以一方可以使用个人的婚前存款进行偿还,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前的存款不能与婚后的收入产生混同,不然就无法分辨到底使用了婚前还是婚后的财产偿还贷款,所以最好的办法便是在结婚后使用专门的银行卡存放婚前的存款,再进行还贷。
3、让父母或亲人替自己还贷。同理,让自己的父母或亲人替自己偿还房屋的贷款,当然也不属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最好是让父母或亲人直接将贷款转账至还贷的银行卡,从而避免父母或亲人的财产与自己婚后的财产发生混同。
综上,想必大家看完文章后对婚前房产婚后还贷的法律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笔者站在两个不同的角度给予了大家一些建议,希望大家能够理性地看待问题,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毕竟美好的婚姻不应是勾心斗角,而更应坦诚相待。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律师告知离婚时如何争取最大权益?
一、案情速递
2017年,陈红和李东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登记结婚;李东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得房屋一套,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每月还贷金额约6000元。
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10月,陈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东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李东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陈红的其他要求,辩称该房产是李东个人财产,陈红无权要求补偿。理由是,该房贷还款账户有李东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
李东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李东的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李东随后将这10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自2018年2月27日起,李东定期从其支付宝账户向房贷还款账户转入还贷款项。
另外李东母亲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共计转账13.5万元至李东的另一银行账户。因此李东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陈红的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现价进行评估,评价价格为353.9万元,该房屋升值已高达百万。法院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
二、周留侠律师以案释法
1.李东是婚前买的房,离婚时陈红有权主张要回婚后还贷的那部分吗?
周留侠律师:陈红肯定是有权主张的。李东婚前买的房已经涨了一百多万,陈红所有婚内还贷的一半金额及对应增值都有权利要回来,要的是补偿款,不是房子的部分。
2.李东觉得婚后他是用自己母亲的钱来还的贷,如果他的说法属实,陈红是不是无法得到婚后还贷这部分的利益?
周留侠律师:李东是否用母亲的钱还贷不一定,该案最后也没有认定是用母亲的钱还贷。假设李东真的完全用母亲的钱还贷,这种情况亦可能判归陈红有一半的还贷和增值部分的返还补偿。因为,孩子和母亲之间的钱款有可能是互通的,存在其他的往来,很难单独就这一笔进行性质认定,存在很大的解释空间。
3.假设陈红还贷少或者根本没有还贷,是不是离婚的时候还能要回还贷的一半?
周留侠律师:对。不管陈红参没参与房产的还贷,只要是用家庭婚后共同收入所还的贷款,都算是夫妻共同还的贷款,陈红就都能分得还贷和增值的一半。因为家庭共同收入这一部分没有进行财产约定,也没有AA制的约定说你的归你,我的归我。就算是李东一个人出去工作,陈红不工作,他挣的钱也是双方的钱。
4.现实生活中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开始小两口经济比较紧张,父母也一直帮着还贷,父母帮着还贷的这一部分在离婚的时候又该怎么处理呢?
周留侠律师:这个主要看父母的资金参与度有多高。我确实办过这种案例,父母在夫妻两人分居以后,明晃晃地给了10万块钱,备注拿去还贷,而男方确实也就用这10万还贷了。这个轨迹很明确,比李东的证明起来容易,这种情况这10万就没认定成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法院就把父母帮助的这10万,认定成男方的个人还贷了。
5.现实生活当中夫妻一起付首付,房子落在夫妻俩的名下,但是首付也许男方会多一点,女方会少一点,婚后也是共同还贷。这种情况分割财产的时候,又该怎么个分法?
周留侠律师:如果双方都出资了,差距也不大,又写了两个人的名字,这样就属于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置的房产了。尽管是在婚前买的,共同财产如果贡献差别不大的话,就五五分割,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法,和结婚之后买房差不多。
除非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差距很大,比如一方出了95万,另一方只出了5万。虽然写了俩人名字,因为贡献差距太大了,这种情况离了婚,尤其是离婚的时间很快,比如刚结婚没多久就离了,贡献会成为分割房产比例的主要依据。
周留侠律师点评:
一套房产可能是一个家庭的全部财产,甚至因此背上巨额房贷。尤其对于父母出资购买、还贷的房屋,建议一定要提前做好约定。夫妻之间更应互相理解,且行且珍惜!
周留侠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部门主任,高级合伙人,多次应邀参加人民广播电视台《法律伴你行》节目、《今日头条》等媒体担任点评嘉宾,并担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热线律师,《新京报》法律点评律师,周留侠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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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婚前贷款属于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贷款不一定属于个人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逼迫老婆挪用公款涉嫌什么罪名
1、逼老婆挪用公款属于胁从犯。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