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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贷款抵押权产生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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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押过户”能否激活二手房交易市场

南京不动产登记中心官微近期发布消息称,截至9月16日,该机构通过与中国建设银行、南京银行等50余家银行共同合作,全市已完成158套房屋“带押过户”登记工作,交易价值超5亿元。除南京外,9月份以来,苏州、无锡、南通和泰州等多个设区市也相继宣布在二手房交易市场推行“带押过户”交易模式,力图通过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疏通交易堵点,进一步激活房地产存量市场。南京链家房产经纪公司市场总监朱涛指出,“带押过户”可以大幅减少交易时间和成本,对于当下较为低迷的二手房交易市场是一剂“良药”,还能间接带动新房市场的复苏。但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就目前执行情况来看,二手房“带押过户”还有一些“技术环节”需要在实践中化解,离全面落地尚有一段距离要走。

全省多地跟进“带押过户”

朱涛指出,在房价高企的如今,很多购房家庭的买房模式是在同一时期内先出售名下的尚未还清贷款的住房再购买下一套住房,也就是“卖一买一”的情况比较普遍。在“卖一买一”时,由于卖房周期拉得太长,影响了下一套的买入,很多家庭甚至错过了喜欢的房源,或因为前一套卖出时资金筹措不及时,再次购房时对卖家产生违约。这个时候“带押过户”就变得非常必要了。所谓“带押过户”是指对于存在抵押的不动产需要上市交易的,卖方可不先归还原来的房贷就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可带抵押过户直接获取金融贷款。在传统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果住房还有未还清的银行按揭贷款,则仍处于抵押状态,交易手续相当繁琐。需要卖方提前筹集资金还清贷款,即“赎契”。通过“赎契”解除原有抵押,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进而买方将房产再次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因此,“带押过户”新政节省了卖方为提前还贷衍生出的过桥费,以及过桥费带来的利息和担保费等,利于卖方尽快回笼资金,同时省下了交易时间。过去,一旦卖方在约定时间内凑不齐未结清的银行贷款,则很可能对买方产生违约。“带押过户”减少了办事环节,缩短了交易时间,避免因时间拖延出现的违约情形。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为进一步提升二手房交易安全性和不动产登记办理便利度,南京市将深化落实“带押过户”有关要求,通过优化业务流程、强化技术支撑、细化工作指导,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在新模式下,对于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存在抵押的房产,无须先行还清贷款,只需一次申请,一窗通办,即可实现抵押变更、转移登记和抵押设立3类业务的办理。

记者登录无锡市和泰州市相关部门的官网也查询到了以下信息:根据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的二手房交易新政策,无锡市存在抵押的房产可选择“带押过户”的交易资金监管新模式入市交易,无须提前还贷、无须垫付资金即可完成交易。9月27日,泰州市住建局发布公告,将在市区范围内(姜堰区除外),试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联合建设银行泰州分行,在一天之内便完成了首例二手房“带押过户”交易全流程,一套尚有67万元贷款未结清的二手房成功过户。

与此同时,苏州市多家银行的工作人员也向记者确认,现在可以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不过需要买卖双方和房产中介到银行签署相应协议。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工作人员潘景告诉记者:“二手房‘带押过户’理论上可以办理,但是需要买卖双方均在本行才可以,目前尚未听说本行有办理的案例。”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高捷对记者说:“目前泰州刚刚试点,泰兴还没有开始,不过银行现在也很关注相关动态,正在完善内部流程,以应对可能的政策变化。”此外,记者以咨询的名义电话联系了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二手房卖主需提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和证件,然后在网签系统进行备案,银行同意变更贷款,便可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重振二手房市场的“良方”

