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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贷款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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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刑事裁判确定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被告人退赔被害银行,银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否驳回

【裁判要旨】另案刑事裁判认定被告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对其骗取的贷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应予退赔。在此情形下,银行作为该刑事案件确定的被害单位,其所受损失可在该案相关程序中获偿。银行就其贷款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照《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14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段166号。

负责人:陈小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丹,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千业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彭为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千业泉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00号1-2栋6楼3号。

法定代表人:彭为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刘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为光,男,汉族,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艳,女,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以下简称天府银行锦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千业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业环保公司)、四川千业泉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业泉峰公司)、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双公司)、彭为光、黄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府银行锦江支行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天府银行锦江支行与千业环保公司、千业泉峰公司等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千业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彭为光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影响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的效力。刑法否定评价的对象应是采取虚假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而非在此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本身,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案涉借款人单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因天府银行锦江支行并未选择撤销,故该合同及保证合同有效。3.即使千业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彭为光有犯罪事实,天府银行锦江支行仍享有民事救济权利。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二)原审裁定遗漏了天府银行锦江支行要求千业泉峰公司、黄艳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相关经济犯罪与千业泉峰公司、黄艳没有关联,千业泉峰公司、黄艳与天府银行锦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了担保范围、担保金额,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天府银行锦江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千业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彭为光涉嫌刑事犯罪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8)川刑终85号刑事裁定,认定2014年3月,在案外人蒋祥晖的安排下,千业环保公司向天府银行锦江支行贷款3000万元,并以虚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担保。该刑事裁定认定千业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彭为光构成骗取贷款罪,对千业环保公司、龙双公司参与骗取的贷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不足部分应予退赔。天府银行锦江支行作为该刑事案件确定的被害单位,其所受损失可在该案相关程序中获偿。就天府银行锦江支行提起的本案民事诉讼,原审法院依照《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天府银行锦江支行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天府银行锦江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晓光

审判员刘丽芳

审判员张小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隋艳红

来源:民事审判

向同学借款10万元逾期不还被起诉,鹰潭法院耐心调解化解纠纷

陈某福与祝某兴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福与被申请人祝某兴原来系同学关系,2015年,祝某兴因做生意需要向陈某福借款10万元。

陈某福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向祝某兴支付。祝某兴于当日向陈某福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4%。后陈某福多次催促祝某兴还款,祝某兴未予以偿还。

陈某福于2020年6月份向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祝某兴系余江区中童镇居民,该案为涉中童案件。余江区人民法院打造无诉乡镇进程中,收到该案件后,承办人积极联系当事人双方,询问双方是否可以进行委派调解,并告知委派调解相比一般诉讼程序时间更短,且无需缴纳诉讼费。

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到委派调解的优势后,同意法院进行委派调解。在收到肯定答案后,承办人立即联系中童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经余江区中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申请人祝某兴欠申请人陈某福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由祝某兴分期履行,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利息2万元,其余利息申请人表示放弃;被申请人祝某兴在余江区人民法院有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若能执行到案款,应当提前偿还申请人陈某福。

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作出裁定:申请人陈某福与被申请人祝某兴于2020年5月15日经余江区中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推行委派调解机制,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相应的纠纷,可以实现将部分民商事案件解决在诉前,能够有效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法院积极参与指导委派调解工作,第一时间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为委派调解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能够有效提升社会调解组织能力水平,减轻双方诉累,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来源: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了快速放款,他们在收费站交接资料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原创稿

日前,贵州银行凤冈支行在走访企业的过程中了解到,凤冈县凤泉农村安全饮水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泉公司)有迫切融资需求。

凤泉公司主要负责凤冈县各乡镇供排饮用水的运营管理。近年来,公司的供排水设备、管道老旧,经常需要进行抢修,影响老百姓的生活饮水。公司计划对各乡镇供排水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提升供水水质,保障老百姓的饮水安全。然而由于资金有限,设备改造升级工作一直没有开展。

凤冈支行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展开资料收集及贷前调查工作。由于时间紧、需求急,支行客户经理白天深入各乡镇供水站点了解供排水情况,入户调查老百姓饮用水情况,晚上加班整理资料、撰写调查报告,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了调查报告。

当时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遵义市中心城区交通实施临时管控,主城区外人员无法进入城区,这意味着申报资料及调查报告无法及时上报分行小微业务部进行审查,相关工作将有可能受疫情影响而滞后。

“人进不来,工作不能停,办法总比困难多!”遵义分行相关负责人说。

10月27日上午8时许,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遵义分行小微部工作人员与凤冈支行工作人员在收费站进行了申报资料交接。

11月2日该笔贷款获批。由于客户用款需求比较迫切,分行小微业务部相关人员和支行客户经理加班到晚上9点,成功为该客户投放了贷款。

“有贵州银行的大力支持,我们才能这么快获得贷款,升级设备。”凤泉公司负责人感激地说。(冯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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