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理政 | 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8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李克强总理在会上指出,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同时,再实施19项接续政策,形成组合效应。其中重点内容包括“鼓励地方设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于纾困帮扶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疫情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稳住经济基本盘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作者广州大学南方治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杨孟著
图片网络
贷款支持工具箱中的“杀手锏”
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座难以逾越的“高山”。“麦克米伦缺口”就是对这座“高山”意涵的形象描述。所谓“麦克米伦缺口”,意指“资金的供给方不愿意以中小微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供资金”所产生的资金缺口。换言之,“麦克米伦缺口”实质上也即中小微企业自身信用条件与其银行信贷所需信用条件之间的“信用缺口”。它作为中小微企业不可回避的客观存在,由其自身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所决定。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为了有效弥补持续扩大的中小微企业资金缺口,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如减税降费、普惠金融、监管激励等政策,以及尽职免责、包容性考核等差异化制度安排,并辅之以“信易贷”“银税互动”“银商合作”等模式,以及科技赋能的加持与助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彻底扭转“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的局面。前不久央行出台《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很显然,推动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离不开贷款支持工具加持和助力,而贷款支持工具箱中的“杀手锏”莫过于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中小微企业风险更多表现为一种混合型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又包括非市场风险。与此相适应,其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着力点应放在统筹兼顾好这两大风险上,通过联合“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协力对抗两大风险。其中,“看得见的手”以财政资金支持为主,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冲非市场风险。
实践中,以财政资金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为载体,依据其参与主体是否分担风险以及分担风险的大小不同,探索创新出丰富多彩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模式。如扬州市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贷款风险由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方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同分担;又如重庆市的“小微增信贷”融合贷款模式,贷款对象由当地政府指定的增信管理机构和重庆农商银行共同认定,政府建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提供贷款风险补偿,农商银行承担部分风险分担责任。上述模式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作为参与主体的银行系统也承担了贷款风险分担责任。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能是基于强化银行责任、做到激励相容和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但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在当前金融环境条件下,银行系统难以主动“愿意以中小微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供资金”,因为这样的制度安排并非出于银行系统自身的理性选择。
风险补偿机制“增强版”变得愈加重要
到目前为止,能够获得信贷资源的中小微企业都已尽最大可能地获得了信贷资源,剩下的都是“硬骨头”。啃“硬骨头”,不仅风险集中,而且管理成本高昂,更为重要的是,还难以适配传统的风控手段。正是囿于业已存在的约束条件,才使得锻造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增强版”变得愈加重要和迫切。基于此,“增强版”应被赋予以下三大特征:一是以科创型中小微企业为重点,边际改进“扩面”和发掘“长尾客户”;二是强化政府贷款风险分担责任,借力保险机制管控贷款风险;三是银行系统不参与贷款对象遴选,不承担贷款本金损失责任。
“增强版”的架构和运作机理是,地方政府以财政资金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银行系统向保险机构购买专属中小微企业贷款保险,并发放保险增信贷款;若出现贷款风险(违约等),保险机构负责偿付银行系统贷款本金并承接贷款催收责任,银行系统只承担贷款利息损失责任;保险机构出现经营亏损(中小微企业贷款保险保费收入和违约贷款处置收入不足以覆盖贷款本金的净损失部分),则亏损部分由资金池补偿;保险机构出现经营盈余,则盈余部分按双方约定的比例(依据贷款对象遴选中政府和保险机构各自承担风险责任的大小等因素确定)注入资金池滚动使用。
在“增强版”架构中,强调政府的责任绝非权宜之计,而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这方面做到“极致”的非以色列莫属。该国政府为了扶持科创型企业发展壮大,“发明”了一种叫“软贷款”的机制,对于政府遴选的科创型企业,可将其“软贷款”前移至风险投资的前端乃至天使投资阶段。项目成功,政府只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项目失败,贷款损失由政府承担。正是有了这种“只分担风险、不分享收益”的制定安排,才孕育出全社会创新活力,以色列也因此享有了“创新之国”的美誉。
在“增强版”制度安排中,借力保险机制管控贷款风险,确有其独到之处,主要体现在能够实现内部信息共享上。如雇主责任险、财产险、环境责任险、创新失败险、意外险等,与企业经营的安全性息息相关,保险机构通过共享这些信息可以大大提升贷款风险的管理水平。唯有企业无风险,贷款才会有保障。对于企业主体来说,为了获得“增强版”的青睐,自然会积极主动地购买与企业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以必要的成本代价(保费支出)换取金融活水的浇灌。反过来,这又大大提升了贷款的安全性,形成企业风险与贷款风险管理闭环。对于政府来说,也能起到一定程度的财政资金节约作用(贷款风险降低,风险补偿减少)。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821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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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稳增长“22条”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记者从9月28日召开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3月底和5月底先后出台抗疫助企“21条”、经济恢复重振“50条”两轮助企纾困稳增长综合性政策的基础上,上海近期制定了《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稳增长‘22条’”),作为接续型升级版政策,与前两轮助企纾困稳增长政策有力配合衔接、形成组合叠加效应。与前两轮政策相比,稳增长“22条”更加注重加力扩围,更加注重从“救急难”政策向“促发展”政策升级,更加注重从保主体政策向强主体政策升级。