今年以来,江苏已有多地采取不同措施,为二手房市场松绑。9月1日,常州宣布全面取消二手房限售;更早之前的6月6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宣布二手房首付比例由40%降低至30%。在业内人士看来,以“带押过户”为代表的各类二手房优惠政策,反映出目前二手房市场不景气的现状。上半年以来,省内多地二手房市场成交量和成交均价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去周期化也相应有所延长。根据克而瑞研究中心数据,今年1至6月,南京市二手房成交量为36506套,同比下降46%;二手房交易均价也连续下行6个月,累计跌幅超过1.5%,8月又环比下跌0.41%。同样,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今年1至8月,无锡市成交二手房21759套,同比下降41.31%;9月,泰州有效二手房源超过15000套,挂牌均价环比下降0.15%。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还是比较看好“带押过户”这一交易模式,在房地产行业低迷的大背景下,有望为二手房市场注入相当程度的活力,通过释放更多新房源进入交易市场,为购房者特别是刚需购房者提供更多选择。

“‘带押过户’交易模式的创新,有两个显而易见的优势:高效和安全。”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方面,节省了不少交易环节,不需要注销抵押便可办理过户,通过与交易双方和银行部门的互联,能够提供更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另一方面,二手房带押交易风险大大降低,不再需要像过去那样先行还贷或者垫付资金,有效保护了交易双方的权益。”中指研究院的相关报告也指出,二手房“带押过户”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也直接提高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效率,不但可以激发二手房市场交易活力,也能间接带动新房市场恢复。相比之下,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相关报告更为乐观,随着信贷宽松政策和各地楼市政策的不断优化,预计未来房市成交量将呈现回升态势。朱涛指出,二手房“带押过户”更是一个多方共赢的政策,买房不再面临提前垫付资金的风险,而卖方也免除了过桥费逾期的风险,银行也会因为二手房交易量的提升获取更多的贷款业务,还有担保公司和公证处也将获取一定收益。

全面落地仍需时间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根据目前我省各城市执行情况来看,政策效果还未完全显现,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全面落地还需一段时间。当前市场各方反应相对谨慎,明确办理“带押过户”政策的银行相对有限,并且附加了各种申请要求,例如双方需要在同一个银行系统内进行操作,这将导致买方失去选择更低贷款利率的机会,原先构想中省去的过桥费、过桥利息和担保费等交易成本将被填平。部分银行甚至还要收取一定费用,还有不少城市在执行的时效性上也没有凸显出优势。

南京市我爱我家房产中介小郝告诉记者:“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需满足购房者名下仅有一套住房有贷款才行,不然的话无法办理。”据小郝所知,虽然原则上所有银行都可以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但他们目前仅得到建行明确回复可以办理,并且因为缺乏相关经验和清晰的业务办理流程,他们中介方目前并不会向客户主动提及“带押过户”这项新业务。

南京中环地产二手房中介李中涛告诉记者,二手房“带押过户”硬性要求相对较多,购房需纯商贷;买卖双方必须在同一家银行贷款;双方贷款发生后才会为卖方房贷结息。李中涛还表示,就南京而言,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不收费,但是耗时较长,甚至超过了不做“带押过户”。潘景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心,他认为“带押过户”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当前的操作类似直接更改贷款人,很容易导致债权人界定不清晰的问题。此外,对于银行来说,还存在抵押权受到威胁的风险,二手房作为抵押物,在转让过程中,可能面临新的买受人拒不配合的问题,将导致银行难以顺利实现抵押权。

朱涛认为,尽管“带押过户”还存在部分问题,但其切实提高了二手房交易的便捷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助力房地产市场的复苏。对于“带押过户”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省内城市可以借鉴一下国内其他“先行者”的经验。比如,深圳坪山区司法局提出了“公证提存+免赎楼带押过户”模式;广州市相关文件则针对跨行间“带押过户”,可能导致的银行抵押权落空、交易未达成的风险,建议引入担保或公证等第三方机构,确保资金安全,防控业务风险;济南市“带押过户”涵盖公积金贷款、同行贷款和跨行贷款等类型,能够实现银行贷款审批、抵押放款及二手房转移登记、抵押注销等各环节的无缝连接。建设银行南京分行住房金融业务部经理黎兴亚也建议,针对二手房“带押过户”可能存在的风险,建议双方尽量使用政府有关部门或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作为交易账户,防止交易资金挪用和其他债务划扣等情况产生,以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同时,房屋交易尽量选择有牌照的正规中介公司、担保公司进行交易,避免出现不法分子假冒银行、业主骗取房屋首付款等经济损失。

见习记者樊骏江苏经济报记者尹颖

《民法典》实施后开发商出售抵押房地产时业主能对抗银行抵押权?

