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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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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未成年人订立的信贷合同面临无效风险

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度是与其年龄、智力成正比的,再加上没有稳定经济来源,法律上要求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超过其年龄、智力范畴的行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追认。商业银行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是否属于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能力范畴?即便监护人代理或追认,该行为能被认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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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仅能实施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8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18岁以下的群体都属于未成年人。但有一个例外,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该未成年人一定有效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该监护人通常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根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所以,当监护人的代理或追认行为侵害了未成人合法利益时,应认定无效,法律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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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为未成年人自身利益的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的贷款用途用于商业经营或按揭贷款。贷款到期后不但偿还借款本金,还有利息。很显然,这种民事行为既不是纯获利的行为,也超出了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的范畴,其借贷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通常来讲,监护人以未成年之名所贷款项多半用于监护人自身,此时应由监护人偿还借款本金。至于利息,因为银行作为专业的放贷机构,对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系熟知的,其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合同存在明显过错,故对于银行主张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以未成年人之名办理的按揭贷款,因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显然监护人的代理是为未成年人利益所为,笔者认为按揭贷款合同有效。

【典型案例一】

裁判主旨:

监护人未能证明未成年人所借款项系为未成年利益所为,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检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9453号

裁判说理:

案涉《借款合同》签订时,李某佳系不满十六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平(其父)为其监护人。现原告称李某佳借款系为自己购置商品,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与李某平均明知李某佳系未成年人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高达150万元,在借款用途不明的情况下,对李某佳的权利影响极大,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涉150万元借款的实际收款人和使用人均为李某平,故李某平应当向原告返还15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其作为从事典当业务的专业机构,对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系熟知的,其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合同》存在明显过错,故对于其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二】

裁判主旨:

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让未成年人作为大额债务的共同还款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1民初341号

裁判说理:

被告刘某在共同还款责任书上签字时未满十八周岁,尚在读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父作为其监护人,未能履行好监护职责,让刘某作为其大额债务的共同还款人,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故刘某在该共同还款责任书上签字的行为无效,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诉求刘某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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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为自身利益所为提供的抵押担保可认定有效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一般来讲,借款人是贷款的最终受益者,抵押人为他人债务担保的,肯定不是受益者。依照上文规定,未成年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除非抵押担保行为是为未成年人自身利益所为。比如贷款用途是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并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的,因未成年人是抵押担保的债务之受益人,故抵押合同有效。实践中,如果监护人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理由属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的法院认定无效,未成年人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也有的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有效,至于监护人损害未成年利益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裁判观点不统一,有待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统一裁判观点。

【典型案例一】

裁判主旨:

债权人明知道案涉房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理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谨慎地对案涉房产的抵押情况进行审查,规避该抵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风险。

案例检索: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再24号

裁判说理:

首先,因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刘某文尚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对于办理房产抵押的事宜,需相应的专业知识及风险意识,这已明显超出刘某文年龄及智力能接受的范畴,因此,刘某文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行为。

其次,现无法证明刘某凤(监护人)系为刘某文的利益而对房产进行抵押,故刘某凤代理刘某文设定抵押属于无权代理。

第三,债权人明知道案涉房产登记在刘某凤及未成年人刘某文名下,理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谨慎地对案涉房产的抵押情况进行审查,规避该抵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风险,但其在没有证据反映刘某凤是否为刘某文利益抵押房产的情况下,致使本案中一旦其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产,未成年人的利益必然受损。

综上,案涉房屋涉及刘某文部分的抵押应为无效。

【典型案例二】

裁判主旨:

未成年人在签署本案抵押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监护人亦无相应处分权利,故无论讼涉抵押是否经由未成年人父母一致认可或同意,抵押合同均不具法律效力。

案例检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终196号

裁判说理:

首先,本案中,王某在签署抵押合同时,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至于王某对抵押合同的识读、署名行为,显然不能作为其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根据现有证据,王某不具签署抵押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署的抵押合同不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其次,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权利仅限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相应行为属无权处分。而本案中涉案抵押并非是为王某利益,其监护人并无处分权利。

