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贷款,钱为何打到别人的卡?还不明白的你需要做功课了
如果你是第一次出去申请贷款,金额又比较大,当工作人员告诉你这钱不是打到你银行卡时,你会是什么反应?
一脸问号?我的贷款怎么不是打到我账户上?是不是骗人的?是不是就不办了?还犯迷糊的你,会不会转身就走?
今天笔者给你道出其中的缘由。以后出去贷款遇到,就不要说出不打我卡上就不贷这种笑话了...
开始之前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贷款都会打到别人账户上,常见的贷款,金额在30万以下时,均会打到自己账户!
那么在30万以上,就不是打给自己了么?怎样的情况下,才需要打到别人账户上?这个“别人”又是怎样的存在呢?
在这里,你需要了解两个专业名词“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不管是自主支付,还是受托支付,都是各银行或放款机构依据国家银保监会相关规定而做出的合规举措,规范资金用途!并非无中生有!
通俗易懂地说,“自主支付”就是贷款的钱打到自己账户上,这里就不做过多解释。
而“受托支付”在《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这里就需要第三方账户,该账户可以是个人户,也可以是公司户、个体户,贷款办下来的钱是进入到该账户。
这里以常见的两种贷款产品两种情况来展开述说:
一:当个人消费贷金额超过30万时,需要受托支付!这里的消费贷可以简单理解为个人以上班族身份申请的贷款。用途用于日常消费,如:装修、购车、家电、家具、留学、旅游、婚庆、生育、医疗...
二:当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超过50万时,需要受托支付!这里的经营性贷款就是个人以法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申请的贷款。
而在一般性贷款中,常用到的“第三方收款账户”多为个人账户,该“个人”可以为购销合同中卖方的法人股东、财务或实际控制人。
而如果你说并没有所谓的购销合同怎么办?没事,自己找个收款人(非直系亲属)剩下的,交给专业的助贷经理来处理就行了,行业内的一些规则,作为客户的你,能体会到一些就行了!最后坐等回款就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钱不能直接回流到申请人名下账户!另外,资金切勿直接流入房市或股市!否则被监控到后银行有权利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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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外借赚钱?你可能已经违法
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转账,对方就会给你报酬,不需要花多少时间,轻轻松松就能赚上一笔,你以为找到了躺着赚钱的美差,其实你可能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7月15、16日,襄城警方将两名涉嫌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舒某、杨某分别从贵州、浙江押解回襄。二人因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被警方缉拿归案。
云南人舒某今年21岁,一个月前,为了快速获利,他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借给了朋友,自己从中获利6000元。结果朋友利用舒某的银行卡信息进行了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和舒某情况一样的还有杨某,由于杨某贷款刚好到期,他当时无力还贷。为了挣4000块钱,就将银行卡给他人借用两小时,结果就被襄阳警方抓捕归案。
原来,他所借出的银行卡,卷入诈骗团伙的洗钱运作中,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凶。舒某与杨某不知道的是,正是通过他们这两张卡,襄城一女士被骗70万元。
7月8日上午,市民赵女士接到了自称是某购物平台上的客服电话,电话中的客服人员告诉赵女士,她在平台上购买的搓澡刷在运输途中不慎丢失,要给她进行理赔,赵女士听后,根据客服人员的信息,添加了一个微信号,一步一步调入对方的陷阱。
因为赵女士年纪偏大,不太会操作手机,对方指导赵女士开通支付宝备用金,转了500元备用金到赵女士自己的余额中,随后谎称得把多余的433元再退还回去,不然就要冻结赵女士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赵女士一听这话就慌了神,连忙按照对方所说,添加了两名QQ好友。赵女士按照对方要求,自以为把70万钱转在了自己的安全账户。等赵女士回过头来联系这两个QQ“好友”时,却再也得不到回应了,而拨打之前的电话号码,也无人接听,此时,赵女士才回过神来,意识到自己被骗,连忙报警求助。
民警接警后,通过缜密研判,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舒某、杨某。并前往贵州、浙江两地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先后抓获。目前,其他犯罪嫌疑人还在进一步的追查过程中。而舒某、杨某也将因为贪图小利,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襄阳警方也告诫市民朋友,要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恩小利。绝对不要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或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同时,如果接到退赔款等异常情况的电话,一定要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核实清楚,不要轻信对方加倍赔偿等说辞,更不要轻易添加陌生人微信、QQ好友。不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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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
记者:邓卉通讯员:李陈璨
编辑:刘鹏校对:谢雪飞
责编:梁龙审核:曾春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本人或他人手机登陆他人支付宝等APP账户进行网络贷款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他人手机后登陆他人支付宝等APP账户进行网络贷款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案情:2021年3月至8月,被告人唐某谎称要给张某偿还债务,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张某手机、或在自己手机上登录张某支付宝花呗、支付宝网商贷、美团等软件,通过上述软件以张某名义提现、贷款,后直接或通过他人收款码转账至被告人唐某微信、银行卡账户,盗得张某钱款共计181796元后挥霍。
分歧意见:本案中,被告人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谎称要给被害人张某偿还债务,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手机登录他人支付宝等APP账户进行网络贷款并转出的后行为究竟如何定性,主要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唐某冒用他人支付宝等APP账号骗取了网贷平台的资金,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以平和方式转移被害人实际控制的财产,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网贷平台通过预设程序、算法对支付宝账户实名认证的身份、消费行为等客观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出用户的借款额度,用户在借款额度内申请借款,只需登录APP账号输入支付密码即可申请借款,网贷平台形式审查后发放贷款,所以网贷平台是通过电脑程序准确回应APP账号发出的操作指令,并不具备人的自主意识和判断能力,因此,网贷平台不属于被骗对象。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账户使用者的身份对平台是否发放贷款并无影响,因此网贷平台和工作人员并未陷入支付宝用户身份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此种认识错误处分财物,不成立诈骗罪。
第二、唐某以平和手段转移被害人实际支配的财产,更加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盗窃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本案被告人唐某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谎称要给被害人张某偿还债务,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手机登录被害人支付宝等APP账户进行网络贷款,被害人张某不具有处分意识,唐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被害人意志,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他人APP内的资金,更加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司法实践中,应对行为人登录他人支付宝等APP账号并转移账户内资金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