齐精智律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在承认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基础上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有利于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但在商品房销售或者预售过程中,如果开发商在将土地或者建筑物予以抵押后销售,而作为购房人的消费者一般都不会查阅不动产登记簿,一旦开发商的债权人因债权没有实现而行使抵押权,则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必将受到极大威胁。齐精智律师提示《民法典》实施后开发商出售抵押房地产时,

业主可以对抗成立在先的银行抵押权。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民法典》实施前,消费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可以对抗成立在先的银行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纂的《执行异议复议理解与适用》中,关于第二十九条,即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的解读中认为“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也叫弱者保护,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维护,赋予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这一原则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推论出来的。该批复明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不能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所购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而抵押权又优先于一般债权,用数学符号表示该司法解释中权利保护的递序关系就是A>B>C>D,在逻辑上呈现出典型的传递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抵押权和一般债权的行使也不能对抗购房的消费者。”

二、《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经废止,消费者物权期待权能否对抗成立在先的银行抵押权?

1、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经被废止。

2、《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均未规定: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理解与适用》:考虑到《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被废止,该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合内容将被纳入正在制定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因此,而对商品房预售或者销售中的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届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予以解决,不必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另作规定。

综上,《民法典》实施后开发商出售抵押房地产时业主能对抗银行成立的在先抵押权。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

“套路贷”逼死借款人!青岛首例“套路贷”案宣判

文/图半岛记者李珍

2017年12月,90后男子安某在家中自杀身亡。2018年6月,安某母亲认为是套路贷导致其子自杀,遂向警方报案。警方调查后,将赵某某等人抓获归案。2019年6月19日上午,黄岛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某军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诈骗罪一案进行宣判,本案系全市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赵某军恶势力团伙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肆意索要违约金、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非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并致使被害人安某在不堪巨额债务压力等情况下在家中自杀,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黄岛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赵某军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举报:“套路贷”逼死借款人

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以来,市公安局“扫黑办”先后接到署名“刘某”的举报反映自己儿子因遭遇“套路贷”被逼自杀身亡,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的来信。对此,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将线索转至黄岛分局进行核查。经过专案组五个多月的秘密侦查和走访、询问涉案人员、公司,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初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顾某、杨某、王某某、毕某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套路贷”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8年7月25日,在青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统一指挥下,专案组采取收网行动,一举抓获赵某某、顾某、杨某、王某某、毕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查明,自2017年以来,以赵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为躲避法律打击,通过明确分工、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索要高额利息、中介费、手续费等隐蔽方式故意垒高借款数额,进而实施诈骗,最终实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该犯罪集团先后实施诈骗犯罪案件4起,诈骗获利约100多万元,其中,受害人安某因与赵某某等人签订虚假合同被恶意垒高借款金额高达130万后无力偿还债务而被迫在家中自杀身亡。

2018年7月27日,赵某某、顾某、杨某、王某某、毕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诈骗4起,涉案30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军于2016年3、4月份开始经营青岛闪电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8月公司更名为铭盛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赵某军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拉业务和联系出资方,负责非法所得的分配。被告人顾某为公司合伙人,负责拉业务。被告人王某强系公司业务员负责拉业务和办理具体手续。被告人杨某系公司业务员,负责拉业务。被告人毕某明系公司业务员,负责放款。该公司成员自2017年至2018年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4起。