第三,本案中也不存在善意取得情形,上诉人亦不能依此取得相应抵押权利。基于上述,王某在签署本案抵押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监护人亦无相应处分权利,故无论讼涉抵押是否经由王某父母一致认可或同意,抵押合同均不具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三】

裁判主旨:

监护人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理由属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308号

裁判说理: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黄韵妃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温小乔以监护人的身份代其签订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次,即便监护人温小乔代黄韵妃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损害了黄韵妃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此否定合同效力并由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此外,黄韵妃的监护人当初为获取贷款利用未成年人黄韵妃名下的财产进行抵押并出具不损害其利益的声明,在获得贷款之后又以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理由属恶意抗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对该抗辩理由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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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成年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应认定无效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没有固定财产进行担保。债务逾期不还的,保证人名下任何财产都可以被执行。未成年人显然不具备清偿债务能力,这种担保行为明显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即使有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监护人的行为也因侵害未成年的利益而属无效代理。故未成年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应认定无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典型案例一】

裁判主旨:

无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无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人的规定,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检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五(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说理:

关于被告陈某明、被告陈某君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两被告在借款合同签订时系无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无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并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人的规定,即便其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亦属无效,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明、被告陈某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二】

裁判主旨:

在校学生明显不具备保障能力,其保证行为无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检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888号

裁判说理: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郭某琪签署保证合同时系年仅16周岁的在校学生,明显不具备保证能力,其保证无效,郭某琪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债务系公司债务,让郭昕琪承担因公司经营不善而造成的巨额债务,也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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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提示

提示一:商业银行应严格限制与未成年人签订借款、担保等信贷合同。除所贷款项有利于未成年利益外,其他借款情形下商业银行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借款、担保等信贷合同面临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提示二: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无效后可向监护人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商业银行与未成年人订立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的,在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有权向监护人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关于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

提示三:商业银行与未成年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未成年人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关于保证担保,主流观点应认定无效;关于抵押合同,一部分法院认定无效,另一部分认定有效。建议商业银行订立抵押合同时以无效合同风险来警示自己,可寻找其他担保财产替代,不要心存侥幸。

「风险律师」未成年人有资格向借款人收回借款

【风险律师】未成年人有资格向借款人收回借款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5日,蒋某某委托陈某某为其联系借款事宜。同日,蔡某某(未成年人)作为出借人,蒋某某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蒋某某向蔡某某借款2万元,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20%,每月付清利息,逾期付息或逾期还款均按月利率30%每月计复利至还清之日。某某梅、何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约定担保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五年。《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蔡某某将借款2万元交给居间人陈某某,陈某某扣除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居间费共2400元后,将17600元存入蒋某某银行账户。

蒋某某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款付息,担保人某某梅、何某某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蔡某某遂于2011年7月1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蒋某某付清借款本金2万元及约定利息;2.某某梅、何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判决

蔡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借给蒋某某的2万元是其外祖父给的,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某于1997年11月6日出生,在2009年4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时只有11周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蔡業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蔡某某与蒋某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庭审中,蔡某某的母亲庄某某表示对蔡某某的借款行为不知情。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蔡某某尚未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与蒋某某于2009年4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来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蒋某某因《借款合同》实际取得的17600元,应当返还给蔡某某。同时,由于蒋某某长期占用蔡某某的资金,应支付占用期间相应的利息,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为宜。由于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效,某某梅、何某某对蒋某某的债务不应承担责任。蒋某某、某某梅、何某某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为其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一审判决:

