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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贷款买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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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如何判定?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签署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属于无效行为,依法驳回了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16日,谭某的姐夫江某申获成都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16年12月19日,谭某与被告江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明确江某夫妇同意让出经适房购房资格,房屋虽登记在江某夫妇名下,但由谭某支付首付款63486元及贷款13万元购买,谭某为房屋实际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权。谭某与江某夫妇于当日支付房屋首付款,并以江某夫妇名义办理了13万元贷款。

2017年1月4日,江某夫妇以总价款193486元的价格与成都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贷款购买该房屋,谭某自1月13日起每月向江某转账并备注“买房还贷、房贷”。2018年至2022年初,谭某实际使用该房屋并保管不动产权证。

2022年2月18日,江某夫妇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拒绝将房屋过户给谭某。谭某遂诉至锦江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的行为系谭某借用经适房购买资格进行的房屋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本案中,江某夫妇与谭某协议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并由谭某实际占有并使用经适房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该内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公序良俗的内容,双方的行为违背了国家对政策性房屋的调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签订的协议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依法驳回谭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以案普法】借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属如何判定?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原、被告双方签署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属于无效行为,依法驳回了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16日,谭某的姐夫江某申获成都市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16年12月19日,谭某与被告江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明确江某夫妇同意让出经适房购房资格,房屋虽登记在江某夫妇名下,但由谭某支付首付款63486元及贷款13万元购买,谭某为房屋实际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权。谭某与江某夫妇于当日支付房屋首付款,并以江某夫妇名义办理了13万元贷款。

2017年1月4日,江某夫妇以总价款193486元的价格与成都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贷款购买该房屋,谭某自1月13日起每月向江某转账并备注“买房还贷、房贷”。2018年至2022年初,谭某实际使用该房屋并保管不动产权证。

2022年2月18日,江某夫妇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并拒绝将房屋过户给谭某。谭某遂诉至锦江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的行为系谭某借用经适房购买资格进行的房屋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本案中,江某夫妇与谭某协议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并由谭某实际占有并使用经适房的行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该内容涉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公序良俗的内容,双方的行为违背了国家对政策性房屋的调控政策,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签订的协议书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故依法驳回谭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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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后,自己的房子却成了他人的分割财产?

都说借名买房有风险,湖南一男子担心离婚了自己无房可住,还是借堂妹名字买了套房,没想到七年后,自己没离婚堂妹却要打官司离婚了,更麻烦的是堂妹夫声称这套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院会怎么判?

案件起因:防了妻子,没防住妹夫

余刚(化名)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13年,他瞒着妻子,借堂妹的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

原来,前些年余刚和妻子经常发生争吵,一度闹到要离婚的地步。而现在住的房子是妻子婚前买的,他担心离婚了没地方住,一直有一种不安全感。为此他曾多次向妻子提出想再买一套房子,但妻子并没有当一回事,说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想买的话得余刚自己出钱。

凑巧的是在那段时间,市郊有大型楼盘发售,价格相对便宜。余刚想着机不可失,便在征得堂妹同意后,借堂妹的名义,贷款买下了一套房子。

之所以瞒着妻子买房,是因为余刚认为如果以自己名义购买房屋,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要分割,而他的目的就是为了离婚之后有房子住。

但世事难料,早先感情不错的堂妹两口子,现在却打起了离婚官司。在借名购房七年后的一天,堂妹突然告知余刚,因为与丈夫打离婚官司,登记在她名下的那套房产,可能会被法院分割。

余刚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了庭审,请求法院不要分割堂妹名下的那套房产。法院给了余刚一个月的时间对房屋进行确权,确定到底是堂妹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自己借名买的房。如果不能确权,就面临着堂妹夫妻俩分割房屋的风险。

无奈之下,余刚把堂妹、堂妹夫另行起诉到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借名购房的事实,并诉求把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庭辩论:迷雾笼罩,各执一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余刚陈述,基于个人原因当时借堂妹之名买房,房款一直由其支付,与堂妹无涉。基于对堂妹的信任,当时双方未就借名买房有书面约定,事后补签了《借名购房合同》。

堂妹认可起诉事由和诉求,本案系借名买房,认可购房款都是余刚支付的。而且,堂妹夫知道本案借名购房事宜,并联系律师了解怎么操作借名买房。买房当天,堂妹夫也去了,并借给余刚5万元。

堂妹夫不认可借名买房。他认为,余刚与自己妻子系堂兄妹,该《借名购房合同》签订时间系在自己与妻子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后,不能排除余刚与妻子系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为。其次,本案证人都是余刚的亲戚朋友,缺乏证明力。余刚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按揭还款大多是通过现金还款,不能说明按揭还款人就是余刚。同时,余刚家庭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根据长沙市的限购政策,其声称的“借名购房”在当时就违反购房政策,如今依然属于限购范围。

法院审判:借名购房事实存在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房屋购买时间为2013年12月,余刚与堂妹签订《借名购房合同》为2020年6月。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存在,除了看双方是否有协议约定,还应当综合分析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房款支付、房贷偿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再确定房屋归属。

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余刚与堂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认定该事实存在。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限余刚堂妹夫妻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余刚名下的判决。

后两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尽管法律没有禁止,但隐藏着极大的隐患和风险,如果处理不好,会给当事各方造成极大的困扰。

来源:长沙中院、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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