据介绍,稳增长“22条”共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NO.1
着力助行业促发展
具体政策包括实施旅游业贷款贴息扩围、体育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等。
NO.2
着力强主体增动能
其中,为支持优质企业上市,鼓励各区对新纳入“浦江之光”科创企业库等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必要扶持,加大对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支持力度。
NO.3
着力扩需求稳增长
其中,在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方面,用好国家新增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额度和专项债结存限额,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全年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额超过2000亿元。在推动外贸外资保稳提质方面,优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条件。在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加快升级发展方面,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领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支持上限提高至1亿元,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二转二”开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等。
NO.4
着力优环境强服务
其中包括4条金融纾困政策: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一般行业企业的不良率补偿下限门槛统一下调至0.8%,对符合条件的本市重点行业企业进一步下调至0.5%;实施中小微企业“首贷户”贷款贴息贴费,对2022年第四季度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担保、从上海辖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普惠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2%的贴息补助,单户最高20万元;加大普惠金融为企服务力度,开展普惠金融顾问试点;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创新疫情防控保险产品。
“在落实好前期金融助企纾困政策的基础上,我们聚焦经济恢复与重振中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接续加力。”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管小军表示,“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方面,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实现扩范围、降门槛、提比例。”同时,在加大普惠金融为企服务力度方面,上海推出普惠金融顾问制度,深入推进金融资源与实体经济的精准对接。
本文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小微企业信用贷风险为什么这么高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是世界级难题,是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直研究的难题。
笔者跟小企业客户“打交道”10多年,接触了近百家银行网点,对如何控制小企业信贷风险,银行控制不好小企业信贷风险的原因有诸多体会。本文仅就该原因进行比较肤浅的探讨,关于如何识别和防范,将在接下来的文章详细交流。
原因一:对小微企业特点认识不准确
绝大多数小企业不过是以企业法人形式存在的小微客户,它们形式上是企业法人,仿佛比其他小微客户更规范,更高级,但本质上仍然是小微客户,绝大多数小企业没有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和运营,没有按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甚至连“三会一层”都没有弄明白,其规范和高级主要体现为股东构成、组织形式、税收政策等少数外在领域,因此其风险与真正的规范化企业有很大的区别,但与其他小微客户并没有太多的不同。
小微企业不一定都“小”,其经营收入和利润也可能很大,资产规模和负债也可能很大,科技含量也可能极高,员工及科研团队数量也可能很庞大,它们的设备也可能非常先进,总之,按国家相关部委、央行及商业银行的统计标准,他们有的属于小企业,有的已属于中大型企业。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将生产规模、从业人数等作为划分小企业和小微客户的标准,更不能用贷款额度来区分,这些标准看似明确,实则混乱,导致银行在面对客户时无从下手。
一方面,不同的银行在面对这类企业时的采取的政策、风控手段、额度和利率等不尽相同,甚至是百花齐放。比如,有的银行将贷款1000万以下的统计为小企业,有的银行将贷款200万至500万的归类为小企业,有的甚至将贷款50万至100万的归类为小企业;
另一方面,小企业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同样也是巨大的,甚至让不少银行“谈虎色变”。就其原因,是因为对小微客户与企业的区别认识不清,导致方法不对,甚至可能会将感冒误诊为“新冠”,其结果已可知矣。
笔者认为,小微客户有三个核心特点,只要满足其中一个特点的就是小微客户,就应该按小微信贷的方法识别和管理信贷风险,而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特点的就是企业,否则就是小微客户。
特点一: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无法严格区分。
能严格区分的就具有企业特征,不能严格区分的就是小微客户。小微信贷对资产归类是按主要用途为划分的,主要用于企业则该资产属于企业资产,主要用于家庭则该资产属于家庭资产。
现在,不少企业和家庭都有车辆,假设某民营企业名下有一辆车,该车在法律意义上是属于企业的,若该车是老板家庭用车,则该车在小微信贷领域属于家庭资产,老板的家人使用这辆车并不会让他人产生其他说法,更不会受纪律或法律制裁。
但是,如果这辆车是属于银行的,若银行员工将这辆车作为家用,则属于公车私用了。产生不同结果的原因在于,银行是规范化的企业,而那家民营企业属于小微客户。
特点二:家庭收入与企业收入无法严格区分。
能严格区分的就具有企业特征,不能严格区分的就是小微客户。小微信贷在确认企业经营收入时有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和明确的标准。
为了方便说明,在此举例。假设某连锁企业老板的小孩放学到其母亲所在的门店,向她母亲要100元钱去吃饭,她母亲从营业柜台内拿100元给他。
请问,这笔钱是属于企业的,还是属于家庭的。如果还有疑问,则我们换个场景,假设这是银行柜员的小孩,则该柜员敢这样操作吗?区别在于,银行是规范化的企业,而那家连锁企业属于小微客户。
特点三:家庭负债与企业负债无法严格区分。
能严格区分的就具有企业特征,不能严格区分的就是小微客户。
基于资产无法严格区分,收入无法严格区分。很多时候,小微客户的家庭负债与企业负债也无法严格区分。
比如,将住房用于自己的企业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很少有老板给自己交房租。而该住房用途已变更为办公或企业生产经营,则该住房的按揭贷款在小微信贷领域属于企业负债,但在法律上属于家庭负债!