一、限蒋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蔡某某176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蔡某某对某某梅、何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无效,剥夺了未成年人应获得的利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蔡某某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余下只有借款合同项下的获债权,依法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借款合同即为有效,担保人某某梅、何某某对蒋某某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原审判决蒋某某只返还17600元本金及按银行贷款计息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焦点问题是本案诉争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还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利息如何计算;三、某某梅、何某某对蒋某某本案债务是否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关于本案诉争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二审查明,蔡某某外祖父同意陈某某作为代理人以蔡某某名义向借款人蒋某某提供借款2万元。蔡某某在借贷关系发生时虽然未满18周岁,但该借款合同实际上是蔡某某外祖父以蔡某某名义出借,而且蔡某某按约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此后,蔡某某享有的只是收回借款和取得利息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规定,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蔡某某与蒋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母亲庄某某在二审中对蔡某某出借行为予以追认,故本案诉争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无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蒋某某是否需按本案讼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蔡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返还借并计算利息”之规定,蔡某某与蒋某某之间的实际借款数颕应为17600元。蔡某某与蒋某某在讼争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逾期付息或逾期还款按月利率30%,每月计复利至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蔡某某与蒋某某有关每月计复利至还清之日止的约定,不予支持。

三、关于某某梅、何某某对蒋某某本案债务是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

由于某某梅、何某某作为担保人在本案讼争《借款合同》上签名,约定对蒋某某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至借款期限届满后五年,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地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由于本案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蔡某某请求某某梅、何某某对蒋某某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上诉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用法律适用及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判决如下:一、撤销撤销一审判决;二、蒋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蔡某某借款本金1716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时段则按约定月利20%计算);三、某某梅、何某某对蒋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在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出借资金与成年人订立借款合同,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进行或者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已经订立借款合同的,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为有效。本案中的蔡某某才十一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与蒋某某订立借款合同并出借2万元资金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母亲庄某某代理进行或者经其母亲庄某某同意,但在其母亲庄某某不知情也不追认的情况下,判决涉案借款合同无效似乎有些道理,然而,一审法院忽视了未成年人蔡某某有纯获利益的权利问题。未成年人纯获利益主要表现为在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中或其他合同中不承担任何义务而只享有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对于未成年人纯获利益合同,他人不得以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双务合同,但在出借人提供借款后就成为单务合同,出借人只享收回借款本息的权利而不尽义务,而借款人只负还本付息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蔡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母同意就与蒋某某订立借款合同,二审前又未得到其母追认,该合同本应无效,但因其已经向蒋某某提供了借款,该合同就转化为单务合同,蔡某某只享收回借款本息的权利而不尽义务,因而成为纯获利益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蔡某某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既可有效。

在涉案《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某某梅、何某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后来二审判决涉案《借款合同》有效,就不可能免除保证人某某梅、何某某的担保责任。

本案例根据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编写

【风险律师】许海峰律师,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二十多年,现已出版法学著作二十多部,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最高院和省高院民商案件,引起众多社会反响。

【擅长领域】合同、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借贷、担保、公司股权、证券等民商领域。

【执业理念】成功后收费,不成功不收费。

成人学历能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吗?

大家都知道国家助学贷款是给上学同学的一个政策,对家庭困难的同学一个优待,你可以先贷款上学,等你毕业后在偿还给国家并且没有利息。那么成考作为在职工作者,有些朋友在生活上也会有些困难,很多考生想问成考可以申请助学贷款吗?今天就来和小编一起来了解看看。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全日制高校专科学生、本科学生以及研究生。成人高考获得的是非全日制学历,不符合报名条件,因此成考生不能申请助学贷款。虽然成人高考不能参加奖学金和助学贷款,但考生还有机会获得工作单位学历提升补贴。

成年人如果参加成人高考的话,是可以申请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考生在就读成人高考期间,可以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但不能超过48个月。

国家申请助学贷款办理条件?

1、申请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应为全日制专科生、高职生、研究生或硕士生,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

2、办理助学贷款要具备以下条件:

(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有身份证(如果没有可以用监护人的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所以成考是享受不了助学贷款的申请的,但是可以用来抵扣个税,总体来说两年半的学费也不是很贵,如果想申请贷款,大家只能像社会人士一样申请一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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