在2017年8月23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赵某军、顾某、杨某、王某强以与安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诈骗安某共计人民币53.33万元。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军、顾某为快速套现,将安某抵押贷款业务转单至城阳太平洋公司,得款65万元。至此安某借款金额垒高至130万。安某在无法偿还13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于当年12月17日在月亮湾小区的家中自杀。

2017年3月份被害人史某无法偿还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找到被告人赵某军借款还钱。赵某军与史某约定以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龙邸小区3号楼1单元2001室房产做抵押贷款。2017年3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军、顾某、杨某、王某强、毕某明以与史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肆意索要违约金、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诈骗史某70.4万元。

2017年8月15日,被害人于某通过孙某介绍找被告人赵某军以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157号内25号楼1单元501户抵押借借款。至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军通过与于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通过虚增债务、转单平账方式诈骗于某14.85万元。

2017年9月份,被害人李某、高某以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环台东路13号10栋402户的房产作抵押,从被告人赵某军经营的青岛闪电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被告人赵某军以索要高额利息、重复计算利息等方式诈骗李某、高某11.84万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军、顾某、王某强、杨某、毕某明形成恶势力团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军伙同他人诈骗150.42万元、被告人顾某、王某强、杨某伙同他人诈骗123.73万元、毕某明伙同他人诈骗70.40万元。

■团伙成员均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军、顾某、王某强、杨某、毕某明形成恶势力团伙,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肆意索要违约金、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赵某军、顾某、、杨某、毕某明及各辩护人提出关于本案被告人没有诈骗被害人的故意,与被害人系正常的借贷关系,以及本案不具备“套路贷”的基本特征,未形成恶势力团伙的辩护意见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军、顾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强、杨某、毕某明系从犯,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军、顾某、王某强、杨某实施诈骗活动是造成被害人安某自杀的原因之一,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军、顾某、王某强、杨某、毕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黄岛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军、顾某、王某强、杨某、毕某明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套路贷的“套路”深

关于本案定性为“套路贷”犯罪的原因,黄岛法院也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据介绍,“套路贷”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索“债”过程中,还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

该起案件中,表面上看起来赵某军等人在与安某等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其合同上虚高部分为提前扣除的高额利息及手续费,到期按口头约定利率还款,各被害人同意并自愿签订借款合同。看似“明码标价”,但其本质符合“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安某、史某等各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在安某、史某等人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后内部人员继续垫资出借,索要各种名目的违约金、中介费等并让被害人作房屋租赁抵押。被告人赵某军等人明知如此不利于被害人的借款条件,会导致被害人必然还不上,先以实现对房屋的抵押权进行威胁,再提出继续借款垒高本金,以此达到侵吞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虚増债务,肆意索要违约金,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为了能保证安某的房产继续获取高额利润,赵某军、王某强、杨某、顾某合谋,由赵某军出面与安某商谈,假称虛增40万元债务,该债务及利息均不用安某偿还,欺骗安某签订借款合同,进行房产抵押。

再次,伪造资金走账流水。被告人明知,法院不支持超过3%的借款利率,也明知对于大额的借款,仅仅有借款合同也不能在法院胜诉。所以,在合同上都签订不高于3%的利息,口头商定高额利息,并且对于被害人每一笔大额的借款,均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造成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虽然被害人未取得任何借款,但赵某军等人通过虚假银行流水,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制造完美“证据链”为后续虛假诉讼等准备证据。

最后是转单平账,实现虚增债权。当被告人赵某军等人发现安某的房产未满二年,无法实现所有权转移时,积极寻找下家,由顾某找到了太平洋公司接手安某的全部债权,据此,赵某军等人不需要通过诉讼,即实现了包括虚增40万元在内的所有债权。通过以上种种手段,表面上看起来被害人对所有的事实知情、同意,其实被赵某军等人的行为所欺骗,在不知不觉中落入必定违约,必定无法偿还的陷阱之中,所以,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诈骗行为。

被告人赵某军的供述中表示,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他们,他们找出资人全额转账放款之后再让借款人将第一期的利息和介绍费、手续费通过现金的方式或转给别人的方式给他们。如果借款人没有钱还,让他再借钱还上次借款的利息,这次借款可以不用房屋抵押算信用借款但是利息比较高,一般都是公司内部人员出资,这样挣的利息多。他们先扣除本期借款的利息和上次借款的利息实际给借款人的就没有多少钱了。

借款人下次再还不上就再借,这样借款人借的次数越多就欠的本金越多,实际他们付出的本金就越少。累计的多了,就让借款人用房屋做第一次抵押,最后还不上就让借款人找其他民间借货公司抵押房屋借了钱还上,这样他们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就都有保障了。

■借款15万只拿到5万

记者了解到,安某在赵某军那里先借了45万,但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就累积到了130万元。

2017年夏,被害人安某通过被告人杨某介绍到被告人赵某军处借款4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12%,以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房屋作抵押。安某支付砍头息5.4万元,实际取得39.6万元。砍头息指的是,在放款当日就要扣除的当月的利息。也就是说,钱还没开始用就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

2017年9月14日,安某无法偿还借款,再次从被告人赵某军处借款15万元。赵某军安排被告人王某强、毕某明共同出资15万元,安某以月亮湾小区10号楼1单元403户房屋作二次抵押。安某支付砍头息、中介费、前次借款利息等各项费用后,实际得到5.07万元。

后赵某军等人发现安某在别处还有高额债务,为了保证安某的房产能继续获取高额利润,赵某军、王某强、杨某、顾某合谋,让王某强出面清偿安某以房屋作为抵押从郑某处的10万元借款,并通过虚假银行流水、虚增债务的方式,将安某的借款数额虚增40万元。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军、顾某为快速套现,将安某抵押贷款业务转单至城阳太平洋公司,安某向于某借款130万元,赵某军等人得款65万元。至此安某借款金额垒高至130万。

■被“套牢”的人生

据判决书中多名证人的证言,安某还欠了其他贷款公司的款项,具体数额不详,而对于安某把钱用在什么地方了也无从考证。

据安某的母亲刘某说,他们母子是2017年7月份来到黄岛定居。从那之后,刘某经常感觉到安某有事情瞒着她,有什么事情也不跟她说,打电话也经常打不通。同年,刘某在火车上接到一名显示云南昆明的手机打来的电话,一名男子问刘某是不是安某的母亲,并表示安某欠他们平台1500万元,现在是应该偿还利息的阶段,但安某联系不上。刘某随即拨打安某的电话也打不通。事后,安某称自己的手机在充电所以没接到电话。

安某去世后,2018年6月,刘某从安某朋友处得知,安某的丰田轿车被抵押借款了,对方还提供了11万元的借条。除此之外,刘某称自己还被于某告上法庭,索要130万元的民间借贷本息。

2018年6月,不堪其扰的刘某认为自己的儿子是被套路贷逼上绝路,于是报警。

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安某还曾经致电北京精神救援中心,称自己欠了很多外债,不敢跟母亲说,想自杀。安某生前女友魏某提供的证言证明了以上事实。据她介绍,2017年12月17日,安某自杀当天下午,她接到了北京精神救援中心的电话,对方说安某在外边欠了债,不敢跟他妈妈说,安某想要自杀,让他联系一下安宁看看什么情况。随后,魏某给安某打电话没通,就赶紧报警。

此前,安某在微信的朋友圈里发了一条状态:“高大健壮,性格开朗,喜好运动,豪爽海量,真诚善良…不晓得那边是怎样的世界,那边有你在,有可以打篮球的地方,也会有喝酒的地方,有让我赎罪的地方…对不起,要上路了……”魏某称,就在前一天晚上,安某还在悼念他去世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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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

日前,江苏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依法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讨债的界限,并列举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套路贷”违法犯罪常见“套路”。《意见》规定,法院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坚决防范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并要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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